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我国先占制度之我见

2016-02-02李耀佳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物权法所有权法律

李耀佳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关于我国先占制度之我见

李耀佳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作为取得物权的一种基本形式,先占制度在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关系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几千年以前的罗马人便将其纳入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之中——“无主物归先占者所有”。而在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里,却对此只字未提。

先占制度;无主物;所有权;占有

一、先占的概念

所谓先占,其表现为对不归属于其他任何人所有的物品实行的先行占有,我们亦可通俗地称之其为“先占先得”。

二、先占的构成要件

首先,先占对象必须是无主物,只有对于无主之物,我们才可以对其以“先占”进行以所有为目的的占有。

这项规定有效的避免了法律上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何为无主之物?个人认为“无主物”包括“人为无主”和“自然无主”。人为无主,是所有人基于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放弃物之占有权。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将一件破衣服丢入垃圾桶,衣服里的10块钱也随之而去,那么第三人是否可以基于先占占有这10元钱呢?当然不可以,因为这10元钱非基于我们放弃占有的抛弃,也就是说这10元钱在我们扔掉衣服时,是一种隐藏的状态,不是我们主动抛弃放弃占有的,当然不能依据先占原则进行占有。

其次,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必须受到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无主物,才可以成为先占的标的物。因为,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凌驾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之上。如果没有这项规定,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基于先占对国家的矿产、森林等稀缺资源进行开发占有,显然是不可以的。

再次,先占人占有无主动产必须基于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占有者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意思而占有该物的。因为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客观上有使他人认为此物为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具备行为能力。

三、先占制度的发展

先占制度,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无主物归先占者所有”。在近代,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都明确规定了先占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一项制度能够流传下来并且为后世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必定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

从我个人角度来看:首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私利的享有。其次,与注重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不同,私权利以维护个体之私利为目的。而先占,则恰好注重私权的维护而更加容易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满足人们对生活的期待性。再次,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要求,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而像一般人抛弃的物品,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例如拾荒者,垃圾回收者来说是生活的来源所在,确立先占制度可以更好的物尽其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由此不难看出,先占的存在对于国家、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将先占纳入我国民法体系,是我国立法进程中的长远而艰巨的任务。

四、有关先占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发展的前景

我国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其中未规定先占制度。事实上,对于先占的确立着实存在着诸多争议。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我国不应当在物权法中确立先占制度,其理由是:

第一,先占适用的范围极为狭窄,在如今资源如此短缺的现实中,适用先占无疑会加剧人们对于资源的争夺。第二,确立先占制度会对所有权,尤其是国家和集体所有权造成损害。第三,以先占取得对物的所有权违背了我国拾金不昧的社会主义道德标准。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应当在我国物权法中确立先占制度,此观点主张:

首先,我们要明确遗失物和无主物之本质区别。遗失物是所有权人暂时遗忘,而失去对其占有支配的物,并未丧失所有权。其次,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而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先占无法触及之。并且,对于废弃物、抛弃物,这部分利用价值很小的无主财产,国家无须强调对其所有权。此外,先占制度价值也在于实现物尽其主、物尽其用。

对比之,我们可以发现,先占制度肯定观显然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

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先占制度,但是我们的实际生活始终是在按照先占的准则存续着的。比如说除法律明令保护的珍惜动植物等,我国允许猎手打猎、农夫砍柴、渔民捕鱼等等。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废弃物、抛弃物也必然很多,城市中以此谋生者更是数不胜数,普通人随手抛弃的一个矿泉水瓶、一个塑料袋便可能是这些人赖以生存的资源,而我国却对此没有相关的任何法律上的确认。换句话来说,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自始至终没有法律上的保障。那我们可以当然地设想一下,设立先占制度是不是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秩序稳定,给予普通大众以生活上更健全的保障呢?

但是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将先占制度拒之门外,导致了立法上的理论空白以及实际生活中的事实纠纷无法有效解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千年前的罗马人更加值得我们学习,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占制度,将其尽早纳入立法的范畴,不仅可以弥补我们先占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而且进一步为我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依据,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来说意义长远。

[1]韩松,赵俊劳,张翔,郭升远.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2.

D

A

2095-4379-(2016)36-0256-01

李耀佳(1993-),男,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猜你喜欢

物权法所有权法律
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异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动产所有权保留
日本法中的所有权保留
环境法视野下的物权法社会化进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关于工期索赔时差所有权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