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保护与完善
2016-02-02刘成泽
刘成泽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保护与完善
刘成泽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在现代科技的影响下,现代网络技术得以快速发展,由于网络技术具有虚拟性,使得知识产权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中存在不足。因此,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基本情况入手,结合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意义与其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完善
无论哪一法律权利都需要客体的存在,知识产权法也是如此,客体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对于知识产权客体来说,它是知识产权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目标,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其作用是满足主体需求。经过多年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与完善展开研究。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分析
(一)特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实际上就是知识产品,其特征因研究角度与观察角度的不同也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从知识产权上位角度讲,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与社会性,同时也带有非物质特征,属于公开范畴。第二,从技术创新无形资产角度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客体具有渗透特征与收益特征;第三,从经济角度讲,知识产品带有明显的保密特征与永久保留特征。这些都是知识产品的主要特征[1]。
(二)分类
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来说,主要有三个类别,分别为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2]。首先,对于专利权来说,由于其中存在一定的技术,所以,发明者有权将合适的技术应用到产品中。其次,商标权客体实际上就是商标自身,它代表着商品或企业信誉,属于一种无形资产。最后,著作权客体指代的是作品,其中所指的内容既可以是文字,又可以是音乐或其他形式的内容,但作品一定要具有传播某种思想的能力,成为一种信息载体,这样一来,人们就可以从中获取自己想要的内容。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的意义
(一)价值基础
之所以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的保护,主要是由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价值的存在使得人们可以了解到人们进行实践活动的目的,找出实践活动的意义。现代社会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只有被法律认可或承认的才能被法律保护,以此减少不必要的阻碍,保证利益平衡。随着法律的保护,能够有效满足人们实际需求。
(二)有用分析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客体具有有用性,其有用性主要体现在满足人们实际需求上:首先,它能够影响人的精神世界,可以满足人们对精神需要的追求,属于人类精神财富的一种。其次,知识产权能够影响人的生产能力,有利于协调生产产出,缩减生产成本,真正满足人类实际需求。最后,有利于缩减市场搜索成本,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商标权上。在经济与科技的带动下,人们不仅可以将这些信息整合在一起,还能让这些信息在不同的地方不断被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客体保护有用性也由此展现出来[3]。知识产品并不像普通产品那样属于消耗产品,它使得价值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凸显出来,并影响着一代人。
(三)外部分析
对于外部性来说,原本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从经济学角度讲,促使市场失灵产生的就是外部性,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也具有经济性,知识是可以买卖的,某人将自己的研制的专利出售给某企业用于大批量生产,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买卖,这样就涉及到了经济,也就带有一定的外部性。在网络知识经济体制下,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可以有效缩减创新成本,不仅有利于生产水平的大幅度提升,还能增强知识产品的创新能力,以便推动社会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中的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源国外,是借鉴了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结果,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朝末期,尽管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却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铺垫,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实现才逐渐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形成了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4]。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逐渐实现了现代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不存在任何缺陷,依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无论是专利数量还是著名商标数量都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很多原本属于我国的知识产权都被国外抢先注册,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大量外流。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淡泊,其中依然存在不确定因素,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保护存在缺陷,尽管我国设立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对象基本都是专利或商标保护,同时也包括一些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但却没有将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等作为重点,这样就出现了差异。第二,缺乏国际化保护;第三,缺少完善的惩罚机制,即便知识产权被泄露,当事人会获得一定的赔偿,但具体赔偿数量不确定,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完善,盗取知识产权的人员所受惩罚也不多,难以起到教育作用[5]。第四,相关法律程度过于复杂,在实际利用中存在一定难度。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的措施
(一)做好道义谴责到法律权利的明确
道义谴责到法律权利明确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明确法律权利主体到客体上的过程。通过研究这一变化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这种变换是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化。对于知识产品来说,它是生产者智慧的化身,生产者将其生产出来就需要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会获得社会肯定。而知识产品在传播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被消费者使用时势必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是有益的,而有些则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触碰法律底线,如剽窃生产者的思想等,这种行为是可耻的,所以就会受到一定的道义谴责[6]。在经济与科技的带动下,人们逐渐加大了对主体的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会逐渐成为以权利为基础的内容,并提倡从完全受控于权利,这样就可以能够顺利完成知识产权的确认。同时也会进一步出现强制义务控制等情况,还要联系实际情况促进知识与经济效益增长,进而带动科学与文化繁荣发展。对于现代知识产权机制来说,其内容多是对法律体系的重新建设,实现法律精神的转化,随着他们的发展,不仅可以需要权利的作用,还需要权利做必要的检验。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不仅需加强对主体权利意识的提升,还需要实现进一步发展建设。
(二)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与发展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影响下,技术成果将带有一定的商品特征,这样一来就会带有了一定的专利权,其客体也会随之扩大,即从原来单纯的产品专利保护转变到后来的专利发明与外形设计等。随着时间的变化,专利范围逐渐增加,不仅有技术专利发明,还有食品或饮料专利,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范围也从原来的产品保护,扩大到后来的方法保护[7]。由此可见,在知识领域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得以进一步发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中,著作权也是主要分类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它的制度也发生了一定改变,以前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书籍著作或地图著作等,这样的保护范围相关狭隘。但现代的著作权范围却明显扩大,不仅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保护,还设计到一些影视剧保护等,即便是一些较小的示意图等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随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之相关的权利束随之拓宽,如近些年出现的播放权等,都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著作权中还进一步细化了传播权等多项内容[8]。
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商标权范围也要逐渐增多,弥补原有商标中存在的不足,如增设服务商标等,同时,进一步细分现有商标内容,如在商品商标中可以进一步细分,如划分为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等[9]。并划分好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在原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的基础上,加大对一些图形的保护,设置合适的权利名称。
(三)强化立法,增强法律执行能力
要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要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联系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执行能力,减少其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发展进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面对这一现实就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与当前国家实际情况的联系,正确应对各种挑战[10]。现阶段,网络知识逐渐发展起来,增加了管理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市场,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对网络媒体的约束,但同时又可以优化网络环境,保护知识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也成为重要工作,为实现进一步发展,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确定知识产权目标,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网络虚拟财产能力范畴,避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某些人的私有权利,在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减少徇私舞弊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加强与国家政策体系与社会伦理道德的联系,在不失法律尊严的前提下让法律更具人性化,真正实现法律服务于民,并进一步规范法律,让更多人享受到完善的法律法规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第三,注重执行性与实用性的考虑,加强执法与司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做好法律保护工作。
设立法律的目的就是应用与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也是如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加强知识保护,发挥其应有作用。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发展的今天,需要做必要的调整,这就需要联系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针对其中的空白点要加以弥补,实现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增强知识产权政策进一步优化,真正强化知识产权发展。同时,还要协调好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关的利益关系,增强知识产权市场的规范性与法治性,真正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处理好多元主体利益关系
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立法设计来说,其主体带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这就需要妥善处理好多元主体利益关系。通过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立法理念可以发现,最重要的就是促进公共利益均衡,不仅要加强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法利益,还要强化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多元主体利益不受影响。同时,还要联系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多角度优化法律救济渠道,增强主体之间的契合度,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在立法上一定要注意公平工作性的体现,加强国家利益保护,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避免出现知识产品生产者合法利益受侵害情况的发生[11]。最后,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降低恶意或虚假诉讼发生几率,避免出现知识产权异化的情况,这也是实现正当利益保护的重要方式。
随着全面立法的实现,不仅可以实现权力主体公平分配,还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真正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效率,同时还能进一步强化分头管理,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优化发展。此外,在实际立法中,立法人员一定要重视利益均衡的融入,协调与处理好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强化主体运作,实现进一步发展建设。
(五)构建完善的法律追究机制
追究机制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在知识产权法律制中存在一定的救济机制,而这一救济机制带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这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实际情况加强对知识产品生产者的保护,并追究侵害者的责任,制定严格的追究机制,在借鉴与参考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与国情之间的联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确保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不受影响。此外,由于现有侵权惩罚力度与我国实际差距较大,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防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变革中出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纠纷的出现。在利用追究机制的过程中,务必做到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法律应有作用,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于司法是实现公正的最后防线,所以,在一定要正确利用司法,为相关工作人员创设合适的工作环境,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做到与时俱进,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标准,强化公平正义,做好惩罚与赔偿,增强知识产品生产者运用这些法律的信心[12]。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客体保护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了解知识产权的作用,使其认识到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要通过哪些方式维权,只有做到这几点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用。
五、结语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较晚,且在知识产权在我国出现的最初阶段没有得到重视有一定关系,进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即便是今天,依然难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统一,使得我国大量知识产权被侵害,因此,本文联系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措施,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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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005-03
刘成泽(199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