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损规则与有过失的关系
2016-02-03张含笑郭雅洁
张含笑 郭雅洁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减损规则与有过失的关系
张含笑郭雅洁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减损规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一项重要的规则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社会资源的滥用和浪费。该项规则的设立具有深刻的意义,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其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本文中笔者通过将减损规则与有过失进行比较,以促进减损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减损规则;与有过失
一、减损规则与与有过失的关系
德国法规定了受害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损,其法律后果是根据过错程度大小来分配责任和赔偿范围。这一规定与减损规则的内容存在差别。
(一)减损规则与与有过失的区别
1.区分助成违约之与有过失与减损规则
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应当严格区分助成违约之与有过失与英美法系违反减轻损害不真正义务的关系。
在英美法系,即使违约一方对违约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仍不能以此而主张抗辩,只要违反合同义务这一客观事实存在,便产生因违约是损害赔偿义务,不用考虑违约方之过错。因此,受害方即使助成违约,在合同法领域认为一般不适用共同过错。然而在不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行为先后顺序的与有过失制度中,假设债权人行为在债务人违约前就存在过失,仍然适用与有过失限制赔偿。
因此,英美法上的减损规则在适用前提上是区别于助成违约之与有过失制度的,要求必须先存在加害人违约。
2.规则要件不同
受害方违反减损规则,与有过失不同的是,并非以受害方有责地违反了他的“减轻损害义务”为前提要件。①而在与有过失的一般情形中,在判定债权人存在过错的标准与判定债务人过错的标准相同,将债务人未采取减损措施视为债务人存在过错。
3.适用的效果不同
减损规则之法律后果适用倘若债权人可通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这一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完全排除,法院在判定最终债权人可获损害赔偿数额时,不依赖于债权人是否提出减免损害赔偿的主张,也无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之原因力衡量。②而法院在确立与有过失中的损害赔偿时,是依据双方的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双方过错来分担责任承担和赔偿份额,衡量双方行为是达到何种程度的盖然性致损害发生。盖然性的大小决定了对损害承担的责任程度,双方行为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不予考虑。③
依据与有过失的规定,必须首先考虑双方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可避免或减轻损害的部分不能从总的损害中划分出,继而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衡量确定承担份额。④
(二)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减损规则与与有过失的关系
1.我国合同法领域的与有过失规则
我国《合同法》上没有规定与有过失规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⑤为了弥补合同法的漏洞,对与有过失规则做出了规定。
2.与有过失规则适用之争议
我国合同法上是否承认与有过失规则,学界存在争议。
韩世院认为,“与有过失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论是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而且,对基于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基于缔约上的过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得适用”。⑥
李永军则持否定意见,中国合同法以“不可预见理论”和“损害发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对违约方损害赔偿予以限制,并无所谓过失相抵规则。⑦
梁慧星指出,“中国合同法以减损规则和不可预见规则,协调违约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足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且因减损规则和不可预见规则,采取客观化判断方法,回避了判断主观过失的困难,具有方便操作的优点,易于使法院判断实现这一立法目的”。⑧
二、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并未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与有过失制度,仅在个别案例中适用相关规则。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到与有过失规则与减损规则的差别,准确运用相应的法律规则处理案件,促进减损规则的适用。
[参考文献]
[1]Caemmerer/Schlechtriem/Stoll.Kommentar zum Einheitlichen UN-Kaufrecht,3.Aufl,Munchen,2000.77.
[2]Vgl.Caemmerer,Schlechtriem,Stoll.Kommentar zum Einheitlichen UN-Kaufrecht,3.Aufl,Munchen.2000,Art.77,Rn.1,12;Enderlein/Maskon/Strohbach,Internationales Kfrecht,Zurich 2012,Art.77,Rn5;Jan Heilman,Mangelgewahrleistung im UN-Kaufrecht,Berlin,1994:617.
[3]Erman,Grunewald.13.Aufl.Koln,2011.
[4]MunchKomm,Oetker.6.Aufl.,Munchen,2012.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4.
[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40.
[7]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42-657.
[8]梁慧星.中国合同法:是否承认过失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条解除)[J].法释,2012.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68-01
作者简介:张含笑,女,吉林通化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郭雅洁,女,河北沧州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