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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

2016-02-03温碧莹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温碧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

温碧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运用经济思维分析刑法,为刑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法学思维与经济思维以及对犯罪构成和因果关系两方面问题利用经济思维进行扩充性分析,从侧面解读刑法,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解决犯罪,以实现刑法的成本减少,效益增大,使法律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关键词:经济思维;法学思维;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社会发展迅速,各种学科之间的相互融合,对于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是必不可少的。而在社会科学的主要领域里,彼此交流最成功的两门学科,无疑是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经济学彼此的融合称为法律经济学。通过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使学者们对于现实社会的法律问题进行适当反思,以便于更好的促进在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国。

一、法学思维与经济思维之比较分析

(一)法学思维之分析

法学的所有问题基本都是围绕正义去加以分析和阐述。古往今来,无论中外,正义似乎都是法学思维的指导核心。正义是一个抽象又富有神秘感的词语,正义的真正含义一直是法学家、哲学家争议的的焦点。其实正义的含义无非是为大众所能接受的观点,是法官,争讼双方,群众所能接受的观点,大众认可的观点即为正义的依据。

(二)经济思维之分析

经济分析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效率。效率的含义就是通过个人的取舍,去追求最大利益。厂商追求最高利润最大,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借由效率的概念,可以评估群体活动的利弊,也可评估和处理群体活动的所引发的争端,这种分析方法其实和法学论点并不冲突。

(三)法学思维与经济思维之比较分析

正义是处理人际关系,效率则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表面看,似乎这两者似乎毫无关系,事实上我们可以通过归纳总结出两者的共同点,从而使两个概念彼此交流融合。第一,正义与效率事实上都是一种价值衡量工具。正义是法学学者所引用在法律问题上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效率则是经济学者所引用在经济问题上衡量价值的尺度;第二,正义的实质则是处理权利的配置,即处于不同位置上的人该有什么权利。比如说消费者和厂商之间,所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效率其实也会处理权利的问题,比如赋予员工怎样的权利,怎样的劳务关系会使公司的经营更为理想化。所以正义与效率实则存在许多共通点,这也算是我们利用经济分析法律的关键所在。

二、经济思维下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问题分析时必不可少的分析步骤。根据我国刑法的精神,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必须是触犯法律所规定的。即必须是有违法的事实存在。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二)经济思维下的犯罪构成

我们其实从上述犯罪构成的基本特点我们可以总结出来一个公式那就是犯罪构成=违法+危害性。那如果我们采用经济学的思维,此时我们可以把公式改为犯罪构成=违法+危害性=均衡1+均衡2=支持条件1+支持条件2。在一个社会里,违法和危害性这两个概念我们都可以看做是两个均衡的状态。既然是均衡状态,那就要有相应的支持条件。日新月异,法律是不断修正完善的。那么此时支持条件1就会随着法律的修正而发生变化。比如因为《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以往不构成犯罪的作弊行为在法律修正后,就符合了支持条件1。我们再来看支持条件2,举个例子,在新中国刚建国的时候,物质条件与经济发展远远跟不上。在当时偷20块钱和现在偷20块钱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显然是不同的。显然此时支持条件2也是不同的。所以支持条件1和支持条件2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

那么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的这两个概念时,不如借用经济分析工具——时间轴来加以分析。社会的发展就对应时间轴中每一个时间点,处理已经发生过的事,看似是对过去做一个交代,其实不然,最好我们也着眼于未来。在外国学者的著作中经常提到一个词——诱因(incentives)我们现在所做的事情最好可以在未来诱发出一个好的行为。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法律问题时,最好能从长期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才是经得起考验,长期发挥作用的法律。

三、经济思维下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事实性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指导下,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由于没有从价值层面上研究法律因果关系,因而使因果关系理论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等这样一些哲学问题的争论上,造成了相当的混乱。

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我们不如利用经济思维去扩充性分析,以提供一些新见解,以便于更好的解决问题。我们可以从成本效益着手去分析,对于一些界定明显的,具体的因果关系,我们值得肯定与支持;对于那些界限宽泛,不确定的,模糊的因果关系我们应该有所保留。比如说,因为飞机误点,而导致不能入住甲旅馆,从而选择乙旅馆,但正好乙旅馆当晚失火,造成受害人被烧成重伤。虽然飞机误点与被烧成重伤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此时的关联过于间接。此时我们不宜追究此层的因果关系。这是从成本效益来讲,我们要节约刑法的成本,提高效益,从而实现法律资源更加有效的配置。

[参考文献]

[1]熊秉元.法学和经济学里的基准点[J].法令月刊,2007.

[2]熊秉元.走进法律经济学:第三章:罪与罚—解读刑法[J].法令月刊,2007.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46-01

作者简介:温碧莹(1996-),女,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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