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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乡村合作组织兴亡及其启示
——以鄞县菫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为例

2016-02-03杭州天目外国语学校

浙江档案 2016年6期
关键词:运销入社贝母

吴 昌/杭州天目外国语学校

孙善根/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中国乡村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尝试中,创办合作社被认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并形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合作社运动。其中,位于宁波鄞县(今鄞州区)鄞江镇樟村(也称“章村”)的堇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以下简称“贝母合作社”)可谓闻名遐迩,它是上世纪30年代浙江省规模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据资料显示,1934年4月,绥远察哈尔考察团不远万里来到浙江考察农村建设,省建设厅就特别介绍他们去参观该社[1]。然学界对于该合作社鲜有论及,故本文拟就合作社相关情况进行探讨。

一、贝母合作社创办的背景

浙江鄞县合作事业兴起于上世纪20年代初,特别是1931年5月合作事业促进委员会成立后,发展较为迅速,仅半年间就有核准登记或未登记的合作组织9个,到1940年12月时达到272个[2]。贝母合作社的创办即是重要成就之一,它是在多种合力之下出现的。

首先是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贝母素有“浙八味”之称,是多年生草本植物,具有止咳化痰、清热散结之功,喜冷凉湿润环境,以排水良好、土层深厚、疏松、富含腐殖质的沙壤土种植为佳。恰鄞县特别是樟村溪流“两岸皆成沙质土壤之冲积地带,除栽桑外,其他农作物则不丰焉,惟于种植贝母特为适宜,因此该处遂成为浙贝之特产地矣”[3]。至民国已有200多年的种植历史,产量约占全国贝母总产量的70%,有万人种贝以此为生说[4]。因此,贝母在本地经济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这为合作社的出现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此外山水相连的鄞县乡民素有守望相助、邻里相帮的传统,这为合作社之应有精神,故提议创办合作社能在当时农村衰落背景下得到拥护。

其次是集中组织贩卖的传统。长期以来,各方围绕贝母销售问题进行了颇为激烈的角力。时人言,贝母产额和销路既定,“很容易引诱富商们来做这笔买卖,跟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买卖方式也有各种的变异”[5]。不管买卖方式如何,本地农产品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贝母产销与市场的关系日趋紧密。提高并稳定价格成为贝农的实际问题,而当时普遍的做法就是集中组织贩卖。如先后出现了“乾一牙行”“天一贝母行”“实益公司”“高通和贝母公司”等,但皆倒闭。结果仍由行商收集至宁波药行转卖,农民遭受种种欺骗与剥削,完全受市场供求影响[6],但“因受过去贩卖之历史关系,使一般农民皆有集中贩卖可以提高价值之观念”[7]。经过几十年的市场磨合,如何组织起来开拓市场成为贝农的共识。

合作社成立的直接原因是乡村经济的衰落,这也是当时中国乡村普遍存在的状况。开埠以来,西方势力的渗入不断瓦解着传统中国社会;进入20世纪,又因社会动荡、军阀混战、匪患骚扰等,乡村经济大受影响。一篇《樟村市面不景气》的新闻报道就说:“类年以来,因受不景气影响,以致市面一落千丈,商民已陷岌岌殆危状态,殊难支持原状,商店闭歇者时有所闻。”[8]而该地许多农民赖贝母为生,无不尽量繁殖,以广收入,致产量日增、供过于求,然而时局不安销路滞钝,以及贩商垄断和受西医和西药的影响,贝母价格趋降,“农村经济遂呈不安定之状态”[9]。因此,贝农皆有改良贩卖组织、节制生产及提高售价、改变乡村现状的迫切要求。

20世纪初,西方合作主义思想传入中国。面对贫弱的乡村,社会各界呼吁救济乡村,南京国民政府也迫切需要整合乡村,解决民生复兴经济,为其政治合法性赢得广大农民的支持,遂“组织农村救济委员会”,倡导和实施“救济农村”。在当局的积极介入下,一场乡村合作运动随之展开。而早在1922年,鄞县就成立了“宁波商民消费合作社”,1928年开始推行合作事业,合作社指导员均在县境各处从事调查经济状况,宣传合作事业,但进展缓慢[10]。1931年,鄞县合作事业促进委员会成立,合作事业渐兴,创办贝母合作社也自然而然地被提上了日程。

二、贝母合作社的成立及组织形态

1932年春,周渭载向省建设厅报告了贝母的有关事件及困境,建议设立“浙贝母专卖局”,而省厅并未同意,要求地方政府查复。宁波当局则担心这会引起新的纠纷,建议成立合作社。10月,樟村人郑嘉豪、周纬星、许有恒等人发起筹组“堇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以谋祛除商贩剥削,维持贝母价格”,“改善农村经济,谋桑梓之福利”[11]。地方当局在收到呈文后,欣然赞同并派员协办,遂在11月12日召集发起人大会,议决聘请当地热心人士70余人为筹备委员组织筹备委员会,负责进行一切事宜。1933年3月6日,贝母合作社在樟村文昌阁举行成立大会。与会人数众多,场面极其热闹。省建设厅、鄞当局、各机关团体、学校均派代表出席,有社员代表200余人,以及来宾旁观者,总计不下二三千人。晚7时,第一次社员代表会议举行,通过了社章,选举各种委员,讨论相关提案。这样,贝母合作社就在农村经济衰落的背景下诞生了。下面,我们看一看合作社章程和组织机构情况。

《鄞县堇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章程》共八章六十五条,包含总则、社员、社股、职员及会议、业务、盈余分配及损失分担、解散及清算及附则。根据规定,本社之组织为有限责任,合作社全称“鄞县堇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社址位于鄞县樟水镇文昌阁,系由乡民组织而成,定期100年,期满可经大会同意延长。目的是为适应现代之趋势特发起组织合作社,以自助互助之精神,通力合作之方法,研究种植,改善品质,提高贝母价格,打破商人购销垄断,提高乡民生活水平,发展农村经济。

合作社社员以鄞县第六、第七两区内乡民为限。凡是民国人民,不论性别,年满20岁,居住于本社区域内,有种植贝母者,且品性纯正,行为忠实,热心提倡合作事业者,均可参加合作社组织。但若有下列情事之一则不能申请为社员:“一、褫夺公权者;二、受破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三、禁治产者;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12]由此保持合作社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切实推进本地社会经发展。

合作社为乡民自愿组织,自应入社自愿,退社自愿。章程规定,请求入社者,须有社员二人以上介绍,经社务委员会同意,及社员大会出席社员过半数追认,同时应缴纳入社费小洋六角;对死亡社员之承继,如在该社员死亡后六个月内请求入社,得免除入社费,对于入社前之社内债务,应与旧社员负相当责任。合作社向社员收取入社费,一方面出于对入社人员资格的限制,一方面出于经费周转的考虑。就退社来说,为违背入社资格,死亡和主动出社,及被除名者。为了保持组织的稳定,对于出社章程规定不得无故退出,即使有正当理由,亦应提前三个半月提出正式请求,经社员大会出席社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能退社,其股份及股息、盈余,应在组织事业年度结算。自然,退社资金于年终结算是出于经费考虑。合作社经费来源中即有社员缴纳的股金。章程规定社员入社应缴纳第一期股金两元,其余八元,在年内缴足,并发给股票,社股不许转让、抵押和买卖,但社员死亡时,其继承人得继承其股份,但需先期履行入社手续[13]。按此计算,合作社社员拥有5000余人,应有1至5万经费,数目颇为可观,因此社员股金是否及时缴纳在某种程度上将影响合作社的运行。而在实际操作中,社员缴纳费和退社也并非如章程所说的那样顺利。

合作社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机构,采取委员制的管理模式。代表大会秉持合作社发展宗旨,按章程管理运行,由社员20人推行1代表,按各村社员人数为比例,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评判委员会,社务委员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设理事11人,候补理事5人,监事会设监事7人,候补监事3人,通称社务委员,由大会出席社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任职或罢免,任期各一年,可连选连任,各推主席一人,以理事会主席担任全社一切业务之职,主席不在可互推代理[14]。理事会因业务关系,设总务、指导、仓库、运销、检查五股,而总务股又分会计、文书、庶务三处[15]。各股股长皆由理事会常务委员兼任,各股办事员由理事会主席聘请,但须经理事会通过。大会各种委员,除理事会常务委员完全为有给职外,其余各种委员亦给相当酬劳金,各聘请办事员均由理事会规定薪金等级。合作社办事处,以章村本社为总办事处,并于宁波和鄞江桥设分办事处,但业务仍直隶于总办事处,以求办事系统和完整[16]。可见,基于社员之上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科层化的组织体系,提高了贝母合作社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化,也便于发挥单体的功能,对于各机构关系及经费开支等,均有相应规定,从而提高了整个组织的效率。

1934年9月,贝母合作社将委员制改为经理制,改聘应伯虞为本社经理,郑嘉豪、曾省三为副经理。经理以下分总务、调查、运销三股,会计主任下设簿记、出纳、审计三员。1935年,合作社组织又有变化。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中日战争,国民政府加快了经济统制的步伐,许多重要物资都在统制之列,贝母也难以例外。建设厅要求限期成立全省贝母合作社,而理由是“惟产户相率竞销,致生产过剩,为补救起见”,故进行扩充,“统筹管理运销,以期增加产户利益。”[17]贝母统制还得到蒋介石的复电认可,认为此法妥善,足以平衡产销供求。这样贝母合作社实际上就由独立的经济自治组织成为政府控制的一个经济组织了。

三、贝母合作社的业务内容及作用

贝母合作社成立后积极开展了业务工作,其具体实效也成为乡民对合作社认同和促进合作社及乡村发展的关键。据章程,合作社业务内容共13条,涉及贝母种植、加工、运销、价格、分配等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分设制造厂,统一征集、加工、晒燥和包装。据章程规定和业务需要,社员所产贝母均需鲜子交社集中加工,做成燥货,个人不得自行加工贩卖。县合作事业指导员和社务委员召集各社员讲述设厂集中制燥办法及利益,要求各社员遵循办理,并推选各村制燥厂主任及总主任,计共组设制造厂160余处,工人约千人,加工费每担为二元。针对境内情况,合作社采取分段集中的办法,以兼顾社员个体利益和合作社整体利益。在制燥期内,合作社设检查员车巡队等每日分赴各村巡视监查,将检查情况按日列表送社登记查核,而社务委员会亦均逐日前往各村督促工作。贝母晒燥后,由评判委员负责检查潮燥,评定优劣,并除去杂质而求品质之纯粹。后由雇工包装,包装麻袋印有合作社牌号和制造厂号数,每袋市秤二百斤。为便区别而利检查,珠贝及元宝贝分别包装并盖各字样。如此,当年6月便完成贝母90余万斤,足见合作社组织之高效率与专业化。

第二,谋求直销,融通资金,提高贝母收益,救济社员。成立合作社本在消除中间行商和专卖所之盘剥,然囿于资金不足,合作社未真正实现直销,更多只是与药行订约,向银行借贷资金。不过,由于合作社得到当局的支持,贝母品质提高,药行担保,资金较以前较易获得,减少了其他行商的盘剥,贝母价总体较以前要高。资金管理方面,合作社聘请专门人才充任会计,采用新式簿记。销售方面,合作社积极开拓销路,不仅销往省内,还销往川、粤、香港等处。为顾全社员之困难,合作社积极与银行联络,先后抵押贷款38万余元,按各社员贝母之数量分配,对确系穷苦社员,采取先立据告贷,融通部分资金给予使用,还设立购买部,直接贷社员以食粮与肥料,谋社员购买之利,颇受社员欢迎。合作社成绩确实可人,据显示,合作社成立当年第一批贝母即售出十六万斤,价格每百斤平均110元,共计六万余元,“是以在贝母之运销,实行共同贩卖之利益言之,则已经见有相当实效矣”[18]。

第三,限制生产,平衡供给。章程规定,社员贝母不得私自出售或赠与,社员间禁止互相买卖或赠与,贝母种子也不许卖与或赠与非社员。其意就在稳定贝母产量,平衡市场供给。作为药物,贝母价格弹性小,多则贱而少则贵。往年市场所需量最多不过60万斤,而合作社成立之后,年产已高达100万斤多。贝母生产出现过剩,价格日趋低落。而近年来贝母种植成本趋高,“若产量漫无限制,任其繁殖,则产量增加而销路如故,价格自必低落,结果反得不偿失,毫无裨益”。所以限制贝母种植为社员一致看法,该举措也确有成效,贝母价渐增,“每百斤递涨至七十余元”,高时达百余元,“农村经济受益匪浅”[19]。最终合作社“每年营业总额不下百万元,堪为吾国合作社之巨擘矣”[20]。可见,合作社在市场参与中是有建树的。

第四,改良品种,优化存贮,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关乎病者健康,关系着商品的价格和声誉,往往决定着市场参与者的兴衰。过去的贩商“只图利益而不顾道德,时将劣货掺入良货,良莠不分,品极不明,因此在市场之信誉不著。”[21]合作社成立后积极纠正劣习,改良贝母品质,颇受市场欢迎,故价格较好,销路亦好而广。就改良方法看,一方面,合作社开辟实验区,聘请技术人才从事试验及研究,并随时向农民宣传,指导改良;另一方面,筹设制药厂一所,利用科学方法,以最新式蒸汽烘焙,使品质趋于纯净。此外,合作社也发现“现均储藏于暂时租借之堆栈中,大都均未适于储藏贝母,一经日久,时有发现虫蚀及溃烂变质等现象,往往使佳品变成劣货”,非常可惜[22]。为此,合作社即谋求建新式仓库一所,专为贝母储藏之用,以科学方法管理。

第五,合作社还积极推行民众教育,力图在推进合作事业的同时振兴乡村。尽管合作社成立之初,农民入社踊跃,但仍有部分社员违反社规,“对于合作之意义,大抵一知半解,未能底明了”,一遇危机便心有动摇,且仍有近十分之二的贝农未入社[23]。在合作社层面,各村领袖颇为热心,积极宣传,扩充社区内教育,筹设乡村农众教育馆,随时往各村举行轮回讲演等。在政府层面,当局积极履行政府职责。省教育厅研究制定相关教育政策,要求境内各中小学校每周讲授合作事业。当局还派员指导合作社,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合作研究会、合作讲演会,设立合作夜校若干所。起初,贝农也确实感受到了实际利益,对教育活动也颇感兴趣,故“各村农民沿能团结一致”,“一般农民认为合作社是救星,热烈地拥护着”,“对于心存破坏合作,私行运销的产户与贩子”,痛心疾首,多方采取防治措施[24]。

显然,合作社的成立为本地社会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一时合作社名声大噪,时人称“其规模之宏大,恐为我国已成立之合作社所罕能颉颃者”[25]。但好景不长,进入1935年,合作社就危机四伏,各种矛盾与纠纷不断。到次年6月,该社实际上处于停顿状态,至当年7月宣告瓦解。

四、贝母合作社解散之原因

轰动一时的堇江贝母运销合作社从成立到瓦解不过三四年时间,正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究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直接的原因在于上海市国药业公会垄断压价,借故作祟,使贝母合作社与各埠药商交易中断。市场是贝母业兴衰之关键,贝母运销合作社顾名思义是以销售作为该社的主要业务。合作社成立后多方联络,努力开拓市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开拓当时中国最大的药业市场——上海时,却遭遇了强大的障碍。尽管期间,省建设厅和地方当局均派人前往上海,请宁波旅沪同乡会等居间调解,各方一度也于1934年10月达成协议,终因囿于既得利益的上海市国药业公会不肯退让而破裂。1935年该社收购的100余万斤贝母仅销出三分之一,致使合作社难以为继。

第二,政府的不断介入使得合作社失去了独立性,乃至进退失据。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合作事业具有明显的“国家化”趋向,贝母合作社既在政府的促成下成立,后又在政府的指导下将委员制改为经理制,而政府的介入也是合作社瓦解的重要原因。以政府为背景的省地方银行予以合作社贷款,但却控制账目,政府的合作指导员则做了合作社的副经理,实际上控制了合作社[26]。1935年,在当局授意下,合作社被扩充为浙江贝母运销合作社,强行将其纳入到省厅管理之下。时人感叹道:“银行资本是怎样在统制着农村经济,建设厅是怎样利用银行资本去操纵合作社了!”[27]本应是合作社主体的社员完全被排除在组织之外。政府的“统制”也没有统到底,如在事关合作社生命的贝母销售方面,政府就无所作为,任由贝母在市场上沉浮,以致兵败上海滩,在此背景下更是任由合作社自行瓦解[28]。

第三,合作社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无非是以一种形式的“垄断”取代原有的“垄断”。从合作社成立至瓦解,资金一直是大问题。期间当局运用现代金融手段以对乡村投入资金,并设法筹办农民银行和借贷所,但用于贝母的资金只是杯水车薪,而鄞县农民银行至1936年8月才设立。而合作社对贫苦社员的救济不仅为数甚少,且手续繁琐,名义上是办理运销、货款均分,实际上却是定价收买,产户收入每年都在减少,还分批给付,“因此产户对于合作社的信仰,一天不如一天了”[29]。这样,原来视合作社为救星的贝农开始失望、不满,乃至怨声载道。从现实角度看,合作社采取的统销统购政策就是垄断,在经济困顿之下社员不得不违反章程,贝农私运、偷运事件不断发生,与合作社的纠纷乃至冲突不断。而合作社的对策竟是借助警察武力相向,以致暴力事件多有发生。此外,合作社内部一些人员贪污腐败、内外勾结、挪用资金等,更进一步瓦解着合作社。

总之,作为由乡民组织而成的新兴经济组织的贝母合作社,以自助互助为精神,形成贝母种植、生产、销售及贷款等多方面的业务内容,一度使贝农摆脱困境,并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但政府的强势介入,合作社并不能完全或真正实现其宗旨,逐渐背离了自愿、民主、独立、平等的基本原则,而终归于瓦解。这是当时各地迅速发展起来的合作社所面临的共同困境。有学者指出,国民党所极力倡导并推行的合作运动,是以政治强制手段推进而实现的,是一条畸形化的发展道路,极度削弱了运动的经济功效,使复兴农村经济的目标变得遥不可及[30]。显然,失去中国农村社会构成主体农民的支持,合作运动已成为无本之木。

注释与参考文献:

[1][5][6][28][29]林风.浙江贝母合作社之过去与现在[J],东方杂志,1935(32)14:13、13、14、14、14.

[2][4]汪金平、庞晓波.从“扁担供销”迈向转型升级的“立体供销”[J].鄞州文史,2015(2):81-82、81.

[3][9][14][15][16][18][21][22][23][25]宁波市鄞州区档案馆.堇江贝母运销合作社概况[A]//.近代鄞县史料辑录,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41-42、42、42、43、43、44、44-45、44-45、46、41.

[7]叶牧.鄞县章村之贝母[J].浙江省建设月刊,1933(7)4:16.

[8]樟村市面不景气[N].宁波民国日报,1928-8-6.

[10][11][19][20]宁波市鄞州区档案馆.20年代末30年代初鄞县建设概况[A]//.近代鄞县史料辑录,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303、306、304、304.

[12][13]鄞县堇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章程[J].浙江省建设月刊,1934(8)2:6、9.

[17][24]浙贝母合作社借款四十万[N].东南日报,1935-5-10.

[26]浙建设厅限期成立全省贝母合作社[N].杭州东南日报,1935-5-22.

[27]国药业反对贝母声中甬同乡会转函疏解[N].申报,1934-9-12.

[30]李玉敏.国民党乡村整合失败原因探析——以合作运动为视角[J].青海社会科学,2006(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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