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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亡命”考论

2016-02-02

南都学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秦汉罪名

陶 传 祥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秦汉“亡命”考论

陶 传 祥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亡命”多理解为逃脱名籍,从出土资料和传世文献来看,“亡命”因犯罪逃亡,其名籍犹存。“命”通“名”,作定罪或罪名解,“亡命”乃因罪逃亡。“亡命”是亡人的一部分,指亡人有罪者。亡命者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定。东汉时期频繁赦免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罪人逃亡。

关键词:秦汉;“亡命”;罪名;名籍;大赦

随着简牍的出土,尤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的公布,围绕着简牍的释读,学界对秦汉时期的“亡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①。一些学者意识到了“亡人”与“亡命”的区别,并尝试做进一步的区分。臧知非认为,“亡人”指逃亡在外的人,“亡命”指脱离原来名籍逃亡在外的人[1]。可惜未能准确地理解“亡命”的含义,也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区分。王子今先生在《汉代“亡人”“流民”动向与江南地区的经济文化进步》一文中注意到了“亡人”与“亡命”的区别,指出:

史籍所见“亡人”,有时身份或许近似于逃犯。如《史记·吴王濞列传》:“诱天下亡人”,又说“招致天下亡命者”。《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世语》曰:“中牟疑是亡人,见拘于县。时掾亦已被卓书;唯功曹心知是太祖,以世方乱,不宜拘天下雄俊,因白令释之。”这里所谓“亡人”,有可能是《史记·孟尝君列传》“亡人有罪者”的省称。[2]

王先生认识到亡人“有时身份或许近似于逃犯”,并未指明“亡命”与“亡人”有罪者的关联。虽然在《史记》卷一〇六《吴王濞列传》和《汉书》卷三十五《吴王刘濞传》中,“亡人”与“亡命”偶有互用,但司马迁、班固对二者的区别还是有清晰的认识,两者有各自适用的语境。为了厘清“亡命”与“亡人”的关系,重新审视“亡命”的含义是有必要的。在有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不揣浅陋,略陈己见,就教方家。

一、脱漏名籍说献疑

“亡命”的定义多依据学者对《史记》《汉书》中“亡命”的注解。《史记》载:“张耳尝亡命,游外黄。”《索隐》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崔浩曰:“亡,无也。命,名也。逃匿则削除名籍,故以逃为亡命。”[3]2571颜师古注释“亡命”曰:“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4]1829名籍是我国古代社会管理人口的根本制度,依据名籍收取赋税,征发徭役。

“亡命”谓脱名籍之意遂相沿袭。唐代的李贤注《后汉书》仍持此说,“命,名也,谓脱其名籍而逃亡”[5]675。至今仍有一些学者认可“亡命”是脱名籍的观点②。究其原因,当是亡命者背井离乡,久逃不归,或失名籍,于是认为“亡命”乃脱漏名籍而逃,从这点来讲,“亡命”理解为逃脱名籍于理可通。但是,流民也有脱离名籍者,史书不称之为“亡命”,如《史记》载:“元封四年(前107年)中,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3]2768《汉书·石奋传》所载亦同。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我们可以推论,亡命者其名籍仍在,“亡命”不应以逃脱名籍来解释,理由如下。

第一,秦汉政府对名籍有严格的管理,严禁编户民逃脱名籍。《商君书·去强第四》云:“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朱师辙注曰:“此户籍之法也。举凡民众户口之数,生者著于籍,死者削其名。户籍可考,故民不逃粟,而土地尽垦。逃粟,逃赋税也。”[6]32秦政府严禁削除名籍,对削籍者有严厉的处罚。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之《游士律》曰:“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整理小组认为:削籍即自簿籍上除名,使该人脱离秦政府的控制[7]130。帮助他人削籍者,秦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由此可见,逃亡者个人并不能削除名籍,如果逃亡就可以脱离名籍,何须假借他人削籍。

第二,已出土的简牍表明,去亡之人仍保留着名籍。《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封诊式》:

覆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7]250

“几籍亡”,整理小组注为:几次在簿籍上记录逃亡。对抓捕到的去亡者,需要核对其名籍及逃亡记录。《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云 :

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封诊式。[7]278

“事”,《说文》:“职也。”“名事”,即姓名、身份、籍贯,与《汉书·宣帝纪》“名县爵里”意近[7]37,248。男子甲自己不知道在二月的哪一天逃亡,官府却记录其具体逃亡时间以及逃亡次数,男子甲逃亡两次。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4例讲述了一个亡人案例,高祖十年十二月(前197年),女子符是亡人,“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8]94。女子符是亡人,称自己未有名数,乃自占名数,掩饰亡人的身份。虽然女子符是亡人身份,仍旧拥有名数,为了摆脱亡人身份,乃重新自占名数。亡人不仅逃脱不掉名籍,政府还规定登记亡人的郡县里、姓名、身体特征、出逃时间以及人数等。在居延汉简中也可找到例证:

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303.15,513.17)[9]497

政府根据亡人出逃时间对亡人定罪,首先需要登记逃亡时间,作为以后定罪的依据。张家山汉简载有: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一五七][8]30

对逃亡之人都要记录其逃亡时间、次数等内容,亡命亦是逃亡之人,如同法律对亡人的规定,一旦逃亡,则会被登记姓名、郡县里、身体特征、出逃时间以及逃亡次数等内容,以作为将来法律惩治的依据。

第三,“命”作“名籍”来理解在有些语境下并不适用。《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捕爰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

整理小组认为:去亡以命,应即亡命[7]251-252。“去亡”乃秦汉时人常用语,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多见“去亡”*马非百先生总结出:“去亡”二字乃秦汉人常用术语。湖北云梦出土秦代法律中,“去亡”一词凡九见(1976年《文物》第8期《云梦秦简释文》(三))。又《管子·法法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材能之人去亡矣。”《参患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才能之人去亡。”《史记·秦始皇本纪》:尉缭曰: “秦王……不可与久游,乃亡去。”又卢生相与谋曰: “始皇为人……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又《盐铁论·未通篇》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去即远去,亡即流亡也。又《轻重甲篇》云:“民无以待之,走亡而栖山阜。”《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或作“去亡”,或作“亡去”,或作“走亡”,或作“逃亡”,其义一也。参见马非百著:《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1979年,第363页。。如果仍然以名籍来注解“命”,去亡以命解为:因名籍而逃亡。无法理解。敦煌悬泉汉简有:

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强、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

(Ⅱ90DXT0115:16)[10]

命者亡人,吏以文徐,勿令自出,赦前有罪令未到

(Ⅱ90DXT0115:160)[11]480

胡平生、张德芳两位先生认为“亡人命者”是“指有命案而逃亡者”[12]115-116。王子今先生对此持有疑义,认为:“对于所谓‘亡人命者’的确切身份,似乎还有讨论的必要。汉代历史文献和文物资料罕见‘亡人命者’,所多见的,是‘亡人’或者‘亡命者’。这里所谓的‘亡人命者’,很可能就是当时‘亡人’或者‘亡命者’的另一种习惯称谓。”[11]380“去亡以命”“亡人命者”“命者亡人”也可看作“亡命”,在这些词语中,把“命”理解为名籍的意思并不合适。“命”不当以名籍来解释,“亡命”非谓脱漏名籍而亡。

二、“亡命”当是因罪而逃

“亡命”谓逃脱名籍之意多是后人的注解,为了探究“亡命”所指的确切含义,我们有必要根据当时的记载,结合“亡命”的语境来理解其含义。《汉书·刑法志》载:“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4]1099《文选·谢平原内史表》:“张敞亡命,坐致朱轩。”李善注:“命,名也。谓所犯罪名已定,而逃亡避之,谓之亡命。”[13]525-526针对颜师古对于“亡命”的注解,北宋刘奉世指出:“颜解太迂,直避祸自逃其命尔。”[14]921刘奉世所解未必完全正确,但也反映出宋代人对“亡命”的理解——“亡命”与名籍无关。

东汉人王符在其《潜夫论》中称:“凡民之所以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若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得而必刑,则计奸之谋破,而虑恶之心绝矣。”[15]187-188其中“终身被命”之“命”当指罪名,犯罪之人始终背负着罪名,追捕之后施以惩罚,那么人们就不敢轻易违法犯罪。另外,命理解为罪名,“去亡以命”“亡人命者”也可解释得通,两词和“亡命”意同,表示因犯罪而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在薛,招致诸侯宾客及亡人有罪者,皆归孟尝君。”[3]2353“亡人命者”与《史记》所载的“亡人有罪者”意近。

张家山汉简《捕律》云:

捕盗贼、罪人,及以告劾逮捕人,所捕格斗而杀伤之,及穷之而自杀也,杀伤者除,其当购赏者,半购赏之。杀伤[一五二]群盗、命者,及有罪当命未命,能捕群盗、命者,若斩之一人,免以为庶人。所捕过此数者,赎如律。[一五三][8]29

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命”理解为定罪名。此句解释为:杀伤群盗、罪名已定,及有罪应当定罪而罪名未定者,能捕群盗、罪名已定者,如果杀死其中一人,免为庶人。

史书记载的“亡命”事件,当事人多因犯罪而逃亡。如《汉书·酷吏传》载严延年犯法至死。延年亡命[4]3667。

《后汉书·马援列传》载:“(马援)后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5]828

《后汉书·王常传》曰:“王莽末,(王常)为弟报仇,亡命江夏。”[5]578

《后汉书》引《华峤书》曰:“(廉)丹死,(冯)衍西归,吏以亡军,下司命乘传逐捕,故亡命。”[5]965

《后汉书·党锢传·张俭传》云:

乡人朱并,素性佞邪,为俭所弃,并怀怨恚,遂上书告俭与同郡二十四人为党,于是刊章讨捕。俭得亡命,困迫遁走,望门投止,莫不重其名行,破家相容。后流转东莱,止李笃家。外黄令毛钦操兵到门,笃引钦谓曰:“张俭知名天下,而亡非其罪。纵俭可得,宁忍执之乎?”钦因起抚笃曰:“蘧伯玉耻独为君子,足下如何自专仁义?”笃曰:“笃虽好义,明廷今日载其半矣。”钦叹息而去。笃因缘送俭出塞,以故得免。其所经历,伏重诛者以十数,宗亲并皆殄灭,郡县为之残破。[5]2210

《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曰:“考《两汉志》,外黄县属陈留郡,黄县属东莱郡。毛钦盖为黄县令,‘外’字衍。”[16]1820张俭“亡命”,李笃认为“亡非其罪”,这里“命”理解为罪名的意思。尽管张俭遭人诬陷,其逃亡还是因为罪名,李笃送张俭出塞,也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

所见“亡命”事例皆因犯罪而起,史籍并未提到“亡命”逃脱名籍或者其名籍被消除,“亡命”者一旦触犯法令,旋即逃亡。“亡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亡命之时,罪行尚未发觉,尚未定罪,如《后汉书·郭躬传》所云“亡命未发觉者”[5]1544,罪行还未泄漏,即已逃亡,避免定罪;其二,“亡命”也指定罪之后逃亡,逃脱罪名,如前引《张俭传》“刊章讨捕”张俭等人。总的来说,“命”通名,“名”可作动词,定罪名;也可作名词,理解为罪名。简言之,“亡命”是因罪而逃的意思。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李贤注曰:耐,轻刑之名。亡命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5]51在这里,李贤也注意到了“亡命”是因犯罪而逃亡,需要指出的是:耐罪“亡命”指犯耐罪逃亡,非谓“亡命”是犯耐罪而亡。《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载亡命赎罪,依所犯之罪,赎各有差。“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成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5]143《后汉书·郭躬传》有“死罪亡命无虑万人”之语,可见犯死罪者亡命人数众多。

三、“亡命”动机

“亡命”指犯罪而逃,以此躲避法律的制裁。东汉政论家崔寔对亡命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其《政论》云:

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示不废旧章而已。近永平、建初之际,亦六七年乃壹赦。亡命之子,皆老于草野,穷困惩艾,比之于死。顷间以来,岁且壹赦。百姓忸忕,轻为奸非,每迫春节侥幸之会,犯恶尤多。近前年一期之中,大小四赦。谚曰:“一岁再赦,奴儿喑恶。”况不轨之民,孰不肆意?遂以赦为常俗,初期望之,过期不至,亡命蓄积,群辈屯聚,为朝廷忧。如是则劫,不得不赦。赦以趣奸,奸以趣赦,转相趣踧,两不得息,虽日赦之,乱甫繁耳。[17]157-159

“亡命蓄积,群辈屯聚,为朝廷忧”,“亡命”者逃逸后,政府实际控制的人口减少,“亡命”者众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东汉荀悦曰:“君臣失礼,政教凌迟,犯法者众,亡命流窜而不擒获,前后相积,布满山野,势穷刑蹙,将为群盗。”[18]388-389《后汉书·侯霸传》亦云:“亡命者多为寇盗。”[5]901“故亡逃之科,宪令所急。”[5]1559两汉政府历来重视对亡命者的治理,除了抓捕亡命者之外,另一项主要措施是通过赦免,诱还逃亡之人,尤其东汉多次颁令,“亡命”赎罪各有差。如《后汉书》各帝纪《光武帝纪下》[5]51《显宗孝明帝纪》[5]98,111,118,123《肃宗孝章帝纪》[5]143,147,158)《孝和孝殇帝纪》[5]171,182《孝安帝纪》[5]208,224,240《孝顺孝冲孝质帝纪》[5]253,260,269《孝桓帝纪》[5]294等。

《汉书·武帝纪》载元封六年(前105年),益州、昆明反,武帝赦京师亡命者令从军,遣拔胡将军郭昌将以击之[4]198。《汉书·游侠传》载原涉为季父报仇,亡命岁余,逢赦出[4]3715。

《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云:“(刘赐)兄显报怨杀人,吏捕显杀之。赐与显子信卖田宅,同抛财产,结客报吏,皆亡命逃伏,遭赦归。”[5]564

《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载马援亡命北地,“遇赦,因留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5]828。《后汉书·崔骃列传》亦载崔瑗为兄报仇,因亡命。会赦,归家[5]1722。

《东观汉记》卷十六《张歆》载:“歆守皋长,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囚诣合,曰:‘欲自受其辞。’即入,解械饮食,便发遣,遂弃官亡命,逢赦出,由是乡里服其高义。”[19]704-705

观诸史书所载的“亡命”事件,“亡命”者多因大赦而免除罪名,逃避惩罚。“赦以趣奸,奸以趣赦,转相趣踧,两不得息”,赦免与“亡命”互为因果,犯罪之人正是知道赦免的频繁,所以才会选择“亡命”。《潜夫论·述赦第十六》卷四谓赦免“乃招乱之本原,不察祸福之所生者之言也。凡民之所以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15]187-188。不可否认,频繁赦免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犯罪的发生。《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云:“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用度不足,乃行壹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4]3077

毋庸置疑,频繁的赦免为“亡命”提供了诱因。而且,在危急时刻,罪人选择逃亡可保全性命。《后汉书》卷六十七《党锢传·序》载抓捕党人张俭等:“大长秋曹节因此讽有司奏捕前党故司空虞放、太仆杜密、长乐少府李膺、司隶校尉朱寓、颍川太守巴肃、沛相荀翌、河内太守魏朗、山阳太守翟超、任城相刘儒、太尉掾范滂等百余人,皆死狱中。余或先殁不及,或亡命获免。”[5]2188《后汉书·李杜列传》记有李固的两个儿子李基、李兹被抓,皆死狱中。他的小儿子李燮“亡命”得脱[5]2088。

“亡命”者赦免之后,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对于汉代官吏来说,如果能力非凡,“亡命”的经历并不影响其得到重用,诚如赵翼所论,汉初功臣多亡命无赖之徒,立功以取将相[20]36,其“亡命”之后建功立业的经历影响着两汉的士大夫。《汉书·梅褔传》云:“陈平起于亡命而为谋主,韩信拔于行阵而建上将。”[4]2917《汉书·张敞传》载张敞起于“亡命”,复又得到重用[4]3223-3225。西汉的王嘉对张敞“亡命”的经历也是印象深刻,在上疏中提到张敞“亡命数十日,宣帝征敞拜为冀州刺史,卒获其用”[4]3489。《后汉书·李膺传》载司隶校尉应奉上疏曰:“夫立政之要,记功忘失,是以武帝舍安国于徒中,宣帝征张敞于亡命。”[5]2192史书多记载王侯将相,所以多见官吏“亡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亡命”专指官吏逃亡。

四、结语

“亡命”谓脱漏名籍说的来源,主要是后人的注解,秦汉文献并未点明。结合简牍资料和传世文献,我们可以认为:命通名,理解为定罪或罪名,“亡命”因罪逃亡,“亡命”当是亡人有罪者。论证“亡命”得名缘由是因罪而亡,并不是要肯定“亡命”者全有名籍,或许有一部分“亡命”逃脱名籍,尚未见充分的史料以资证明“亡命”者逃脱名籍,“亡命”名籍说当是出于后人的臆想,并无足够的依据。

“亡人”是逃亡之人,其来源比较广泛,根据逃亡主体,“亡人”可以分为:戍卒、罪犯、奴隶以及其他普通人。逃亡事由大致有:逃避徭役、逃避法律惩罚、躲避奴役、逃离婚姻等。张伯元先生认为:“《汉书·刑法志》中仅言亡逃,其义较‘亡命’尤广。”[21]115出土简牍多见“亡人命者”“命者亡人”“亡人罪者”,当与“亡命”意近。“亡命”是“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亡命”含义的辨析可以深化对秦汉“亡人”的研究。“亡命”是有罪逃亡者,学界关于“亡人”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亡命”,但“亡命”有其特殊性,因其触犯法律而逃亡。不同于普通人逃亡,罪犯逃亡是“更犯”,于本罪之外又加逃亡罪,因此从重处罚“亡命”。

沈家本归纳出汉代的赦免频率,他认为:“大抵盛时赦少,乱时赦多。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只四赦。灵帝在位二十三年,凡二十赦,盖几于无岁不赦。”[22]709在西汉尤其汉初赦免频率低,对“亡命”的处罚较重,从张家山汉简《亡律》中不难看出。东汉时,政治动荡,天灾人祸频繁,民众轻于犯法,逃亡避罪,政府为形势所迫,不得不赦免,以求笼络人心,而赦免无形中刺激了罪人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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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太祥]

The Research on the “Wang Ming”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TAO Chuan-xiang

(History and Culture School, LanZhou University, Gansu LanZhou 730000, China)

Abstract:It has been accepted widely that “wang ming” means escaping from name register. By consulting unearthed data and the literature handed down from ancient times, it’s possible to reconsider the meaning of “wang ming”. “wang ming” got away because of crime, but the name register still existed. “ming” considered as name, is interpreted as criminal name, and “wang ming” indicated becoming a fugitive on account of the crime. Fugitives consisted of “wang ming”. Fugitives were frequently amnestied in Han Dynasty, especially later Han Dynasty, which to some extent, prompted the escape of sinners. A mass of “wang ming” had affected the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Qin and Han dynasties; “wang ming”; charge; name register; amnesty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6)02-0006-05

作者简介:陶传祥(1992—),男,河南省新蔡县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收稿日期:2015-11-28

①张伯元:《秦汉律中的“亡律”考述》,氏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2-120页;曹旅宁:《张家山汉简〈亡律〉考》,载《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第142-152页;闫晓君:《张家山汉简〈亡律〉考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162-168页。[韩]李晟远:《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亡人问题》,“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组委会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672-682页。王子今先生综合利用西北地区出土的简牍以及张家山汉简来考察亡人问题,王先生的研究成果可集中参阅《汉代北边“亡人”》《汉代西北边境关于“亡人”的行政文书》,并见氏著《秦汉称谓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377-395,476-487页。

②如,马新:《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载《东岳论丛》1996年第5期,第82-88页;臧知非《“闾左”新证——以秦汉基层社会结构为中心》,载《史学集刊》2012年第2期,第4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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