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2-03钟扬飞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立法

钟扬飞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钟扬飞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节约整体司法资源、法官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作用,对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上存在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缺乏独立性,以及不合理的强制性适用条件等诸多立法上的缺陷,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严重偏低,导致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必须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采取取消一审终审的不合理规定、修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依附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修改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限制等相应的对策,才能使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立法

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的,为涉案金额较小的经济纠纷案件特别设定的审判程序。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而且其涉案标的额低于该省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受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对其依照一审终审的规定对其施行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这种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约有四分之三左右的民事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的规定,其占据了基层法院绝大多数的司法资源,假如对其全部甚至部分施行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即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大大促进民事诉讼总体审判效率的提高。[1]然而,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已经逐渐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当事人接受,施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却不是很理想。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小额诉讼程序施行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路径,以保证小额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得以真正实现。

一、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合理性

小额诉讼程序之所以能正式进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起到相应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其存在具有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节约整体司法资源

从整体司法资源的角度,由于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案件占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多数,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目前法院司法资源主要为小额诉讼案件所占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通过这种整体司法资源的节约,法院可以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其他对社会影响更大,对维护社会公正更为重要的案件上,从而从整体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大的作用。

(二)节省法官审理成本

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针对比较简单的小额诉讼,法官可以从比较繁琐的普通程序中摆脱出来,运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高效率地完成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于法官来说,对于涉案标的额相差巨大且案件复杂程度完全不同的案件,使用完全相同的普通程序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够使审理案件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同其标的额和复杂程度相匹配,从而大幅节约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成本。小额诉讼程序对法官审理成本的节省,会增加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接受的意愿,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

(三)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

对于当事人来说,采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的好处是其对诉讼成本的节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当事人不仅可以缴纳更少的诉讼费用,而且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和更简洁的审理程序中达到实现其诉权的目的。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由于相应诉讼涉及的标的额较小,且案件比较简单,因此其对诉讼成本更加敏感,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节省,可以大大增加其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意愿。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存在节约整体司法资源、法官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作用,但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小额诉讼程序施行后,全国基层法院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的选择比例,并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效果。根据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统计的数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总数的不到10%,大大低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乐观估计的30%左右的适用率。[2]这种极低的适用率不仅使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流于空谈,而且造成了对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通过对各地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现状的产生与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存在很大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立法者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成本节约。然而,这种一审终审的程序设计却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上诉权利。不仅增加了当事人担心小额诉讼程序过于简化造成错判的风险,也使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制度化的纠错机制。虽然再审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但其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纠错机制,其纠错的作用和能力都是非常有限的。[3]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增加了当事人对审判错误的担心,使很多符合条件的小额诉讼当事人不得不选择普通程序以规避错判的风险,从而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降低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比率。

(二)小额诉讼程序独立性的缺失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同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均为独立程序不同,其不具有程序上的独立性。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符合简易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在法定条件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事实上只是简易诉讼程序之下的一个子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立性的缺失,意味着在立法的过程中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较小和简易程序中的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没有进行严格的划分,从而难以真正体现出小额诉讼程序不同于简易程序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受限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困境,大大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能。

(三)不合理的强制性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在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即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强制性的适用条件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的金额标的为相关省级行政区上一年度年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虽然这一数额同人们一般意义上的小额理解大体相同,但并不意味着其符合所有人心目中小额的标准。这一强制性适用条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将超过这一上限的所有案件均排除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之外。[4]事实上,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很多超过此金额上限不多的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简单清楚的情况下仍然希望施行小额诉讼程序,而且对其施行小额诉讼程序也不违反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然而,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超过此上限的案件强制性地排除在外,进一步缩小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能。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对策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独立性缺失、强制性适用以及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等缺陷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过低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克服。

(一)取消一审终审的不合理规定

小额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但这并不等于为了提高效率可以牺牲当事人合法的上诉利益。而且事实上,这种对当事人上诉权的不合理剥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的低下,从而反过来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目的的达成。因此,应当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取消对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的不合理规定。当然,为了保证小额诉讼程序简便高效的特点,有必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上诉程序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将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的范围限定为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不包括事实认定错误。这既可以达到保持小额诉讼程序简便高效的目的,又可以解决现有程序不合理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高的问题。

(二)修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依附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的特点是其涉案标的金额不大,而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是案件事实简单清楚。很明显,在很多案件中,涉案标的金额不大与案件事实的简单清楚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依附于简易程序的子程序处理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使部分金额不大但是案件事实并不简单清楚的案件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降低。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依附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修改,建立真正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将涉案金额作为其最重要的适用条件,使小额诉讼程序真正名副其实,从而达到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的目的。

(三)修改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限制

现有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其适用条件强制性地确认为省级行政区上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从而使涉案金额高于这一标准的案件完全失去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能,降低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在现有金额限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放宽,使其可操作性更强,更能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便高效的特征。建议将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作为参考而不是强制性的标准,具体可以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最高往上浮动20%。即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限制为省级行政区上年平均工资的30-50%以下,金额上限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行规定。

四、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实现占基层法院受案数量绝大多数的小额诉讼案件的有效分流,从而达到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然而,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严重偏低,导致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必须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使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余咏.小额诉讼制度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5.

[2]蔡彦敏.以小见大:我国小额诉讼立法之透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3,31(3):122-128.

[3]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J].现代法学,2012(5):155-161.

[4]窦玉前.论小额诉讼的启动[J].学术交流,2014(12):64-68.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31-02

作者简介:钟扬飞(1964-),男,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猜你喜欢

民事诉讼法立法
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浅析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研究
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的思考
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上合组织区域反恐立法的正当性基础问题研究
破产管理人的立法现状探究
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影响
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