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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及其立法建构

2016-02-03崔立华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监事公司法

崔立华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4



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及其立法建构

崔立华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104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促进公司利益平衡发展,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领导阶层人员工作责任的有效机制,因此本文就针对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及其立法构建进行探究,以促进公司发展。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立法构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发展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对公司的发展十分有利,因此积极探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及其立法构建十分重要。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是公司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更加平衡。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是常有的事。公司中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及效益管理有很大的决定权利,小股东只能够屈服于大股东的决策之下,此外公司的大股东还可能利用其拥有的权利损害公司的权益及其他股东的权益而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若不对公司大股东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则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极大的侵害。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是限制公司大股东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坏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有利武器。第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优化公司的治理。股东派生诉讼机制的是基于保护公司利益基础之上的,赋予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因此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受到股东的监管,公司的治理也会更加公正合理。第三,积极阻止侵权行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对董事、监事及各个领导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的一系列侵权行为,股东有权利提出诉讼,因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侵权行为的监督者,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其还能够及时阻止,维护公司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构建

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通过监督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各个监事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及责任,以保护公司利益为最终目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其对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新“公司法”虽然根据目前社会公司管理与经营制度进行了很大的改进,但其仍然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新“公司法”规定的原告资格太过于简单,而对于原告资格的审核又过于严苛。新“公司法”中规定原告主体要至少持有公司的百分之一的股份,且达到一定的时间才有原告主体的资格。然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中小股份公司大多存在股份分散,持有率低的情况。再加之原告主体的资格审核还要求持股有一定的时间,然而根据实际调查显示,我国的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时间都十分短暂,由于对原告主体资格审核的过于严苛,我国上市公司中大概有一半的股东不具备派生诉讼的权利。其次,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规定中,股东发生派生诉讼请求是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较高职权的领导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规定而损坏公司利益的情况之下,然而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都不能够完全约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领导人的工作状态及责任。公司规定对董事等人的工作责任限制是基于董事本身的工作道德之上的;而通过法律法规对董事等人的工作状态及责任进行强制性约束也只能尽可能的最大化利用其职业技能,优化公司及其委托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实施的约束条件极多,再加之对激励股东主动提出派生诉讼的机制缺乏,根据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股东发生派生诉讼应该更多的考虑对公司权益的影响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然而新的“公司法”中显然没有对股东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及社会经济提升的派生诉讼激励机制,再加之“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期环节设置不够科学,股东提出派生诉讼请求的条件较为苛刻,因此目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十分不完善。

本文针对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机制中量中最常见的情况进行分析,以帮助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更加完善的立法构建。股东在提出书面诉讼请求之后,公司怠慢或拒绝股东的诉讼请求,在收到诉讼请求的三十日之内,未提出诉讼请求或者由于诉讼事件影响较大,因为诉讼时间的推迟而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坏时,公司可以越过董事、监事,直接提出诉讼。在该项规定中,存在两条不科学的条令。首先是三十日的时间限制,三十天的时间内,侵权股东可以相互串通导致保护公司利益的诉讼求情不成立;其次,对于对公司利益有紧急危害的情况的规定太过于含糊,这使得股东派生诉讼中这类情况的可操作性很低,因此,对于股东提出诉讼请求而公司董事及监事拒绝的情况,相关的立法应该更加科学严谨。

三、结语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公司经济效益的发展与股东利益的平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及其立法构建,以帮助我国公司及社会经济获得更好的发展。

[1]马永梅.股东派生诉讼的理性选择及其制度建构[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1):67-70,74.

[2]周静.股东派生诉讼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3]董翠.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理论解读与制度建构[D].黑龙江大学,2010.

D922.291.91

A

2095-4379-(2016)21-0221-01

崔立华(1975-),女,山东滨州人,硕士,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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