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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历史演进及未来发展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优先权

卜 秒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优先权的历史演进及未来发展

卜秒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优先权是既存在于实体法中,又存在于诉讼法中的一项权利。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时期,优先权在法条中仅仅代表着一句话,但发展到今天,优先权已经完善到一定程度。我国的优先权历史同样悠久,但还有待完善。本文从优先权的历史演进着手,从萌芽开始,到现如今的完善,通过借鉴外国的设立过程,比较我国的优先权的现状,试论述我国优先权未来完善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优先权;优先权的历史演进;优先权的立法构想

一、优先权的历史演进

(一)优先权的演进过程

优先权的萌芽“破土”于罗马。但在此之前,优先权还有一个雏形。即法定设定的担保物权。在罗马法中,优先权被充分的扩大了,且被分为优先受偿权与先取特权。

优先权的确立与发展,典型的国家即法国。在法国法中,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前者是先动产清偿,不足时再不动产清偿;后者则是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权中还有一个分类——先买权,即优先购买权。针对不同的身份,先买权分为共有人先买权与佃户先买权。

优先权的完善的典型国家是日本。在日本,优先权称为先取特权。针对先取特权的分类,日本将其分为三类,即一般先取特权,不动产先取特权,动产先取特权。三者的区别是在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上有所区别,即总财产、不动产、动产。在日本民法典中,优先权的范围与内容扩大了。由此,优先权得到了充分的完善。

(二)我国优先权的历史演进

在我国优先权出现于西周时期,流行于唐宋,承认于明清。近代,我国优先权起初分为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的亲属优先购买权与地邻优先购买权已退人们的视野。建国后,优先权的发展空前迅速。国家先后颁布了各种有关优先权的法律,以此来进一步完善优先权制度。

二、完善我国优先权的立法构想

(一)我国优先权的立法现状

现今,我国的优先权没有统一的制定,均是通过各项法律法规来单独,分散的设立,其中大部分均是在程序法中。且程序法中的优先权“只是规定了几种权利优先受偿的顺序,而没有将优先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来确定”[2],因此即使程序法中优先权规定的再多,也于事无补。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我认为,我国的优先权同其他国家相比,有以下两点缺点。

第一,体系混乱,内容不全。优先权没有统一的立法,只是混乱的分散在各个法中,且内容不够详细,有很多空白。

第二,法条内容冲突,缺乏规范操作。“由于民法优先权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出现了考虑不周,顾此失彼的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3]。

(二)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讲究的是人人平等,公平竞争。优先权很明显在某种程度上打破这一平等。在两方权利比较时,由法律规定谁优先受保护,这是有违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却恰恰是为了更高一级的平等。

首先,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优先权应该制定。虽然经济稳步上升,但社会底层人员的数量仍然没有减少的趋势,且他们的权利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其次,从立法角度,虽然制订了些优先权,但大部分存在于程序法中,实体法也没有相对应的规定。如果能在法律中规定优先权,就能避免纠纷,为其他法律提供依据。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1.优先权的种类

在这里,我主要论述的是实体法中的优先权。除了弥补已有的程序法中的优先权相对应的实体法中的优先权的漏洞,还应结合社会现状,保护特殊人群,制定优先权。例如农民工进城务工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时间不还的现象更为普遍。受害者是社会的底层劳动人民,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关系,应制定相应的优先权,优先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工伤这一现象普遍,理应由雇主承担。但针对工作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特别是长时间工作,因为工作的性质必然造成的身体上的损伤,也同样由雇主承担。这一部分的受害者,由于社会的现状,基本上同样是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这种关系到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最近的人身权利,生命权,生存权,法律也同样应给予特殊保护。从雇主的财产中优先清偿。

2.优先权的顺位

我认为,优先权的顺位比其种类的制定更重要。优先权是特殊保护的权利同普通权利相比,优先保护前者。但当两者均是特殊保护的权利时,优先保护哪一方,则需要结合各方面进行取舍。

总体而言,我认为,其顺位的规律为以下几点。第一,公权力优于私权利。如诉讼费用优先,破产,税费等优先受偿;第二,集体权利优于个人权利;第三,在工资报酬方面,底层人员优先高层管理者。因为底层的人员基本为劳动者或者员工,在公司出现问题不能继续运转时,他们的利益往往很难被保护且这部分利益对于他们的生活而言又十分重要;第四;涉及到人身,生命的费用优先于日常生活的费用受偿。“必需品”中,更为急迫的优先。

[参考文献]

[1]彼德罗·彭梵德,黄冈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78.

[2]曹艳芝.优先权论[M].长沙:湖南人们出版社,2005.

[3]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2:224.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64-01

作者简介:卜秒(199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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