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子》的法、术、势
2016-02-01张连伟
张连伟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3)
论《管子》的法、术、势
张连伟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管子》是法、术、势相结合思想的重要提出者和理论构建者。法是《管子》治国的基本理念和重要举措,《管子》主张用法来维护君主的统治,管理民众,禁止奸邪。术包含心术、法术、权术等,是君主治国的策略和手段,它有助于维护君主的势,保障法的贯彻执行。势具有形势、趋势、权势等不同含义,作为政治术语,其实质是君王的权力,它来源于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通过法的贯彻实施而得到彰显。《管子》主张法、术、势相互为用,从而保障君主权势的巩固,法令的贯彻以及民众的治理。
关键词:《管子》;法;术;势
学术界一般认为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综合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早在民国时期,萧公权就提出:“法家理论至韩非集其大成,综合势、术、法三派之统治方法,以推翻封建政治,建立君主政治。故韩非者,且集先秦学术之大成也。”[1]152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界基本上承袭了这种观点,如任继愈主编的《中国哲学史简编》认为:“韩非建立的以法治为主的法、术、势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适应了当时封建地主阶级即将取得统一政权的形势,为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政治思想的基础。”[2]179袁伟时较早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是商鞅而不是韩非首先创建了‘法、术、势’结合的理论。”[3]其后,胡家聪先生撰文《“法、术、权、势”结合的学说不是法家韩非首创》,对韩非首创“法、术、势”相结合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管子》“法、术、权、势”相结合的思想[4],但文字简略,未能展开论述。笔者认为,《管子》是法、术、势相结合思想的重要提出者和理论构建者,在先秦法、术、势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占有地位。故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管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略作阐述。
一、法
西周时期,周礼是政治统治的大法,刑法主要是维护以周礼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度,“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后汉书·礼乐志》)。但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代“封建制”政权的瓦解,尽管礼依然发挥着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但其局限性逐渐凸显。社会经济、政治和军事活动范围的扩大、内容的丰富,如社会生活中的度量规定、军事战争中的赏罚标准、官员的晋级和惩处等,都大大超出了礼的约束限制范围,迫切需要变法革新,制定各种标准来统一人们的行为,重新规范社会秩序。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法作为一种规范标准、赏罚措施、宪律制度被提出来,成为《管子》倡导的一种治国思想,《管子》的《任法》《明法》《法法》《明法解》等多篇文献系统阐述了“以法治国”的思想理论。《管子·明法》(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说:“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此处《管子》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它认为,国家衰亡有四种情况:“灭”“拥”“塞”“侵”,即君主的政令无法贯彻执行,而人民的呼声亦得不到回应,其根源在于国家没有建立法制规范。因此,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建立并遵守法,以法为准绳,依法行使权力。《任法》:“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法必须由君主制定,君臣与民众共同遵守。这样才能防止过失,排除私念,维护君主的权威,保证政令的贯彻执行。所以,以法治国,就是建立制度规范,按照标准进行赏罚。《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如此,《管子》以法制为核心建立了一套国家治理的体系。
法的凸显,是基于人们对制度、秩序、规范的需要。《法法》:“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尤其是随着周代“封建制”的解体,君主集权体制的形成,也需要规范君主权力的行使,保证政令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七法》:“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如果君主治理国家,没有法制规范,就如同用左手写字,而用右手制止一样,根本无法保证政令的贯彻实施。《法法》说:“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圜也。”相反,如果君主“任法而不任智”,就可以做到“身佚而天下治”(《任法》)。所以,《管子》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同上)“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法解》)这些对法的赞美,充分表明了《管子》对“法治”的重视。
《管子》提出“以法治国”,其功能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法能防止君主滥施号令,维护君主的权威,弥补君主专制的缺陷。在《管子》看来,所谓法就是将行之有效的政令固定下来,形成制度。《正》:“出令时当曰政,当故不改曰法。”君主以法治国,就是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使法择人,不自举”(《明法》),“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明法解》),减少君主的任意妄为。其次,法能防止官员玩弄权术,欺上瞒下,保证法令的执行和贯彻。《七臣七主》列出七种大臣,首列“法臣”,其特点是“法断名决,无诽誉”“货赂止而民无奸”,而与之相对的饰臣、侵臣、谄臣、愚臣、奸臣、乱臣的共同特点是徇私枉法,沽名钓誉。因此,《任法》说:“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人不可乱也,众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再次,法能有效管理民众,兴功除暴,维护社会秩序。《任法》说:“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明法解》则说:“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
法是《管子》的重要内容之一,《管子》鲜明地推崇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是先秦文献中对法治思想论述较为全面、具体和深刻的著作。管仲被视为法家的先驱,《管子》被后世列为法家著作,都与此有关。但《管子》的法治思想,与商鞅、韩非等法家思想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它不仅以“道”为法治的形而上学根据,而且援礼入法,礼法结合,德治与法治并举。
二、术
在先秦文献中,术是被经常提及的概念,如《孟子》的“仁术”、《庄子》“道术”、《荀子》的“儒术”、《韩非子》的“法术”等。《说文》:“术,邑中道也。”引申而为技术、技艺、方法、策略、学说、主张等。《管子》的术亦有多种含义,如“造父之术”(《形势》)、“成功之术”(《宙合》)、“王者之术”(《霸言》)、“道术”(《君臣下》)、“宪术”(《白心》)等。在《管子》中,术是君主治国的重要策略和手段,《形势解》说:“术者,造父之所以取远道也,主之所以立功名也。”“古者武王地方不过百里,战卒之众不过万人,然能战胜攻取,立为天子,而世谓之圣王者,知为之之术也。”在《管子》中,术作为君主治国的策略和手段而言,大体有“心术”“法术”和“权术”三种。
“心术”首见于《七法》,而《心术上》《心术下》等篇则专论“心术”,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在《七法》中,心术主要是指了解和掌握人的心理活动的方法。《七法》说:“实也,诚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谓之心术。”实、诚、厚,是就人心而言,是指人的内心品质;施、度、恕,是指发之于内而施之于外的行为方法。因此,所谓“心术”也就是根据人的心理特点而应采取的方法原则。《七法》说:“不明于心术,而欲行令于人,犹倍招而必拘之。”意思是说,不了解人的心理特点,而发布命令,犹如背对靶子射箭,根本不可能射中。在《心术上》《心术下》等篇中,心术是指君主无为而治的政治手段。《心术上》说:“心术者,无为而制窍者也。”《管子》认为,心犹如身之君,君犹如国之心,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于君主,而君主的能力在于其心性修养。正如《心术下》所说:“心安是国安也,心治是国治也。治也者心也,安也者心也。治心在于中,治言出于口,治事加于民,故功作而民从,则百姓治矣。”《管子》注意到,在君主集权的体制下,君主个人的能力和修养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影响。《七臣七主》说:“一人之治乱在其心,一国之存亡在其主。天下得失,道一人出。主好本,则民好垦草莱。主好货,则人贾市。主好宫室,则工匠巧。主好文采,则女工靡。夫楚王好小腰,而美人省食。吴王好剑,而国士轻死。死与不食者,天下之所共恶也,然而为之者何也?从主之所欲也。”因此,君主不应将个人的好恶显露于外,而应虚心以待物,像心灵控制感官那样,不干涉臣下根据职责所做的具体事务,做到“无为而治”。因此,心术不仅是个人的认识和修养方法,也是国家的治理方法。
《管子》虽然较少提到“法术”一词,但它实际上是以法为治国之术。《明法解》:“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但当法作为术时,它更多是指“以法治国”的策略手段,也就是将赏罚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任法》说:“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明法解》:“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此外,《管子》无为而治的心术,并不是消极无为,而是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制,循名责实而实现的。《心术下》说:“凡物载名而来,圣人因而财之,而天下治。实不伤,不乱于天下,而天下治。”《九守》则说:“修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相生,反相为情。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俞樾云:“修”当为“循”,《鬼谷子》作“循名而为实”[5]877。所谓“无为”也就是在君臣分职的基础上,通过形名法术来治理国家。《白心》说:“是以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因此,《管子》的无为而治实际上是以心术为理论基础的法治思想。
“权术”即尊君驭臣之术。《管子》有“权数”,而无“权术”。《山权数》记载,桓公问管子曰:“请问权数﹖”管子对曰:“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为权,君以令为权,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马非百注解说:“数者,术数。权数犹言行权之术数,《盐铁论·非鞅篇》文学云‘商鞅以权数危秦国’是也。”[6]308所谓“权数”,也就是指谋略、权术、术数。《明法解》:“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又说:“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管子》一方面通过建立礼仪法令制度,来维护君主的权威,管理百姓;另一方面,君主又通过权术控制臣下,保证礼仪法令制度的传达和贯彻。《形势解》说:“日月,昭察万物者也,天多云气,蔽盖者众,则日月不明。人主犹日月也,群臣多奸立私,以拥蔽主,则主不得昭察其臣下,臣下之情不得上通,故奸邪日多,而人主愈蔽。”所以,《形势解》说:“人主务学术数,务行正理,则化变日进,至于大功,而愚人不知也。”如果君主不能掌握权术,就可能被臣下的“私术”所蒙蔽,政令传达和执行不畅。《明法解》:“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
术有助于维护君主的势。《形势解》:“人主,天下之有势者也,深居则人畏其势……人主去其门而迫于民,则民轻之而傲其势。”这就是说,君主以其神秘性而保障其威势,而如果君主不善于运用权术保持其神秘性,就很容易丧失威势,被民众轻视。《揆度》:“善为国者,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故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治理国家如同称量金石,如果金石重,那么必然会发生倾斜。同样,以权术治国则势位尊显,势力强大;反之,则势位就会受到威胁,势力会变弱。
术也有助于推行法治。法虽然由君主制定和颁布,但却需要由官吏来执行和完成,能否做到令行禁止,全靠官吏是否能够严格执法。《七法》认为“奸吏伤官法”,“法伤则货上流”。《立政九败解》则说:“奸人在上,则壅遏贤者而不进也。”如果贿赂公行,官吏徇私枉法,法也就失去了效用,这就需要君主操术以制臣。《明法解》说:“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
三、势
势是《管子》书的一个重要术语,《管子》的《形势》《势》《形势解》等篇,都强调了势的重要性。张岱年先生认为,势作为哲学范畴,其基本含义是事物由于相互之间的位置而引起的变化趋向。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对位置,即所谓形势;二是由这种相对位置而引起的变化趋向,即所谓趋势。由此引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处于不同的位置,于是统治者具有约束、管制被统治者的权力,即所谓权势[7]592。《管子》书的势,首先是指自然地理形势,如《山至数》说:“有山处之国,有泛下多水之国,有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此国之五势,人君之所忧也。”其次,指事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趋势,如《轻重甲》“王者乘势,圣人乘幼”。再次,指战争中的天时、地形、人为等诸因素所形成的态势。如《七法》:“形势器械具,四者备,治矣。”“故明于机数者,用兵之势也。”而作为政治范畴,势是指君主的威势、权势,如《明法解》:“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
在《管子》的政治语境中,所谓势,就其实质而言,是君权或王权。《法法》说:“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势在下,则君制于臣矣;势在上,则臣制于君矣;故君臣之易位,势在下也。”君主之所以成为君主,在于他拥有操控臣民的权力,当他失去这种权力,就会出现君臣易位,君受制于臣。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言,这种“势”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处于不同的位置而形成的,实际上也就是专制政体下的等级制度造成的,君主处于等级制度的顶端,因而拥有最高的权力。因此,君主要掌控权力,首先要强化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管子》称之为“礼”。《五辅》说:“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又说:“下不倍上,臣不杀君,贱不逾贵,少不陵长,远不间亲,新不间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凡此八者,礼之经也。”其中“上下有义”“贵贱有分”“下不倍上”“臣不杀君”等是礼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君尊臣卑的等级秩序,其目的则是维护君主的权势。《明法》说:“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按照礼的规范要求社会成员,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能做到尊卑有序,维护君主的势。反之,尊卑无序,礼义不明,君主无势,法律政令也就难以贯彻执行。《形势》说:“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上失其位,则下逾其节。上下不和,令乃不行。衣冠不正,则宾者不肃;进退无仪,则政令不行。”《权修》又说:“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由此,《管子》与《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著作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它强调礼义道德在维护君主权力、权势中的作用。
《管子》不仅强调君主以礼维护自己的势,还主张通过法来彰显势。《形势解》说:“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这就是说,如果君主制定和推行的法令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和执行,那么君主的势就能得到彰显。《版法解》:“今人君之所尊安者,为其威立而令行也;其所以能立威行令者,为其威利之操莫不在君也。若使威利之操不专在君,而有所分散,则君日益轻,而威利日衰,侵暴之道也。”反之,“若倍法弃令,而行怒喜,祸乱乃生,上位乃殆”。所以,《法法》认为君主不能为“重宝轻号令”,不能为“爱民枉法律”,即“势非所以予人也”。君主制定和操控“法”,是保持和巩固“势”的重要手段。《重令》说:“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尊君,尊君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在《七臣七主》中,开篇列举了七种君主,它所推崇的是:“申主任势守数以为常,周听近远以续明,皆要审则法令固,赏罚必则下服度,不备待而得和,则民反素也。”
《管子》又认为,君主的势是法令贯彻的重要凭借。《君臣下》说:“威无势也,无所立。”君子没有权势,则无法树立威望,进而无法贯彻政令。《明法解》:“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因此,君主应以势驭臣,以势执法。《明法解》:“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法与势相互为用,服务于君主政治的需要。《七臣七主》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故人主失守则危,臣吏失守则乱。罪决于吏则治,权断于主则威,民信其法则亲。是故明王审法慎权,下上有分。”《明法解》也说:“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这两处都强调了法与势对维护君主统治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在先秦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管子》、慎到、商鞅、韩非都论述了以法、术、势治国的思想,其中韩非作为法、术、势理论的集大成者而受到学术界推重。相比较而言,《管子》的相关论述常为学术界所忽略。而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管子》对法、术、势有着丰富的论述。其融合法、术、势的旨趣,非常明显,正如《明法解》所说:“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它以势为君主专制之根基,以法引导和规范民众,以术制臣和驭臣,法、术、势相互为用,从而保证君主权势的巩固,政令的贯彻,以及民众的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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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继愈.中国哲学史简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袁伟时.再评韩非的“法、术、势”——答孔繁同志[J].学术研究.1980,(1).
[4]胡家聪.“法、术、权、势”结合的学说不是法家韩非首创[J].学术月刊,19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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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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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玉梅)
收稿日期:2015-10-30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5ZCQ-RW-02)。
作者简介:张连伟(1976-),男,汉族,山东聊城人,哲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思想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B2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3828(2016)02-0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