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现有效辩护之途径*
2016-02-05荆栋
浅析实现有效辩护之途径*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5-109HLJU)。
荆栋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在现在文明国家里,辩护权作为基本人权尤为重要,而有效辩护是实现辩护权的关键,实现有效辩护之重要性显而易见。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保障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念缺失、刑事律师执业制度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实践当中难以实现有效辩护的阻碍因素。
关键词:刑事诉讼原则;有效辩护;刑事诉讼价值观;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地位的由于国家公权力的过于强势而失衡,这已经成为阻碍着辩护权有效实现的巨大障碍。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从多个方面完善了辩护制度,但在实践当中辩护取得实际效果仍然难以实现。现有刑事诉讼结构不合理、缺乏保护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念、刑事律师执业制度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实践当中难以实现有效辩护的阻碍因素。重塑刑事诉讼结构、转变刑事诉讼价值观念、完善刑事诉讼律师执业制度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有效途径。
一、重塑刑事诉讼结构
从我国第一次修正刑事诉讼法起的多年刑事诉讼改革以来,我国仍然没有构建起控辩对抗机制,没有让刑事辩护和控诉真正平等起来。目前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机关在诉讼地位上依然过于强势,刑事诉讼中审判者更偏向一方,因此,改变我国现行的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构建控辩双方充分对抗的机制,突出当事人地位,强化辩护参与和辩护意见的表达、建立审前司法裁判制度、起诉听证制度等,使得刑事辩护和控诉真正平等起来是真正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因素。同时规定法检机关违反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正当权利的惩罚措施,增加刑事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合法权利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二、转变刑事诉讼价值观念
在我国传统观念里,公检机关打击犯罪常被冠正义的形象,而刑事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常常被冠以“坏人自我狡辩”和“替坏人说好话”的形象,公检机关过于侧重惩罚犯罪而忽略了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刑事被追诉人有先天的弱势地位,这些固有的偏见导致被追诉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常常被公检法机关忽略而不加关注和重视,实现有效辩护也就成了空谈。转变我国现有的重惩罚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念,兼顾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立法机关、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普通社会成员都需要转变刑事诉讼价值观念,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从根本上改变更加重要,只有公检法执法司法人员充分遵循有效辩护制度,尊重刑事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刑事被追诉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的正当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审判者对刑事被追诉人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有实质性的关注和重视,建立审判者在判决书中明确、详细得阐明对辩护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制度尤为重要。
三、确保保障辩护权制度在实践中顺利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取得了很大成都的进步和完善,特别是保障刑辩律师的合法权利方面,这对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制度的完善仅仅是保障辩护权有效实现的第一步,最重要的在于实践当中公检法机关的确实依法行事,而不能以各种方式架空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审判程序中的对抗性,为辩护律师有效辩护提供充分的空间。同时完善程序违法救济机制,切实落实辩护权保障制度,而不是仅仅让刑事诉讼法停留在纸面上。
四、完善律师行业制度
虽然近些年来律师行业迅速发展,但是我国刑事辩护率仍然偏低。辩护律师相对于民商律师收入偏低,同时,面临较高的风险,能力要求却又高,这些都导致我国辩护律师整体职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较低,而相关的律师行业制度和法律法规未能为辩护律师提高制度保障和导向作用,这直接影响着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完善律师行业制度,加大培训提高辩护律师业务水平,鼓励律师从事辩护律师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首先,全面加大对律师执业道德素质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培训等。其次,全面加大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辩护中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完善律师惩处机制。再次,加强辩护律师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职业水平,建立完善辩护律师执业门槛,提高业内辩护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保障有效辩护的切实实现。最后,为了鼓励优秀律师人进入辩护行内,应该减免辩护律师税费,提高辩护律师收入水平,提高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热情和积极性,改变我国刑事辩护率偏低的状况,从而增加实现有效辩护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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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荆栋(1988-),男,河南郑州人,黑龙江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指导老师:孙记。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6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