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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妥协与现代社会妥协之比较

2016-02-04吴忠民

教学与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矛盾利益成员

吴忠民



传统社会妥协与现代社会妥协之比较

吴忠民

现代社会;传统社会;妥协;比较

与传统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相比,现代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从社会需求角度看,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当中社会各个群体对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之所以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合作及依存程度大幅度提高;异质性社会对妥协行为的需求度较大;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空前增大。在传统社会,人们妥协行为的价值观念依据往往是等级意识;在现代社会,人们妥协行为的价值理念依据则是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在传统社会当中,妥协行为带有明显的随机性色彩;而在现代社会当中,妥协行为则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从一定意义上讲,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协行为越来越成为一种历史的趋势和时代潮流,越来越成为人们在解决社会矛盾时所采取方式的重要选项。

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存在的一种常见现象。同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应对和解决社会矛盾是其实现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作为有效应对和解决社会矛盾主要方式之一的妥协行为*这里所说的“妥协”行为是社会矛盾范畴意义上的“妥协”行为,并非道义上“卑劣”的“妥协”行为。其反义词是“冲突”、“斗争”行为。,随着现代文明的生长,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社会矛盾范畴意义上的妥协行为具有如是特征:一是以和平温和的方式,而不是以暴力激烈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二是通过社会矛盾相关方谈判协商的途径,而不是通过单方面决定的途径来解决社会矛盾;三是以社会矛盾相关方程度不同的利益相互让渡的方式,而不是以社会矛盾相关方当中某一方利益在净获得的同时却造成另一方利益净损失情形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以此终止相互间可能的冲突或进一步的冲突。

我们不能脱离具体的时代条件谈论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应当看到的是,与传统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相比,现代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这里所说的现代社会是指较为“成型”的现代社会,而不是指“早期大工业时期”的现代社会。。对传统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与现代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进行比较,归纳两者各自不同的特征,对于充分理解和把握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不同

从社会需求角度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各个群体对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有着明显的差别。应当承认,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就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而言,都不可能是“绝对纯一”地或者一概采取相对激烈的冲突方式,或者一概采取相对温和的妥协方式,两者常常是并存或是交织在一起的。虽说如此,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矛盾不同解决方式的需求程度和需求量来看,传统社会对于妥协方式的需求程度及需求数量相对偏低偏小,而现代社会对于妥协方式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相对偏高偏大。换言之,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在现代社会当中,从一定意义上讲,妥协方式日益成为社会各个群体解决相互间矛盾的一种“日常”、“下意识”的重要选项。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于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和需求量之所以有明显差别,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

第一,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合作及依存程度的不同。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既然是同一个社会共同体,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就必然存在着相互合作及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当中,这种合作及依存的程度是有差别的。正是这种差别,导致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妥协行为的不同需求。

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经济规模狭小,社会分化程度低下,职业化分工十分简单。因此,虽是一个共同体,但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隔离性,社会阶层结构比较简单,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的合作及依存度相对较低,社会整合程度较低。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自然经济条件下,就人数最多的农民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状态来看,“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汇集而成的那样。”[1](P762)不仅如此,就是欧洲中世纪最为重要的社会经济基本单元亦即封建领主庄园,其基本的生活及生产也带有明显的自给自足、自成体系、相互隔绝封闭的特点。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社会,呈现出“机械团结”的情形。在这样的社会,广大社会成员普遍缺乏个体人的自我意识,他们无法自己代表自己;而且,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经济生产联系和社会生活交往的机会相对较少。于是,社会的团结及整合只能依靠皇权、行政权力的运作体系和集体意识来维系。机械团结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解决方式的“机械性”和“简单性”。在这种情形下,社会的整合只能是一种强行的整合,“是以约束性制裁的存在为前提,在这种制裁制度下,盛行的主要是刑法,它将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确认为犯罪,由此实现社会对每个个体的日常生活的有效监督和控制。”[2](P75)除非到了其基本生存条件极度匮乏以至于活不下去而必须抗争造反的地步,一般来说,传统社会当中的广大社会成员很难普遍产生通过某种谈判协商的方式来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想法,因而也就谈不上普遍关注妥协行为的问题。这样看来,在传统社会,整个社会对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需求量相对较小。

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合作及社会依存程度表现出一种迅速提高的趋势。随着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现代生产规模的增大,社会分化程度越来越高,职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致。“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而且,“社会职能越是专门化,就越是需要某些附加因素:人们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便进行共同合作。”[3](P219)高度的社会分化所带来的必然是高度的社会整合,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社会各个单元之间以及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合作程度越来越高,相互依存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的任何一部分越来越无法脱离其他部分而独自存在。

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合作及社会依存程度的大幅度提高,使得整个社会在应对解决社会矛盾时,对于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相应出现大幅度增加的情形。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高,那么这个社会对于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就越高越大。其一,社会合作及社会依存程度的大幅度提高,意味着社会各个群体之间交往机会的大幅度增加。而社会交往机会的大幅度增加,同时也就意味着可能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冲突几率的大幅度增加,进一步看,作为社会矛盾解决方式重要选项的妥协行为也就越来越被相关群体所重视。其二,社会合作及社会依存程度的大幅度提高,意味着社会各个群体越来越成为同一个“利益共同体”或“命运共同体”。这种利益共同体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在利益方面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比如,一个社会当中的金融体系一旦崩盘,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都会因之严重受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分歧越是深刻”,“妥协理念的需求就越大”。[4](P174)在不少情况下,帮助别的社会群体,就等于帮助自己,“助人”等于“自助”;增进了别的群体的利益,就等于增进了自己的利益,“利他”就等于“利己”。社会矛盾各相关方一旦过度损害了别的群体的合理利益,同时也就是意味着损害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亦即损害了自身的合理利益。对于社会各个群体来说,逐渐形成了如是共识:合作才能实现共赢,持续的冲突只会造成相关方利益的零和博弈,其后果对相关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均有害无益。“对于社会合作,我们别无选择,否则,要么是互不情愿直至仇视抱怨,要么出现互相抵制直至内战。”[5](P320)在这样的情形下,妥协行为便必然越来越成为社会各个群体所必需。

第二,同质性社会与异质性社会对妥协行为的各自需求差别很大。传统社会是一个同质性社会。在一个同质性社会当中,由于社会分工的简单以及专业化程度的低下,致使不同群体的类型相对较少,数量较小,而且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的交集机会相对较少,各自利益诉求可能让渡的弹性空间很小,因而对于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较为有限。再者,由于当时生产力极度低下,大多数社会成员整日忙于基本生计,其闲暇时间很少,很难出现多个层面的利益诉求;而且,大多数社会群体由于忙于自身的基本生计,其生活目标相对简单单一,即主要社会群体(农民群体)的主要生活期盼只是年复一年的五谷丰登,自己以及后代能够持续地生存下去。“在这样的情形下,一旦某个主要群体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基础性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那么,这种相对单一的利益诉求便会集中在一个方向、一个目标(如基本生存问题),并不断积累进而逐渐酿成巨大的社会冲突势能,形成巨大的对抗力度。”[6]基于前述情形,虽然同质性社会当中冲突的强度较大,但客观上看,社会各个群体对妥协行为却相对难以形成大量的需求。

现代社会则是一个异质性社会。伴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个体人的独立性也在普遍增强,同时,大量的职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团体等纷纷出现,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以及社会单元的种类及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导致整个社会当中大量差异性成分的形成。在这样一种大量差异性成分存在的条件下,社会各个群体、社会各个单元之间更加需要高度的社会整合。正如涂尔干所说:“个人越变得自主,他就会越来越依赖社会,”“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3](序言)需要看到的是,高度的社会整合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大量的、大面积的利益平衡点的维系。就大量利益平衡点的维系而言,妥协行为实为最为重要的社会行为。进一步看,异质性社会客观上对妥协行为形成了大量、大面积的需求。而且,大量异质性成分的存在,意味着社会各个群体各自的“兴奋点”、“兴趣点”增多,亦即利益诉求种类的增多。如是,不但使得社会各个群体之间需要协调平衡的事情增多,而且使得大量社会成员对社会可能不满的能量分散化。这些,在客观上意味着人们更多地选择妥协行为来解决相互间的矛盾纠纷,意味着整个社会对妥协行为需求程度及需求量的相对增大增多。

如果说异质性社会从客观上讲对妥协行为形成了大量以及大面积的现实需求的话,那么,从现代社会当中的异质性因素各自“主观”的角度看,它们的相关行为则为大量妥协行为的实际出现提供了可能性。其一,不同群体利益之间交织现象的大量存在。异质性成分的大面积存在,意味着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利益攸关的部位越来越多。这种情形能够催生社会各个群体“相安无事”的意愿,而这种“相安无事”意愿,只能通过妥协的方式方能实现。其二,同一群体甚至同一个人的多层面利益诉求的大量存在。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持续增进,对大多数社会群体来说,同传统社会相比,不仅其生存底线已经不成问题,而且其闲暇时间显著增多。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性变化。于是,大量的社会成员有意愿也有能力形成主要职业之外的利益诉求或兴趣爱好。而这种主要职业之外的利益诉求或兴趣爱好有时也会成为相关群体十分重视并坚持的事情。有学者用“复合异质性”一词来描述这种现象,指出:“实际的社会结构的特点则体现在复合异质性上,复合异质性是由几个有时是许多相交叉的类别参数来表示的。性别、种族、国籍、宗教和职业上的差异都不尽相同,尽管其中某些差异之间有相关关系。复合异质性指的就是由这些差异引起的各交叠群体及为数众多的亚群体。”[7](P123-124)就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来看,其基本职业虽各不相同,却可以在某种条件下组成拥有相同“亚身份”的“亚群体”,如股民群体、“基民”(基金买者)群体、“驴友”(旅游相伴者)群体、网友群体,并由此形成职业之外的亚利益诉求。同一群体或同一个人的多层面利益诉求的存在,意味着在同一群体或同一个人本身存在着多种利益基点。而不同群体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一旦产生某种矛盾,为解决这种矛盾,他们可以在别的共同利益基点上进行利益互换让渡,从而实现相互间某种必要的妥协。比如,对于一些富人来说,其已有财富实力对自身所具有的生存及生活质量的意义已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情形,因而有时他们愿意采取某种财富让渡的方式,用以实现自己在其他方面的利益诉求。“在经济十分富足的社会中,精英中的许多成员可能倾向于做出一些经济上的让步,以便尽可能增大其它方面的报偿,如安全、尊敬和闲暇等。……精英们具有多重目标,并非只关注物质报酬的增大,所以,在一个高度富足和不断扩大的经济中他们可能愿意做出一定的经济让步。”[8](P328-329)

第三,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差别很大。只要存在着社会,就必然会有社会风险与之相伴随。不过,就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的数量、种类以及社会风险的演化趋势而言,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在传统社会,经济规模较小,社会成员活动相对比较简单。作为最为基础的、也是人数最多的农民群体成员,其常态、相对比较固定的活动方式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十分缓慢。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即难以预料的“天灾”风险。传统社会虽然有不少来自社会本身的风险亦即“人祸”风险,如统治层恣意妄为的行为引发的社会风险,外族入侵引发的风险,等等,但相对而言,其数量偏小,种类偏少,演化速度较为缓慢。加之当时各个区域之间相对封闭隔绝,因而即便产生一些人为的社会风险,其传递性也相对偏弱,延展空间相对有限。

而在现代社会,社会风险则是大幅度大面积地出现。现代经济规模的空前扩张,带来巨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一个我们前所未有的程度。”[9](P15)科学技术如核技术、生物技术以及化学技术等的空前发展,在为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给人类造成了许多潜在的威胁。现代化进程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亦即亨廷顿所说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0](P31)互联网的出现,在给人类社会提供巨大便利和注入巨大创造活力的同时,也对社会矛盾冲突产生了一种推波助澜的效应。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巨大发展动力和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为社会风险的跨国传递和延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它们包含着一种打破了阶级和民族社会模式的‘飞去来器效应’。生态灾难和核泄露是不在乎国家边界的。即使是富裕和权势的人也在所难免。它们不仅是对健康的威胁,而且是对合法性、财产和利益的威胁。”[9](P21)在前述情形下,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不仅是数量大、种类多,而且其演化呈加速度的趋势。

在现代社会,对同一社会共同体的各个群体来说,社会风险是一个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且,相对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的一些矛盾而言,由于社会风险的巨大不确定性以及加速度演化的趋势,因而社会风险处于更加底线、更为重要的位置,是一个需要予以“优先”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这样的社会风险时代,社会共同体当中的各个群体更需要进行有效的合作。不这样做,每个群体的生存底线都会成为问题。而社会各个群体要想进行更加有效的社会合作,就更加需要用妥协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冲突。但问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的社会风险无论是就种类而言,还是就总量而言,均是呈现出增长而不是减缓的趋势。客观上讲,社会各个群体为了有效应对日益增大增多的社会风险,就必须加强社会合作;而要加强社会合作,就离不开妥协行为。于是,整个社会对于社会合作所必需的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及需求量均会持续地大量增加。

二、妥协行为的价值理念依据明显不同

显而易见的是,价值理念(或价值观念)是影响民众基本行为取向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人们总是基于某种价值理念而形成某种与之相适应的重要行为。作为某种行为合法性依据的价值理念,决定着该种行为的社会认同度的大小、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该种行为能够走多远。

在不同的社会当中,人们妥协行为的价值理念依据很不相同。在传统社会,人们妥协行为的价值观念依据往往是等级意识;在现代社会,人们妥协行为的价值理念依据则是社会公正基本理念。

人们妥协行为理念依据或观念依据的迥然不同,造成传统社会中的妥协行为与现代社会中的妥协行为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别。

第一,受众人群规模大小的不同。在传统社会,整个社会所遵循的是等级意识。从宏观社会结构来看,传统社会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度社会。“等级结构和阶级结构——社会基本结构形式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结成所谓高贵的统治者和低贱的被统治者的网络,构成了古代社会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和基础,对整个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11](序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等级森严,整个社会据此井然有序。在这个等级制度当中,皇帝(国王)处在顶端,依次往下的等级分别是皇族(王族)群体、贵族集团、官员集团、地主(封建领主)群体、农民群体以及手工业者群体等。处在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其身份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境况十分不平等。“在各个等级中,愈往上,较高等级的人数就愈少,而特权就愈大。相反,愈往下,则人数就愈多,而特权就愈少愈小,直至消失,只剩下义务。”[12](P90)

相对来说,传统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只是一种面向小众群体的事情。妥协行为是一种社会矛盾相关方的协商活动,带有某种对等性。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制社会,不同的等级之间不可能存在着对等性,比如,皇帝凌驾一切的权力的合法性依据是来自“君权神授”,跟其他群体没有多少关系。而这一点是为整个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既然是一个等级制社会,妥协活动一般来说只能是在同一等级内部进行。比如,同是在较高等级的官员群体内部,或者同是在较低等级的农民群体内部,一旦遇到矛盾纠纷有可能会采取妥协的方式予以解决,实现“同等”的利益互换或是让渡。而在不同等级的社会群体之间,除非是较高等级成员遇到较大的压力,处在“形格势禁”的环境中,有可能采取妥协行为,在“正常”的条件下,较高等级的社会群体成员没必要同较低等级的社会群体成员进行谈判协商。可见,在传统社会,妥协行为相对而言是一个小众群体而不可能是一个大众群体的事情。

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同的是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社会公正的要义在于,一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3](P480)二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自由发展的空间。“所谓自由,主要是指在合理法律的规定范围中,社会成员能够免于他人的限制和强制、做自己想做的事情。”[14](P317)在现代社会,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和自主发展的空间,任何一个群体的成员都不能人为设障阻碍别的群体成员的自由发展。三是,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应当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即:任何一个群体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害相关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前提,任何一个群体在实现自身利益增进的同时,相关群体的合理利益也应当随之得以增进,至少不能受损。

社会公正理念使得妥协行为走向大众成为一种可能,换言之,基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现代社会当中的妥协行为能够成为一种大众群体的事情。其一,从纵向角度看,以往上下有严格等级界限的等级制度逐渐被以职业分工为主要依据的相对平等的阶层结构所取代。在现代社会,以特权为标识的既得利益群体逐渐消失,社会扁平化的趋势日益加重,同时,各种以协调整合社会群体之间矛盾冲突为基本职能的社会组织纷纷出现。凡此种种,使得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平等对话协商以及相应的妥协行为日益成为一种可能。其二,从横向角度看,相近社会群体之间以及同一社会群体成员内部的平等协商对话越来越行之有效,进而使得妥协行为成为这些群体必不可少之事。其三,公共权力日益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规范,其以往的“异化”色彩日益淡漠。从原本意义上讲,“作为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为己任的政治精英群体,特定的职业要求使得这一群体具有同其他群体相比所不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同时具有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由国家所赋予的实施目标的强制性能力。”[15](P187)在以往的传统社会,统治集团对公共权力进行了垄断,使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质越来越弱,以至于公共权力出现了异化亦即“公权私化”的情形。当时,统治集团运用这种强大的、异化的、几乎是无所不在的权力,对整个社会实施强行的控盘,来侵占别的群体的合理利益,维护并扩张自己的既得利益。在这样的情形下,妥协行为不可能成为社会各个群体的事情。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则来自民众的普遍认同。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严格监督制约,其异化的现象逐渐消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6]显然,公共权力异化现象的消失及回归“正常”,能够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对话协商以及相应的妥协行为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二,社会整合方式本身是否具有公正性有明显差别。在传统社会,社会整合方式不可能是公正的。与等级意识相匹配的必然是人身依附性。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17](P94)人身依附性表现为,较高等级成员对较低等级成员的命运拥有着独断的权力,即:高等级成员与低等级成员的关系是“主子”与“臣子”的关系,“主子”可以决定“臣子”的命运,“臣子”必须听命于“主子”。

在人身依附性条件下,传统社会的整合方式至少具有这样两个明显有悖于社会公正的特征:其一,单方面决定。就重要利益安排的政策而言,是由高等级成员单方面决定,而不是来自相关方的对等谈判协商。特别是君主,更是拥有着单方面决定的巨大权力。“君主是国家中个人意志的、无根据的自我规定的环节,是任意的环节。”[18](P34)即便高等级成员有时听取低等级成员的意见想法,那也只是仅仅具有“咨询”的色彩,而并非具有对等谈判协商的性质。有学者指出:“中国传统政治决策过程特点可以用‘兼听独断’四个字来概括。”[19](P163)中国明朝皇帝朱元璋在制定利益分配政策时,为自己亲属包括子孙后代安排的经济政治政策极为优厚,以至于使这些优厚政策逐渐成为明朝民众的巨大负担。“太祖大封宗籓,令世世皆食岁禄,不授职任事,亲亲之谊甚厚。然天潢日繁,而民赋有限。”(《明史·志第五十八·食货六》)但与此同时,朱元璋对于官员甚至包括高级官员的“官禄”待遇却压得很低,以至于低到有人产生“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感慨的地步。(《明史·志第五十八·食货六》)其二,强行控制。在传统社会,较高等级成员与较低等级成员之间理论上讲没有商量的余地,更谈不上相关方进行对等协商谈判的问题。基于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和人身依附性,处在绝对强势的较高等级成员在进行社会整合时,习惯于使用强行控盘的方式,有时甚至使用不人道的暴力方式。

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以人为本、社会公正、自由、平等等重要的现代理念日益普遍化,得到社会各个群体的普遍认同;同时,以往的等级意识及相应的人身依附性逐渐消失,单方面决定人们命运以及强行控制的社会整合方式逐渐被摒弃。

与现代理念相适应,现代社会当中的社会整合方式越来越具有了公正性,妥协行为越来越成为社会各个群体在解决社会矛盾时所认同的重要方式。其一,社会成员越来越具有普遍的参与意识。在事关自身切身利益以及与己相关的社会议题上,人们越来越希望通过种种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无法忍受由别的人或群体来单方面的决定。况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大众媒体逐渐成为普及化的民众表意工具。民众借助于种种渠道和表意工具,能够就共同关注的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而且还能够相互提醒,充分理解,消除误解,加深认识。再者,通过种种渠道和表意工具,民众合理利益诉求的提出对政府等公共权力而言是某种必要的提醒,能够为社会矛盾相关方之间的协商谈判进行某种必要的铺垫,从而有助于促成相关矛盾问题的解决。其二,越来越倾向于以“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问题,实现互惠互利乃至共同发展的局面。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强调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群体以及社会成员相互间都具有平等的地位,都具有各自合理的利益;同时从社会合作的角度看,社会各个群体都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共同体是由各个群体共同构成的,缺一不可,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显然,无论是从“应然”还是从“实然”的角度看,社会各个群体都有必要通过平等的谈判协商,以相互利益让渡的方式亦即妥协的行为,以“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矛盾问题,从而有效地实现互惠互利乃至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妥协行为的实现路径差别很大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当中妥协行为的实现路径有着很大的差别。在传统社会当中,妥协行为带有明显的随机性色彩;而在现代社会当中,妥协行为则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

在传统社会,由于等级意识以及人身依附性根深蒂固,社会整合只是依靠单方面决定以及强行控制等方式来实现。在传统社会,由于缺少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有效制约制衡,因而社会的主要控制力量被掌握在少数人甚至是个人那里。就个人而言,其裁决的自由空间过大。其独特的个人经历、心理性格、行为方式甚至是嗜好等十分个性化的事情对其采取怎样的措施,制定怎样的政策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而重要的是,个性化的事物是不可能具有稳定性的。在这样的情形下,重大政策的制定者即便就某些问题的解决有时会采取妥协行为,但这些妥协行为常常是具有个性化的随机性色彩,而不可能具有稳定性、一致性、可持续性的特征,致使人们无从把握,无所适从。

传统社会当中妥协行为的随机性色彩主要表现在:其一,因人而异。在传统社会,等级制当中的高等级成员对低等级者而言,个人的自由裁决量过大。在这样的情形下,巨大权力拥有者的个人具体行事风格,便会对被统治者产生重大的影响。遇到开明的、具有包容风格的君主如唐太宗,有可能会推出一些像是“轻徭薄赋”等带有某些妥协色彩的利益让渡政策;而一旦碰到残暴的君主如秦始皇、隋炀帝等人,则难免实施极为残暴的、甚至是没有人性的横征暴敛的政策。其二,因事而异。任何一个社会所面临的各种事情总有轻重缓急以及大小多少之分,因而处理问题的方式必然有所区别。在传统社会,就一些根本性的制度如君主继承制度而言,不存在社会各个群体进行讨论协商的可能性。而对一些具体的事情如具体的赋税劳役以及官员人事安排政策,君主同臣子之间有时可以讨论协商,甚至能够做出某些妥协。其三,因势而异。在传统社会,统治者对整个社会单方面的强性控盘,有赖于强大实力的存在。但问题在于,社会各种力量的对比有时会发生一些变化。统治者的实力有时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变弱。一旦如此,面对某种日益增大的反抗力量,统治者要想一味地予以“平定”,便有些力不从心,或者是由于成本过高而不值得。于是,从历史上看,统治者对抗争力量有时会采取某种妥协的方式,如进行一些“招安”的活动。原本具有强大权力的君主之所以有时对反抗者会实施类似于“招安”的妥协政策,“大多情况下是因为其力量不足或者是发生武装抗争的地区难以深入,想靠武装平弭动乱而不能。”[20]统治者通过类似的“招安”行为,以某种利益让渡的方式,不但能够消除某种反抗活动,而且,有时还可以借助于被招安的某种原本属于反抗的力量,来平定另外的反抗力量,可谓是一举两得的事情。这方面,北宋末年朝廷对以宋江为首的反抗力量的招安就是典型的事例。

与传统社会不同,在现代社会,妥协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所谓制度,是指“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21](P3)“任何一个制度或制度系统”,能够“在整体上提供诸如内部和平和产权等的公共服务。”[22](P445)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现代制度文明开始形成和发展。随着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及平等意识越来越明显,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公共规则的意愿开始增强;随着世俗化进程的推进,极端精神因素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制度设计的理性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职业分工的复杂化和精细化,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的水准在不断提高,以往相对简单的社会强行控制方式逐渐让位于复杂的、技术意义上的社会治理;随着人们面临的共同风险的增大,社会群体之间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合作共赢意识大幅度大面积的增强,社会各个群体越来越倾向于采取相关方都能够接受的、互惠互利的方式解决相互间的纠纷和矛盾,从而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政治上最糟糕的无知之错就是坚持实行一套理想的原则,而其他人却有持异议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其他人的赞成,那些计划就不可能实现。”[23](P71)凡此种种,推动了现代制度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与之相适应,在现代社会,作为解决社会矛盾重要方式的妥协行为便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并因此具有了有效性、稳定性、持续性和权威性的特征。

从可行的角度看,在现代社会,妥协行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至少是具备了两个现实的必要条件:

一是基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现代社会当中的制度化安排,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的问题,更是一个具有公正性的制度化安排的问题。“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4](P5)只有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制度化安排,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妥协行为方存在有“良法”(而不是“劣法”)可依、对等谈判协商、互惠互利的可能性。特别是妥协行为能够凭借公正的程序予以保障,如一视同仁、信息公开、多方参与等等,用以确保“制定和实施政策的直接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倾向和偏好体现在相关的政策之中”,并“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14](P252、253)

二是借助于相关社会组织的帮助。单个的社会成员或是一些社会成员如果只是依靠自身的力量同某些群体进行谈判协商,来实现相互间的某种利益让渡,其力量难免有些单薄,加之谈判协商所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较为匮乏,进而出现谈判不对等的情形。为了避免不利现象的出现,在现代社会当中,单个的社会成员或实力偏弱的社会群体完全可以借助于一些相关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进行谈判协商活动。比如,劳资关系当中的劳方成员如果只是单个地同资方进行谈判,显然是势单力薄,且不具有必需的专业知识。所以,劳方成员可以借助于工会组织同资方进行有效的对等谈判。“工会的力量在于集体行动。当工人们用工会的形式联合在一起时,他们不再像一个个孤立的工人那样进行谈判。与单个雇员辞职去寻找更好的工作这种威胁相比,罢工(或怠工)的威胁给雇主造成了更多的困难。”[25](P440)

四、余 论

从以上对传统社会当中妥协行为和现代社会当中妥协行为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妥协行为逐渐成为民众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为重要的选项,整个社会对妥协行为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需求量越来越大;随着人类理念的不断进步,妥协行为越来越为大众人群所接受,而且妥协行为越来越具有公正性;而且,随着妥协行为日益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妥协行为越来越具有现实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特征。一言以蔽之,从一定意义上讲,妥协行为越来越成为一种历史的趋势和时代的潮流,越来越成为人们在解决社会矛盾时所采取方式的重要选项。

由于妥协方式适应现代化趋势,并具有合作共赢的特性,因而能够为民众所认同,并能够减小社会为现代化进程所付出的成本,有利于社会的安全,有利于现代化进程的平稳推进。所以,当应对和解决某种社会矛盾存在着使用妥协方式的可能性时,却不选择妥协行为,而一概地选择冲突方式,那就会增大现代化进程的不确定性,增大现代化建设的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包括生命及财富成本)的付出。

中国正处在急剧变革的转型期。一方面,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发展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应对和解决社会矛盾越来越成为现代化进程顺利推进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伴随着现代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人们越来越认同以妥协行为来有效应对和解决社会矛盾,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升级,以确保现代化进程的平稳推进。在这样的情形下,采取有效的妥协方式来应对和解决社会矛盾,既是一件必要的事情,也是一件可能的事情。就此而言,需要做很多事情。其中,应特别注重这三个方面:一是要形成合作共赢思维,并使这种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二是要让妥协行为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使社会矛盾相关方能有必要的渠道和必要的程式进行沟通协商;三是要大力发展相应的专业社会组织,使社会矛盾相关方能够进行对等的有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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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文苓]

A Comparison of the Compromises between Traditional Society and Modern Society

Wu Zhongmin

(Department of Scientific Socialism, CPC Central Party School,Beijing 100091)

modern society; traditional society; compromise; comparison

Compared with the compromise behavior of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the compromise behavior in the modern society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demand,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the demand for compromise behavior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between the social groups in modern society. This is because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various groups and the degree of dependence has been on a substantial increas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ocial groups has increased the demand for a greater degree of compromise behavior; the modern society is facing an unprecedented increase of social risks.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the compromise behavior has obvious randomness. In modern society, compromise behavior is gradually becoming a kind of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n a certain sense, in the modern society an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compromise behavior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trend of history and the trend of times, which is also th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options taken by people in resolving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教授(北京 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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