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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探析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金融创新法律规制互联网

刘 畅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6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探析

刘畅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16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基于互联网而出现的金融产品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增加,并且这也成为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兴业态,同时这种业态也开始对以往金融监管系统以及互联网大环境进行冲击。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探析就变的非常重要了。文章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促进法律规制更加完善,进而更好的为社会发展和人们提供服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以往的监管能力,并且在一定的阶段内使金融行业的监管处在真空状态上,因此这样一来就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建设和完善期间对法律监管问题进行探究,希望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进而在有针对性的提升市场金融的实际成效同时,保证人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过度模仿

通过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对比可知,我国在传统金融创新产品方面一直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如,在金融负债产品、金融理财以及保险等方面上,没有对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创新。而现阶段主要的金融创新都较为集中在经济水平相对发达的地域,因此这也导致各地在金融创新方面水平不均衡。目前金融创新也只是停留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的层面上,没有对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和建设进行考虑。加之互联网金融大多被几家大型的互联网企业急性控制,导致今后我国在对金融产品平台进行创新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限制[1]。而小规模或者是初创业的互联网企业过度的照搬成功模式,因此在进行主动创新过程中,就会是创新水平不高,创新能力欠缺等现象发生。

(二)监管机制没有给予金融创新足够的回应

现阶段,在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和完善期间存在着诸多的实际问题,因此金融监管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这部门问题进行解决,进而提升金融监管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于迅猛,使得监管成效不能与金融发展水平相贴切,因此这也就使得金融创新过程中给其自身带来的实际影响不能够被快速且有效的消除。因此对于每天都会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创新情况来说,实际监管一直都处在真空状态上。

(三)金融发展机制的欠缺

虽然近些年,我国相应部门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数量众多且能够依循的规则,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然而在这些机构和部门所制定的条款和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有效满足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际需求,因此在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欠缺。现阶段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有效融合也对传统金融格局发生了变化,因此这也导致互联网在与其进行融合过程中,传统的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对其进行有效回应。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的法律规制探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金融创新奠定基础

首先,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再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有针对性的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进而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基础[2]。

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水平。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法规,不能很好的满足其业务的创新,因此,一定要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定位,然后在确定其中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原则,进而更好提升金融创新水平。

最后,要有针对性的对已有的互联网金融法规、制度以及规章等进行调整和修订,进而发挥法律法规中规制效力的实际作用。

(二)对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内容进行明确

首先,要对监管主体进行明确。第一,按照一行三会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第二,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分管框架进行确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属性,从而组建完善的监管机构。第三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分工,进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奠定基础。

其次,有效对监管内容进行明确。其一,要先根据相应的规定来对监管业务所包含的范畴进行明确。其二,提升非现场监管水平,进而对其中存在的分线进行良好监控。其三,要尽最大限度的保证客户信息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其四,完善信息系统的监管水平,保证相关业务的有效进行。最后,要在信息监管的基础上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式,进而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各相关业务的运行状态进行良好的监管[3]。

三、结论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品的有效融合,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水平的提升,但是在其创新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与欠缺,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金融创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阻碍,因此响应的法律规制进行创新就成为金融创新过程中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只有良好的法律规制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肖星星.透过余额宝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J].人民论坛,2014(29):126-128.

[2]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3-97.

[3]韦俊男,王思敏,李雪娇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为研究对象[J].法制博览,2015(13):24-25.

作者简介:刘畅(1994-),女,河南驻马店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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