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的界定与辨析
2016-02-03刘雪婷
刘雪婷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的界定与辨析
刘雪婷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作为两个对立的方面,不仅在医学领域上是探讨热点,在法律界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领域更是近几年讨论热点。二者的内涵特征历来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而对于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的辨析,则有利于我们日后解决过度医疗难题提供解决思路。
关键词:过度医疗;适度医疗;内涵特征
一、过度医疗的内涵特征
由于过度医疗概念的提出只是一个相对于适度医疗的概念,对于过度医疗概念的定义,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并对此提出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医学领域方面对于过度医疗内涵的界定,有学者认为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如果医生采用的诊疗措施、医疗行为或过程超出了控制或治疗疾病本身的需要,即为过度医疗。也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有两点必要条件:一是过度医疗应该是已完成的行为,未完成的诊疗计划等预想治疗措施不能涵盖在过度医疗之中;二是所谓“过度”一定是指“不必要的检查”,是一种资源和费用上的浪费,而不一定要对身体产生伤害结果。而我们从法律角度出发,一般学者将过度医疗归为侵权视角。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对患者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的超出患者诊疗需要的手段,从而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法学角度的分析,大多数学者都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过度医疗的主要目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前述中法学视角对过度医疗目的的理解。笔者认为过度医疗与防御性医疗有重合之处,而防御性医疗包括积极防御性医疗和消极防御性医疗,其中积极防御性医疗行为指医务人员是指医务人员为了降低医疗风险和减少医疗诉讼而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采用的防范性医疗措施,这应该也是过度医疗的原因之一。而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其行为结果必然是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或经济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二、适度医疗的内涵特征
关于适度医疗的内涵与特征,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日本学者将此定义为优质医疗,学者以变量的方式确定何为适度医疗——效益、风险以及医疗服务的质量为衡量工具。美国学者Naylor C.D对适度医疗的定义受到学界的多数学者认可,Naylor C.D对适度医疗同样提出三个变量,其构成要素为优质、便捷、可承受性,由此来衡量该医疗成果是否为适度医疗。我国学者对适度医疗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将适度医疗的构成要素理解为:安全、便捷、有效、耗费少;也有学者认为所谓适度医疗等同于优质化医疗。虽然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学者对适度医疗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从实质看是一样的几个构成要素:便捷、安全、有效、低耗费。
适度医疗的这个“适度”因人而异,不同人不同的环境下衡量适度医疗的情况不同。对于适度医疗的四个构成要素,无论是最先进创新的技术还是普通技术手段,一定是安全、有效的。而另外两个要素:便捷和低耗费便因人因物而异。选择国产的还是进口的、选择一次根治还是保守缓慢治疗,对于腰缠万贯的富人和工薪阶层的普通人来说对适度医疗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当然,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族的人对适度医疗的要求是不同的。不仅如此,不同科学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适度医疗的要求不同,不同文化水平和不同职业的人群对适度医疗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在实际医疗实践中。面对多复杂、风险高、难度大的临床医疗,以上理论界认定的适度医疗的标准很难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同一而论。并且,不同个体身体情况及不同地区医疗水平甚至不同诊疗机构的诊疗水平等多种因素介入的差异性使医务人员很难用同一标准衡量适度医疗的实用性。在实践中,若单一使用理论界对适度医疗制定的标准使用一刀切的方式对适度医疗进行认定,那么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言进行诊疗活动时一定会畏首畏尾、缩手缩脚的不敢放手诊治病患,这样不仅会影响医务人员的心情及诊疗速度,更会耽误病患的病情,造成对医疗资源及医务人员的浪费,加重医患纠纷。到时,也许会因为出于秉承适度医疗的目的,最后适得其反,造成过度医疗的结果。
三、保护性医疗的内涵特征
相对于过度医疗和适度医疗二者间无法清除分界以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能确切把握的避免过度医疗的情况。保护性医疗则是在临床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主要指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为了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目的,在告知患者本人可能影响治疗效果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告知的义务,对患者本人隐瞒病情、隐瞒诊疗效果甚至诊疗风险等信息的医疗措施。
保护性医疗和过度医疗相比,虽然医务人员在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过程中会有和过度医疗行为相像之处,也会有擅自实施过度医疗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是无法预知的,并且医务人员的主观目的是尽最大努力维护好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这种出发点不同于过度医疗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主观目的。但即使如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因具体原由没有告知患者本人真实情况,应当将实际情况告知其家属。否则保护性医疗就有可能转化成过度医疗,医务人员要为此承担过度医疗所造成的后果,并且可能会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参考文献][1]杜治政.过度医疗、适度医疗与诊疗最优化[J].医学与哲学,2005(7).
[2]雷振之.过度医疗之我见[J].医学与哲学,2003(9).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41-01
作者简介:刘雪婷(1991-),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