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少数民族普法问题研究
——以伊犁州哈萨克族为例*
2016-07-22张世超马召伟班学超
张世超 马召伟 班学超 康 娜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北疆少数民族普法问题研究
——以伊犁州哈萨克族为例*
张世超马召伟班学超康娜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阿拉尔843300
普法工作做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工具一直以来都在各地政府的重视下不断进步。从“一五”到“六五”的三十年普法工作历程中,我们能够明显的看到普法工作为社会法制化建设带来的成效。本次研究以新疆整体普法工作为背景,结合新疆哈萨克族风俗和特点,找出针对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哈族同胞的法律意识,为地区稳定做出一定贡献。
普法;哈萨克族;法制建设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位于祖国西北边陲,因为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一直是新疆经济发展的前沿。该地区又因为接壤哈萨克斯坦,也是国家对外交流的窗口。因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发展与稳定对新疆整体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对该地区的普法工作也显得非常重要。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国内哈萨克族普法方面的研究非常少,而哈萨克族在北疆分布广泛,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由此看来,对于哈萨克族地区普法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基本情况介绍及现状分析
哈萨克族作为新疆第二大民族,共有110多万人,其中有107.1万人分布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包括塔城、阿勒泰这两个地区和10个伊犁直属县市。该自治州地处天山山脉,水源丰富,土地平坦肥沃,并且分布了众多草场。哈萨克族群众依托丰富的草场资源,开展游牧养殖活动。笔者对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多地进行实地走访,并且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出了政府在六五普法期间的成果,也发现了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要开展好普法工作,一定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充分了解当地的风俗民情,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工作。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笔者将就收集到的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在“六五”普法中的数据做以下分析。
表1 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各地区主要民族人口数量
哈萨克族作为新疆第二大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集中化程度较高,主要分布在北疆。北疆地区的哈萨克族人口占全疆哈萨克族总人口的94.27%,其中以伊犁州直属县市最为集中,占全疆哈萨克族总人口的36.76%,占本地人口的22.88%。此外,阿勒泰地区和塔城地区的哈萨克族人口占全疆哈萨克族总人口的比例也都在17%以上,占本地人口的比例分别是49.31%和24.63%。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北疆特别是包括伊犁直属县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新疆哈萨克族群众的主要生活地,研究哈萨克族普法也注定需要从这三个地区入手。
根据多地走访和调查,笔者汇总归纳出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三地区中具有代表性的县市的人均普法经费水平。其中伊犁直属县市人均普法经费平均数值约为0.7元,阿勒泰地区人均普法经费平均数值约为0.9元,而塔城地区各县市人均普法经费平均数值约达到2元。通过整理走访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各地区的县市所收集到的的人均普法经费数据可以看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区在人均普法经费上存在着明显差距,各地区对普法的投入力度不同,普法单位及领导对普法重视程度也有差异。
通过对伊犁三个地区普法工作材料总结的调查和研究,笔者将各地区各县市的普法形式按照开展活动场次和受众人群的数据进行统计,得出主要几大类普法形式在普法活动中的运用比例。其中张贴标语、展板,发放传单类的单向式普法形式是最普遍的,占到各类形式比例的47%,通过专家开展进行的法制讲座也占到了近30%,而利用法制文艺演出方式、多媒体手段进行普法和对特殊地区进行巡回流动普法的比例仅占到10%左右。这些数据使我们对现阶段各地普法单位的普法工作形式有一个基本的掌握。
二、北疆哈萨克族普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普法工作机制不健全
在普法工作机制建设上,很多普法专职办公室与司法局法律宣传办看起来是两套系统,实则人员构成是一样的,这就导致在普法工作缺乏配合、协助与指导,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普法工作点多面广任务量大,但普法相关单位的专职普法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精力有限,难以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难免有的时候顾此失彼。例如,在内容上多为比较空洞宽泛的文件,在制度上缺乏对普法主体责任的明确规定。而这些导致了各单位在进行必要普法工作时积极性不足的现象,制约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公职人员法制实践能力不足,普法重视程度不高
各行政执法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在工作中没有明确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少数部门和单位以法律为依据、规范化管理所必须的各项制度还不够充实和完善,没有重点的去关注和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问题。有些单位在学法用法、法制实践上下功夫不够,虽然工作也在做,但是没有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不配套,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在法制教育方面,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重经济轻法制的思想还时有表现。部分地区只满足于召开一次普法会议、制定一个普法计划、举办一次法律讲座、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整理一遍普法档案,使普法工作流于形式。有些单位普法信息联络员更换太频繁,个别普法成员单位甚至没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普法工作,普法档案资料欠缺。
(三)普法工作的创新不够,形式单一
普法方式较为单调,不够新颖,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创新不够。大部分单位仍以传统的宣传手段为主,宣传形式单一、方法单调,印发的普法宣传资料趣味性、可读性不强。传统的法制宣传形式在群众中所产生的影响较弱,距当前维护稳定形势任务要求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针对重症人群对症下药方面办法仍显不多。
(四)农牧区普法困难多,阻碍大
对农牧区的法制宣传工作的开展不到位。首先,农牧民群众居住较为分散难以集中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外出打工的牧民越来越多,加之各大草场之间的距离较远没有相对固定的宣传场所,而且专业普法人员的短缺也使得法制宣传的效果不显著。其次是时间安排困难,牧民的居住地在每年的春秋两季都会根据草场的变化进行迁移,因而在宣传时间上难以进行统一安排。最后是内容难理解。因哈萨克族农牧民人口较多,受教育水平较低,对普法工作重要性认知不足,宣传难度较大。
三、哈萨克族普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创新普法形式,营造法制宣传氛围
第一,应进一步对宣传教育形式进行创新。利用现代多媒体平台扩大普法宣传的影响,开展“法治宣传微电影”的创作和评比活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做好“微普法”。同时,要丰富和完善普法活动内容,要能够善于运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来增强普法教育的趣味性和渗透性,提高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增加其影响力。政府网站可以通过设立“普法”专栏的形式将法治宣传工作更加立体、生动的展现在群众眼前。第二,进一步营造法制宣传氛围,加强城镇、乡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同时,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依托居民学校、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等平台,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为群众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二)健全普法工作机制,明确责任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普法工作在机制建构上需要注意一下两个方面。第一,完善好领导机制,加强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府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各地市各执法主体和普法部门单位的检查考核力度,完善督办、责任追究等相关普法配套制度,以保证各部门、单位的普法职责的履行。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在地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和绩效考核中的考核权重,使各部门、单位更加重视法治宣传工作。
第二,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普法经费纳入财政常态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及时调整。继续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和普法投入,充实完善县、乡、村三级法制宣传员队伍,利用经费支持培养出一批能适应依法治理新形势的“学法、用法带头人”,确保“七五”普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局。
(三)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促进普法平衡发展
应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抓好领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法制学习,努力提高各个层次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引导干部职工群众依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根据领导干部工作特点,在落实自学计划的基础上,增强考试考核的针对性,强化对考试考核结果的使用。使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另外,针对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可以在乡镇街道组织成立普法工作室,对乡镇街道组织中的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制培训,提高普法工作室等基层组织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进一步深化法治乡村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显著,促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发展。
(四)因地制宜,抓好农牧民及信教群众普法
结合北疆多县地处偏远、地域广阔、边境线狭长,农牧民众多、居住分散、车辆无法进入的特点,积极创新农牧民法制教育宣传模式。安排乡镇普法骨干在田间地头为农民普法,在群众节日集会上、牧民的帐篷边灵活机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毡房夜校”、“巡回法庭”、“炕头课堂”、“流动演出”、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
针对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实行分类指导,加强重点人群专题宣传。进一步加大《宗教事务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信教群众进一步掌握并正确理解和自觉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纠正各族信教群众中存在的一些错误观点和模糊意识。
四、结语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作为新疆经济发展的前沿和国家对外交流的窗口,其法制化建设情况对新疆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北疆哈萨克族普法工作要依据自身的特点,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升普法主体自身能力强化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开展普法宣传所得到的效果而不是以工作量做为普法工作的评价标准。普法是一项具有实时性的工作任务,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工作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是普法宣传工作取得成效的要义。
[1]刘颖丽.我国现阶段普法教育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07.
[2]钱龙超.我国普法现状综述[J].法制博览,2014.
D633
A
2095-4379-(2016)21-0031-02
张世超(1993-),男,新疆塔城人,本科,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班学超(1995-),女,内蒙古锡林郭勒人,本科,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康娜(1993-),女,山西临汾人,本科,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通讯作者:马召伟,男,新疆人,经济法硕士,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张世超: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20141075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