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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谷馬政文書與《廄牧令》研究
——以進馬文書爲切入點

2016-05-15牛來穎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6年0期
关键词:研究

牛來穎

大谷馬政文書與《廄牧令》研究
——以進馬文書爲切入點

牛來穎

馬政問題的研究隨着文獻多樣化的展現,尤其是出土文獻的運用和研究的深入,一直是學界關注的對象。大體上説,馬政研究所涉及的問題包括兩個大的方面: 一是馬匹的飼養。有監牧等機構馬的飼養,有私馬的飼養;而從機構設置看,又有繫飼與監牧之不同飼養方式。二是馬匹的使用。從用途而言,主要用於軍事征戰、交通、運輸,包括兵府用馬,館驛、傳送用馬等。

敦煌吐魯番文書(包括20世紀50年代以來逐漸介紹的大谷文書在内)中的馬政文書,展現了西北地方馬政的實際運作過程,文書涉及的長行馬、傳送馬使用事目,馬籍、馬料賬等多項内容,引發了中日學者的熱烈討論。1999年以後,《天聖令·廄牧令》的發現以及在2006年正式出版後,開展的新一輪的整理研究,使得此前聚焦西州、沙州特定區域的馬政研究再度回歸對中央馬政及其運作的研究。兩者的結合,加之對石刻碑誌的運用,使得對財政、經濟運作的探索更爲具體,問題也更趨深入。如近年來引發討論的對於牧監的研究,對於驛傳的研究等。總體上看,從上述兩大方面展開的研究都有較大的進展*《天聖令》整理出版以來,相關的研究大致包括孟彦弘《唐代的驛、傳送與轉運——以交通與運輸之關係爲中心》(《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宋家钰《唐〈厩牧令〉驛傳條文的復原及與日本〈令〉、〈式〉的比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山下將司《唐の監牧制と中國在住ソグド人の牧馬》(《東洋史研究》66—4,2008年)、賴亮郡《棧法與宋〈天聖令·厩牧令〉“三棧羊”考釋》(臺灣《法制史研究》15,2009年)、盧超平《日唐律令條文中的驛傳馬制度比較》(《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11年增刊)、古怡青《從〈天聖·厩牧令〉看唐宋監牧制度中畜牧業經營管理的變遷——兼論唐日令制的比較》(《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 天聖令論集》(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楊慧、侯振兵《從天聖〈厩牧令〉看唐代私馬的使用和管理》(《史學月刊》2012年第9期)、速水大《天聖厩牧令より見た折衝府の馬の管理》(《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5,2011年)、中大輔《北宋天聖令からみる唐の駅伝制》、永田英明《唐日伝馬制小考》(俱見鈴木靖民、荒井秀規編《古代東アジアの道路と交通》,勉誠出版,2011年)、盧向前《唐代政治經濟史綜論——甘(轉下頁)。

大谷文書與吐魯番文書之間的聯繫與相互印證,幫助我們在探討相關問題時打開了思路。碑刻墓誌材料的運用,拓展了以往正史記載的范圍,提供了更多具體材料的補充,使得相關研究獲得了細化的可能;而將目光回轉來關注中原地帶的馬政,將中央威權下的行政運作置於較長的時段中考察,或許可以爲文書的研究提供更多面向的思考。*(接上頁)露之變研究及其他》(商務印書館,2012年)、李錦繡《史訶耽與唐初馬政》(《歐亞學刊》第十輯,中華書局,2012年)、三橋広延《〈天聖厩牧令〉の所附唐令によって〈唐六典〉を訂す》(《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6,2012年)、田丸祥幹《唐代の水駅規定について——天聖厩牧令·宋令第11條の検討》(《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7,201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讀書班《〈天聖令·厩牧令〉譯注稿》(《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8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侯振兵《唐〈厩牧令〉復原研究的再探討》(《唐史論叢》2015年第1期)、王炳文《唐代牧監官職形成考》(《中國史研究》2015年第2期),等等。

一、 進馬與差役

在大谷文書中,編號4939號的《縣申進馬文書》,因爲首尾殘缺,文字上没有一行完整,從内容上看信息量似乎並不充分,因而尚乏關注*《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定名爲《唐西州蒲昌縣申進馬狀殘片》,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312頁。。文書如下:

(前 欠)

1 縣申進馬貳拾伍疋,夫合用。卸[

2 準舊例人牽兩疋。蒲昌小縣□[

3 入牒條?雇夫壹拾叁人。牽至[

4 ]前?。酬腳錢陸伯伍拾[

(後 欠)*小田義久《大谷文書集成》第三卷,法藏館,2002年,71頁。

從文書上下文聯繫來看,蒲昌縣因爲要給所進之馬配置相應的牽馬夫,向西州州司申請僱夫,有馬二十五匹,按照慣例每一人負責兩匹馬,故而需要用十三人,這些人屬於僱用,故需要腳錢支付。文書前後殘缺,每行也缺至少四字以上,故而不得知其所進之馬的去處。文書中提到的酬腳錢陸佰伍拾是給所僱的十三人的報償,則此次所差之夫爲和僱夫。腳錢的來源,從《天聖令·賦役令》唐2條來看:

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十日内畢。九月上旬各發本州。庸調車舟未發間,有身死者,其物卻還。其運腳出庸調之家,任和雇送達。所須裹束調度,並折庸調充,隨物輸納。*《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391頁。

令文規定了庸調運費腳錢用於和雇運送者,出自本州的庸調繳納者。運送方式等細節可以參見《儀鳳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的運物遞送,比如:

8 每年伊州貯物叁萬段、瓜州貯物壹萬

9 段,劍南諸州庸調送至涼府日,請委府

10司,各准數差官典部領,並給傳遞往

11瓜伊二州,仍令所在兵防人夫等防援日?任

12夫腳發遣訖,仰頭色數具申所司。其伊

13瓜等州准數受納,破用見在,年終申金

14 部度支。*大津透《日唐律令制の財政構造》,岩波書店,2006年,41頁。

既然庸調腳直所出自庸調輸納户,大谷文書中的運腳來源應從所運州支官物,以充差夫和雇費用。與此相關的另一件文書出於吐魯番阿斯塔納墓,定名爲《唐西州下高昌縣牒爲差夫役事》,在内容上與前件文書有較多的聯繫和共同之處,可以一並考察分析。文書爲:

(前 缺)

2 疋一夫牽。下高昌縣差無役中男,兼

3 丁者壹拾叁人發遣。仍遞前者蒲昌

(中 殘)

4 □□縣[

(中 殘)

7 遣訖。具夫姓名上者。至[

(中 缺)

8 ]年七月[

9 參軍[

(後 缺)*《吐魯番出土文書》八,文物出版社,1987年,186—187頁。

在這件吐魯番文書中明確記載,所差人夫,從非供役的中男及家有兼丁者當中挑選派遣。所謂兼丁者,即考慮有成丁男子一人出行,家中還留有丁男頂門立户,而對於單丁家庭,一旦派出,父母年邁遇疾病,身邊則無人照料,這充分體現了儒家孝道思想在人丁役使上的兼顧。這樣的徵夫原則在制度上是有明確規定的,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凡差衛士征戍鎮防,亦有團伍。其善弓馬者,爲越騎團,餘爲步兵團,主帥已下統領之。火十人,有六馱馬。若父兄子弟,不并遣之。若祖父母老疾,家無兼丁,免征行及番上。”*《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中華書局,1975年,1834頁。又如《唐大詔令集》卷七四《親祭九宫壇大赦天下制》:“又防邊禦寇,實謂難勞,貧户單丁,固兹存養,便令差遣,去住難堪。自今以後,應差行人,家無兼丁,不在取限。”*《唐大詔令集》卷七四《親祭九宫壇大赦天下制》,商務印書館,1959年,417頁。甚至在量刑定罪上,也同樣有所考慮,如犯罪當處以徒刑,因其家無兼丁,律法亦准予以杖刑代罰。詳見《唐律疏議》卷三《名例律》,有多處相關的解釋。

無役中男則在徵派之列。在中男所負擔的差役種類中,藉助差科簿等文書提供的具體材料可知,中男承擔了大致包括執衣、烽子、門夫、徵行等役種,夫役也是其中之一。現實中,在很多場合,中男與丁男承擔了同樣的力役負擔。比如《舊唐書·楊瑒傳》記載,楊瑒在做縣令時,“竇懷貞檢校造金仙、玉真二觀,移牒近縣,徵百姓所隱逆人資財,以充觀用”,楊瑒拒不受命,惹怒竇懷貞。中宗時,韋庶人上表請以年二十二爲丁限。“及韋氏敗,省司舉徵租調,瑒執曰:‘韋庶人臨朝當國,制書非一,或進階卿士,或赦宥罪人,何獨於已役中男,重徵丁課,恐非保人之術。’”*《舊唐書》卷一八五下《良吏傳下·楊瑒傳》,4819頁。中男被徵服役,不是正役,被稱小徭役、雑徭、雜役等。《唐律疏議》卷一三《户婚律》解釋説:“‘其小徭役’,謂充夫及雜使。”*《唐律疏議》卷一三《户婚律》應復除不給條,中華書局,1983年,251頁。《充夫式》明文規定,中男充夫,滿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白孔六帖·充夫式》,《四庫全書》第892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294頁。。在丁有缺時,中男即爲替補人力。如《天聖令·廄牧令》唐21條:

諸州有要路之處,應置驛及傳送馬、驢……其傳送馬、驢主,於白丁、雜色(邑士、駕士等色)丁内,取家富兼丁者,付之令養,以供遞送。若無付者而中男豐有者,亦得兼取,傍折一丁課役資之,以供養飼。*《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401頁。

唐代史料當中關於進馬的記載比比皆是,有吐蕃、党項、吐谷渾、回紇等進貢馬,有藩鎮地方進奉馬(如沙州進馬也見諸記載)。而且《新唐書·百官志》中有記載,“每歲河隴群牧進其良者以供御”*《新唐書》卷四七《百官志》二,中華書局,1975年,1217頁。,當然,這僅僅是針對苑囿内的官馬坊而言。大宗進馬的具體做法並不清楚,結合一條宋代材料,或可作爲參考。即《嶺外代答》卷五《馬綱》:

蠻馬入境自泗城州至横山寨而止,馬之來也,涉地數千里,瘠甚,蠻縛其四足,拽仆之,鹽二斤許,縱之,旬日自肥矣。……常綱馬一綱五十疋,進馬三十疋,每綱押綱官一員,將校五人,醫獸一人,牽馬兵士二十五人,進馬綱則十五人,蓋一人牽二馬也。*楊武泉《嶺外代答校注》卷五,中華書局,1999年,191—192頁

從材料當中可以看到兩種形式的馬綱: 一種爲常綱馬,以五十匹爲一綱;一種爲進馬綱,以三十匹爲一綱。詔敕中包含諸如對承擔綱運者的獎懲細則制度,以此保證所運物資成功運抵目的地。和宋代馬綱中設牽馬軍兵一樣,在唐代也以兵士或者差夫來承擔此役,就是前引《度支奏鈔》中提及的“兵防人夫”。上述大谷、吐魯番兩件文書中所差人夫都是十三人,前一件文書明確指明他們的任務是牽馬,進而可推定第二件文書中的任務也是牽馬。那麽,十三人是否也與宋代馬綱相類似,意味着是一綱的團隊組成呢?結合P.2507《開元水部式殘卷》再看,内容如下:

78 桂、廣二府鑄錢及嶺南諸州庸調并和市、折租

79 等物,遞至揚州訖,令揚州差綱部領送都。應須

80運腳,於所送物内取充。*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中華書局,1989年,331頁。

差綱運送在唐代運輸體系中是慣常的做法,有水、陸綱運等不同形式,在大宗物資如糧食,尤其是外配、送京兩種渠道下的租調運輸體系中,留下了較多的綱運記録。由此,將兩件文書結合加以聯繫,綜合考量,似乎提示了這樣的可能——十三人所負責的二十五疋馬爲一綱。只是兩件文書中的不同所在,特别是力役徵派中的酬付形式也不一定相同,所以也僅僅是一種推測,因爲材料殘缺較多,難以坐實。

二、 沙苑監與内地養馬

“馬者,兵之用也;監牧,所以蕃馬也,其制起於近世。”*《新唐書》卷五〇《兵志》,1337頁。宋人歐陽修曾經概括唐代監牧説:“至於唐世牧地,皆與馬性相宜,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内則岐、豳、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此唐養馬之地也。”*《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九二仁宗嘉祐五年(1060)八月條,中華書局,2004年,4642—4643頁。唐代改隋代牧監體制,監設諸牧,分上、中、下三級,依馬匹數量、規模而定。見《天聖令·廄牧令》唐18條:

諸牧,細馬、次馬監稱左監,麤馬監稱右監……馬滿五千匹以上爲上……三千匹以上爲中,不滿三千匹爲下。*《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401頁。

唐代牧監因馬之麤良而分爲左右,而以南、北、西、東四使分統諸牧。經過一系列的研究考訂,對於諸監的數量、命名方式以及位置,已經獲得越來越清晰的認識,進而就監牧設置的原則、演變過程等也條分縷析。這裏所關注的是在三級監牧之外的沙苑監。在《唐六典·太僕寺》中,沙苑監與上、中、下牧監並列,且因其獨特的位置與功用,構成一個特殊的系統。

從《廄牧令》來看,按照飼養方式分作兩類:“牧”爲放養之地,與“繫飼”相對。沙苑監也屬於牧監的一種,是隴右諸監之外的内地牧監。在隋代,沙苑監爲羊牧,“沙苑羊牧,置尉二人”*《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中華書局,1973年,784頁。。張説《大唐開元十三年隴右監牧頌德碑》追述:“大唐接周隋亂離之後,承天下征戰之弊,鳩括殘燼,僅得牝牡三千。從赤岸澤徙之隴右,始命太僕張萬歲葺其政焉。”*《張説集校注》卷一二,中華書局,2013年,622頁。唐初獲得的隋代與突厥的馬匹是馬政設立的根本,之後從赤岸澤遷於隴右,從此拓展了唐代牧監之設。赤岸澤,按《資治通鑑》卷一七四“自應門至於赤岸澤”注文:“赤岸澤,在長安北,同州南,道里蓋適中。”*《資治通鑑》卷一七四宣帝太建十二年(580)三月條,中華書局,1986年,5405頁。在今陝西大荔縣西南。赤岸澤就在沙苑附近,沙苑監位於同州,渭河之北,處在兩京之間,離京都近便,調用便利,而且黄河經過的蒲州(河中府)位於交通樞紐地帶,蒲津之地爲兵馬調度之關鍵所在。據《唐持節秦州諸軍事秦州刺史上邽宇文諅墓誌銘》記載,秦州人宇文諅(字孝忠)在隋朝末年追隨李淵起兵,其墓誌中記載:

公投袂麾下,讚揚興運,謀若轉規,辨同河瀉,即授正議大夫大將軍府功曹參軍事,尋授右光禄大夫,又進位左光禄大夫,仍授委蒲津監度兵馬。*《全唐文新編》卷九九二,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13755—13756頁。羅振玉《雪堂類稿丙·金石跋尾》作《唐長道安公姜諅墓誌跋》,且以本傳考其不曾賜姓宇文氏。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年,214頁。

直至“京城清定,遷光禄大夫,轉相國府賓曹參軍事”。後來他歷任隴右道安撫大使、河東道招撫大使 、秦州諸軍事秦州刺史、隴州刺史。至貞觀四年(630)終於京師。《宇文諅墓誌》中提及他受命在“蒲津監度兵馬”,雖難以確知“監度”之職任,但蒲津以其舟橋及關津之設,尤其爲兵家所重視,甚至在《晉書》中確有蒲津監的記載*《晉書》卷一一二《苻健載記》記載:“會大雨霖,河渭溢,蒲津監寇登得一屐於河。”中華書局,1974年,2871頁。。此後不見記載。從地理位置來看,蒲津就在沙苑監之側近,處在東西出入長安、洛陽以及北上太原的衝要位置,沙苑有馬可以就近調度,故宇文諅備受倚重,駐守蒲津。安史之亂,回紇助朝廷討伐叛軍,一度“欲自蒲關入,取沙苑路,由潼關東向破賊”*《舊唐書》卷一九五《回紇傳》,5203頁。。

另有《大唐故左清道率忠武將軍敦煌索公(思禮)墓誌》,誌主敦煌人索思禮,父親索孝昭。思禮爲忠武將軍、左清道率府率。墓誌記載:“自公之任,有詔特加檢校馮翊郡沙苑監三馬坊使並營田使有日矣,倉庾丘積,雲龍滿山,以公之考庸則有司爲吝,以公之獻可則王臣謇諤。”索思禮在“天寶三載二月十二日不怛化於長安安定里之私第,享天寶三載八月十二日,殯於京兆龍門鄉之禮”*《全唐文新編》卷九九七,15196—15197頁。。墓誌中他出任的沙苑監三馬坊使,應該是最早可見的馬坊使的記録。更爲重要的是,從中可知沙苑監下轄的機構設置是以坊爲單位的,儘管坊的具體數量尚不確知。沙苑的面積大約是“東西八十里,南北三十里”*《元和郡縣圖志》卷二《關内道》,中華書局,1983年,37頁。《太平寰宇記》卷二八又記載:“唐末廢,皇朝顯德二年於苑内牧焉,在州南一十五里。”,既有洛河、渭水的甘美水源,也有風沙迷路的惡劣氣候,一如元稹所説:“又近河諸縣,每年河路吞侵,沙苑側近,日有沙礫填掩。”*《元稹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狀》,中華書局,1982年,435頁。所以,是農牧區交錯分界的地區。這裏歷來是皇帝出城狩獵的地方: 初唐高祖武德六年冬“校獵於沙苑”*《舊唐書》卷一《高祖紀》,14頁。,唐玄宗天寶十三載重陽日也“獵於沙苑”*《太平廣記》卷三六《徐佐卿》,中華書局,1981年,227頁。。

《舊唐書·職官志》記載:“沙苑監,掌牧養隴右諸牧牛羊,以供其宴會祭祀及尚食所用。每歲與典牧分月以供之。丞爲之貳。若百司應供者,則四時皆供。凡羊毛及雜畜毛皮角,皆具數申有司。”*《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1883頁。事實上除了供牛羊以外,沙苑更是養馬的牧場。《天聖令·廄牧令》唐28條是對於未決的贓馬等問題馬匹的寄存規定,所謂“事未分決,在京者,付太僕寺,於隨近牧放”*《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402頁的“隨近”之處,即包括沙苑監。太和三年(829)三月,文宗還“以沙苑、樓煩馬共五百匹,賜幽州行營將士”*《册府元龜》卷六二一《卿監部·監牧》,中華書局,1960年,7480頁。。五代後周顯德二年(955)八月詔書反映的沙苑,則是類似宋代病馬收治的地方:“今後應有病患老弱馬,並送同州沙苑監、衛州牧馬監,就彼水草,以盡飲齕之性。”*《舊五代史》卷一一五《周世宗紀》,中華書局,1976年,1532頁。宋代同州監牧包括同州沙苑二監:“建隆初葺故地爲監,後改牧龍坊。景德二年七月,改爲沙苑監。治平六年十一月,分爲二監,每監牧馬四千五百匹。”*《宋會要輯稿·兵》二一之四,中華書局,1987年,7126頁。在此之外,還設置“同州病馬務。景德元年置。初以(以)沙苑監官兼主之,别養本監及諸處病馬。天聖二年,别差使臣勾當”*《宋會要輯稿·兵》二一之五,7127頁。。因爲西北馬牧不可有,宋牧監多置於内地,如唐代的樓煩監,在宋代“河東路嵐、石之間,山荒甚多,及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草輭水甘,最宜養牧”。故時任群牧使的歐陽修建議在此“可以興置一監”,“河東一路,山川深峻,水草甚佳,其地高寒,必宜馬性。及京西路唐、汝之間,久荒之地,其數甚廣”*《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九二仁宗嘉祐五年(1060)八月條,4643頁。云云。宋代内地監牧集中在河南、河北,如河南洛陽監、白馬靈昌監、中牟淳澤監,河北大名監、洺州廣平監、相州安陽監、澶州鎮寧監、邢州安國監等,還一度在太原、交城置監*《宋史》卷一四《神宗紀》,中華書局,1976年,267頁。。諸牧監也各有分工,名目較多: 收發馬監爲馬匹中轉之設,病馬監以療病馬(如五代和宋的沙苑監),還有御馬監、孽生監、牧養監等多種。南宋曾經短時間在饒州置牧馬監*《宋史》卷二七《高宗紀》四,501頁。,另在潮州、惠州置牧馬監*《宋史》卷三一《高宗紀》八,594頁。。基本上,設置在農牧交錯地帶爲好。隨着疆域、形勢變化,牧監設置越來越移向内地,從北至南,也越來越不宜馬匹習性。“最號多馬”的沙苑監在徽宗大觀年間占牧田九千餘頃,有牧馬六千匹,之後大體維持不變,有稱“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宋史》卷一九八《兵志》,4945—4946頁。。

綜上,在諸牧監,從國家財政角度調度資金所充實的馬匹來源看,分爲市馬、進馬及養馬等,度支每年供送牧監(有分春、秋兩季的記載),用於監牧買馬、進馬,以及飼養見在馬的經費*《册府元龜》卷六二一《卿監部·監牧》,7480頁。。由此聯繫第一部分進馬文書中的腳直等,應該包含進財政支付款項,納入官物支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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