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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下的辩护律师权利研究

2018-01-22李楚翔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辩护律师证人

李楚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00

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辩护律师阅卷权,是保证律师知悉案件情况、正确行使辩护权、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必要方式,应该说会见权不仅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虽然新刑诉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这种会见权并不体现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开始审查起诉的时候才享有,另外,审查是否批捕的时候,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限制的,即此时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的范围缩小,只能向侦查机关讯问相关的进展,还有更加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律师的重要性并不重视,且往往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并不向辩护律师反应全部的案情,由于侦察机关的职能设置上的因素,辩护律师所能接受的案件信息也是有限,因此,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的会见权有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但笔者也认为,在审查批捕阶段也应该赋予辩护律师一定的会见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促进司法公平。

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法条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进行了相关之规定,如,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对证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案件信息和在证据的获取的时候,经过证人或者其单位的许可,是可以进行调取证据和了解情况的行为,当然辩护律师也可以在调取法定机关保存的材料或者证据或者辩护律师不方便获取的材料时,是也可以去申请检察院和法院,并必须经过这两个主体的同意方可进行调查取证。此外,对于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一方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证人证言,此时必须经过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双许可。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刑诉法赋予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赋予辩护律师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助于保障辩护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职能,能及时的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相关证据,也能更好的保障诉讼阶段的顺利进行,但是,我国法律虽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明确的立法,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得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往往受到诸多限制,比如,辩护律师在向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证人的同意才可进行,然而,实践中多数证人往往并不配合辩护律师的取证行为,此外,在调取国家机关储存的证据或者辩护律师不方便取得的,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和法院调查取证,此时是必须经过这两个主体的批准。然而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往往以各种理由并不同意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使得这一项权利在实践中往往只是形式权利。

三、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所谓的辩护律师阅卷权,指的是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进行中对相关的案卷和证据进行查看的权利,应该说,阅卷权的对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都有重要的意义,阅卷权可以更好的让辩护律师了解详细的案件情况和案件进程,可以确保辩护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律师的阅卷权并不是全面的,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根据我国新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时间是在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的时候,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不具有阅卷权的,另外虽然法律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是尤其是作为在进行刑事控告与申诉的代理律师,是有一个严重的缺陷,那就是,法律的规定也不是很详细,即法律只规定了你有这项权利,但对于符合什么样的法定条件和是由,法院必须同意的条款并不存在,法院在阅卷权的决定上是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另外,在一审或者二审的辩护律师进行代理案件的时候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的限制是不一样的,实践中更多的是限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之所以进行阅卷,也是为了更好的了解案情的案件的进展情况,甚至是及时的从侦查机关所调查的证据中及时发现对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无罪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或者看是不是存在违反法律的某些情形,以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维护法律的公正,司法的权威稳定。

四、结语

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是律师获取辩护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但在实践中,这三项权利却并没有完全得到重视,在立法上,对有些权利的行使也有诸多的限制,因此,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阅卷权上的保障,以立法确立法定调查取证法院检察院应该同意的条款,将会见权扩大到诉讼的审查批捕及侦查的阶段,以更好的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而这一改革的核心是促进当事人的控辩双方平衡,而辩护律师的作用则最为关键,因此,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对于贯彻控辩平衡,防止冤假错案、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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