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家事诉讼程序
2016-02-04常艺
常 艺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浅析我国家事诉讼程序
常艺*1*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家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家事诉讼程序又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存在较大差异,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中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显然已经不能妥善解决我国纷繁复杂的家事诉讼的变化。许多学者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研究理论日益先进,在2012年召开的家事诉讼制度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讨会上,众多专家建议针对家事问题,理应建设起与之相对应的家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家事诉讼程序;现状
一、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现状
家事事件诉讼程序是指,在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所使用的程序,预防或者处理夫妻、亲子及亲属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用的程序手段,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讨论起家事事件诉讼程序,就不能不研究家事事件范围的界定,到底什么是家事事件,虽然在学界一直没有十分清晰的解释说明,但在有关家事诉讼程序的研究中,和家事事件程序密切有关的一个称谓就是大陆法系里的人事诉讼程序。
近几年来,法学专家们也逐渐认同家事事件的连带性、公益性和社会性,但在司法实务里,审判机关还是尚未把家事案件的特殊性理解到位,再加上我国有关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是空白的,造成此类案件的审理的审判和裁决出现很多不合理现象,这也使纠纷的解决不尽人意。应对总量持续增长的家事案件,为了便于满足家事案件当中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正确处理家庭中出现的分歧和冲突,提高家事案件的解决质量,我们国家应该借鉴日本、美国等成熟的司法经验,设置适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家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设置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从一方面看,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和家庭方方面面与社会、国家秩序的稳定休戚相关;从另一方面来看,家庭作为数量庞大的小单位,一旦细微之处出现大量病变和纠纷势必对整个大局的稳定都有巨大冲击,当然也对家庭中的成员有不利影响。所以,在大部分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继承关系施以正当干预,明确规定成年人成婚后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民法通则》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家事诉讼既然处理的是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那么受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也会使其所在的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化,需要有特定的法律对其进行重新组合和调整。通过设置家事诉讼程序规制身份关系上的纠纷,促进社会秩序的高度稳定和谐是家事诉讼程序的社会功能。
家和万事兴是中国传统社会长久以来的美好希冀,在很发达的西方国家有关家事审判的程序已经相当完善,而我国在此方面却是缺失的。尤其在近几年来,在婚姻继承的司法实务领域各种问题频出,纠纷多样化更加大了司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压力,有司法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案件年约占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数量较多而且不断增加,确有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满足家事调解审判实际需要、符合婚姻审判自身特点的家事诉讼程序。
家事案件纠纷持续呈现增加趋势,每年都有较上年更多的婚姻继承纷争上交至人民法院解决。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依旧参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理念去解决,很难发挥司法的效力,也无法达到家事案件审判的价值需求。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有专门化的诉讼程序,家事矛盾的解决涉及社会公益,维系家庭的基础是双方平等自愿的婚姻关系,故若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双方以及双方家人的利益,也关乎社会关系的和谐。
在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家事实体法,历史上在清代末和民国政府时期还有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就被忽视了,时至今日依然处在空白状态。用现行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去解决复杂的家庭关系不免片面,也无法真正追求客观真实的案情,给缓解当事人关系带来阻碍。
三、构建我国家事诉讼制度
通过分析家事事件的特殊性、比较研究外国先进家事诉讼程序以及家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以现有的条件我国既有历史上的单例家事诉讼传统,又有完备的外国成型资料做参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由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一部分的相关规定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单独一编设置,我国的宝岛台湾地区和德国都采用这类的立法条例。这样一来既有助于保证民事诉讼法的完整体系,又对婚姻继承这类家事事件有具体明确的规范,把两者的联系和差异无缝结合在了一起,又一方面看,中国从未有过家事诉讼立法的先河,独立章节操作上比较容易,只需要对现行的民诉法进行修改即可完成。
目前,我国尚未设置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接收审理家事事件案件的都是一般法院和普通非专业法官,但就社会发展现状来看,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情也较以往更为复杂多变,因此很有必要给递交上来的案件分门别类。设置专门的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去接待婚姻继承案件,这样一来不单能保障审理的专业化水准,也能使审理过程更公平公正使人信服,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在当今的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家庭矛盾的解决,小细节决定大局势,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不仅是家庭成员的利益所在,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在“以和为贵”的理念下也应该明确解决家庭问题不是追究夫妻、亲属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到底谁有理谁没理的目的,而是为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去化解当事人间的误会,恢复彼此的关系和感情。参考我国古代家族诉讼传统和国外先进家事诉讼程序完善我国的家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我国向法治国家迈进一大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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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巫若枝.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启示[J].法商研究,2010.
[3]刘武俊.建立家事诉讼制度志在必行[N].福建日报,2012.
*作者简介:常艺(1992-),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1;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9-0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