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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之立法争议

2016-02-05邓春花曾彩琳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抵押权融资

邓春花 曾彩琳

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抵押物转让之立法争议

邓春花曾彩琳

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抵押权,又称“担保之王”,该制度设立之目的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力求既获得物之交换价值,又不丧失物之使用价值,以获取物之最大效益。在这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主要的融资手段。人类趋利之本性又趋使我们更深层次挖掘物之价值,便出现了抵押物的处分问题。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追及力;融资;涤除权

抵押物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抵押物的处分包括抵押物的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我国相关立法对抵押物的出租、抵押、质押都有明确规定如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抵押权顺位的规定。但对于抵押物之转让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之情形主要有《担保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从这两项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从否定态度到折中处理的转变。

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该款之规定可看出立法者对抵押人私自转让抵押物之行为的否定态度。然而,《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此规定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从该条规定可看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之方式有两种:(一)经抵押权人同意,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二)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即受让人享有涤除权。《物权法》做出此种变通方式确是为达到抵押制度之融资功能,以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权益之平衡。

长期以来,《物权法》此种变通规定仍引来不少争议,许多学者称此种只有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处分抵押物之规定极不妥当。首先,此规定否认了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追及力。物权的追及力指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作为物权具有追及力,即使将抵押物转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人仍可以对该物主张优先受偿,故抵押权的存在与抵押物之处分并不冲突。其次,此规定违反了抵押权制度本身的目的,抵押制度设立之目的在于融资,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方可处分抵押物,必然打乱债务人之计划,损害债务人利益,不利于增强债务人偿债能力从而间接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就本人而言,并不太赞同以上观点,仍较为推崇我国这种折中做法,即原则上不允许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行使涤除权除外。(一)、原则上不允许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是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因抵押权具有追及力而放任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威胁。抵押权之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对于不动产及不动产用益物权而言,因其设立抵押时采登记生效主义,自不存在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债权人带来风险之说。但若抵押物为动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物之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之追及效力,欲及于抵押物,怕是无法遂其愿了。为保护市场交易之安全,立法者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此时抵押物之所有权已归受让人。由此可见,此种情形,一味追求理论上的物权的追及力,未免因小失大,损害债权人权益。(二)、设置受让人代为清偿的除外条件,充分体现抵押制度的融资功能。《物权法》之规定并未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才可转让,而是受让人受让抵押物时,可通过清偿债务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使抵押人之抵押物得流入市场,充分竞价,保护债务人之权益,同时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法律,大而言之,能经国济世;小而言之,能保障人权。它之所以有此功效,是因为它不断平衡各方权益,在诸多矛盾中寻求平衡点。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法律规定确有些与理论不符之处,但此规定已是权衡抵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三者利益及市场交易安全后作出,法律人不可吹毛求疵,拘泥于条框,而应与社会生活相适宜。法律人,当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

[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3]高富平.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

作者简介:邓春花(1996-),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2012级法学系本科生;曾彩琳(1995-),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5;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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