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原因及预防
——以侦查为视角
2016-02-05陈计巧
石 恒 陈计巧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冤假错案的原因及预防
——以侦查为视角
石恒陈计巧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摘要:随着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不断提升,“依法治国”正逐步向前推进,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之后又出现的“河南赵作海案”、“河北李久明案”、“内蒙古胡格吉勒图案”。这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出现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内心,使人们感到极度不安。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公安机关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院方面的原因,法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重要过程,公安机关如何做好侦查工作,是预防冤假错案的关键。本文选取侦查这一切入点,将对侦查过程中存在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达到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目的。
关键词:冤假错案;侦查;原因;预防
纵观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法制文明发展历程,冤假错案就像是一个无法治愈的顽疾,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我国的法制文明,阻碍着我国的司法进步。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冤假错案正被频频曝出,出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人们感到极度不安。正如培根所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①由此可以看出,一件冤假错案的出现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沉重的。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如何做好侦查工作对于冤假错案的预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冤假错案存在的原因
当前,在我国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是对司法公正、对人权的极大践踏。一件刑事案件的开端便是刑事立案,侦查作为刑事案件侦破的重要过程,其对一件刑事案件是否为冤假错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个冤假错案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便是我国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的不足。这些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人到案”模式下,“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理念盛行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由人到案”的侦查破案模式,即案发后根据所怀疑的对象先抓人,然后在根据嫌疑人的口供查找相关证据。在“由人到案”的侦查破案模式的影响下,“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理念盛行,导致侦查人员在思想上“先入为主”。在没有确切证据支持下,侦查人员容易产生“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的错误判断,认为只要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案件就能顺利的侦破。因此,在讯问过程中就使得刑讯逼供、诱供盛行,使得本来无罪的人被“屈打成招”,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然而,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理念导致侦查人员产生了“重口供”、“口供至上”的错误认识,过分强调了口供的重要性,仅仅以口供作为了定案的依据而忽视了其他相关证据的作用,忽视了讯问程序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了侦查人员违规讯问犯罪嫌疑人,使得刑讯逼供、诱供作为侦查破案的常用手段。例如,在“杜培武案”中,办案人员用手铐将杜培武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培武的“老实交待”。②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面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承受着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巨大折磨,在这种痛苦的折磨中,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代其“罪行”。这就使得那些原本无罪的人被迫戴上了犯罪的“帽子”,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案件证据质量达不到法定要求
边沁曾经说过:“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③案件侦查是一个依托证据,运用逻辑推理等方法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由此可见,证据是案件侦破的重要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确实达到案件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内心确信以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现实的侦查过程中,由于一味地把破案率作为侦查人员考核的指标,加之“命案必破”的压力,使得案件证据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往往把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作为案件侦破的依据,有些重要事实存在疑问,甚者与相关事实存在矛盾,案件的证据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完全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造成了“关键证据缺失,无关证据丰富”的尴尬局面。例如,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并且在案件重审中,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这一关键证据的丢失是导致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重要原因。
此外,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侦查专业知识,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不规范,甚至是违反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误,使得证据的审查流于形式,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是在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实现的。由于侦查机关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占有较大的优势,这就极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尽管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对讯问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或者录像,但是,并没有规定律师在场的权利,加之在现实中,录音录像过程没有监督,完全由侦查人员自己操控。此外,公安机关对讯问录音录像的保存也是不利的。这就使得在讯问过程中极易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事情发生。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和休息,然而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在讯问笔录中简单一提,并未有实际的做法,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总之,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冤假错案预防对策
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使得社会公众对侦查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产生了怀疑,也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产生了怀疑。通过对一系列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尽管冤假错案在当前的社会司法环境下不可灭失,但是其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本文在针对上述侦查破案中的不足,提出以下预防冤假错案的具体对策:
(一)转变“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世界刑事司法领域的最低标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并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推进,“疑罪从无”原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审判阶段,其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在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要转变固有“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理念,防止对案件形成主观臆断,彻底放弃“犯罪嫌疑人都是坏人”的错误认识。此外,侦查人员还要形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侦查理念,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体系中的作用,对案件的侦破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那些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案件,不能仅以口供认定其犯罪。在侦查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抓,在不能保证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前提下,应全力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要始终保持一个公平公正的心态,不能仅仅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判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严禁“逼供信”。
(二)对于案件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
冤假错案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侦查中证据质量的下降,可以说证据在案件侦破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移送审查起诉时,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证据要确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认定的事实要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但是其他相关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坚决的予以排除,不能因为其对案件事实认定有作用而采用。只有证据的质量提高了,案件的质量才能提高,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规范进行,
(三)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
侦查过程是享有国家侦查权力的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不断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讯问过程中的律师在场权,侦查机关往往将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帮手”,认为其与犯罪嫌疑人一样都是坏人。这一说法都是建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是错误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规定律师的在场权,以此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此外,我国也应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纳入刑事诉讼法,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被自证其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使侦查人员更好的收集客观证据,从而达到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注释]
①[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②云南警察杜培武杀妻冤案反思清华案[EB/OL].天涯论坛,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51702-1.shtml.
③陈巧燕.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与防范对策-以审判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12):36.
[参考文献]
[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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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巧燕.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与防范对策——以审判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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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崔树磊.刑事错案的两个维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
[8]倪思蓓.从证据角度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D].浙江工业大学,2013.
[9]云南警察杜培武杀妻冤案反思清华案[EB/OL].天涯论坛,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51702-1.shtml.
作者简介:石恒(1990-),男,山东泰安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陈计巧(1992-),女,河南濮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8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