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2016-02-05陈玉凤
陈玉凤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陈玉凤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法治的重要保障。本文在提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上提出初步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一直继受英国习惯法传统,凡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均认为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在认定证据资格上,并不考虑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无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了。直到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才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渐扩及违反第五增修条款有关不自证己罪之规定,及第十四增修条款正当法律程序之规定,乃至类推适用于违反第六条增修条款有关辩护权规定所取得之证据。
一、问题提出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相关制度设置方面还不成熟,在相关程序上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甚至在理论上也甚少研究,也有相关理论与司法实务、立法脱节。笔者将在下文对这些问题及其完善机制进行展开。
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一)对搜查、扣押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美国创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是为了遏制执法人员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行为,这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背景是截然不同的。这就涉及到一个物权保护的问题。纵观美国历史,美国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虽然我国对物权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相关的程序设置上过于疏漏。搜查和扣押具有强制处分的性质,关系到人身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个人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因此侦查机关在采取该侦查行为时必须要慎重。在美国,侦查机关要扣押财产和搜查,必须由法院决定和签发扣押令或搜查证。我国立法上对搜查、扣押等程序方面的限制是非常宽松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扣押和搜查没有什么限制,侦查人员可以扣押一切他们认为可以扣押的物品和搜查他们认为“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对于是否扣押和搜查的决定权,法律也是赋予了执行机关。在这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我国要出现非法扣押、搜查的实物证据的机率就很小了,对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个人隐私权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将扣押、搜查的决定权赋予检察院。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中始终都承担着监督职能,其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我国对“非法证据”应采用狭义的理解。“非法证据”并非“不合法的证据”,应仅指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其创设的初衷是为了通过证据排除的方式吓阻、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并以此救济当事人遭到侵犯的权利。如采广义的理解将“非法定形式之证据”和“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对象,无疑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设的目的不符。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予以排除。对“非法证据”广义的理解与我国现行立法认识不统一,无疑会造成司法混乱。为理论更好的指导实践,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应采用狭义的理解。
(三)排除后的证据使用问题
在美国,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还可在庭审程序中用来弹劾被告证言的可信性。我国对于被排除的证据是否可以在庭审程序中用来弹劾被告人陈述的可信性,并无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在刚刚起步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可以向美国学习。尤其是对在实务中被告人不断翻供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矛盾的情况下是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的。
(四)设置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听审程序
在庭审程序之前专门设置一个听审程序,在庭审中也可以启动独立于法庭审理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样就在案件审理法官和非法证据之间建立起了一个隔离带,避免了案件审理法官接触到非法证据。在目前的司法坏境下,要做到这一点可能有一些困难和阻碍,但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努力方向。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已有一百年的历史,在理论研究和程序设计上都相对比较成熟,因此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上可以适当的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但必须要立足国情,综合考虑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现状,学习外国制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引进其先进的法治理念,作出合理可行的程序设计,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构建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7.
[2]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6.
[3]杨宇冠.论非法证据的排除[J].人民检察,2010(23):15-16.
作者简介:陈玉凤(1990-),女,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