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模式分析
2016-02-04何欣
何 欣
湖南省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7
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模式分析
何 欣
湖南省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7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出现了大量的成果,纵观目前的研究来看,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实体法学角度,关于民事抗辩制度的研究还不深入。本文主要基于此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模式。
民事诉讼;抗辩制度;模式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民法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关于民事抗辩制度的建设也得到了学界的重视,也得出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纵观现阶段关于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研究来看,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实体法学角度,关于民事抗辩制度的研究还不深入。实际上,制度是在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我国民事制度的制定主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一、关于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构成
关于我国民事法抗辩体系的研究,主要的问题就是诉讼法抗辩、实体法抗辩的分离问题模糊,程序抗辩、诉讼抗辩之间的问题等等。关于我国民事审判规范化进程来看,抗辩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攻击防御措施,从理论上而言,就是民事诉讼抗辩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又将之称之为反驳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法抗辩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权利主张,以此来实施的民事诉讼程序。虽然从名义上而言,民事诉讼法抗辩是一种防御法,但是在本质上并非如此,与再抗辩相比,民事诉讼适用对象虽然是诉讼攻击地位,但是抗辩的本身却属于诉讼防御的范畴。
对于民事诉讼法抗辩和民事实体法抗辩两者的关系,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前者主要指民法抗辩权,关于永久抗辩权以及延期抗辩权之间的划分标准,主要使用时限进行区分,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民事实体法具有裁判规范、生活规范的双重功能,根据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行驶自己的抗辩权利,而民事诉讼法抗辩则是一种防御攻击体系,根据其具体的作用领域,可以将民事诉讼法抗辩分成程序抗辩以及实体抗辩两个范畴,根据作用领域来区分,可以将其划分为实体与程序抗辩两个内容,其中,实体抗辩需要以法律相关规定最为基础,是诉讼行为,程度诉讼则是民事诉讼法抗辩的一种类型,实体抗辩并非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来进行整合。
程序抗辩包括妨诉抗辩与证据抗辩两种类型,前者又包括诉讼不成立抗辩以及诉讼障碍抗辩两种类型,对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诉讼成立的规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处理。如,《民事诉讼法》中124条明确规定:“以仲裁排斥诉讼作为理由,可以对原告进行妨诉抗辩”。而证据抗辩就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不采纳证据进行调查的一种程序抗辩,这种抗辩形式与实体抗辩存在显著的差异,一般与辩论注意的要求不同。
二、关于实体抗辩的分类研究
实体抗辩的本质就是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基于相关的权利和事由来提出消灭或者排除法律效果的主张,也包括权利抗辩与事实抗辩两种类型,权利抗辩是以形成权与抗辩权为基础的抗辩,关于这一问题,国外学者进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权利抗辩依据不仅仅包括抗辩权,还涵盖到了形成权,两种权利的法律视角是不同的,因此,有学者提出,权利抗辩可以划分为阻止抗辩与权利消灭抗辩两类。事实抗辩是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消灭、阻止对方权利的一种行为,这需要依据法律事实,以法律要件分类作为主要标准,这一权利的行驶条件就是权利主张与事实主张之和,因此,一般将全力阻止抗辩作为单一的问题进行研究。
将实体抗辩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的最基本意义在于,对于前者,被告在诉讼中不仅要主张该权利(例如抗辩权和形成权)的要件事实,还必须在诉讼中有行使该项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果被告在诉讼中仅主张了抗辩权或形成权的要件事实,但没有作出行使该项权利的意思表示,那么法院将以被告没有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为理由而不认可其已经提出了权利抗辩。与此相对,对于事实抗辩,被告只须主张抗辩事由(要件事实)即可,因其不属于行使权利,所以也就不存在权利行使的意思表示之必要。不仅如此,在辩论主义民事诉讼中,按照主张共同原则,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利用相对方主张的事实提出事实抗辩。由此不难理解,权利抗辩根源于处分主义,其行使和适用也受处分主义支配。
三、小结
从民事诉讼法从体系化模式开始出现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越来越具有急迫性,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呈现出了新的内容,其中涵盖着大量的信息,民事诉讼抗辩制度涉及的内容非常多样,有待于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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