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代孕法》出台背景及现状分析
2016-02-02唐美花
唐美花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泰国《代孕法》出台背景及现状分析
唐美花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不孕不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社会焦点,让广大不孕不育患者可以拥有自己的孩子,但同时也冲击现有的道德、伦理和法律。泰国无代孕法的时候发生了大量代孕纠纷,终于推动了泰国出台代孕法,规定了代孕妇女和代孕委托夫妻的性质,禁止外国人到泰国找代孕妇女,禁止代孕商业化,规定代孕合同的范围,但是出台的《代孕法》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不适合社会现状,以及对泰国现在的社会不合适,不能按照此本法的目的完整地实施,所以必须改正法律的内容,为了避免以及减少重复发生旧的问题,但是法律的规定无明确。
代孕法;出台;案例纠纷;现状;法律问题
一、代孕的定义及分类
首先来理解代孕到底是什么,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可以分成两种:代孕所需的精子和卵子可由代孕委托合法夫妻双方提供和代孕所需的精子或者卵子可由代孕委托合法夫妻一方的精子或卵子和他人的精子或卵子提供,但是代孕妇女不得提供卵子。
二、泰国代孕法出台背景
30年以来,泰国辅助生殖技术的水平不断提高,遵循严格的质量标准,尤其是代孕方面,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并立,行业日益商业化。但同时也有一群人以中间人身份进行索贿,或者通过网站广告来宣传代孕服务,进行代孕管理,从而收取报酬。
以前泰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代孕。从法律角度来看,法无明为禁止即可为,不违法的行为,即是合法的行为。泰国没有代孕法的时候,每年有大量的外国人来泰国找代孕妇女,因此,泰国被称为“世界卵子中心”。在产生纠纷时,法院只能按照代孕相关的法律来审判——根据泰国民商法规定,生孩子的妇女是孩子的合法母亲,而不是代孕委托人的合法孩子。
由此可见,依据泰国民商法,如果代孕委托人遗弃代孕子女,要继续履行监护义务的人就是代孕妇女,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代孕妇女没有足够财产来抚养婴儿或者不想要代孕子女,最严重的是代孕妇女可能会把代孕子女送到福利院或者把代孕子女扔掉。此外,有一些代孕妇女会在怀孕期间慢慢地与代孕子女产生感情,代孕子女出生以后,代孕妇女不将代孕子女交付给代孕委托人,从而带来了代孕纠纷。其中“甘米事件”的影响最为广泛。
(一)代孕纠纷
2013年12月,一对澳大利亚夫妻通过泰国代孕中介机构提供的代孕服务生下一对龙凤胎。健康的女婴被带回澳大利亚,而被确诊患有唐氏综合症和先天性心脏病的男婴甘米却被这对夫妇遗弃。代孕妇女选择向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投诉,引发“甘米事件”,法院按照泰国家庭法判定生育婴儿甘米的母亲也就是代孕妇女承担责任,后来澳大利亚政府提供澳大利亚国籍给婴儿甘米,使他能得到各种与澳大利亚人民完全一样的生活福利。根据泰国法律,泰国代孕妇女所生的代孕子女属于代孕母亲的子女,而不是代孕委托人的子女。后来法院按照泰国家庭法审判甘米被生育的母亲就是代孕妇女承担责任。后来,澳大利亚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甘米所有的医疗费,以及提供澳大利亚的国籍给甘米。“甘米事件”成为推动泰国代孕法律改革的异火索。
三、泰国代孕法出台的现状
(一)代孕法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以上这一系列的代孕纠纷终于成为推动泰国代孕法律改革的导火索,由此,泰国出台了《保护以辅助生殖技术生产婴儿法》,简称《代孕法》于2015年4月颁布,于2015年7月10日执行。在颁布此本法之前,政府曾经很多次地探讨人民对此本法的看法,每次政府将人民和国家机关的看法来改正本法规定的内容,特别是代孕委托夫妻和代孕母亲的性质,以及执业医生实施代孕的规定,终于做出此本法,规定了代孕妇女和代孕委托夫妻的性质,禁止外国人到泰国找代孕妇女,禁止代孕商业化,规定代孕合同的范围,主要的内容有:
本法由保护以辅助生殖技术委员会任主要的机关,担任管理和检查相关保护以辅助生殖技术生产婴儿法。本法的主要内容有:
1.委托代孕人应当是合法夫妻,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并自愿委托他人代孕。代孕委托人必须是泰国国籍,若一个是外国国籍必须登记结婚不少于三年。
2.禁止任何商业代孕,以及禁止任何人广告或宣传关于接受代孕或者雇佣代孕妇女的信息,不管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其他原因。禁止任何人索贿或者接受代孕管理的报酬。
3.代孕妇女必须已婚并生育过孩子,若现在代孕妇女有合法或者跟丈夫住在一起,必须经丈夫允许。
4.代孕所需的精子或卵子可由代孕委托合法夫妻一方的精子或卵子和他人的精子或卵子提供,但是代孕妇女不得提供卵子。
5.禁止合法夫妻或合法丈夫或合法妻子拒绝接受代孕子女。
6.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子女属于代孕委托合法夫妻的合法子女,即使代孕委托合法夫妻在子女出生之前已经去世,子女仍然属于代孕委托合法夫妻。
7.捐献精子或卵子的男子或者女子与子女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8.任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职业医生未具有合法性或者具有法性质,应当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两万泰铢以下或者二者并罚。
9.代孕委托夫妻,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或者其他代理人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在本法执行以前以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子女,为自己合法的子女。
(二)代孕纠纷
此本法很明确地规定代孕委托夫妻应为泰籍,若夫妻双方有一人为非泰籍,则两人结婚时间应不少于3年,这意味着外国人夫妻前往泰国寻找代孕服务属于非法行为。本法执行之后,泰国也发生了相关代孕纠纷《卡门(Carmen)案例》,在该案例中,美国男子雷克(Gordon Lake)和西班牙裔同性伴侣桑托斯(Manuel Santos)在2014年到泰国通过代孕中介所寻找代孕妇女,由使用雷克的精子和他人捐献的卵子进行代孕。雷克将交付400,000泰铢的补偿费以及每个月15,000泰铢的报酬(一共9个月)和20,000泰铢的其他费用。但是代孕妇女得知他们是同性恋后,拒绝在代孕而生的小孩卡门领取护照的文件上签字,导致他们无法将女儿带回家。于是雷克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亲权命令[parental order]。同时代孕妇女也主张对代孕子女有监护权,她认为,雷克的性取向会影响养育代孕子女,担心卡们会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那时候泰国无相关代孕法,认为代孕契约无效并无执行力。后来法院发令进行检测代孕妇女的DNA,结果代孕妇女的DNA与卡门的DNA完全不一致,说明他们之间无任何血缘关系。
至2016年4月26日,法院按照2015年出台的《代孕法》,第56条的规定:“代孕委托的夫妻,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或者其他代理人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在本法执行以前以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子女,为自己合法的子女”,根据泰国的法律,虽然代孕委托人不是合法夫妻,但是法院在一份声明中说:“基于证据和证人的证词,法院相信这名女孩的监护人会爱护和照顾她。他们的性取向,对于养育女儿以及让她像其他孩子一样快乐,不会构成障碍。”所以法院判定雷克是代孕子女的合法父亲,至于代孕妇女,法院认为,根据其行为可能会影响卡门未来的健康成长,因此判定代孕妇女对卡门无任何权利。
此案例判决结束之后,有一些专家进行讲论此本法的规定,最被关注的热点是在判决中法院认为雷克(Gordon Lake)和西班牙裔同性伴侣的性取向,对于养育女儿以及让她像其他孩子一样快乐,不会构成障碍,但是为什么此本法只允许合法夫妻有资格使用代孕的服务,因为根据泰国的民商法,合法夫妻表示男女夫妻以经登记结婚而已,所以他们认为此规定侵权同性恋的权利,虽然他们有能力和财产能很好的养育子女,都需要与男女夫妻有相同的完整家庭,但是此本法的规定不能充满他们的愿望。
由此可见,《代孕法》未出台前,若产生代孕纠纷,法院只能按照代孕相关的法律来审判,判决的结果有时候会对其中一方不公平,另外明明知道两方的行为都违法,但最受影响的是代孕妇女和代孕子女。最终此现象成为推动泰国代孕法律改革的异火索,设立了《代孕法》,但是出台的《代孕法》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以及对泰国现在的社会不合适,不能按照此本法的目的完整地实施,所以必须改正法律的内容,为了避免以及减少重复发生旧的问题,因为代孕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结果,而是创造了法律承认的人,他们要在社会中长大所以法律是重要的工具能使他们会收到最佳利益。本文希望能够充当一个传声筒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视,推动代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引导代孕技术成为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有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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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D
A
2095-4379-(2016)36-0015-02
唐美花(1988-),女,泰国人,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邮电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