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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物权法

张 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浅谈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

张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物权法是通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原则,就是指物权的种类与类型由法律规定,其内容不容更改,同时也不因为当事人而自由创设。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承认了物权法定主义。其发展自罗马法发扬之后,又经在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不断地发展,基本上都承认了物权法定的主义原则。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介绍与分析,对物权法定主义在现阶段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的讲解,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以对物权法定主义在现实中的适用进行思考。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主义;适用方式;法律原则

物权是指物权人对依法享有的物所享有的直接的支配权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所有权。最早提出“物权”概念的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他们通过对罗马法进行创设与注解,使得具有近代意义的物权法学被创设起来。物权法定主义一般被认为源自罗马法,罗马法通过对财产的支配进行具体的规定,并通过对其中的概念进行总结。使得其对物权的相关概念的规定创设到具体的概念的划分上,让物权法在发展中有更加具体法源的价值需求。

一、物权法内涵及其产生背景研究

(一)物权法产生背景简述

物权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中,只有在中国近代才具有具体的意义。近代物权法的编撰使得相关具有物权关意义的法律条文被引入系统的法律规范之中。清朝和民国时期都对与物权法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改进与发展。在民国十九年实施的《民法典》的内容上面,真正具有物权法系统的法律规范性的内容被实施,但是我国还没有独具法律条文意义的物权法内容。1949年—1956年这段时间,我国没有颁行物权法典,但是相关的物权法的内容却在我国地方性法条及相关部门法的立法内容中可以找到。随着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原有的物权关系不复存在,地上权、地役权等等对于动产限制的权利也消失。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要求在物权法上做出更多的调整与改变。这一时期,由于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影响,担保物权被放置于合同法之中。到了改革开放之后,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好,催生出更多的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个人对物权的占有的相关权利的确定变得迫在眉睫。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的物权法编进行了初次审议,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物权法研究内涵

物权法的实施,能够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价值之上,使得人们的积极性不断的提高,增加财富创造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的过程中,物权法通过对不同的财产进行界定的方式,使得私人财产能够被保护。物权法通过确立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物权法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在现代的发展中,物权法被确立能够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各种经济法律关系做出更高的评价与规范。通过对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的规范调整,物权法对物权、债权与占有权的相关关系进行处理。所有权的关系能够被现阶段的经济法律关系所协调。在共有权的关系的处理上,经济法律关系的意义通过对人与财产的关系的归类,对其中具有关键意义的内容进行处理与研究,通过上述研究可知,专门的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进行区分与处理。在物权法体系中,通过对物权的变动、保护、占有与所有权的分析可以发现,所有权的种类能够在合理的程度进行区别,这也有利于现代意义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不断提高与改善。同时,对物权法进行区分,有利于相关的法条之间能够有力的融合,并在一定的意义上提升物权在社会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并增加物权法的实用意义。

二、物权法的优点与不足在法定价值上的分析

(一)物权法法定价值的优差意义

物权法的法定价值与意义,具有绝对性与效益原则,同时,也具有安全交易性的物权法特点。如果物权法的法定价值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干扰,就有可能侵害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相关利益问题。在物尽其用方面,物权与社会经济效益有紧密的联系。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法定的价值主义原则。是在保护物权的法定价值,奉行物权具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的。物权的变更与相关内容的转换,要在合理的内容上面,并便于交易原则的改变与转换。对物权的种类加以限制,这有利于增加物权主义原则,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增加物权类型的必要性,确认物权的法定主义的价值原则。如果物权的内容会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的话,物权的相关性也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变化。比如,当事人约定成立一定意义的物权,有可能发生效力,但是其相关的物权的内容又受到物权法具体规定的限制,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相关的内容的处理上,既要符合自身利益,又不能违背物权法相关的法律规范。

(二)物权法现阶段应用的价值分析

对于物权法现阶段的应用而言,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物权法律规范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对于稳定相关当事人的物权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现实基础上面,物权法的法律规范要受到制约。物权法的价值适用问题必须直面现实的问题。在物权法的价值使用上面,应该更加注重物权法的法律规范作用,同时,也要注重物权法的法律实施不受到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的影响。在现代社会的规范作用的发展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使得相关的物权关系受到很多的制约,很多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举一个例子,甲乙作为夫妻,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甲意外失踪,几年后,由甲妻向法院要求宣告甲死亡并要求与甲离婚。甲妻乙获得这套房产,并将房屋作为日常生活居住,甲又出现,因为甲没有钱,便要求乙归还房屋,经过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拥有居住权。但是此时乙也以夫妻双方离婚不能同时居住为由,坚决不与甲同住在一个屋檐下。《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尚未规定居住权为物权,因此,居住权作为债权的一种是对抗不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因此,居住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实际意义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在《物权法》的不断发展之中,必须要逐步提高物权法在现实生活经济关系中的实用性,要在不断的规范相关的经济法律原则上面,增强物权关系的现实协调性。提升物权法律规范有效的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应该通过对现实意义上面的具体价值进行思考,对相关的内容处理。不断的发展,物权的相关类型,很大程度上就是增强物权的实用性,物权法定原则必须在适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具有现实意义,不然其中很多的物权关系就会因为不符合相关当时人的经济利益而受到一定意义上的局限。

三、物权法应用价值发展趋势构建

(一)物权法法定原则新构思

物权法的法定原则通认最早始于罗马法,通过中世纪注释学派的不断发扬与注解,物权法的法定原则不断的发展与沿袭。在东亚与西欧等国均有发展,物权法的法定原则主要是通过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设定,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并产生作用。物权法在现代意义的发展,注重不得以个人创设不受民法与其他法律承认的物权,同时也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法律内容。这要求在适用《物权法》的过程中,应该要注重对于当事人的不断的发展的法律需求的不断改变与适用,对于当事人的需要,应该在法律层面加以确立,并通过相关的法律的适用进行不断地完善,对于当事人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物权矛盾的纠纷,应该通过物权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因此,物权法律关系在学术范围内的发展与不断的思考完善,对于现阶段物权法法定价值的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法定价值的适用

《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原则,要通过对物权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并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不断的发展而做出改变。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律关系与法律价值,应该通过更多的经济法律关系之间的统一与协调,而不断的发展,在现实意义上面,物权法定主义价值原则应该正真正的与经济价值关系相统一,让物权关系能够在现代的人与财产关系的协调上面有更重要的作用,并不断地增加经济法律关系的适用价值。同时,在新的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实施与颁行的过程中,应该让物权的相关价值原则在理论上面更加实用,并不断地增加物权法法定价值的发展内涵。这样才能够克服物权法法定价值无法适应经济贸易与实时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求问题,同时也能够让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原则能够在不断更新的经济关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与地位,让经济法律关系能够更好的提升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不断的发展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当然,物权法的内容从在我国发展开始算起,其中很多的内容的规定就不太完善,对很多物权的法规的内部的问题的规定也不够完整,实际上,物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应该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对相关的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不断地发展,这样才能够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积极的应用与现代社会之中。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价值的内涵进行分析与比较,对现阶段物权法法定价值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与相关的物权法的价值的适用进行有关联的思考与研究,在现阶段的发展问题上面,要注重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原则与实施时间的问题,物权法必须与现实中有关人与物权的分配的具体问题相联系,并进行具体的思考。同时要注重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相关经济关系的适用,才能够使得物权法的法定价值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更符合实际的发展意义,增加它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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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晗(1989-),男,山东济南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学生,主要从事物权法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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