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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常态”下金融生态失衡的政府治理*

2016-02-04张红凤张细松

教学与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新常态常态金融

张红凤,张细松



论“新常态”下金融生态失衡的政府治理*

张红凤,张细松

“新常态”;金融生态;失衡;政府治理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这种“新常态”在增长上主要体现为结构性减速。受“新常态”的影响,我国金融生态呈现出关键性特征。在政府层面,基础性法律制度和政府自身的日常作为会直接影响到金融生态的失衡。在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需要政府进行内在治理,在存在市场干预失衡时需要政府进行外在治理。治理金融生态失衡,政府一方面要加强社会法治建设,一方面要规范和强化自身的作为。

在国外,“新常态”一词在2002年的西方媒体中就已经出现。[1]埃里安(El-Erian,2010)则正式运用“新常态”这一概念对危机后世界经济呈现的特征进行描述。[2]自此,国外各大媒体和学术界学者们开始用“新常态”来诠释危机之后全球需要开展的长期深度调整。之后,埃里安(El-Erian,2014)[3]则进一步对“新常态”进行了阐释,认为“新常态”指的主要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陷入危机之后经济处于长期疲弱、失业率居高不下的一种状态。

在国内,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5月份在河南省进行考察时首次运用了“新常态”这一概念。2014年12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必然特征的一种反映,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于我国来讲,经济的减速发展一方面是国际因素和外部冲击所致,另一方面更是与我国在内在结构性因素方面所发生的变化紧密相关的,因此我国的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增长方面主要体现为结构性减速*我国这种结构性减速是指由于结构变化引起经济的增长速度从高速下降为中高速,而且我国经济的总体质量和效益呈现出中高端的状态。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新常态”有着积极的分工更为细致、结构更为合理和经济形态更为高级的内涵。。[4]在我国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时期,呈现出经济增长速度、社会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新常态”的多重特征。这些新的特征会给我国的金融生态带来新的重要影响,而作为金融生态最主要行为主体的政府则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新常态”下金融生态呈现的关键特征

在20世纪20年代与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麦克肯泽(Dan Mckenzie)和鲍尔丁(K.E.Boulding)分别提出了经济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概念。[5]周小川第一次把生态的概念引进金融领域,并将金融生态看作主要是一些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6]在这之后,国内学者对金融生态的内涵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李扬等认为,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制等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本要素,同时也包括这些基本要素的自身构成及其变化,以及其变化对金融生态产生的影响,金融生态就是由上述这些基本要素及其变化所共同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系统。[7]徐诺金的看法与李扬等的看法一致,即认为金融生态是一种不同金融机构与其所生存环境,以及其内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的长期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备某种结构特征和某种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8]

实际上,金融生态是一种复杂性适应系统,这种复杂性适应系统对构成主体所具有的适应性特征更加重视。这里所涉及的适应性特征的体现是:同环境及其他成员能够进行交流,在这种相互交流之中开展学习或者是进行经验积累,而且依照积累的经验来对其结构和行为方式进行改变。[9]

在一定程度上,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我国金融领域的影响比对我国实体经济领域的影响更加复杂。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我国金融生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基础、金融市场以及政策制度三方面,其中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与经济结构升级改变了我国金融生态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则重塑了我国金融政策制度。[10]

(一)金融法治观念增强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市场“决定性作用”不断强化和突显,社会越来越接受和遵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的观念。人治因素不断减弱,尊重法律法规的意识逐渐增强,依法治理国家、依法开展经营、依法办事和依法进行管制是“新常态”在观念、行为以及规则方面的新呈现。重视法治也就意味着“程序正义”和“过程管理”受到重视。在“新常态”时期,公民和企业奉行“无法律禁止皆可为”的行为准则,而政府则奉行“无法律授权则不可为”的行为准则。[11]对于公民和企业,是能够在所有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开展各种经济活动与创新。对于政府,一方面不能够因为“办好事”和“结果是有效的”而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滥作为,另一方面也不能够因为任何借口而在法律已经授权事务的执行中懒于和怠于作为。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视法治的直接结果就是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彰显,人权、财产权等基本公民权利不断得到现实履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基础不断得到巩固,法治经济一步一步形成。一种理想的状态就是政府受到行为约束,市场有一定的边界,资源配置有效,经济社会能够持续发展。

(二)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转向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与以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是不同的,在以前“有形之手”的政府兼具各种经济职能和管理权限。这种多年来政府主导的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长期存在着金融资源配置失效和政府严重腐败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我国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的主线,一方面有利于释放经济金融活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经济金融资本效率。尤其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更加明显。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意思是政府不再搞强刺激和大调整,而主要是通过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以及减税让利等措施,返还给市场进行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权限,逐渐通过增强经济的内生动力和进行区域间调控以及定向调控等途径实现“市场失灵”的纠正。[12]

(三)金融政策获得重塑

目前阶段,我国政府不再热衷于进行经济调控与刺激,转而推行旨在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进行预调和微调并注重金融风险防范的宏观审慎政策。政府调控意在维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增长,政府重视区域间的调控、深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逐渐摆脱“强刺激”方式,采取以预调和微调为主的新的宏观调控模式。

现阶段,我国金融业迈入“新常态”时期的中高速增长阶段。我国金融业必须依照已经发生变化的“旧常态”和“新常态”的实际要求,全面调整先前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的经济金融发展战略,保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在方向上的科学性和在增长上的可持续性。同时,要坚持金融服务的内涵式发展,注重进行金融创新。因此,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了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相适应,我国的金融政策要适应性重塑。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政策要开始转变先前“旧常态”下凯恩斯主义的需求导向型模式,逐渐把新结构主义融入我国的现行金融政策之中,加快对金融市场预期的重塑,形成适应“新常态”的新型金融政策模式。

二、政府层面的金融生态失衡影响因素

在影响金融生态的众多因素之中,政府层面的因素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在政府层面上,金融生态主要是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基础性制度*对于制度来讲,分为一般性制度和基础性制度。所谓一般性制度指的就是个人能够根据自身的约束条件以及所取得的信息开展判断与选择的制度,而基础性制度指的就是由社会给定或者是由政府提供的而金融主体并不能够进行选择的制度。一般性制度能够对个人行为的选择与协调产生影响,但不会对个人不进行选择时利益关系的变化产生影响。,尤其是基础性的法律制度;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市场中的各种日常性作为。

(一)基础性法律制度

在金融生态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并不是一般性制度而是基础性制度。基础性制度存在的内在前提就是对产权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13]而法律制度就是最基本的基础性制度。法律制度一方面能够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有利于金融生态自我调节能力的增强,另一方面有利于明晰产权,并降低金融交易的相关费用,从而有利于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14]

1.构成金融生态的基础环境。

作为一个仿生概念,金融生态从广义上看,指的是与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存在互动关系的社会与自然各种因素的总和,这包含所有与金融业有着彼此影响和作用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方面,它是金融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而从狭义层面看,金融生态指的就是微观上的金融环境,这体现在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和企业改革以及银企关系等诸方面。合约的订立和遵守是金融生态中的所有金融业务的一种表现,而且对合约(法规)的执行过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表现。在契约社会,所有金融主体和金融活动只有在法律制度约束之下才能够生存和发展。

2.决定或者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费用。

人们之所以选择或者改革相关金融基础性制度,其主要的动因就在于这种选择或者改革能够决定或者降低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活动费用。金融生态由于具备显著的制度结构特点,在减少金融市场交易费用和提升金融交易效率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相关金融基础性制度发生不良改变的情况下,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会发生变化,其金融功能也会随之弱化,这不但可能削弱金融生态的生产力,还极可能破坏金融生态平衡。因此,选择或者改革相关金融基础性制度,其实质就是对金融生态结构进行改良,对金融生态功能进行优化,对金融生态的生产力进行提升。

3.保障与推动金融生态持续发展。

无论是市场失灵抑或是政府失灵,在金融生态之中其解决都是需要借助于基础性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宏观市场调控、微观市场调节以及有关经济与金融方面的政策,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实践操作性都需要倚重于上升至国家或者法律制度层次;其次,各种金融业务以及不同具体业务环节都依赖于基础性制度进行调节;最后,各种监管和金融市场环境促进活动依赖于基础性制度进行保障与促进,比如金融监管、金融自律和金融环境的相关法律制度会各自发挥作用。[15]

4.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

在金融生态之中,法律制度能够积极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提升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这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破坏金融生态的平衡;二是法律制度本身是完备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之中存在执行偏差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就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集体违规或者违法;三是法律制度是完善的,其执行也是非常到位和准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良好预期就会形成,这就是对金融生态有利的。

(二)政府自身的日常作为

政府作为金融生态中最重要的行为主体,其行为对金融生态会产生直接影响。政府自身的日常作为与金融生态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甚至会导致金融生态的失衡。

1.对金融产权进行界定。

在自然界之中,生态平衡的先决条件就是对物种属性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生态平衡就无法实现。在金融行业之中,如果金融机构产权界定不清晰,金融机构、市场和政府的行为边界模糊,就极可能出现某些金融主体或者政府行为超出金融生态的边界,占据其他金融主体的功能或者价值,金融生态均衡就会遭到破坏。在这种金融生态之下,金融机构不仅自身竞争力不强大,而且发展和紧迫意识不强,存在对政府的依赖。政府对金融机构产权界定的不清晰,一方面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带来不良影响,使得金融机构在制度、产品和管理方面的创新放缓,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在市场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容易滋生利用掌控的金融资源为本人或者利益集团图谋个人或者局部利益的腐败行为。[16]

2.制定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在金融生态之中,金融主体只有参与市场竞争并取得竞争胜利,才能够成其为一个有机组成体。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对市场准入做出严格限制,通常国有商业银行高度垄断着银行业,在证券市场之中,企业上市需要经过政府审批,金融主体是由政府或者专家决定的,而并非是由市场进行选择的结果。同时,在市场退出方面,并不存在一部完全契合市场化要求的完整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退出依旧难以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其结果就是,一些经营不善和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够及时被清除,市场化的自发调节不能发挥作用,正常的金融生态功能遭到破坏,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发展受到抑制。

3.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

在外来的干预超出金融生态的自我控制能力时,金融生态的平衡就会遭到破坏。金融生态平衡是动态变化的,在存在有益影响时新的金融生态平衡会建立起来,更合理的结构和更加高效的功能以及更显著的生态效益就会达成。政府出于消除诸如市场失灵、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有限竞争等的适时恰当介入能够有利于金融与经济的发展。如果政府因为寻租和政治目的等采取不正当干预手段,这就会使得金融生态的相对平衡遭到破坏。比如,在微观金融领域政府干预不当会导致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股市的大起大落等。

4.对金融市场和机构进行监管。

监管实际上就是制定市场规则与维护市场秩序,对金融主体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提供保障,并对金融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不断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中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是由“一行三会”来进行的,这“一行三会”是从属于政府的,它们一方面对金融市场和主体进行监管,一方面更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管和约束。这种监管模式会导致政府的监管机构实际上成为政府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而其本职的监管职能极容易出现缺位与错位。

三、“新常态”下金融生态失衡的治理机理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生态失衡一方面是因为市场本该存在的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尤其是维系金融生态平衡的价格与市场退出机制失效;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拥有权利而发生的市场外在干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不作为和滥作为。金融生态因为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需要政府进行内在治理,因为存在市场干预失衡则需要政府进行外在治理。

(一)金融生态失衡的内在治理机理

金融生态失衡的内在治理是一种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自适应过程。在这个内在治理过程之中,价格与市场退出机制起关键作用。金融生态失衡的内在治理机理为: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因为价格是作为检验金融机构生存能力的根本标准,一些边际成本低或者边际收益良好的金融机构能够继续生存,而一些边际成本比市场价格还高的金融机构将面临亏损,一旦这种亏损损害到资本之时,这些金融机构就会被迫退出市场。从这里可以看出,金融生态中的价格与市场退出机制在本质上调整着金融生态主体(机构),在价格与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下金融生态趋于相对平衡。[17]

在金融生态失衡的内在治理过程中价格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能够形成金融市场的均衡价格。金融产品的供给与金融产品的需求进行对比,最终形成金融市场的均衡价格。金融产品存在“取得未来收益”的共同的单一“使用价值”。这种共同的特征使得金融产品能够相互替代。只要能够获取同等未来收益,就会认定成具有等量的价值,它们也就被当成是等同的。当然,完全等同价值的金融产品是很难得到的,但通过引进资产组合,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等价的被复制品与复制品*依照一定的比重将某些金融产品组合起来,这种组合产品的未来收益在所有时候都是与此金融产品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组合产品与此金融产品就成为完全等价的,这种金融产品的组合即被称为复制品,而此金融产品则被称为被复制品。在价格上应该是一样的,否则就会存在风险套利机会。一旦存在套利机会,复制品与被复制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处在失衡状态,在套利力量的驱使下,市场价格复位,套利机会也会随之消失,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没有套利风险金融市场的均衡价格。[9]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金融生态失衡内在治理过程中,政府营造的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格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发挥关键作用,政府转变职能和制定基础性法律制度的市场规则显得极其重要。

(二)金融生态失衡的外在治理机理

通常情况下,针对外来冲击与影响,金融生态失衡通过内在治理就能够实现动态平衡。但是在一些情况下,金融生态的内在治理并不能够产生理想效果。比如,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及其带来的负外部性,因为过度竞争引起的金融体系不稳定,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以及过度金融创新导致的金融风险等。在这些情况下,金融生态失衡就需要借助市场以外的政府作为来进行外在治理。金融生态失衡的外在治理是来源于金融交易存在的内在需求以及金融体系本身存在的缺陷。[18]进行金融生态失衡外在治理,其目的就在于弥补内在治理的缺陷,促进金融交易公平和有效率,尽快修复金融生态的不平衡。

金融生态的失衡一方面表现为货币系统领域,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金融系统领域,而这两种失衡是与不当的货币政策与监管缺陷密不可分的。这也正是需要进行金融生态失衡外在治理的主要原因。金融生态失衡的外在治理,实际上就是建立一个高效的货币政策调控系统以及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其外在治理的机理为:首先,中央银行起到核心地位的作用。实现货币信用环境稳定的基础就是在金融生态之中中央银行能够起到核心地位的作用。中央银行实行的货币政策是防范货币危机以及银行业危机的关键。实际上,金融稳定的前提就是货币政策能够始终保持有效。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和优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同时还需要强化金融运行的市场约束,并最终能够同时实现货币与金融的稳定。其次,政府监管机构保障金融交易的公平与有序。政府金融监管是出于金融的内在要求,保障金融交易的公平与有序是其核心作用。作为在金融生态演进过程之中自然生成的专业性组织,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需要遵循两项原则,即尽最大可能运用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和第三方的中介性组织解决市场本身的问题,政府非不得已不主动介入市场监管,其监管介入的唯一目标就是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与高效。由此可见,在金融生态失衡的外在治理过程中,政府本身的日常作为对金融生态平衡的恢复产生直接的重要影响,政府的“一举一动”尤其是不作为和滥作为很有可能会破坏金融生态自然的平衡。

四、“新常态”下金融生态失衡治理的政府路径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生态失衡的治理从政府视角讲,一是要通过制定基础性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二是要规范和强化政府作为,纠正金融生态中行为主体的不当和不作为。

(一)政府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1.制定金融业务法律规范,完善金融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依据权、责、利能够对等的原则,对股东法律责任进行严格落实,不断完善信贷管理法律制度,同时在有关贷款程序、贷款质量和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及有关贷款债权的保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清晰的规定,针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严格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

第二,对有关金融主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明确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核心地位,赋予股东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选择的法律权利,对金融机构存在的所有者缺位与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根本性解决。

第三,加强对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律制度。对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与重组中的法律地位进行强化,尤其是有关债权人能够主动申请针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偿的权利。为遏制相关企业法人的骗贷行为,把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扩展到包含法人在内,建议将贷款诈骗罪的标准界定为借款人的客观欺诈行为,以此解决贷款诈骗罪的定罪难问题。

2.建立健全政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问责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或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建立并启动能够及时控制风险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加快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协调、金融风险预警与处置的法律制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实际落实中央银行有关“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原则规定。

第三,修改完善《贷款法》,加强对中央银行无限金融风险承担与救助机制的制约,使得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变得模糊,促进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经营管理来提高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能力。

3.推进并完善征信立法、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立法。

第一,推进并完善征信立法。对于征信立法尤其涉及三个方面[19]:一是有关征信业务立法,这方面法律主要对征信产品生产、有关经营企业与信息来源人以及有关产品使用人之间平等主体的关系进行调整,尤其是对信息来源人的隐私与秘密进行保护;二是有关征信产业促进立法,这方面法律重点就是对政府部门与有关机构公开信息进行督促,使征信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能够合法获取相关信息;三是有关征信产业管理立法,这方面法律主要关注的就是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守则以及违法责任的管理等。

第二,强化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之中应该承担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其评级行为和增强责任意识。信用评级机构承担的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责任关系[20]:一是与发行方的责任关系。合同双方有关损失赔偿问题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承担来进行解决。二是与投资方的责任关系。一旦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违规评级,而投资方又没有得到完全赔付,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就会受到投资方的起诉,并被要求进行责任赔偿。

(二)加大产权治理,培育竞争性金融生态主体

金融企业的产权不清晰,企业、市场和政府的边界模糊,经济体或者政府往往越过金融生态的边界,对其他经济体的功能或者价值进行占有,先前的金融生态平衡就会被破坏。金融企业产权的不清晰一方面会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对金融企业进行制度、产品以及管理等创新造成障碍,另一方面在存在监管缺失或者监管错位以及政府腐败的时候,金融寻租就会出现。

对金融企业产权的界定还是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开展。完善金融企业产权,进行金融产权改革,主要就在于推进金融产权的多元化改革,积极构建有活力和产权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对于政府来讲,一是要完善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二是要强化金融企业的内部风险管控,三是要切实转变金融企业的经营机制。通过不断地进行金融企业产权治理改革,将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培育成为真正具有竞争实力的竞争性金融生态主体,以此促进金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运行。

(三)规范政府行为,优化市场金融制度供给

政府对制度的供给进行主导,可以降低制度的变迁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与摩擦成本),同时政府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现实中存在外部性的行为进行处理也是比较高效的。但是,市场制度的供给必须符合金融机构,特别是非金融经济组织的需求。

对于政府来讲,要不断规范政府行为,在对金融机构与非金融经济组织的本身属性与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关注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其市场制度供给。这包括几个方面[21]:首先,政府在制定与推行市场新制度时要关注非金融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预期损失度的差异*非金融经济组织所预期的损失程度不大于(或等于)金融机构所预期的损失度的两倍,这被看成是一项市场制度能够进行实施的充分条件。;其次,政府制定与推行新的市场制度是要基于金融机构与非金融经济组织的固有基础条件,脱离现实进行盲目的市场新制度推进是不可取的;最后,政府需要因地制宜并循序渐进地实施市场新制度,不断优化市场金融制度的供给模式,最终实现市场主导型金融供给体制的转变。

(四)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强化政府征信管理

第一,推进不同地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各地区分行、分支机构的征信工作作为重点,不断整合利用各地区征信平台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推进各地区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时,注重做好全国各地区不同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不断提升各地区征信系统信用数据的共享水平,并充分依托审计师、会计师和律师等事务所在更大范围内收集、充实征信系统信息。

第二,强化对征信工作的日常管理。对相关征信和信用评级以及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引导,强化对社会信用中介业务的监管,不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进行专业化服务的水平。同时,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中介市场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

第三,强化政府部门实施的失信惩罚。首先,针对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政府相关负责部门要做到在事前受到监督,事后遭受惩罚,确保在监管与惩戒制度设计上零漏洞。其次,政府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数据格式规范,在广泛范围内对信用信息特别是有关违法违规等失信记录信息进行共享。最后,政府将违法违规方面的失信记录应用于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和政府采购、相关征信服务等不同领域,实施针对失信行为的一种社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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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翔云]

On the Governance of Imbalanced Financial Ecolog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Normal

Zhang Hongfeng, Zhang Xiso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Jinan,Shandong 250014)

New Normal;financial ecology;imbalance;governance

At present China has been in the new norm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at is mainly reflected in structural deceleration in growing.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New Normal several key features of China’s financial ecology appears. At the government level the imbalance of financial ecology is directly affected by fundamental legal system and government itself daily conduct. It is needed for government to conduct internal governance when the market mechanism can’t normally play a role, and to conduct external governance during the market intervention. In order to governance imbalance on the one hand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legal governance, and on the other hand standardize and strengthen itself conduct.

*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重大委托项目 “山东省金融生态环境优化与政府规制研究” (项目号:14AWTJ01-7、14xtyb0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农村养老普惠金融指数测度及商业可持续性研究”(项目号:ZR2015GM016)的阶段性成果并受“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资助。

张红凤,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张细松,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山东 济南 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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