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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协调研究

2016-02-05刘凤祥

中国名城 2016年1期
关键词:小城镇文化遗产历史

刘凤祥

小城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协调研究

刘凤祥

新型城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在新型城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小城镇建设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目标。“十三五”期间,要用新的理念引领,妥善处理好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发展中实现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直面问题,破解难题,让人民群众共享小城镇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以造福于民众,造福于子孙后代。

小城镇;建设发展;遗产保护;新理念;成果共享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十三五”期间“要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很显然在新型城镇化条件下,关于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又突出地摆到了人们的面前,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

1 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和加强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历史的必然

1.1 小城镇发展在新型城镇化中地位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直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党和国家一直强调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推手,特别是有利于释放内需巨大潜力,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新型城镇化必须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提高城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因此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的宏观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对于小城镇的作用和地位,从建国以来,就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1955年11月7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对于小城镇的设立就有了明确规定。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里提出了设置的标准。1979年我国政府把小城镇建设纳入政府工作日程,提出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并制定了系列成套政策。1984年国务院对小城镇设置建制新规定:县级机关所在地一律设镇,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可以设镇,少数民族和边境口岸地区可以适当放宽。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动小城镇规划建设。2000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小城镇是个大战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2006年十一五规划和2010年十二五规划依然是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小城镇的建设发展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热议。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1983年第4期《社会学通讯》发表的《小城镇大问题》一文,认为小城镇发展是事关中国经济发展,人口分布,城市结构,农业现代化、城市化的重大问题。这引发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讨论。30多年来,关于城镇发展问题的研究不断引向深入。

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农村人口多,转移量大,不可能都到城市里来。发展小城镇有利于加快大规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避免人口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减轻城市压力,它是人口的“蓄水池”“节流闸”。小城镇发展能够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培育农村市场,逐渐形成小城镇为中心的小区域中心。小城镇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是吸引民间投资,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求。有利于缓解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宽新的市场空间。小城镇发展可以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小城镇的发展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开启了城乡交融的大门,小城镇是城市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是城乡对接的平台,是城乡人才流动的平台。处于城之尾,乡之首的小城镇,对于打破城乡分割,把城市和农村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城乡之间多方面的稳定的联系,促进城乡之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城镇是深入农村腹地,传播城市文明和辐射农村经济的桥头堡,是一个地方多种网络的主要结点,在其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核心与枢纽作用。小城镇是一个区域重要的增长点,增长极,能有力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的进程。农村人口进镇工作,进镇定居,有利于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发展小城镇可以防止城市“贫民窟”、交通拥堵、住房紧张、精神压抑、人性冷漠等一些城市病。小城镇没有大城市的高门槛,离老家也近,生活容易适应,特别有利于在外务工,有一技之长和一定资金积累的农民工回到小城镇创业。.

1.2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大责任和坚定目标

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了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改造的自然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可以再现人类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层面上的生活面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瑰宝,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环的特点,一旦消失,就永远不能再现。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反映了前人改造自然,与自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人文文化,反映了前人顺应自然创造的物质文化,反映了部分中国人在历史上活动的轨迹,对其保护就是尊重祖先、尊重中华民族的历史、尊重中华民族的文化。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光辉灿烂的历史,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民族的骄傲,保护文化遗产并加以挖掘利用,可以培养人们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只有正视自己过去的民族才能走向未来,只有萌发于历史文化传统之上的“新”文化,才更具有根基、底蕴、特色和生命力[1]。

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这不仅仅是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这些珍贵的瑰宝绝对不可以在我们这代丢失断送,而应该保存的更好。不管小城镇如何建设发展,保护好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对小城镇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加以适度合理的旅游开发,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当地的人民生活水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并非水火不容,科学适度合理处理得当,两者可以得到良性循环。对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前提是保护,只有保存完好,保存完整,长期保存,才能使旅游经济得到开发发展,才有可能成为当地经济可以持续的增强点。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不仅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当地文化。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杜越提出,遗产地最主要的特征应该是开放。“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参观、学习和传承,因此旅游是必要的。它已成为游客提高文化品位、增长知识阅历的重要一环。”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开发,适当发展旅游业,获得的旅游收入可以保护遗产,为保护提供经济上保障。游客的到来,可以促进不同地区的文化交流,宣传当地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欧洲部主席迈克蒂尔德·罗斯勒说:“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业给全球几百万人创造了就业机会,给无数旅游者带来了快乐和休闲。”中外许多著名旅游小城镇,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对于小城镇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延续下来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已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传统,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国际组织和我们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保护。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先后通过的《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等一批重要的历史文献,都对历史小城镇的保护提出了相关规定和措施。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成为缔约国。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主的遗产保护体系。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时,就已经提出要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小镇进行保护。2002年就出台的《文物保护法》中又明确提出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并以法的形式确认了名镇在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保护小城镇历史文化遗产,是彰显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个性特征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是“记得住乡愁”的重要举措。我国的土地面积辽阔,各地的历史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具体到一个小城镇,山水不同,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各异,历史发展都不一样。新型城镇化下的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不能搞千篇一律的新城镇,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总原则,着力打造特色城镇。小城镇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人文和传统风貌,是打造具有个性特征的特色城镇的最重要元素之一。如果离开历史文化遗产,小城镇的个性特征就会失根基和文化内核。什么是“乡愁”?乡愁是人内心深处一种对家乡、对曾经生活过的地方的记忆与怀念,是内心深处一份最柔弱的情感,这种情感,随着时光的流失而愈加强烈并倍感珍贵,进而变成一种精神的寄托与支撑,也可以是从自己出生地、居住地或是曾经的居住地经历的事物中获得的一种文化感受、文化启迪或文化认同感。乡愁体现的不一定是“愁”,乡愁体现的是人内心深处的一种文化依恋和精神需求。小城镇建设发展要“留住乡愁”,就必须保护传统村镇历史文化景观和风貌特色,认真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基因,彰显地方文化特色。

1.3 用新理念引导小城镇建设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均衡携手共行

小城镇的建设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不是一个新鲜话题,特别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一直在思考在讨论。学术界有过比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实践上在全国不少地方有做得成功的实例。不可否认,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困扰我们的疑难问题。因为在实践上绕不开,往往是两难。小城镇要快速发展,各种要素向小城镇快速集聚,决策层的政绩观必定影响小城镇在快速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资源公共财政的有限性,涉及许多民生问题和基础设施,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小城镇原有居民和新的外来人口的文明素质文化素质也影响着城镇的文化遗产保护。一些小城镇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院落、历史建筑被夷为平地,传统的文化艺术和民风民俗随之消失,导致城镇结构雷同,布局雷同、建筑雷同,失去了城镇独特个性和魅力[2]。

处理好小城镇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需要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说:“发展理念是发展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发展理念搞对了,目标任务就好定了,政策举措也就跟着好定了。”[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我们党对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理论。这五大理念对我国“十三五”乃是更长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发展中的一些重大课题的指导,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小城镇的发展与保护,迫切需要这五大理念。可以说,这五大理念对小城镇发展与保护是及时的。有了这五大理念,可以化解困扰人们多年的关于小城镇发展与保护的疑虑和疑难问题,可以破解实践中的难题。

小城镇发展与保护需要创新。具体地说,小城镇在发展与保护在区域布局和空间布局上需要创新。要跳出原有思维模式,避免原有的大拆大建,使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大拆大建中荡然无存,为了发展而顾不上保护;也避免为了保护而碍手碍脚,使发展受到影响。使发展促进保护,使保护的空间得到保障,使保护的财力得到保障,使保护的机遇不得失去,使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让保护促进发展,通过保护,使人们深刻感受历史文化遗产迷人的魅力,增强民族自信、文化自信,为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心理安抚,通过保护彰显发展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个性,使发展芬芳多彩。通过保护,带动旅游,使保护和新的发展融为一体。在发展中保护,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改善经商环境,促进多项民生问题的解决,赢得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小城镇在发展和保护的体制机制上需要创新。小城镇的发展和保护,不仅是政府一两个部门的事,要打破原有的体制格局,要使不同的部门形成合力,协同动作。我们更要看到,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要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政府做不好做不到的事情,市场和社会能够通过有新的运转,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小城镇在保护技术上需要创新。在发展与保护的科学规划上需要新的理念和新技术,要科学定位。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传统工艺,更需要现代科技条件下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手段,使保护更有效、更长久。协调,首先是协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在发展的同时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可忽视、不可遗忘。也不可一味强调保护而影响发展。在发展中强化保护,在保护中助推发展。保护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在发展中更需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的一方,要均衡协调。其次,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在物质之明和精神文明上要协调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更多的是属于小城镇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小城镇建设发展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必须理清内涵,细化内容,老祖宗遗留下的宝贵物质精神遗产,包括一砖一石、一草一木、一字一句等相关的文化典集、精神遗存都必须细化,精心保护。同时,对于小城镇历史文化遗传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也要协调。我们不能只看到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挖掘、弘扬,往往需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更多的心血。坚持绿色理念,新是要保护与延续小城镇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格局,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保护好大气、土壤、水不受污染,使历史文化遗产不受任何环境污染的侵入。全面提高小城镇周边的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坚持开放理念,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处理上,不仅要向国内成功经验深刻教训学习借鉴,而且要有国际的眼光,向国外的先进的经验学习借鉴。历史文化遗产本身不应该是封闭,要向世人开放,彰显我们的地方特色,文化特色,推动旅游事业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坚持共享理念,就是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使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在涉及小城镇建设发展与保护的重大问题上,不仅仅要发挥智库和专家的作用,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生于斯、长于斯、生活于斯的是广大的老百姓,他们最有发言权。在发展与保护进程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也要充分考虑更有利于他们的工作生产的便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要让发展保护的成果使民众共享。

2 面临的困难与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在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断受到破坏或损害,建筑、古院落、古街巷、古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民间的文化习俗、传统手艺和传统的实践和知识逐渐失传和消灭,实在令人痛心。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列为首位的是研究不够,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于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在其中的经济文化价值、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社会意义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了解不多,了解不深,就会导致对历史文化遗产要不要保护、怎样保护采取无足轻重的态度。地方政府的政绩观正确与否,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片面单纯追求经济的发展速度,城镇盲目扩张一味贪大求洋,就必然导致对文化遗产的忽视致其泯灭[4]。面对经济利益驱动,急功求成,过度利用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业,使得文化遗产无法长久。

其次,缺乏科学系统而长远的规划。小城镇的发展要有规划。相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几乎没有编制规划而言,近些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小城镇普遍认识到城镇建设发展中规划的重要性,都编制了规划,这当然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在一些小城镇建设发展的规划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有效的实施,造成损毁损失,不容忽视。一些小城镇规划缺乏对原有的乡情、镇情深入的了解与分析,缺少科学而长远的理念引领,常常出现重经济轻文化,重当前轻长远、重开发轻遗产保护的现象。很多小城镇的规划中没有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导致规划内容不科学,规划不完整,规划层次低,质量无保证,而且还有随意变动大,得不到硬约束的问题。

再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够细化。国际上的联合国教科文化组织的一系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献都有一些相关规定和措施,我们国家的层面上也在不断完善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但目前还不够完善,比如说对民间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款[5]。地方性法规,未能及时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进行细化。2014年3月16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明确提出,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历史文化禀赋,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防止千城一面,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目前由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镇181个,这个数目,相对于我国悠久的历史和广阔的幅员来说明显偏少。用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性。

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老宅院,古建筑被拆毁,有的宗祠、戏台、两条败落失修,历史风貌和格局遭到毁灭性的破坏。由于得不到妥善保护,一些古建筑及街巷群体在气候、环境生物危害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被自然风化,濒临塌毁。古建筑大多是砖栏结构,存有多种安全隐患,特别是电线老化、人为因素、存有火灾隐患,许多古建筑因火灾而荡然无存。有的古建筑遭受环境污染,面临酸雨和雾霾的侵蚀,消失正在加快。

3 对小城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对于小城镇在建设发展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不少专家名流奔走呼吁了几十年,许多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大拆大建中遭受破坏损毁以至消失的教训,也深刻的教育了人们。时至今日,人们逐步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但是怎样保护,用什么样的方法保护,有没有规律可循,仍然是人们值得讨论探索的问题。

要进行系统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建筑台账。要采用多种调研方法和手段,例如现状调查,实地走访、典型案例调查、问卷调查、运用互联网调查、开座谈会调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专题采访记录,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形式,对于城镇的古建民居、历史街巷、庙宇寺院、宗祠戏台、古树名木、历史名塔、城墙遗址、古老河流、传统工艺、古老民风民俗等,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点、线、面的分部情况,尽最大可能调查清楚,对历史的真实情况和目前完好程度,一个不漏记录清楚。要完善收集尚存的传统生产工具、生活器具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要对城镇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分类分档。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按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地方特色等进行分类分档。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需要聘请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有专长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乃至专家团队的参与。现在科学分工越来越细,不同方面的专家参与对遗产的保护更有把握。

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小城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应规划先行。在规划中要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建设发展和保护要融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道法文化素质、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保护的正确方针。物质文化遗产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保护的原则上,必须贯彻《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在整个小城镇范围内,明确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城镇总体布局、古镇整体保护方案、历史街区域或历史保护区[6]。文物古迹的分布以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及整治。要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内容,如历史街区、自然风景区、重点文物、风貌控制区、文化景观敏感区等都要进行规划控制并落实实际保护措施,对于具有独特的景观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要提出全面系统的整修控制方案,同时还要注意老街区天际线与新区的风貌相协调,强调历史文化城镇的整体保护[7]。要促使城镇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充满活力,同时又不伤害原来的脉络和空间肌理构成,协调好新城建设发展与旧城改造保护历史文脉复兴之间的关系。

从科学的规划出发,在建设发展中重视保护,在保护中寻求发展。规划是从全局长远出发,对整体的部署和安排,有利于从空间和时间上对整体的协调,达到协调和谐发展。城镇的建设发展和保护由于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综合性、对象的多样性,一个全局性的综合性的规划显得尤为必要尤为重要。要想协调好城镇的建设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科学解决拆与留的矛盾,一个具体详细的规划必不可少。要根据城镇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规划一定要留有余地。任何一个城镇都是历史的积累。城镇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相续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在未来更强的经济实力和更先进的技术条件下,使后人发挥聪明才智。

小城镇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的方法上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层次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内涵及其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条件,提出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途径和方式。基本有效的方法是制定保护区和控制地带,对保护界限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建设要求。保护区界限范围要尽可能满足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的安全要求,留下足够空间,确保必要的安全距离,要预防建设活动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带来破坏。保护界区内要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界区以外的建设也要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在保护界区内,要合理迁出一定人口,清理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一般建筑和景观,在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传统格局和风貌的条件下,对于公用设施和现代生活设施等基础设施,要进行更新和改善,以满足人们现代生活的需要。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利用开发发展旅游业,必须要在适度范围内[8],底线就是不能因旅游业发展而导致文化遗产损坏和破坏。

小城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要得到高度的关注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瑰宝。小城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在文化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上下功夫。文化生态主要是指人类的文化和行为与其所处环境之间,包括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为因素相互作用[9]。美国当代文化人类学者罗伯特·F·墨菲指出:“文化生态理论的实质是指文化与环境——包括技术、资源和劳动之间存在的一种动态的富有创造力的关系。”种种动态的富有创造力的关系相互作用形成完整的体系,即为文化生态系统。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同时,要清理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的各种要素,加强各要素之间有机协调,对不同的要素要建立不同的保护机制。2007年开始文化部已相继命名10多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不少省区也建立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通过实践探索,取得一定成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加强保护,鼓励传承方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采取正规或非正规教育方式的传承,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多种方法。让城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人们日常生活,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给人们的精神享受和智慧启迪,使小城镇更有文化底蕴和文化特色[10]。

小城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使民众和广大居民广泛参与、配合和支持。要使用多种方式和形式,宣传保护的重要意义、眼下作用和深远影响,使广大的居民明白文化遗产保护对自身和子孙一代至关重要,是涉及自身的物质文化利益。在保护的规划、方案、方法、措施,要通过有效的形式,使民众各方的代表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广泛集中民智,发扬民主,调动居民民众参与保护的热情和积极性,使保护文化遗产更为安善、更加完备。在保护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群众权利权益,提升居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环境品质,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赢得更为广泛的支持与配合[11]。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感情和留念,因势利导,加以引导。在保护中传承,在挖掘中弘扬,使优秀的传统文化在现今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让人民群众人人共享。

[1]王院成.新型城镇化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N].河南日报,2014-09-12(3).

[2]周祖翼.城镇化进程中关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N].人民政协报,2014-03-17(2).

[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N],新华日报.2015-11-49(2).

[4]单霁翔.思考: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N].人民政协报,2010-01-25.

[5]王学思.让非遗保护与城镇化携手同行[N].中国文化报,2014-06-13.

[6]侯琳良.传统乡村保护研究论坛[N].人民日报,2015-11-16.

[7]冯蕾,龙军,钟超.保护传统村落的“活态文化”[N]光明日报,2015-11-15(2).

[8]李江霖.四都坪庙刚村传统民居村落的保护[J].中国乡村发现,2015,(03).

[9]张晓东.在历史文化街的保护规划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J].小城镇建设 2009,(08).

[10]郭泾杉,朱峰.反假创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任重道远[J].小城镇建设,2012,(10).

[11]罗哲文.我国历史小城镇(村寨)的保护发展与建设之管见——兼谈有中国特色的小城镇保护与建设问题[J].建筑与文化,2006,(12).

责任编辑:王凌宇

New patterns of urbanization is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ng the well-off society to realize the Chinese dream of the rejuvenation of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on and function in the urbanization. Small towns’development is the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and their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is our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 and objective. In order to face the problems and solve the problems which would make people and our offsprings able to share benefits of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as well as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the new ideas should be directed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construction of small towns and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are required to be well dealt with to realiz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way of mutual promotion.

small towns ;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protection of heritage ; new ideas ; share benefits

C912

:A

1674-4144(2016)-01-58(6)

刘凤祥,中共扬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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