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民主中“授权”的政治学释义*
2016-02-04赵宬斐朱俊瑞
赵宬斐, 朱俊瑞
程序民主中“授权”的政治学释义*
赵宬斐, 朱俊瑞
程序民主;授权;保障机制
民主程序中“授权”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民主的过程主要表现为“授权”的过程。“授权”得以顺利运行,不仅依靠系列的程序公开、优先、广泛参与和公平竞争等原则为其提供保障与支持;同时还需要“实体民主性”与“程序民主性”双向共进、程序机制的协调性建构以及授权机制的“效能”与“价值”有效发挥为其提供制度支持。
民主政治的价值理念与所求的目标是实现“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在于民主政治制度中系列的程序、方法与步骤为其提供保障,并通过“授权”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建构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民主程序,去践行民主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践行民主制度关键在于“授权”。
一、程序民主中“授权”的政治学逻辑
民主制度的实际运作,需要依靠一系列健全与规范的民主程序支撑;没有健全与规范的程序规约,民主很可能遭受异化,甚至走向专制或独裁。在民主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选举。“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1](P1)可以说选举是民主价值的核心与灵魂,没有选举就没有现代民主的有效运作。在选举中,竞争应当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关键环节。选举的有效性与价值性主要是通过充分的竞争性体现出来的。有学者指“公民实现选举权的最佳形式”[2](P6-7)就是竞争性选举。之所以强调竞争性的选举,主要缘由是所竞争的公职岗位有限性及其资源的稀缺性所决定的,既然做不到人人所愿,唯有通过竞争手段对稀缺性资源进行配置。在民主治理中,稀缺性资源主要是通过民主的形式进行分配,而其中最适当的形式就是借助选举方式。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一直很关注。早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的时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表明:这个“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3](P29)这说明一个组织的民主程度需要依靠完整的选举程序来体现与决定。西方学界也很重视竞争在选举民主中的作用,例如,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就认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4](P4)在任何选举中,因其岗位的稀缺,竞争就理当成为必然。
从政治学发展视野来看,选举民主的构成不仅需要一套民主价值理念给予支撑,更需要一系列科学、规范的程序为其提供支撑;如果选举民主的价值理念得以充分展现,就需要通过选举过程中的一系列民主程序去保障公正、民主、自由与平等。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尤其是在代议民主制度中,选举制度是一种十分关键的授权机制。在代议民主制度中,选举就是参与选举行为的各政治主体坚持自主与自由原则,按照“择优”机制与“少数服从多数”等游戏规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自主性与竞争性选择的一种“授权”程序。显然“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它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权力主体在其授权的过程中,能不能保证权力主体对被授予者权力的制约。这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看在授权的过程中,能不能严格地遵循法定的授权程序。”[5]这种授权的本质在于通过民主程序有效保障权力主体的各项权益。可以说程序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是否规范严谨,即程序的正义性是实现“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与关键。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所言程序的正义性犹如“切蛋糕”的规则。[6](P66)美国学者李普塞特也认为:“民主本身只能以程序性的方式加以界定。”[7](P53)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序民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是因为,民主实践发展的广度、深度、效度与价值,都需要用民主程序进行操作与衡量。而现代民主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的有效运作才能得到实施。这也是为何提出程序民主中“授权”问题的缘由所在。
二、民主的过程主要是“授权”的过程
选举民主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遵循选举自由。民众应该能够自主、民主与平等地通过选举等形式参与到民主政治生活中去,维护各项权益。二是采取票决制。民众主要采取票决方式实现权力的“委托”与“让渡”,即选择权力的执行者,委托其行使公共权力。三是实施定期竞争性选举。候选人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接受民众的投票,这种竞争性的选举不但依据相关法定日期举行;如果竞选成功还必须严格接受任期制的制约,是以任期制代替终身制。四是选举的原则性。民众投票的结果总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同时少数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与维护。
上述选举民主的特点或属性得以保障或展现,主要通过民主程序中“授权”这个最为关键的环节去实现。可以说民主的过程主要是“授权”的过程,因为按照政治学运行逻辑:被授权者应该由授权者来确定并向授权者负责。也就是说治理者只有经过人民充分同意,通过授权形式从人民手中获得任期制的合法性权力,对人民担负起责任,并通过政治行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实现。而人民与治理者之间呈现出的这种“授权”关系,该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主要取决于民主选举的程序的广度与深度,即选举程序的科学化程度、规范化程度与民主化程度。
人民主权原则是“授权”系统展开的逻辑起点。西方民主学家对人类政治文明作出的巨大贡献之一就是:高扬“人民主权原则”的旗帜,以“人民主权原则”替换了过去的“君权神授”,以“世俗民主政治”埋葬了“神权政治”;使民主政治真正成为一种多数人的政治,即社会各群体、各阶层的多数成员都可以享有主权,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这种政治理念、观点与看法获得了世人的普遍意义上的合法性认同与支持。在日益复杂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语境中,“人民主权原则”被阐释与转述为人民享有主权,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其政治学意义的“人民”已经演变成一个具有高度抽象意义的名词。“人民”是由千千万万具体的有血有肉的单一的个体组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的每一个单独个体因各种缘由并不一定都能亲自践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权;因此,需要依靠选举这种授权机制,投票挑选候选人,选举其代表“人民”这个群体行使公权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人民不再直接行使公权,而是通过“授权”等方式对公权实施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政治体制发展程度,往往通过民众能否拥有真正的选举权以及践行选举权的保障程序体现出来。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代议制政治制度。这种代议制政治制度是通过一级级选举构成的,可以说民主选举制度同样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我国宪法第三条就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通过基层广大民众的直接选举和不同序列的间接选举,所选举出的代表构成的。首先,社会民众依据的选举方式选出能够有效代表其权益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次,依托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投票选举出行使国家公权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与操作,从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主权在民”与“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层层选举进行委托授权得以确立与实现。
民主授权是民主政治最为关键的内容与标志。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中,是以直接民主方式,还是以间接民主方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都必须通过大众的民主选举(授权)程序进行操作。按照授权类别、层次与顺序,授受的范围、频度与时间长短,授权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一次授权与多次授权、短期授权与长期授权等几种形式。不同授权形式进行有机结合,则构成了完整的、实在的“授权”链。民主选举制中的“授权”和过去任命制中的“授权”具有本质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一是授权的主体不同。任命制中的“授权”主体是上级,采取自上而下的授权方式;选举中的“授权”主体是社会民众,采取自下而上的授权方式。二是授权运行的程序不同。任命制中的“授权”是一种派权与分配的方式,是掌握大权的上级通过议决等方式对下级指派与任命,即把权力分配给下级相关人员;选举制中的“授权”是一种放权、让权,是社会民众通过选举方式把权力授给其所选择的代表,并对其负责。三是授权价值理念不同。自上而下的授权方式展现出集中、集权与权威;自下而上的授权方式则彰显出民主、平等与自由。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以自下而上通过民众选举的授权形式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民众选举进行政治授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与样态。现代选举制度主要采用定期更替的届期制,以保证吸纳民意和尊重民意;按照选举政治的逻辑演进,建立在充分依靠与尊重民意基础上的授权,既不会使代表机关长期握有权力以避免权力垄断,又不会使民意长期沉寂下去以免权利被长期搁置乃至废止。如果选举政治的制度建构使得民意一经授权就能够使政权机关获得届际传承的机会,那么,这种选举制度就会使先前的民意授权得以延续并逐渐增强。
民主授权主要通过由民众实行自下而上的以多数票决为主要特征的权力授受和委托代理方式产生和形成。民主授权过程是通过程序民主体现出来的,所谓程序民主是指参与程序中的每个主体,能够得以实际性参与,并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行使选择权,从而保障个人在意志、人身和人格上受到尊重,不受奴役;而且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每个主体都能够按照秩序要求自主地支配、选择、判断和接受程序,通过程序实施和保证个人行动的发挥,并免遭他人意志的干扰。
三、程序民主中“授权”的保障机制
程序民主中“授权”能否得以顺利实现,还需要系列的程序公开、广泛参与、公平竞争和程序优先等原则为其提供保障与支持。
(一)程序平等机制
平等是指在程序中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对同一基本范畴的人给予同等的待遇。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平等主要指社会各层面、各群体应当依法充分享受各项平等权益,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8](P61)基于这种基本权益,社会上任何阶层、群体及个人,都不能凭借声望、资本、权力和地位等资源,人为设置差序与优越条件去冒犯他人的各项平等权。程序上的平等,其价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程序中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参与程序中的各主体应当在资格、地位与人格待遇方面一致;任何一方都应拥有足够的能力与条件保护自己的各项正当权益;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与条件,也会得到相关法律救助与辩护,否则,程序平等的有序状态就可能遭受破坏。二是程序中参与主体的获取利益平等性。参与程序中的各个主体能够依据程序的运作获取各项正当的利益性。任何一方通过程序获取正当的利益诉求,理当受到同等待遇和尊重,如果发现不平等,可以推出程序,或创新创立程序或重新规约程序。
(二)程序公开机制
程序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没有程序公开,民众就无法有效参与国家各项事务,民众的各项权益就会遭受侵犯。在现代政治制度中,程序公开必须通过规范、透明和有序的操作程序与步骤去实现;程序公开还要充分保障民众有权知道哪些具体程序,以及这些程序何为、何去,并能够对其进行十分有效的监督。列宁指出:“‘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9](P416)可见,程序公开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坚持程序公开不仅指每一流程的具体实施步骤与方法公开,还包括程序践行的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例如,选举委员会构成与产生的方式、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职能、工作地点与联系方式等公开;候选人名额、正式候选人产生方式的公开;选票、计票与选举结果的公开;执行程序与活动的公开。离开了公开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无论多么完美,也不能阻止人们对其产生合理的怀疑。
(三)程序优先机制
程序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一旦程序设定下来,参与其中的各方都须严格遵守这套程序的游戏规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口各种理由,推翻、修改或废弃它,否则要遭受相关法律的制裁。这就是程序具有的优先性意义所在。程序优先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要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时刻树立正确的程序理念观,培养与提升尊重程序的素养;二是在参与各项程序中,要严格依照程序要求行事,不能违背程序的规定;三是当结果与目标、与程序确实发生分歧与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程序框架内处理分歧与冲突,同时要坚持程序优先,尊重已有的程序设定。因为程序是制度的生命,没有程序的制度,是一种虚幻的、观念上的制度。程序的价值性要求人们,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指定的程序实施各种行为,学会尊重程序,树立其程序意识;另一方面,不仅要具有正确的程序意识与理念,更需要践行,要通过各种民主实践,比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和各种监督,贯彻程序,推进程序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当目标结果可能与程序原则发生分歧与冲突的时候,程序优先的原则必须得到尊重;当实质合理性与程序合理性发生分歧与冲突的时候,程序合理性要优先被考虑,否则民主与法治就很难有效贯彻下去。例如,在我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如果出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符合法定的要求,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出台的任何决议都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应;再如,在选举过程中,如果候选人只能按照选举委员会的提名进行,把代表联合提名等其他方式排除在外,这种选举结果也是无效的。因为,程序的存在是对民主权利提供的基础保障,一旦不尊重各项程序要求,或人为地简化各项程序往往会违背民主原则,侵犯人们的各项权益。其实,重视程序优先原则,会更有效地推进实体民主的发展,更有效地保护目标结果的实现,更有效地促进实体法的建设,促进实体法科学有效地维护民众各项权益。
(四)参与程序机制
“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这是现代民主的基本理念。现代民主不断发展与完善主要维系于民众不断的政治参与。在民主程序中参与不仅体现为民众的一种参与权,同时也是民主程序构成的主要内容,只有通过有效的参与,政治主体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有效执行与落实。“从承认个人自由,到承认收益权,再到认可参政权为基本权利或人权”。[10](P7)这表明参与权构成了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把参与作为构成民主程序的主要原则,一方面可以提升人性的尊严,巩固民众的政治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程序参与,保护政治主体的各项正当权益。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参与原则适用于各项制度”,[8](P217)这句话主要表明了参与是一种政治行动,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与实践性。程序的参与性是指民众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程序要求主动参与到各项政治生活中。
参与是人民主权原则即民主原则的表现。民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选举的民主性、有效性与实效性。缺乏民众有效参与的选举,不是真正的民主。民众的“参与率”与“参与度”应当是衡量现代民主发展程度的两个主要指标参数。参与意味着公民能够自主地主宰自己的命运,“在民主社会里,大多数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哪怕做得不好也不愿让别人管理自己的事务,即使后者做得更好。参与性统治的反面是奴隶制、政治征服和军事管制法。”[11]因为通过实际参与行动确实“能够提高认知能力、思考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倾听能力、表达能力、批判能力等等,而这些都是公民政治参与所应具备的能力。”[12]正是由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众的自主意识得以提升,他们希望能够真正参与到民主政治生活中,反映自我意志,表达意见、观点,谋划正当利益;在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寻求相关法律支持与保护,以维护自我正当权益。
四、程序民主中“授权”的建构
程序民主中“授权”的建构十分必要。可以通过授权中的“实体民主性”与“程序民主性”、授权机制的“效能”与“价值”等加强对“授权”的建构;同时,还要大力推进这几个方面的协调性发展,来保障“授权”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授权中的“实体民主性”与“程序民主性”双向共进
由于法国思想家卢梭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也即国家权力为人民所有,才使大众民主和精英民主理论真正解决了其内在的逻辑困境。无论是大众民主还是精英民主理论,都认为统治或治理应当通过选举方式,获得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才能够取得政治合法性执照;既然是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就必然要对这个多数担负起责任,因为他们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从表面上来看,民主政治似乎是通过周期性的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代理人,其实其背后溯源仍是民主政治的最终价值问题。只有把民主政治建构在人民主权这个价值平台上,逻辑上才是顺畅的,从而真正享有合法性的支持。民主选举毕竟只是人民主权实现的一种保障形式。
人民主权原则是实体民主的根本体现。要保证人民主权原则得以实现,就要通过一整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操作性民主程序,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与支持。在代议民主传统下,民众一般依据自主原则;通过平等、自由的投票方式,选择候选人,授其公权,代为行政;其实这个选举过程,就是民主程序的构建、运转与发挥效果的过程。如果没有民主程序,任何一个政府、政党、组织、官员或利益集团都可以凭借其各项资源优势操弄选举,强奸民意,破坏选举程序,使选举民主名存实亡。
美国政治学家熊彼特提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3](P395-396)很显然,这种制度性安排,就是通过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让参与程序的政治主体通过“授权”,享有公平与正义,确保实体民主得到真正落实。也就是说,通过“如何做”的程序规划,来落实“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可以说,没有实体民主制度,程序民主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与方向;反之,如果程序民主制度不健全,实体民主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与维护。“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需要相互促进,协同共进。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建构民主制度的价值目标,追求实体民主,落实主权在民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的价值追求。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有如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后的宪法、选举法也一直体现了这种精神。人民获得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国也迅速确立起了实体民主政治制度。中国选举民主一直偏重于实体民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与变迁,我们党和政府出台了大量实体性规范;同时,还颁布了不少具有程序意义的规范,尤其是选举民主的程序逐渐被党和政府重视起来。特别是在党内民主的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其规范有效,我们党制定和颁布了针对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一些程序规定,注重对党内民主的程序建设。只有通过规范的程序,才能使党内民主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广大党员权益得以具体落实,如果没有程序化的党内民主就一定不是制度化的民主。因此,极有可能产生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往往沦为具有人治色彩标签的民主。当前,程序民主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特别是在基层自治层面的选举民主发展,主要是从程序民主开始突破的,如基层“海选”、“直选”、“两票制”与“公推直选”等就是程序民主建设的典型代表,基层民众创造出各种选举方法,主要确保选举的公平正义、合法有效。
(二)授权中的“效能”与“价值”双重效能
在程序发展进程中,“效能”问题与“价值”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而且一直是诸多学者研究领域中关注的重点。程序的效能与价值是通过参与程序的各个主体的践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程序参与者根据需要,通过一系列程序的规定,认同之、接受之与践行之,促进其效能发挥,达到追求价值目的。通过达成的价值目标,再验证程序发挥的功效性;程序所发挥的功效性也可通过价值效能给予实际评价,可以说程序的效能是以通过程序所产生效果,强调的是程序的实效,即美国法学家萨默斯所称的“好结果效能”。显然,程序是追求良好结果的一种重要工具。
萨默斯曾在《对法律程序的评价与改进——关于“程序价值”的陈辩》(1974)一文中,提出了程序价值标准的观点。他指出,所谓程序的价值标准,是指在程序运行中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与程序运行产生的结果之间一般不存在根本的逻辑关系。程序价值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能够通过程序的内涵和运行过程体现出来;二是能够在程序的运作各个环节中体现出来;三是能够使人们更容易接受这种程序,乐意按程序办事,不论程序运行的最终结果如何。很显然,“程序价值”是与程序是否能够发挥效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程序运作过程中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则“程序价值”的判断往往会与其保持一致的和谐性。但是,“程序价值”也有可能与程序的结果效能之间发生冲突,当“程序价值”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相应的纠正机制和制裁手段对程序不当给予纠错。
(三)完善授权的各项程序与环节
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授权”这一环节始终处于最前沿。权力完整的运行方式应当是一个从最初形成、到实际运行再到最后回收的过程。在主权在民的今天,执政者掌握的公权是通过民众授权获得,接受民众监督并对其负责。权力运行前的民主,即权力产生时的民主,如民主选举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在我国的干部任用与选拔制度中,在考察、选举、选拔和任用等环节上能否充分体现出民主性,关键看授权程序。因此,要注意选拔提名程序、表决任用程序、考试考核程序等的改革与完善,在提名程序上,更加民主、平等;在提名范围上,应该扩大提名范围,透明提名依据,注重差额提名;当程序价值受到侵犯或漠视的时候,还要有程序纠错机制提供保障,通过纠正机制给予创新审核、补救或重新开启程序,纠错机制的目的是以权力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完善授权程序机制,还要注意和监督程序的无缝链接。在提名监督方面强化责任意识,在每一个过程、环节中,要保留原始真实的记录,以备今后的追查,积极发挥在程序监督方面的效应性,提升综合监督能力。
五、结 语
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内容与基础框架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众自治制度等构成。这些政治制度包括其运行机制、决策机制、参与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都离不开民主、科学和规范的运行程序。它们主要的效能发挥主要得益于科学、有序、规范与合理的民主程序运作。民主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只有依靠严格有序的程序,多数人的意志与少数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体现与保障;加强民主程序化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14](P17)充分表明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程序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能够沿着规范、科学、合理与正义的程序进行,那么,整个政治系统运动发展就会趋向于一种整体上的和谐美。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进行的,而民主选举(授权)形式是人民政治参与的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不论是何种民主形式与民主样态,企图绕过民主选举(授权)形式而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否则会丧失合法性的支持。程序进程中的“授权”是民主运作的前提。虽然主权在民,但绝大多数民众是无法亲自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具体权力,只能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代理人行使手中的权力。因此,授权制度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中始终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这是人们把是否真正享有选举权、是否真正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确保其选举权能够发挥效应和实现的缘由所在。在现代社会中,程序民主中的“授权”机制,成为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是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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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文苓]
The “Empowerment” Interpret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cy
Zhao Chengfei, Zhu Junru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Social Sciences,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36)
procedural democracy; authoriz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Empowerment” is the most critical part of a democratic process. The process of democracy is the process of “empowerment”. To keep the “Empowerment” running smoothly, we must rely on a series of principles of open procedures, extensive participation and fair competition and and so on to provide protection and suppor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o promote the “substantive democracy” and “procedural democracy”,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s well as the giving full play of the “effectiveness” and “value” of empowerment system, to provide it institutional support.
* 本文系浙江省规划重点项目“社会治理下的基层民主本土资源开发与聚合研究——以浙江为例”(项目号:16NDJC007Z)、杭州师范大学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基地项目(项目号:2015JD36)的阶段性成果。
赵宬斐,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教授;朱俊瑞,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院长、教授(浙江 杭州 3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