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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

2016-02-04张莹雪李辉煌

山西青年 2016年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

张莹雪 李辉煌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

张莹雪*李辉煌*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第六次修改,一系列制度的改革随之进行。然而45%的边际税率虽几经改革热议,却未列于改革之列。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45%的边际税率确实存在着过高的情况,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应当对其适当降低。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并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反而会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进一步改善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使我国的税率结构更好地体现公平性、效率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边际税率;最高税率;税负不公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到2011进行改革的近20年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个人工资、薪金数额也随之大幅上升。税收作为调节财政的杠杆,起着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作用。合理的税收结构和边际税率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情况,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但过高的边际税率会促使大量高收入群体选择移民或其他方式偷逃税款,最终影响财政收入,并对个税的调节功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合理性的分析,就显得更为重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在国家组织收入、公平分配、调控经济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变革。在这其中,过高的边际税率改革也一直是学者们热议的话题之一。笔者认为,基于现状,需要对过高边际税率的影响作出分析,对改革提出建议。

一、45%的边际税率带来的影响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累进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贫富差距,从最低的0%到最高的45%,希望的是拉低高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进而“济贫”。然而45%的边际税率是否能达到众望之所托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高收入群体在总收入群体中所占比例本就不高,无法带来预期的调节效益,反而使其想尽办法将工资单外的其他收入“保护”起来,减少应纳税额。如此以来,一般的工薪阶级仍然扛着主要税负承担者的大旗,45%的边际税率所达到的调节作用寥寥无几,不仅不能刺激生产的效果,反而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边际税率过高,使付出越多的人负担越重。某种程度上这已经变相成为对投资和付出形成一种税收打压,严重打击了人们工作和劳动的积极性。

(二)边际税率过高,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吸引尖端人才的竞争造成了压力,不利于我国尖端行业发展与进步。

(三)从著名的拉弗曲线①我们可以看出,过高的税率不仅不会带来财政税收的增加,还会使税收出现减少的情形,对增加财政收入无利。

(四)边际税率过高会使逃税率大大增加。因为过高的边际税率往往会使收入较高的群体为减轻赋税压力,而选择移民或其他方式偷逃税款,这样不仅仅会造成人才的流失的结果,更会造成经济手段调节缺陷情况下,法律手段的过多应用。想要降低偷逃税款比率,不能以强制的法律惩治手段为主,对于经济问题,要善于完善经济体制,经济制度,毕竟法律威慑只是一时的,人们在面对自身收入被高税率截留时,很容易产生投机心理,进而出现偷逃税款的行为。只有从经济手段上减轻这一问题,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

二、对45%的边际税率应进行改革

当前世界各发达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基本上维持在40%左右,其中:新加坡为20%,美国为35%,日本为40%,德国为45%,英国为50%。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维持在了高于美国,与德国平齐的45%的水平上,这也是较为少见的。事实上,依照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虽然GDP总值跃居全球前列,但人均收入水平却不高,真正较高收入的人为财政所带来的效益也是很少的,同时还面对过高边际税产生的负面影响,所以国家应当进行改革,寻求最适合的税率额,顺应世界潮流。

(一)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进入了发展的缓慢时期,完善的制度和优惠的政策才更能吸引高尖端人才,发展高尖端产业。这样才有利于在转型期间,拓宽发展渠道,寻求更多经济发展的促进方式。

(二)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过高的个税边际税率将会对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伤害。由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在国际财税和个税健康发展上都产生了一定限制,加之高收入人群的移民致使高素质人才的流失,无论是软硬实力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对过高的边际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必要且急迫的。

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笔者认为下调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至35%左右最为适宜,这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前的收入格局相搭配。适当的降低税率可以鼓励纳税人劳动和投资的积极性,使劳动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刺激商品消费。同时也能够有效地减少偷逃税行为,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虽然45%的边际税有着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一旦税率过高则不能起到这样的效果,反而愈想公平,愈难公平。从这个角度上讲,想要真正通过经济政策手段平衡社会,创造相对公平,缓和社会矛盾,政府应当在改革税率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各项经济制度的完善。

[注释]

①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ArthurB Laffer)的税率与税收收入的抛物线“拉弗曲线”形象地表明,税率高到一定程度,总税收不仅不增长,反而开始下降.

[参考文献]

[1]王志扬,宁琦.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J].中国财政 China State Finance 问题探讨,2015(16).

[2]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学动态,Economic Perspectives学术探讨,2010(03).

[3]刘涓涓.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运行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0(04).

[4]刘畅.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设想[J].经济问题探索,2011(02).

[5]丛中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的优化——扩大级距、减并级次和降低税率[J].当代法学,2010(02).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2-0180-01

*作者简介:张莹雪(1995-),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法学专业;李辉煌(1994-),女,汉族,湖南长沙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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