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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性正义到能力正义
——努斯鲍姆正义理论探究

2016-02-02王国豫

伦理学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鲍姆罗尔斯诗性

王国豫,荆 珊

从诗性正义到能力正义
——努斯鲍姆正义理论探究

王国豫,荆 珊

正义一直被看作是一个规范伦理学的概念。玛莎·努斯鲍姆是美国当代伦理学家的杰出代表。在对当代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批判的基础上,努斯鲍姆引入了“诗性正义”和“能力正义”两个概念。文章分析了努斯鲍姆“诗性正义”和“能力正义”提出的背景及其思想历程,指出努斯鲍姆的目的在于超越功利主义对正义的狭隘理解,重拾亚里士多德正义中的人的目的维度,从诗性正义走向能力正义。

功利主义;诗性正义;能力正义

自古希腊以来,“正义”一直是伦理学、政治学、法学和公共生活关注的对象。然而,关于什么是正义、如何实现正义,何为衡量正义的标准等问题,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解释,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答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被看作是“德性之首”[1](P130),是“一切德性的总括”[1](P130)。它不仅指涉“公正的事”[1](P146),也指“公正的人”[1](P146),是公共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近代以来,正义更多地偏离了个人品质的范畴,仅仅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诉求。当公共生活被经济学功利主义全方位统治后,正义直接沦为借助于成本-效益分析而实现的“理性选择”对象。早期功利主义者边沁就崇尚“最大幸福原理”[2](P4),试图对正义进行量化定义,以求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思想在当代由“芝加哥学派”发展到了极致,进一步成为全球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基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努斯鲍姆,试图通过引入诗性正义的概念,超越功利主义对正义的狭隘理解,重拾亚里士多德正义中的人的目的维度,重返生活世界,进而超越亚里士多德,从诗性正义走向能力正义。

一、诗性正义的提出

什么是诗性正义?努斯鲍姆以前,18世纪的意大利哲学家维柯(Giambattista Vico 1670-1744)曾经提出过一个概念叫诗性智慧。智慧是“灵魂把握事物的能力(或德性)”(亚里士多德)之一。科学智慧是借助于演绎和推理的力量,把握事物本质、追求思维的能力,而诗则不同。诗传递的是“强旺的感觉力和生动的想象力”[3](P188)。“因为能凭想象来创造”[3](P189),所以维柯说,希腊人将“诗人”与“创造者”联系在一起,诗人即是创造者。在维柯看来,创造并不仅仅是理性的事情,创造需要想象,创造性来自于想象的力量。

无独有偶,19世纪美国诗人惠特曼将诗人看作是“复杂事物的仲裁人”[4](P3)。在他看来,“没有文学想象的参与,‘事物便是荒诞的、古怪的,不能产生充分的成果’”[4](P3)。惠特曼认为,诗人是具备条件“赋予每个对象或品种以适当的均衡,不多也不少”[4](P112)的人,他们恰当地衡量不同人群的主张,同时观察着公平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诗人也是一个“明智旁观者”(judicious spectator)(亚当·斯密)。这一旁观者具有生动的想象力,能够设身处地地想象自己成为当事人将会怎样。想象力与同情心成为斯密正义理论的基础,是一个明智旁观者所具有的能力与品质。作为一个古希腊情感认知观的追随者,他认为情感建立在信念和理智之上。“斯密始终都用文学读者的身份(和戏剧中的观众身份)去阐释明智旁观者的姿态和情感。……明智的旁观者/读者学到了一种情感储备,它丰富而强烈,但是去除了由于知道结果中的自身危险而引发的特定偏见。”[4](P37)在这里,特定的情感——同情,不仅不是非理性的“偏见”,而是可以消除那种出于自我保护、自利主义的道德偏见的力量。

古往今来,无数优秀的文艺作品正是通过塑造一个个感人的形象,引导读者发挥生动的道德想象力,实现了基于情感的道德正义判断和价值抉择。努斯鲍姆认为,这一点正是文学的力量,是“诗性正义”的实质所在。

以狄更斯的《艰难时世》为例,努斯鲍姆展开了对诗性正义的论证。《艰难时世》讲述的是发生在19世纪中叶一个英国的工业小镇的故事。主人公葛莱恩是一位国会议员,同时又是经济家、教育家。无论是对待经济还是对待教育,葛莱恩都恪守功利主义的原则。葛莱恩秉承的生活哲学就是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依照这一哲学,葛莱恩认为:“在生活中,除了事实,我们什么都不需要”[4](P28)。努斯鲍姆认为,这种类型的功利主义与现阶段经济学功利主义的“理性选择理论”类似,包含四种基本要素:“可公度性(commensurability),集合(aggregation),最大化(maximazing)和外生偏好(exogennous preference)”[4](P42)。“可公度性”即对价值对象以单一的定量而非定性的标准进行度量。这一要素将人与人之间质的区别简化为量的区别,对可观察世界的质的丰富性视而不见。如葛莱恩用数字称呼学生,把学生们看作填充事实的小罐子。工人们也被看作“手和胃”、“数不尽的数目”。“集合”,即汇聚关于个人生活和取自于个人生活的数据,形成关于效用总量的结论,对人们的内心深处,他们的希望、爱和恐惧视而不见。葛雷恩的经济学力图抹除一个人不幸和另一个人满足之间的关系。而“最大化”则指的是经济学功利主义的利益最大化,以为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就是以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种思想决意要找到一种能够清晰而准确地解决任何人类问题的答案”[4](P47)。它将人的生活归结为简单算术,将人看作机器。最后,“外生偏好”宣称人类的行为都是被个人利益或者效用所驱使,排斥爱和利他主义的残存动机,对人类如何生活和赋予人类生活何种意义视而不见。葛莱恩把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偏好都看作是简单给定的。工厂主庞得贝假定工人们渴望他所渴望的那些奢侈品,然而,工人们连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都保证不了,没有可能偏好那些奢侈品。在努斯鲍姆看来,“人类生命是一种神秘和极度复杂的东西,是一种需要用思想能力和能够表达复杂性的语言才能接近的东西,但经济学思想对这一事实也视而不见”[4](P86)。通过《艰难时世》,我们会发现,角色活动的世界本身就是质性丰富多样的世界。“拱形教室”、“马上花枝舞”以及人物的刻画都具有质性差异;人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体,偏好来自个体的生活而不是谁给定的。在对《艰难时世》的分析中,努斯鲍姆认为,狄更斯用文学的形式,揭露了功利主义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实质,是抹杀了人的个性差别,将人看作机器,而忽视人的情感需求。

情感也是功利主义者们极力反对的。他们认为:“只有当我们证明人们的选择符合功利主义理性最大化的观念,而且证明没有情感因素的影响,我们才能将人们的选择看作是规范意义上理性的。”[4](P15)葛莱恩狂热宣称,那些认为情感是良好决策必须要素的作品是误导和有害的,是“糟糕的书”。针对那种情感是盲目的动物性力量,情感是贫乏的确认,情感应该被排除在公共理性即公正的范围之外,情感与个人联系过多而与广大的社会单位联系较少的观点,努斯鲍姆认为情感与辩论文学的公共作用相关。在努斯鲍姆看来,没有情感的思维是价值空虚的,其缺乏情感内部的判断提供的意义感。情感并不告诉我们怎样去解决问题,但让我们去关注问题,情感也帮助我们判断哪种进路将会使公众更好地感应远处的饥荒、流浪者的处境以及产品检测的安全标准。读者的情感具有一种评估性并建立在一种善的理论之上。这种不带偏见的评估性情感,便求助于明智旁观者的“理性情感”的筛选。努斯鲍姆认为,要呼唤“理性情感”的力量。

在《诗性正义》一书中,努斯鲍姆还批判了“对于与法律和公共审判相关的公正性与普遍性,文学想象和它们没有任何关系”[4](P121)的观点。借助于惠特曼,努斯鲍姆回溯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正审判的规范性观念,和基于实践智慧的灵活的语境化的裁判的观点。惠特曼指出,“文学想象应该通过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践判断观念在‘这些州’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司法推理中发挥重要作用”[4](P8)。值得一提的是,努斯鲍姆只是有条件地接受了惠特曼的主张。她强调技术性的法律推理、法律知识以及先例的约束都应当在裁判中发挥重要作用,以限定想象发挥作用的边界。她认为文学、亚里士多德式的观念和制度性约束应该一起形成一种司法中立性的复杂思想。

努斯鲍姆认为,文学作品,尤其是以社会和政治为主体的现实主义小说,能够培养人们公正地想象他者的能力,同情他人与公正判断的能力。将人们,尤其是审判中的法官、立法中的立法者以及评估不同地区人民生活质量的政策制定者培育成“明智旁观者”,以读者的身份做出公正的评估、判断与决策。明智的旁观者通过畅想和同情的能力而形成的公共判断新标准,便是诗性正义。而诗性正义不仅仅需要畅想和情感,也需要很多非文学性的工具,比如技术性的法律知识,历史知识和先例知识等。裁判者在培养包容人性的能力的同时,也必须培养技术能力。

二、走向能力正义

显然,诗性正义对于经济学功利主义的批判,是不彻底和远远不够的。菲利普斯(Dewi Zephaniah Philips)在对《诗性正义》的书评中评论道:“努斯鲍姆的讨论是不成功的,她在该停止的时候未停止,在该深入的时候却戛然而止了。”[5]其结论是简单和显而易见的,对文学作品类型的选择和如何发挥畅想作用的论述也略显单薄。因为阅读诸如《莫瑞斯》这样的作品可能改变一个人的观念,而且可能是一个法官的观念。但是我担心更多的情况是他们并不能改变”。“就像用希望的微型堤坝去阻挡偏见和仇恨的风暴。”[4](P8)努斯鲍姆自己也承认,诗性正义存在着缺陷。“当然,对传统的批评,尤其是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批评,没有提供一个替代性方案,并不是十分有效的。”[6](P69)文学想象需要和很多人、许多机构根深蒂固的偏见斗争,而且并不总是奏效。她认为我们不应该期望,仅仅诉诸畅想就能改变仇恨和歧视,畅想也不过是无情的社会中的脆弱力量。文学想象是公共理性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她并不是提议用移情的想象来代替基于规则之治的道德推理,而是作为其补充。因为“思考功利主义发展的缺陷促使我们走向实质的能力,突出包括选择和活动的机会”[6](P74)。

努斯鲍姆转向了罗尔斯。她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从个人选择扩大化、不正义的善分配、善优先于正当等方面对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建构了分配正义的理论。努斯鲍姆承认社会契约传统的正义理论,是我们目前所拥有的、最强大的正义理论。但正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到,他的正义概念难以处理四个难题:(1)残障人士;(2)跨国界的正义;(3)动物以及大自然的其他部分所应得的;(4)替后世人做准备等[7]。努斯鲍姆接手了罗尔斯提出的这些难题,在对其逐个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发展了基于能力路径的正义理论。首先,残障人问题。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残障人问题源于他的理性人假设。在正义理论设计之初,他便假设了一种认为恰当的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即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在这种状态中,无知之幕后,正义原则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8](P26)。也就是说,在正义原则设计之初,罗尔斯已经通过假设的理性人概念将残障人排除在外。他所说的平等体现的是作为道德主体,有善的观念和正义感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而残障人因为不具备道德主体所应该具有的理性能力而不包括在内。在努斯鲍姆看来,就算不是全部,至少一部分的残障者明显具有参与抉择的能力。

其次,跨国界的正义问题。努斯鲍姆认为,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富国与穷国之间的不平等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这也对各个国家之内的公民生存机遇产生影响。罗尔斯承认国与国之间正义问题的重要性,然而他的正义理论正如以往的大多数契约模型,一开始建构的是一个单一的社会,不用与其他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社会。国际之间的关系则被他置于政治原则建构起来之后的阶段。当订立国与国之间的契约时,穷国便会陷入困境:追求互惠的富足国家,没有必要将穷国纳入契约全体之内,富国大可在契约被挑选出来之后,以其他方式处理与穷国之间关系。现今社会,富国和穷国之间,在基本生活机遇最为核心的那些领域,其中包括死亡率、健康、教育等,已经出现惊人落差。跨国界的正义问题亟待解决。虽然罗尔斯的《万民法》旨在解决此问题,但收效不大。

最后,物种的权益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设计一开始,就多次强调理性人假设,这不仅将残障人排除在外,更没有给人类以外的生物预留任何利益空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如其他的契约论一般,正义原则的制定者和受众是分开的。动物是没有被涵盖在理论设计的目标团体内,更不用说其参与契约的制定。在罗尔斯看来,我们对动物负有责任,仅仅包括慈善或者怜悯的责任,而不是正义的责任。但努斯鲍姆认为我们人类所作出的抉择,每天都在影响着人类以外的物种,甚至使它们遭受痛苦。动物并不只是这个世界的一种家具,它们是活生生的物种,它们也试图活出它们的生活。

努斯鲍姆总结出这三个议题都有一个共通的重要特征,“它们意味着生物之间,在权力与能力上的严重不对称”[8](P26),这便是努斯鲍姆关注的焦点,促使努斯鲍姆思考社会契约论之外的能力正义。

三、能力正义的内涵

首次将能力与正义联系起来的是与努斯鲍姆有过长期合作研究工作的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森在1979年题为《什么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的斯坦福讲座中,问道:“平等主义者应该采用什么标准来确定他们的理想在既定社会里的实现程度?”[10](P11)他指出,罗尔斯提倡的是“基本善”的平等。基本善(primary goods)是“那些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就是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另一种很重要的善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11](P93)他认为,这种以收入和财富作为福祉的指标的平等,用于评估生活品质是十分片面的。所有公民能力的项目都可以用来评估我们的生活品质,由此,他提出“能力平等”[10](P19)(Capability Equality)。之后,能力概念陆续被诸多学者讨论、使用或扩展,努斯鲍姆便是其一。

努斯鲍姆提出:“我是运用可行能力这个概念,将其当作一个构件去建立一个社会正义的最低值理论。也就是说,存在一种最低的必要条件,它使得一个社会堪称为一个基本上合乎正义的社会。”[9](P98)她认为,这种最低的必要条件就是能力门槛。能力方法理论是一种规范性而不是解释性理论。换句话说,它不是解释贫困、不平等或者幸福,而是帮助我们构思这些概念。努斯鲍姆从三个方面论证能力正义理论:即内在的可行能力、结合(综合)的可行能力与人类的核心能力(central human capabilities)。

1.内在的可行能力和结合(综合)的可行能力

努斯鲍姆认为能力理论不仅存在于个人内部,也包括已经实现或可能实现的进行选择的机会。她将能力理论分为内在的可行能力和结合的可行能力。能力中,有一部分是内在的。“内在可行能力是一个人的特征,例如性格特征、智力和情感能力、身体健康状态、感知和活动能力。”[13]这种可行能力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通过训练、教育培养等途径转变,也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政治环境等影响。内在的可行能力是结合的可行能力的基础,在与外界的互动之中,形成结合的可行能力。努斯鲍姆认为内在的可行能力的实现和发展需要社会提供空间,否则无法实现。她设定“个别途径的门槛层级”[8](P79),认为结合的人类能力,不是公民靠自身的力量所能获得的,需要社会提供空间,帮助公民跨过能力门槛。 因此,她指出:“人类的某些核心应得权利(entitlements),应该被所有国家政府所尊重、实施,并将之作为对人性尊严的尊重所具备的最基本条件”[8](P79)。

2.人类核心能力

努斯鲍姆和阿马蒂亚·森都致力于能力理论的建构与发展。然而,在哪些能力是重要的以及这些能力是如何确定的问题上二者产生了分歧。尽管森在他的研究中举出了一系列例子,但他拒绝举出列表,他的理由是合适的列表要依据具体的目的和环境而定,必须是公众论证和民主的结果,不是理论家可以提出的。而努斯鲍姆则对一系列的人类核心能力进行了界定,并列出具体的核心能力:主要包括生命、身体的健康和完整,感觉、想象和思考的能力,情感能力,实践理性能力,与他人交往的能力,与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和谐共处的能力,享受生活和和掌控生存环境的能力等十个方面[8](P79)。这些能力有些更多地受控于我们人的自然,比如生命的长短和健康与否,有些是由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决定的,或者是制度决定的。因此,社会应该“帮助公民们跨越这道能力门槛”[6](P69)。通过为公民提供获得幸福的途径和条件,即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来保障所有公民获取上述能力,获得幸福。这同时也体现了积极的社会正义。

在残障人的能力实现问题上,努斯鲍姆指出了“关怀照顾”的重要性,关怀和照顾不是单一的事情,不应该将其看作其他公民能力之外的附加能力。努斯鲍姆认为,对残障者提供好的关怀和照顾,其重点在于对其生活能力、健康能力和身体健全之能力的支援。这种支援刺激了残障者的感知、想象力和思想方面的能力,同时也支援了受照顾者在实践理性和选择上的能力;它促进不同领域之间的联系,包括社会性和政治性的联系;它支持了残障人玩耍和享受的能力,支援了一个人对物质和政治环境的掌控。可见关怀和照顾在这些残障人的生命中,作用不可小视,可以满足人类能力的所有范围。这就需要完善的关怀和照顾体系,这一体系的政策要能够针对不同的特质施于关怀和照顾。

在努斯鲍姆试图建构的正义理论中,动物有权享有广泛的能力使自己良好运作,也就是动物不可缺少那些过着茁壮、有尊严的生活的根本能力。动物能力的实现与人息息相关,应该尝试订立某些基本的政治原则,来指引处理动物议题的法律与公共政策。在实现其生命能力方面,我们人类不得以非正义的理由无端杀戮动物;在实现其身体健康能力方面,以法律禁止残忍、不当对待动物等;在保证其身体的反正性方面,禁止阉割等;在实现感觉、想象与思想能力时,要确保动物接触快乐的管道;在情感能力上我们要爱和关照其他动物;在实践理性能力上,要给动物提供大量的活动空间,从事各种各样活动的机会等等。努斯鲍姆认为人类应该与其他的动物、植物以及世界上的所有生物一起生存,并加以关怀。

努斯鲍姆不仅试图解决残障人问题和其他物种问题,她也解决罗尔斯的第三个困境,迈向全球正义。在长久以来追求正义的道路上,过去许多不被视为正义主体的人们与团体,已经被纳入其中:穷人、阶级低下的人、女性等。但直到罗尔斯也未解决残障人的问题。在21世纪以来,我们所要处理的全球正义问题,不仅仅是战争与和平问题,更棘手的是经济正义与物质重分配问题。传统的正义理论甚至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都无法完满解决这一问题。在努斯鲍姆看来,真正的全球正义不仅仅要求我们平等地对待有权享有正当生活的同物种成员,还要所有的有知觉能力的动物,因为我们的生命不可避免地与其交织在一起。能力正义要求以一种符合正义的方式对待动物。全球正义也包括国家之间关系的处理。努斯鲍姆用能力路径引申出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在她所制定的原则中,正义正以一种多元关系的方式被实现,促进人类能力这样的责任,被分派到全球与各国国内架构。她认为,我们是相互依赖的世界公民,我们因为相互之间的伙伴关系和对互惠的追求团结在一起;我们因为同情和自利团结在一起;因为对所有人之人性尊严的爱团结在一起,我们应该参与这个公正且道德完善的世界,实现全球正义。

四、能力正义的特点

通过对能力正义的来源、发展和基本内容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能力正义包含了以下几个特点:

1.直觉主义

能力正义理论的出发点是使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6](P70)。但对于什么是“有尊严的生活”努斯鲍姆并未做详细解释,而是通过她提出的十种人类核心能力来阐释的。这样就给人一种感觉,她的能力概念存在着“一种对直觉意义的信任与依赖”[8](P196)。努斯鲍姆回应,她对直觉概念的依赖与罗尔斯对直觉概念的依赖不相上下[8](P197)。

2.目的取向(outcome-oriented)[6](P174)

大多数的契约论认为,只要拥有正确或公平的程序,那么不管产生怎样的后果都是公正的。这种程序正义不考虑事件的后果与道德性。而努斯鲍姆的主张应该先指出某种正确的后果,接着设计出一种可以达成此后果的程序。也就是说能力正义先考量的便是终极目的,这种目的可以归结为要使人过上有尊严、有品质的生活,必要条件是十项核心能力的实现。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应以这十项核心能力为基础设立政治原则和公共政策。

3.底线正义

能力正义理论是以十项核心能力为基本构件建立起来的社会最低价值理论。也就是说,公民的十项基本能力的实现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基本条件,这是一种底线正义。所有能力都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根本要件,每一种能力都要设定单一能力门槛层级(threshold level of each capability),每一个公民(包括残障人)的每一种能力被提升到底线层级之上的社会才算是正义的社会。残障人不应被看作同情的对象,而要把他们作为平等者予以尊重。例如:在缺乏认知能力的残障人作为选民时,可以另其监护人代表其投票,来实现一人一票的平等。

4.多元主义

在努斯鲍姆看来,能力(capabilities)应当是一个复数概念。 她通常使用复数的能力,是为了强调人的能力的最重要元素是多元的,可以在质上做出区别,这不同于功利主义对善的量的区分:健康、身体的完整、教育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等。复数的能力代表着能力与能力之间通常无法相互通约。聪明的头脑或者良好的教育并不就等同于身体的完整。此外,这份列表也被理解为一份结局开放的列表: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人们生活的多样性;包含了保障多元主义的重大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良知自由等。努斯鲍姆强调尊重多元主义与差异,反对相对主义。

结语

努斯鲍姆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正义理论应该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好的社会正义理论应该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能超越所处时代的政治冲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其次,社会正义理论也应该能够回应社会最紧迫的问题,这些理论都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以回应新的问题,比如妇女问题,残障人问题等。要应对这些问题,将旧理论套用在新问题上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改正传统理论的架构。努斯鲍姆的能力正义理论的提出正是这样的一种尝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罗尔斯没有解决的的三大难题:残障人问题、跨国界的正义问题与物种的权益问题。努斯鲍姆提出的人类核心能力是开放性的,是一种灵活性、多功能性的理论框架,可以被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和理论之中,而不是一种确切的关于人类福祉或者社会正义的理论。也正因为如此,它被命名为能力路径(capability approach),而不是能力理论(capability theory)。努斯鲍姆将能力路径与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结合起来,为解决当代社会的正义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此外,努斯鲍姆重视情感的作用,指出,一个拥有好的制度与原则的社会需要在公共领域中培育能够支持这种制度的情感,才能更好地维持社会的公正与长治久安。其十项核心能力为公民、立法者,也为不同的国家、民族、宗教信仰提供了自由地扩充和发展空间。然而,这种空间性也意味着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4).

[3][意]维柯.新科学[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

[4]玛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M].丁晓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Philips D Z,Review Article.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J].1998,17:193-206.

[6]Nussbaum M C,Frontiers of justice:disability,nationality,speciesmembership[M].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

[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8][美]玛莎·努斯鲍姆.正义的界限[M].徐子婷等译.台湾: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8.

[9]谭安奎.古今之间的哲学与政治——Martha C.Nussbaum访谈录[J].开放时代,2011:92-104.

[10][印]阿马蒂亚·森,[美]玛莎·努斯鲍姆主编.生活质量[M].龚群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12]Robeyns I,The Capability Approach:a theoretical survey[J].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2005,6(1):93-114.

[13]于莲.可行能力路径具有两个版本[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6-23(A06).

王国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荆 珊,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高科技伦理问题研究”(12&ZD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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