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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方法论反思与理路澄清*

2016-02-05曹志刚

中国名城 2016年1期
关键词:流入地方法论移民

曹志刚

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方法论反思与理路澄清*

曹志刚

目前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领域的研究中,因为对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缺乏足够的思考,导致研究中出现了经验研究与理论探讨相脱节的现象,影响了研究积累和质量提升。在对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现实问题和西方移民研究所解释的现实问题进行比较分析的理路澄清中,概括出了两者之间的三个相似点和三个不同点。这三个相似点分别是迁移的动因、移民的文化属性对其流入目的地的影响作用、基于流入地利益而非社会公正的制度结构安排。不同点则是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中西文化差异。基于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的整体性理解上的差异,可以归纳出后续研究在两种截然不同方法论立场下的不同发展方向。相信这一问题的明确,不仅对于这一领域的理论提升,而且对于这一领域的政策设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民工;城镇化;方法论;理路

1 引言

自2012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报告中“新型城镇化”的提出,新型城镇化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之后,2014年李克强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三个1亿人”的提法,①使农民工城镇化研究在理论界、实务界的工作日程中更加紧迫起来。

而从笔者对这一领域研究进展的把握和理解来看,近十年以来,社会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业已有了相当积累。目前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是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关注和实地调查不足,反而是因为缺乏对这一研究领域方法论的高度自觉和提升,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地梳理和整合,很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研究的“碎片化”倾向严重,很难从对实地问题的调查研究走向理论自觉,严重制约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前景和突破性可能。只有在方法论层面对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反思,并对相关研究理路进行澄清,明确它与西方移民研究理论之间的关系,这一研究领域才有可能从“量”的积累真正走向“质”的提升,也才有可能使理论提升和实践对策更具高度和层次。

2 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方法论反思的涵义

方法论,概括而言,关系到研究者如何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体而言,方法论是指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在早期西方社会学的发展历史中,迪尔凯姆倡导的实证社会学和韦伯主张的理解社会学就贯彻了截然不同的方法论立场。在中国社会学的早期发展历程中,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简单移植和社会学本土化的不懈努力也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方法论立场。[1]方法论意味着,对同一事物的客观理解和认知有可能产生多种并行不悖的解读方式,甚至,这一“客观”在部分研究者的方法论立场上,本身就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妄想。在具体的研究中,方法论的立场和选择,制约着研究的选题,所采用的资料收集方式和如何理解这些研究资料。换言之,方法论的选择往往意味着研究路径的迥然不同走向甚至包括研究结论的提出。这也就意味着,方法论问题不仅在某一项具体的研究中非常重要,在某一领域的研究中更是重要。研究者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都必须对方法论的重要性保有高度自觉,才能使具体研究更具研究质量和理论内涵。但目前国内农民工城镇化的诸多研究中,却未能对方法论问题作出很好回应,制约着该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向前拓展,使该领域目前已有的大量实地调查面临低水平重复性劳动的风险。[2]不仅有损于该领域的理论提升,也会使该领域的实践对策缺乏顶层视野,[3]沦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一孔之见。

关注农民工城镇化研究的国内社会学研究者,普遍使用了国外同行较为常用的社会认同、社会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融合、迁移意愿等相关比较相近的学术概念,[4]运用了一般线性回归分析、因子分析、Logistic回归,结构方程等不同的数理模型,探讨不同的自变量指标,如个体人力资本、客观社会地位、社会网络状况、制度压力等,对不同的因变量指标,诸如社会地位认同、群体认同、文化认同、地域认同、职业认同、地位认同、经济适应、文化适应、心理适应、社会适应、文化融合、心理融合、身份融合和经济融合等的影响作用,[5]对农民工在流入地城镇的社会状况进行了描述和分析。也有学者基于上述结论,提出了“农民工——工人——市民”的农民工市民化路径的策略性思考,[6]应当来说,这些经验研究的成果积累,体现了社会学研究者关注时代重大问题,响应社会现实需求的工作伦理。也为理解、分析作为城市外来者的农民工的社会状态和农民工城镇化社会政策的提出,奠定了相当现实基础。

虽然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已有相当数量的积累和一定程度的推进,但是,当系统性梳理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时,其对方法论反思存在的缺陷却又一览无遗。它体现在,前述研究中出现了若干相近的核心概念,不同研究者的用法存在侧重点差异,甚至同一学者在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核心概念,那么,这些核心概念的使用究竟是出于同一英文词源,只是在翻译中使用了不同汉语词汇,还是研究者出于核心概念背后的深层含义具有针对性地使用了自己主张的独特概念。这些问题,在相关研究中并没有得到明确交代和说明,后续研究者面临无法明确在何种对话基础上继续研究的尴尬处境——因为他极有可能选择一个不太高明的研究作为自己的研究起点从而使自己在研究中花费的精力、时间都毫无价值可言。

更为致命的是,研究者们普遍使用的这些核心概念,在西方移民研究中出现频率较高且出现较早。这就意味着国内社会学研究者是在借用西方移民研究的“成形”概念来理解和分析中国农民工城镇化的相关问题。这一“借用”本身并无问题,体现了后发国家在吸收先发国家研究进展的必要性,也表明后发国家除了经济生产、社会发展之外,在理论阐发中仍存在的巨大挑战。但是,如果不对这一借用——也就是研究的方法论立场作一清晰交代,既有可能使具体的研究面临南辕北辙的风险——在此一方法论立场下选择彼一研究方法和分析方式,也有可能使具体的研究似无头苍蝇——只探讨具体的经验现象中这一指标与另一指标的关系而不具深厚理论内涵。

概括而言,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中的方法论缺陷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如果说研究者大量使用西方移民研究中的核心概念来解释我国农民工城镇化中的若干重要具体问题,是不是也就变相承认了农民工的城镇化只是“移民研究”的一种亚类型。因此,自然而然的,这些核心概念的使用就有了天生的合理性。但是,农民工的城镇化可以被视作移民研究的一种亚类型应当不是不证自明的,研究者仍需在具体研究中交代,这一类属关系划分的依据——也即是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所要解释的现实问题与西方移民理论已经解释的现实问题的高度相似性的逻辑所在。其二,如果说研究者大量使用西方移民研究中的核心概念的方法论基础在于,是认为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经验研究积累还不足以丰厚到足以进行理论生产和方法论对话,只能暂时性地将这一方法论问题加以“悬置”,等到这一领域的经验研究达到能够进行理论生产和方法论对话的时候再来讨论这一问题。那么,研究者有必要交代自己目前所使用的核心概念是存在一定适用性风险的。遗憾的是,笔者基本很少看到这种交代。而且,笔者认为,以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进展状态似乎还不能说,该领域作为一个新生研究领域,还来不及反思方法论立场这一重大问题。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这一领域的发展现状正到了必须正视方法论立场的关键时期。其三,如果说研究者认为,可以在方法论层面“改造性”地使用西方移民研究中的这些相关核心概念,对这些核心概念的使用是在技术层面的,那么,也需要交代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与移民研究在哪些地方存在重大差异,以至于必须改造性地使用这些核心概念。这样,才能使研究者能够更好的遵守学术伦理——在某一理论概念能够适用的具体情境下使用它而不是相反。

遗憾的是,笔者上文所提及的这些方法论的缺陷问题一直未能得到高度重视,更逞论得到妥善解决。这其中既有我国社会学早期传入过程中对实证社会学较为偏重的历史原因,也有当前我国社会学教育和研究现状中的重经验调查、轻理论阐发倾向的现实原因。既有该研究领域问题研究难度的客观困难,也有研究者或对方法论的忽视或主动回避困难的主观问题。不论造成问题的原因有多么复杂,在目前的研究现状下,只有主动弥补这一方法论缺陷,这一领域的研究积累才能从经验调查的积累走向理论阐发的提升。而要想实现这一较高的研究期望,就必须对该领域的研究理路做一整体性澄清,理清在该领域的研究中可能有哪些不同的方法论立场。这一工作目标,对于这一领域的后续研究者在不同的方法论立场上展开充分充分探讨和对话,从而实质性的推动该领域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要想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就必须在理路中澄清哪些因素会对农民工城镇化的方法论立场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其走向不同的研究立场的。这一工作目标,有必要从对我国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产生重大影响的西方移民研究的方法论及其关注展开。

3 西方移民研究的理路关注

社会学史上的不同抽象理论,依其来源大体可以分为从一定的社会现实领域产生或者从既有的研究范式产生两种路径,前者如青年研究、妇女研究等,后者如社会冲突论中分化出来的功能冲突论等。依据这种思考,西方移民研究的既有理论应当可以归类为从一定的社会现实领域产生。那么,从研究的理路中分析西方移民研究已经解释的社会现实,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社会现实与我国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想要解释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就成为本文对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方法论反思的核心内容。它尤其体现为从方法论上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的整体性理解,将会产生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截然不同的理论提升和实践对策。因为方法论的具体作用展现,是通过方法论对具体研究的全过程统领实现的。

具体而言,如果能够在理路层次上论证西方移民研究理论已经解释的社会现实问题与目前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社会现实问题并无二致,我们就没有必要在方法论层次重新提出新的方法论思考,借用西方移民研究的相关理论来指导相关理论提炼和对策实践将是更为便捷、可行的途径;而如果西方移民研究理论所解释的社会现实问题与目前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社会现实问题实际上存在重大区别,对目前这一领域的方法论审视就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防范和避免盲目套用西方移民研究理论来解释其并不适用的社会现实问题的风险——即削社会现实问题之足适既有理论之履的风险。这一方法论的反思,不应视为可有可无,而是应当成为这一领域研究的基石。没有这一基石,后续研究在相当程度上都只能被视为无本之木。

下文首先来分析西方移民研究理论已经解释的社会现实问题与目前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社会现实问题之间可能具有的相似点,接着再分析两者可能的不同点,以便在理路上澄清影响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方法论不同走向的关键点所在,笔者认为,这也是本研究的核心贡献所在。

无论是对西方移民研究具有开创性贡献的W·L·托马斯和F·兹纳涅茨基对波兰移民在美国工作、居住和生活、心理状况的经验研究,[7]还是在西方移民研究中占据重要位置的克雷夫科尔(Crevecoeur)的“熔炉论”、特纳(Turner)的“边疆熔炉论”、肯尼迪(Kennedy)的“三重熔炉论”、斯图尔特(Stuart)的“变形炉论”等的研究,[8]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指向的是流动人口(强调短时期地理空间位置的变动)或迁移人口(强调长时期地理空间位置的变动)从流出地到流入地的工作、居住和生活、心理状况。“跨国”是他们关心的内容之一,但他们更关注的是流动或者迁移人口的地理空间位置变动的“动因”和“后果”及其影响因素等。为叙述和理解的方便,笔者试图分要点将西方移民研究理论所解释社会现实问题的基本理路做一澄清,并试图分析它与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所需要解释社会现实问题的相似点如下:

3.1 从流动到迁移,从流动人口到迁移人口

在西方移民研究中,以萨斯塔(Larry Sjaastad)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斯塔克(Oded Stark)为代表的新经济移民理论、农户风险决策机制理论、托达罗(Todaro M.P)的托达罗模型、哈里斯(J.R.Arris)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修正后的哈里斯-托达罗模型,都将移民的外出动因主要理解为移民出于个体理性或者家庭理性的经济计算,从而形成迁移的动因,[9]他们试图解释为什么有的移民选择短期的流动,成为流动人口,为什么有的移民选择长期的迁移,成为迁移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在什么条件下会转变为迁移人口。这也就意味着西方移民研究理论对移民“从流动到迁移,从流动人口到迁移人口”这一地理空间位置的短期变动到长期变动,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西方移民研究理论所揭示的“从流动到迁移,从流动人口到迁移人口”这一规律与农民工城镇化现象之间具有相当的共性之处。经济理性是我国农民工是否进入城市务工的重要动因是不可争辩的基本事实,但国内有研究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老一代农民工与新一代农民工代际差异的种种表现,[10]其中之一就是新一代农民工并不像老一代农民工仅仅出于经济理性来计划他们的城市务工行为,而是在社会理性的综合考量下,对他们城市生活未来之路作出了更具策略性的筹划,[11]当前城镇农民工群体的分化,已经出现了西方移民所具有的一大重要特征——基于经济理性但不仅仅出于经济理性对个人或家庭的流入目的地的谋划。以往,国内研究者认为区分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与移民研究的理由之一即是老一代农民工相对于西方移民而言,城市在他们未来生活预期中的重要性是有重大差别的,农民工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外务工的基本着眼点在于为了“读书、娶妻(儿媳妇)、建房、办大事”而赚钱,很少想到在流入目的地或其它城镇中定居。新一代农民工则明显有了差别,虽然他们也像他们父辈在不同城市流动迁移,但其主要目的中增加了在不同城市寻找定居机会这一选项。而且,他们的最后落脚地意向除了流入目的地城市,配偶所在地城市、家乡所在省会城市、家乡所在地级市、家乡所在县、家乡所在乡镇也成为了优先选择,作为流出地所指的乡村,已经不是一个叶落归根的归宿地,而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这就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消失了——新一代农民工成为了力图改变定居地、实现城镇生活的移民。

3.2 移民的文化属性对其流入目的地的影响作用

以往的西方移民研究中发现,南欧移民、东欧移民、墨西哥移民、泰国移民、中国移民等在流入地漫长的迁移历史中形成了各具特点的移民传统,来自不同流出地国家的移民往往选择不同的流入目的地国家。甚至在这些地区或国家内部,来自不同区域、省份的移民也会形成不同的移民传统。[12]例如,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区域、省份的移民往往会在流入地国家的特定区域城市聚集、定居,甚至会在这些特定区域的城市选择特定的行业寻求谋生之道。这体现了语言、民族、来源地区域等文化属性对跨国移民流入目的地的影响作用。

类似的,已有大规模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的研究中,研究者业已发现来自不同地域、省份、区域的农民工也在长期的流动经历中形成了特定的迁移路径。东三省、西北地区、西南地区、江浙地区的农民工对津京唐、长三角、珠三角各经济带大中城市的选择性偏好往往具有明显的特点。如客家人往往选择珠三角城市作为落脚地的首选城市,而江西抚州市资溪县人的面包店、福建三明市沙县人的小吃店、湖南娄底市新化县人的打印复印店、广西天等县人的桂林米粉店、重庆开县人的成都小吃店等则在全国各个大中城市中都占据了各自行业的龙头垄断地位,这些都表明了农民工与跨国移民一样,出现了流出地的文化、语言、籍贯对流入目的地的影响作用。

西方移民研究中发现的“少数族裔经济”在城镇农民工中也存在相似情况,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政策影响,我国国内各个民族的差异性得以凸显而不是趋于消失,[13]民族的差异性这一变量的影响,使得少数民族的农民工在特定流入地城市中往往选择了“小聚居”的形式,这种并非四处分散的务工形式,反过来又强化了他们的民族意识,增加了他们在城镇化过程中“被标签”的可能,这对他们同时存在着有利和不利的影响:有利之处是他们在流入地城镇中作为群体的存在使得城市政府必须回应他们的某些呼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不利之处是他们始终被视为“外来者”这一外来群体,而不是很快消失在城里人的视线之中成为“城里人”。这一尴尬处境,与非洲移民、墨西哥移民等有色种族移民在美国、欧洲等移民流入地国家的情形是相似的,与流入地的“差异性”成为他们实现移民的双刃剑——差异性既帮助他们取得一定特权又使他们成为永远的“侵入者”。

3.3 基于流入地利益而非社会公正的制度结构安排

跨国移民在其迁移行动中,受到流入目的地国家社会政策、流出地与流入地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经济结构影响,因此迁移行动面临种种约束和限制。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费景汉和拉尼斯对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模型”的发展,唐纳德·博格提出的人口转移“推-拉”理论,多林格尔和皮埃尔提出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等,[14]都关注到了社会政策、经济结构对移民迁移行动的影响。在具体的个案中,无论是1882年5月6日美国政府针对华人劳工颁布的《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on Law)》,还是2012年6月18日美国众议院全票表决通过,正式以立法形式就当年通过的《排华法案》道歉,它反映的一个基本规律就是流入地优先因其利益需要,选择性地放宽或者加重对外来移民的限制政策,反映的是外来者在流入地政策设计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既定事实。

在国内农民工流动与迁移的相关政策中,无论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南方各省为了预防民工潮大规模涌入城市,而和农民工流出地各省一起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就业登记表”和“暂住证”的审查,[15]还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放宽对农民工外出务工的限制,以及广东省《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佛山、深圳、东莞等地制定的“积分入户”的具体细则,反映的也都是农民工流入地城市对流入农民工有选择性的利用(本文中,笔者并不打算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详细探讨这一问题,而只强调这一既存的社会事实)。

迁移者——包括跨国移民和国内农民工——在流入目的地这一相似的社会境遇,引起了极其类似的连锁反应。2011年8月6-10日,主要由爱尔兰裔移民在英国伦敦引发的社会骚乱[16], 2012年11月26日,中国籍巴士司机因为与马来西亚籍巴士司机同工不同酬,以及背后的劳工身份不能申请亲属长期探亲签证,引发的在新加坡极其少见的大罢工,[17]2011年6月10日晚,因四川籍孕妇与治保会工作人员冲突引发的四川籍、江西籍、湖南籍农民工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当地村民及警方的大规模对抗,[18]都说明了作为外来者在流入地所遭遇到的“天花板效应”——他们虽然与当地市民一样工作和生活,但因为制度身份、所处劳动力市场等种种结构性限制,他们或许从进入流入地的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因为身上带有的这种“外来者”的标签,而永远难以摆脱这种相对劣势的境遇。

4 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中的理路困境

如果仅仅只是看到上文中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与西方移民研究之间理路关注的三个重大相似点,似乎本文的结论将走向如何将西方移民研究的已有理论指导于我国的农民工城镇化研究的现实问题。实则不然,笔者认为,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与西方移民研究之间的理路关注之间同样存在三个重大不同点,它恰恰也是导致目前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中存在理路困境的原因所在。这三个重大不同点的存在,对于农民工城镇化研究的未来走向,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作用。概括而言,在理路上我们可以同时发现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与西方移民研究的理路关注的相似点和不同点,但如何整体性的理解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是农民工城镇化研究的方法论中必须回答的问题。同时,必须意识到,在方法论立场中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的整体性理解差异,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方法论走向。下文,笔者先对三个不同点逐一进行分析。然后,在本文结论性的部分,再来展开对从方法论的整体性理解分析。

笔者认为,目前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中存在的理路困境所在,也就是在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中借用西方移民研究的理论框架未能妥善解释的三个不同点分别是: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中西文化差异。这三个不同点又存在一定差别。土地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核心构成部分,来区别于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它在社会变革中的操作性难度相对不大,但是变革带来的震动可能最大。户籍制度在三者之间恰好处于中间,它相对于土地制度而言,变革带来的震动较弱。但是因为这一制度束而非单一户籍制度牵连的广泛性,其在变革中的操作性难度比农村土地变革的操作性难度要大。中西文化基础的差异,则是看上去变革带来的社会震动最小,不需要动用强制力量推行,但实际上变革操作性难度最大。以下试分别展开分析:

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对农民工城镇化的两面性影响

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土地私有制明显不同,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约定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可以拥有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同时还可以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承包一定面积的土地、山林、池塘、草原等赖以谋生。改革开放之后的这一在原来政策基础上给予农民更大劳动激励的政策安排,在三十年后的今年,遭遇了更为复杂的现实情境,显现出了其对农民工未来走向的两面性影响。它到底是给农民工的进城务工以一种类似“托底”式的在流出地的最后保障,还是给予流入地城市和农民工两者以一定“借口”抑或“理由”来忽视农民工城镇化的政策安排?对于前者来说,农民工在流出地的自我保障显然地降低了他们对农民工群体的政策安排紧迫感,对于后者来说,则是在另一角度而言增加了他们流动迁移而不是永久性迁移的可能性。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是农民工城市化减震器观点的学者认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积极倡导是错误的,因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应该是农民工转移进入城市后的自然而然的结果,而不能反过来”,[19]因为目前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农民工在城市的务工生活,才能没有后顾之忧。而亦工亦农的灵活就业安排,既给予城市以巨大的劳动力供给,也免除了他们在使用劳动力时的巨额社会成本支出,能够减少出现社会动荡的风险。

而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我国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贯穿的基本思路是给农民以越来越大的土地权利,而不是相反。只有给予农民以更大的土地权利,包括给农民工参与土地流转或规模化经营的权利,才有可能激发农民群体的生产效率,[20]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我国工业化率远高于城市化率的现状。与此对应的,跨国移民的重要流出国家(地区)的墨西哥、泰国、台湾,其农村土地制度都早已是私有化的制度。

笔者认为,造成学界对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工城镇化两者关系不同观点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以何种视角来理解农民工的城镇化。认为现有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民工城镇化减震器的学者及相反观点的学者对农民工城镇化的前景预期产生了不同的判断。比较而言,前者更多的是出于整体主义视野下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社会稳定中去分析农民工的流动和迁移;后者则更多的是在个体主义的视野下从农民工个体权利(分享城镇化进程的收益)如何实现的角度去分析农民工的流动和迁移。很难判断两种观点的对错,但这种社会学方法论中的整体主义——个体主义的分歧影响着不同的理论研究和对策实践也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制定相关实践对策的迫切性,也在呼唤其所遵循的理论方向指南的明确化。

4.2 户籍制度在农民工城镇化中的深刻影响

脱胎于苏联人口管理体制的我国户籍制度,在事实上已经远较苏联时期的人口管理更为严厉,[21]它既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伴生物,也是维持这一体制的重要支撑。而以通常所说户籍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与其说户籍制度制约着农民工的城镇化,毋宁说,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束制约着农民工的城镇化。因为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差别所指向的并不仅仅在于人口登记的地理差别,它指向的是身份、就业、失业、工伤、教育、医疗、养老、政治参与等一系列重要权利差异,因此本文所指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单指户籍制度本身,而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制度束。这一制度束在城镇居民和农民工中所造成的影响是:它在城镇居民与农民工个体的层面是一系列现实权利不平等及在此基础上的优越感和歧视问题,在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层面是群体利益博弈的问题,在宏观城市社会政策的层面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规范与社会成本的现实核算问题。

目前,在数目庞大的城镇农民工群体中,真正实现城镇化的少之又少。即使他们中有少部分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了足够的经济收入以支付城市生活的各种开支,但是因户籍制度束造成的种种权利差异,又极大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他们必须以更大的经济开支如购买蓝印户口、购房落户、借读费、商业保险等来弥补自身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权利鸿沟,而甚至在此之前,还必须弥补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利地位。显然,从农民工成为城镇居民,他们所要跨越的制度结构带来的区隔,甚至可能要大大强于跨国移民在其迁移行为中面对的制度区隔,这一点,在农民工城市认同的研究中业已得到体现[22]。

跨国移民在流入地国家需要跨越国籍、语言、文化、种族等区隔来实现真正的移民。来自于不同流出地的移民,如中国移民、波兰移民、韩国移民、日本移民、越南移民、墨西哥移民、西班牙移民、非洲移民在流入地国家实现了不同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美国的中国裔移民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资本,经济地位也相对较高,但政治地位则处境堪忧。越南裔移民、韩国移民的文化资本也在逐渐提高,并且经济地位也处在上升趋势。非洲裔移民、墨西哥移民虽然文化资本、经济地位较低,但因其种族特点,在美国社会的政治议题中却享有相对优先的优越权利,有时候甚至还会因此出现社会政策中对白人的反向歧视这一特殊的情形。这些现象,都说明了跨国移民的跨国迁移相对于农民工城镇化而言,即使不能说是明显受到的制度区隔制约较少,但确能显示出国内农民工城镇化受到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制度束的深刻影响。

4.3 个体为本与家庭为本的中心文化差异

无论是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所描绘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中人们以自身为原点,发展出类似波纹结构的、可以伸缩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与西方社会中从个体主义出发的、界限分明的团体格局相区别,[23]还是梁漱溟所说的“中国逐渐以转进于伦理本位,而家族家庭生活乃延续于后。西洋则以基督教转向大团体生活,而家庭为轻,家族以裂,此其大较也”的中西社会文化基础的差别,[24]都指向了中西社会的文化差异。笔者认为,这一文化差异意味着,在以移民研究既有理论来解释农民工城镇化问题时,尤其需要得到重视。因为它指向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不能兼容之处。

文化差异及其蕴含的意义,并不意味着这一差异的不可转换性,但这一观点,落脚在文化变迁的缓慢性这一特性上却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化,相对于国家体制、社会制度、法律条款、社会心态等而言,显然其变革的周期相对更长,转变的可能性更小。它蕴藏在社会有机体的各个部分之中,虽难以言状但却时时处处发挥着实际的影响作用。这一差异的影响,也可能同样体现在国内农民工的城镇化与跨国移民的迁移中。

国内农民工往往依赖于其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为核心连接形式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在流入地城镇寻找工作、解决住宿、帮忙解决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寻找情感支持等,并因此在流入地城镇中形成了小聚居的生活格局。这一特点,在一个角度来看,有利于他们在流入地的生活转换,但在另一个角度却极其容易导致他们在流入地复制乡土生活的社会网络结构,影响着他们真正的城镇化,因为与此同时流入地的城镇居民也会因为这种文化特性,在流入地社会中形成另一种社会网络结构,“本地人”与“外地人”的这两种社会网络结构之间相互隔离,彼此之间很难、也很少沟通,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会增加两个群体发生群体间产生对立和冲突的可能。

而在流向西方国家的跨国移民的迁移中,来自不同国家的移民虽然和农民工一样,也会利用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等社会网络实现其迁移行为。但在流入地国家中,他们面临的社会空间结构却相对明显更为开放,因为不同文化特性带来的社会网络差异,我国农民工在流入地社会空间中需要通过多重社会网络的“中介”,实现与城镇居民“弱关系”的连接,来解决他们在城镇中面对的种种问题,西方移民在流入地国家面对的处境则没有这么困难,他们只要在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实现成功,与当地居民的隔阂没有国内农民工碰到的情况那么深,在流入地的生活转换相对会比农民工的城镇化相对顺利得多。

5 结论与讨论

时至如今,正如斯蒂芬·卡斯特尔斯所言,“移民现象既不单纯是因,也不单纯是果,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互动性变量”,[25]同样,农民工城镇化既是一个结果、又是一个原因,新一代农民工在流入地城镇的目标出现了复合化和多元化的特征,它成为当下整个社会系统变迁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仅仅只受到其它变量因素的影响。同时,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所蕴含的政策涵义,表明它将继续处于最近一段学术研究的中心领域,但目前的农民工城镇化研究往往与短期而非长期的政策关注相关,既不能前瞻预见性地对农民工城镇化进行政策设计,又存在被政策利益和偏见驱使下“问题化”的可能。这些理论问题和现实困扰,都意味着当前我国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在方法论层面加以澄清,以明确在什么立场和什么角度来分析农民工城镇化。

前文笔者已经试图在理路中澄清了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现实问题与西方移民研究已经解释的现实问题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这绝不意味着研究的结论分别强调这些相似点或不同点的“是”或“否”。特定的理论往往由一定社会现象或现实问题的解释需要而产生,因此往往只能对它所涵盖的社会现象具有更好的解释力。但与此同时,理论内部的逻辑结构意味着它向外扩展解释力的可能性,这是抽象理论相对于经验归纳的优越性,也是抽象理论的生命力所在。它意味着既不能将特定理论僵硬的应用于解释它所适用的社会现象,也不能僵硬的认为特定理论只能解释它所适用的社会现象。有时候,理论内部逻辑结构的局部微调甚至会带来它解释范围、解释力的巨大变化,经济学领域赫伯特·西蒙对传统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的局部修正和社会学领域杰弗里·亚历山大对塔尔科·特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改造即是这一规律的最好注脚。但是这些仍然不能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特定理论扩展的边界?

这一问题具体到农民工城镇化研究的方法论探讨中,则是,在前述理路中澄清了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现实问题与西方移民研究所解释的现实问题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后,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的整体性理解而非片段式理解,有可能导向不同的结论。

结论之一是,既然西方移民研究和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都需要关注作为“外来者”的社会群体在流入地的社会处境,并由此延伸到迁移行为为什么产生,移民在流出地和目的地又受到什么结构性因素的制约等。这就意味着西方移民的既有理论是完全可能移植到农民工城镇化研究中去。此时,我们只需要将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中西文化差异作为其中技术性的前置部分加以重点解决,这样,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社会现象就成为了移民研究中的亚类型,在相关研究中对这些核心概念的运用就完全可以是不假思索的。这一更具“规范研究”色彩的方法论立场在带来理论运用便捷性的同时,也有存在“削足适履”的风险。

结论之二是,相反的,如果继续坚持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中西文化差异的根本性,强调目前社会现实的发展路径而不是从已有成型的理论出发,则可能导向农民工城镇化研究的另一种思路——生发出另一种社会学理论与西方移民理论相区别,它朝向社会学本土化、中国化这一宏大设想前进。它在重视理论建设的本土性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效应,这主要体现在不需要视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中西文化差异为理解农民工城镇化问题的前置性部分的同时,也可能剥夺了目前处于相对被剥削地位、需要从社会公正角度加以弥补的这部分农民工寻求权利救济的理论合法性资源。

笔者本文,并不能完全回答农民工城镇化所应持有的方法论立场问题,但却在理论澄清中指出了影响这一领域研究走向截然不同方法论立场的关键因素。这一立场,并不期望目前在农民工城镇化研究能够贯彻其中某一类型思路。而是提醒相关研究者,在进行具体的经验研究前应明确该研究的不同方法论立场,从而避免研究中的方法论立场与具体的研究理论、方法相矛盾甚至混乱的问题。

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想要避免沦为狭隘的“经验研究”,研究者就需要将其置于更为深厚的理论框架和宽大宏观历史视野的关怀之中,如农民工的代际变迁、城市社区重构、社会发展阶段等的考量之中。[26]否则,研究极有可能存在“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风险。在具体的研究中,方法论立场与理论选择、研究策略、资料获取等应构成宏观、中观、微观的整体性解释框架链条,而不是仅仅沉迷于数字统计相关之中。与此相对应的,农民工城镇化的政策设计中,政策设计者们也需明确其基本的理论立场,否则,这些政策设计极有可能出现“碎片化”的特点,在逻辑关联上很难互相呼应,最终造成的后果之一即是目前农民工的相关政策设计中出现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且多有反复,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增加了未来改革的社会成本[27]。

更广泛而言,本文提出的这一问题,背后涉及的是农民工城镇化这一具体中国现实问题遭遇既有西方社会学理论这一经典社会学命题,本文未能完全回答西方移民研究理论能否适用于国内农民工城镇化研究的问题。但相信笔者对这一领域的理路澄清,对农民工城镇化研究需要解释的问题和移民研究所解释的问题之间的相似点与不同点做出的基础性分析,对其融合性和分歧性也作出了初步预判。未来这一领域的研究或可沿此而推进,在理论升华和经验对策中形成更具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主要是指“促进约 1 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 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 1 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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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Stephen Castles,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thodology and methods, Chapter in Handbook of Research Methods in Migration,Edited by Carlos Vargas-Silva,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2:pp 7-25.

[26]Stephen Castles,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thodology and methods, Chapter in Handbook of Research Methods in Migration,Edited by Carlos Vargas-Silva,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2:pp 7-25.

[27] 曹志刚.新型城镇化道路与农民工迁移意愿[J].广东社会科学,2014,(5).

曹志刚.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工的梯度转移[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6).

责任编辑:王凌宇

There is a big crack between empirical study and theory discussion in current research of migrant workers’ urbanization because of lack of enough attention to related methodology issues, so it affects both the accumulation of research and quality improvement in research.

Based on a specific clarification in the study of practical problems need to be explained in research of migrant workers’ urbanization and in the study of which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western immigration theory wants to explain, we can summarizes both the similarities in three aspect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three aspects between them. These similarities in three aspects are motives for migration, cultural characteristic affecting the destination of migration, a similar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cus on the benefit to migration destination but not social justice of all the people in the destination place. These different points are the land system, the Hukou system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culture and Western culture.

We can develop different direction based on the different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thes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different methodology viewpoints. We think this clarification in methodology and logic line can bring great benefit to the theory sublimation and policy design in this field.

migrant worker ; urbanization ; methodology ;framework

C912

:A

1674-4144(2016)-01-49(9)

曹志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社会学博士。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民工社会网络对其迁移意愿影响研究”(编号:12CSH03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社会网络视野中的农民工迁移意愿研究”(编号:11YJC8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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