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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团频现反射出的旅游业现状

2016-02-04陈熙婷

山西青年 2016年2期
关键词:不足旅游业现状

陈熙婷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管理系,辽宁 沈阳 110167



低价团频现反射出的旅游业现状

陈熙婷*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管理系,辽宁沈阳110167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旅游业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旅游市场日渐火爆,旅游行业的总量增加,层次逐渐提高,种类繁多。正是人们在消费方面需求的增长,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旅游行业的持续发展,在这种前提下,旅游企业针对人们的消费理念,越来越多地推出“低价团”的项目,极大程度上吸引游客的眼光和热情,在整个旅游市场占据较大的比重,但是,低价团在满足消费者和旅游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低价团;不足;旅游业;现状;对策

一、对低价团的概述

(一)对低价团表象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旅游的需求增加,使得这个行业急速增长,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人们更希望旅游支出能够更少,于是,寻找物美价廉的项目,这这种情况下,旅游公司未来激发消费者的热情,采取低价促销的方式,推出了诸多低价团,目的是增加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一些旅行社推出的广告,如某地七日游,费用仅需888,甚至出现购机票送旅游的项目。在这些广告中,所涉及到的旅游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与所需不成正比,甚至连路费都不够,这既是旅游业所谓的低价团。由此可见,所谓的低价团就是指旅行社所推出的、与项目成本价格相当或者低于成本的团购旅游项目,更有甚者是零团费或者负团费。

(二)对低价团问题实质的分析

为了实现对低价团问题实质的分析,需要对旅游行业的发展和生存状态进行了解。据相关统计研究,我国旅行社的数量在呈现增加的趋势,尤其是民间资本的进入,使得原本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更加具有火药味,因此,为了在短时间内争取到货源,最立竿见影的办法就是实施降价报价,也就是打价格战,实行自己在竞争中胜出,于是,低价团应时而生。这种方式在根本上很难保证从业者获取长期的收益,使得行业内出现恶性循环。

二、对低价团的产生和发展的介绍

(一)对低价团产生原因的分析

1.社会生活发展的需求

对于低价团,主要是旅行社给出低于正常旅行成本的报价,对一定的消费群提供旅行需求,实现对相关游客的吸引,加入低价团,主要借助购物、加点等方式实现损失的有效弥补,达到获取经济收益。这种现象的发生得益于旅行需求的增加以及对生活品质的重视,寻求在精神上的追求。

2.旅游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旅游行业的迅猛发展,旅行市场的服务品质得到提升,产品和服务类型得到升级,旅行方式得到拓展,使得整个旅游市场景象繁荣。低价团是一种新型的旅行方式,有其兴起的里有,是一种趋势。

3.消费观念的影响

人们的消费水平和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种低价团的兴趣,人们更多地希望追求物美价廉的旅行项目,同时,低价团在宣传方面也更加比较具有吸引力,在提供旅行项目的同时,满足少花钱的目的,促进低价团的走俏。

4.旅游业恶性竞争的产物

对于市场而言,竞争是发展的动力,能够促进价格的降低,服质量的提升,促进资源的优化组合与配置,使得整个市场充满活力。但是,恶性竞争却恰恰相反,破坏有序的竞争秩序,最终损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在旅游行业,一旦出现恶性竞争,最终拼的就是彼此的价格,这也是低价团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真正原有。低价团不断没有达到真正的降价目的,也没能让消费者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反倒增加了消费者的支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同时,对于买回的产品和服务也非常不满意,甚至后悔。

5.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

对于旅游行业的低价竞争,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毕竟,低价团的产生不能全部归咎于行业人员的素质,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和不合理,都会助长低价团现象,如果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在低价团的各个环节中予以控制,就会促进这种形式的旅游项目的发展,甚至推动行业进步。例如,对于低价团的运行,如果能够运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体系加以引导,对双方权益进行有效维护,监控其各个环节,实现公平竞争,同时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低价团的不良现象。

6.旅游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健全

在当前的旅游行业中,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和诱发低价团的一个重要原因。旅游市场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没有形成合理和有效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动机制。在相关条例中,对旅行社的经营和运转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鉴于部门、地区、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的追求,形成各自为政的状态,使得旅游市场的监管制度呈现分块的现象,联动机制不利,对低价团没有形成良好的约束作用,综合治理效果不佳。其次,当前的导游管理制度彰显滞后性。在导游的队伍中,很多都是兼职,不是专业人员,很多都是没有基本报酬、保险、福利等,因此,薪酬基本靠灰色收入,不科学的薪酬制度,恰恰助长了低价团的产生,很难在服务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对低价团走势与发展趋势的分析

随着低价团的发展,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其凸显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旅行社遭到诸多投诉,源于诸多消费体验都与宣传不相符,甚至有被欺骗的感觉,钻进了旅行社设计的圈套,同时,随着负面不良新闻的突出,低价团当前正在走下坡路,有被禁止的取消的危险。鉴于诸多矛盾的出现,要证明发挥低价团的优势,对其中的矛盾进行解决和处理,保证双方正当的需求。因此,对于旅行社而言,需要相关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的管理由直接专向质量管理,借助行政法规,对相关服务标准进行不断完善,形成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和评级制度,将服务质量作为对旅行社考量的重要方式,而不是简单的价格的问题。在这一大环境中,为了提升服务质量,旅行社必然会重视服务价格与质量的关系,理性进行价格的分析,低价竞争的问题就会被解决。

三、对低价团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一)低价团的正面影响

低价团是旅行的一种方式和类型,有利于对整个旅游市场的活跃,它的出现,给旅行市场以巨大的影响,要求传统的旅游行业进行经营策略的改变,实现成本的降低,提升服务品质。另外,低价团能够满足消费水平不高的人群的需要,带动旅游市场的繁荣,增添市场活力,促进更多旅游产品的出现,提升服务质量。低价团能够实现对旅游市场的刺激,对于低价团的参与,能够提升景点的知名度,增加收入,带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二)低价团的负面影响

1.在根本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对于低价团,其本质是回扣链,形成了旅行社、地接、旅游团队之间紧密的利益链条。为了在低价的团购项目中获取利润,必然要在旅行途中增添购物项目,但是,这与旅行者的旅行目的不相适应。一旦彼此之间发生冲突,就会面临旅行服务被终止的风险,消费者的权益被损害。另外,二次消费比较严重,导致最终花费与正常团费相差无几。也就是说,对于消费者而言,表面上获得了优惠,但是,实质上没有获取相应的利益。

2.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对于低价团而言,地接社的风险增大,风险主要集中在导游的身上,压力巨大,同时,很多时候很难获取与付出成比例的收入。甚至出现旅游团倒卖的现象,将风险直接转嫁给导游。当这种现象增多之后,使得导游对导游这份工作的长远性产生质疑,重新进行职业规划,同时,促使导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降低服务质量。为此,旅游行业的人员受到社会的诟病,发生人员流失,不利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低价团引起了市场的恶性竞争,价格战严重,市场出现泡沫,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虚假繁荣严重。另外,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纠纷的加重,形成了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低价团造成了对景点的破坏,形象不再。

四、如何加强对低价团的规范

(一)千方百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注重合同的签订

在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在进行旅游活动的组织的时候,与消费者的合同不可缺少,需要双方进行签订和确立。对于双方的合同,需要书面形式,主要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行程安排、人数、各种服务的标准、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自由活动的安排、纠纷的解决等。合同的签订,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参加旅行社,需要对自己获取的合法权益和服务进行全面了解,不断提升自我的风险防范观念。在旅行社的选择方面,要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因为,资质高的企业必然注重自身形象和信誉的维护,这样,有利于服务质量的保证。同时,在出行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对旅游的费用进行全面评估,不应贪图小利,选择价位离谱的旅行社,避免旅行中出行矛盾和纠纷,影响整个旅游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合同的签订的时候,要对各种规定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不要急于签订合同。具体讲,要对旅游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要素进行关注,根据需要,签订补充条款,以实现合同的完整性。在签订的过程中,要集中注重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关注日程安排。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指出出发、返回以及相关景点的时间安排。其次,要对交通工具的类型、标准进行明确。再次,对住宿的标准进行明确,同时,还包含餐饮。另外,要关注保险合同,这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的范畴,旅行社代消费者投保,消费者在旅行之前要查看旅行社是否签订这份合同,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

2.旅游者需要进行旅游习惯的改变

对于消费者而言,需要明白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旅行社不会进行毫无目的的让利,收费的高低与服务质量必然成正比,因此,对于游客而言,不能将团费作为旅游项目选择的唯一依据,要对整个项目的报价、各项事宜等进行详细分析和了解,否则,很容易在旅行中遇到景点有限、自费购物项目多、交通和住宿质量差等情况,影响整个旅游体验,进行综合核算之后,反倒得不偿失。同时。随着整个社会生活水平的提升,旅游发展迅速,这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事情,但是对于旅游而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游览,对于购物可以适当减少。原因是,随着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在本地采购任何地方的商品的难度都降低,另外,在旅游景点,很多物品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冲动消费、商品价格超高等,同时,也使得旅游过程中的负担被增加。另外,要发挥媒体的作用,对开展合理旅游消费进行宣传,对各种低价团的做法进行揭露,引导游客作出正确的选择。同时,旅游行业也要借助媒体,开展旅游的宣传,发布一些旅游线路的信息,促使消费者摆正心态,使得其能够重视旅游消费的质量。

3.对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进行准确划分

在当前的法律关系中,可以分为几种形式,一种是,对于地接社,如果依据合同,在购物中发生不正当行为,那么需要地接社与旅游服务企业进行责任的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产生,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欺诈行为源于地接社进行的私自行为,那么二者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当行为是由于地接社对旅游服务机构的合同条款发生了误解而产生,那么由地接社协助消费者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是消费者自己的行为所致,那么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二)多渠道应对低价团现象,实现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1.重视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增强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要注重执法力度。针对当前旅游业的现状,尤其是不合理的低价营销模式,一旦整治强度不够,就很难在根本上规范旅游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规,旅行社需要与导游签订合同,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报酬支付方式,缴纳相关保险。对于兼职导游,需要按照约束,向导游全额支付。对于安排的导游服务,不得要求导游进行垫付,也不能随意收取费用。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旅游活动的组织,对旅游者进行诱导,不允许通过购物的方式或者另行付费的方式收取回扣。对于旅行社在接到旅游者的时候,不允许对购物场所进行确定,更不允许安排额外付费的项目。但是,双方协商的情况除外。针对导游的薪酬、购物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很难在根本上消除这种行为。为此,要不断加强监督和执法的强度。

2.重视建立旅游纠纷特殊的地域管理制度

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旅游者与旅游机构发生合同纠纷事件,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的地点抑或是被告所在地,但是,异地诉讼使得旅游者想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做法很难实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低价团的现象得到助长。去外地进行投诉,支出大额的费用,但是结果很多时候不尽如人意,这也是造成消费者在遭受利益侵害之后,选择默认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旅游纠纷特殊低于管辖制度十分必要,有旅游者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相关事件的处理。借助司法救济模式,使得作出非法行为的机构承当应有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违法的成本被大幅增加,促使旅游企业要进行行为的端正,选择更加合理的经营模式,对低价团进行取消。这一制度的建立,必然造成诸多旅游企业因为行为不端正而涉诉,鉴于对诸多成本的考虑,对低价团的营销模式进行放弃。

3.对导游的工作范畴进行合理定义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对旅游的社会化管理。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导游的职业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其导游资源具有较高的社会化水平,其对旅游工作范围的划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导游是指获取职业允许,由公司进行雇佣,带领旅游者进行观光行为的人员。而在欧洲,导游是指具有相关权威机构发放的资格证书,能够对游客进行观光引导,使用旅客可以接受的语言进行文化的讲解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导游,在国际上的定义相似,尤其在内容和资质方面。但是,都没有规定,其受派于旅行社,只要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导游为旅行社进行服务就属于合法行为。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导游的工作范围和空间实现了扩大,适应于旅游领域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因此,要对导游的定义进行完善和修改,在使用导游上岗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要对旅行社对导游的限制进行取消,对其工作领域和范畴进行全新界定,拓展其发展空间,同时,要注重开展对导游社会化管理的实践操作,形成合理、科学的导游职业管理系统,在根本上促进导游和旅游行业的稳定发展。

4.注重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

在旅游业中,不允许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旅游者的接待,不允许强制购入,不允许开展另行收费的项目。但是,这些规定的实施,需要件有效的监管。旅游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只能进行行为的监管。因此,对于旅游业吗,涉及诸多产业,需要客源地和目的地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多方联动,多种措施并行。对于客源地,要组织合理报价,对于目的地,要做好接待,形成税务、工商、交通、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控制两地人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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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2-0127-03

*作者简介:陈熙婷(1994-),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管理系旅游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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