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的进步性
——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启示
2016-02-04马洋洋
马洋洋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浅析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的进步性
——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启示
马洋洋*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一直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在每个时期每个阶段由于社会的变化,其犯罪原因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如果能对一个时期的犯罪原因进行有效分析,那么对预防以及更好的打击犯罪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新派刑法理论的代表人物,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弗兰茨·冯·李斯特也认为,要想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斗争,首先要认识犯罪的原因。是故,在其预防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原因的探析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本文就将对其犯罪原因二元论理论进行评析,希望通过对其理论的研究来启发我们如何更好的预防现当代青少年犯罪问题。
关键词:弗兰茨·冯·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进步性;启发
一、浅论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论
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有这么一句话: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这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名言,也是人人皆知的观点——犯罪原因二元论。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创立者,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的观点。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
从上述论断可以看出,李斯特强调犯罪原因是由两个因素组成的,但是两个因素之间孰轻孰重是不一样的。李斯特认为,社会因素的作用也远远大于个人因素的影响。其实这样观点的产生与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有很大的关系,李斯特时期,社会学开始兴起,人们的眼界并不在仅仅局限在了个人身上。很多专家、学者也看到了背后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也有人甚至这样认为,社会环境就是犯罪的培养基。正是人们受环境影响,人们才会产生多种多样的行为。
二、二元论之进步性分析
其一,是理论创新性。在此之前,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绝对意志自由的的观点,另一方面,比利时学者凯特莱又提出“犯罪因一切社会关系所发生”的观点、而刑事人类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龙勃罗梭,主张“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原因的产生跟自然人本身有很大的关联、以及菲利提出的个人、自然和社会的犯罪原因三元论。李斯特继往开来,在前人的肩膀上继承与批判,结合时代特征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使犯罪原因理论更加科学化、体系化。
第二,李斯特对于犯罪原因进行的研究方式,也为后人提供了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他在谈及到自己对犯罪的研究方式是曾经提到:他认为,犯罪生物学是对个体的系统观察研究,而犯罪社会学则是对群体的系统观察研究,这两种方式显然是从两个不同角度而提出的,一个是针对自然人个体,一个是针对社会群体。但是如果想对一个事物做到准确的判断,应该全方位的去思考,不能仅仅从一个方面研究而得出结论,否则得出的结论也是片面的。因此李斯特建议将个体与群体有机的结合起来来研究犯罪原因,这也为以后研究犯罪学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犯罪原因二元论对当代预防犯罪的启示
通过对李斯特提出的犯罪原因二元论以及我国现当代青少年犯罪情况的研究,我认为,李斯特对于犯罪原因的分析是正确的,对研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犯罪产生的原因,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不仅跟个人因素有关,更多的是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所以要想更好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结合李斯特的二元论,不仅仅要注重青少年个人本人,更应该重视我们现当代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因此,从社会角度上讲,我建议一下几个观点:
(一)当代社会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李斯特曾经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可以看出社会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毋庸置疑是很大的,我们要运用良好的社会政策来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从而教育青少年,预防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不是单单依靠法律的制裁和威慑作用,我们需要的是更好的社会政策体系。国家和社会都需要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与法制环境,一个国家社会政策的好坏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国民的心理安全度。
(二)要重视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作用
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有时候比学校单纯的教育产生的作用更加明显,这是因为家长与孩子接触的时间最多,受影响也最大,有时候一言一行都可能产生对孩子影响,所以家长在平时生活中多注意在孩子面前的表率作用。不仅如此,家长也要注意教育方法,一味地追求结果是不对的,要多注重过程与方式。同时在生活和学习上要多关注孩子,加强思想上的引导善诱。青少年时期孩子叛逆心理比较强,因此要正确的引导和解决问题,不能采取强硬的态度或者手段,效果只能适得其反。同时平时要多关注孩子,切实防止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
(三)加强宣传法制教育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必然的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国家不仅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上重视起来,在法律的宣传环节也要重点把握。只有人人知法,懂法,才会创造一个人人守法的法制环境。在当今新时代和阶段,更应该将这项法制教育工程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并且创新方法,使普法效果最大化。普法不仅在社会中普法,更应将法律带到家庭与学校,从小抓起,让青少年从小就开始培养法制意识。
[参考文献]
[1]徐爱国.论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方法论上的转型[J].法学家,2006(3).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3.
[3][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
*作者简介:马洋洋(1991-),男,汉族,安徽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和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9-00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