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救济
2016-02-01孙玉娇
孙玉娇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论环境侵权救济
孙玉娇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纠纷更是愈发频繁。环境侵权是一类特殊的侵权,决定了其救济有特殊之处,如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等。但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完善,不仅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非诉等救济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发展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完善
一、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是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一系列规则、方式、程序构成的系统。[1]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途径主要分为诉讼救济和非诉救济。《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法通则》第124条、《侵权责任法》第65条都对救济做出了规定。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承袭传统侵权救济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一些新机制,如:
(一)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明确了只要造成环境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需以违反排污标准为前提。因此,我国的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传统的诉讼中通常“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发生原因复杂,受害人通常是弱势方而不能查清原因。因此环境法有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而是由被告证明损害与自己无关。
(三)民事赔偿弥补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救济手段主要是民事赔偿,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民事手段。但遗憾的是我国没有建立环境侵权保险赔偿制度。
二、我国环境侵权救济面临的困境
(一)诉讼救济面临的困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环境侵权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起诉。其中的“机关”、“组织”没有明确范围,而国家的组织、机关有很多,应进一步修改法律阐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范围。
(二)非诉救济存在的困难
仲裁方面,没有专门的环境仲裁方面的立法作为依据,各地的仲裁委也没有把环境仲裁纳入受案范围,环境仲裁机构不健全,仲裁员素质有待提高;调解方面,调解结果可以被随意反悔,并且反悔方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导致拖得时间长,危害蔓延;环保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时,往往受地方势力的掣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和保护弱势公民。
三、健全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建议
(一)在法律上健全环境侵权救济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环境形式日益严峻,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频发,但现在的法律制度没跟上,特别是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方面滞后。为此,要尽快完善有关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及诉讼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明确提起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提起环境侵权的“组织”,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何种组织才有权力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等[2]。
2.司法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环境侵权的两方一般分别是大企业和弱势公民,实力相差很大。应注重对弱势公民的保护,司法上: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时,尽量使弱势公民少承担举证责任,使施害方多承担一些举证责任;对于复杂难断的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工作人员应尽可能保证受害方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更多地用集团诉讼去解决环境侵权的案件。
(二)在社会救济方面健全环境侵权救济
1.完善环境责任保险。首先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其次应建立环境风险的责任保险,即环境有面临侵害的风险时,通过责任保险进行及时的治理,抑制环境风险的扩大和恶化。还可以尝试让保险公司监督甚至参与企业的环境风险治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侵权案件的发生。最后,要选择好承保机构,选择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环境责任保险机构,这样可增强环境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能力和对受害人的赔偿能力。
2.建立环境侵权赔偿基金。目前我国对环境侵权救济的民事赔偿甚少,根本不能弥补受害方损失。对此,可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侵权赔偿基金,在无法查明环境侵权加害方或知道加害方但无力赔偿时,从此基金中先拿出一些资金垫付赔偿金或救济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多样化,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从相关企业征税、排污费,接受社会捐赠,发行环保彩票等来募集资金[3]。
3.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公众对于环境的变化有最直接的感知,因此,要大力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包括指引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缴纳环境侵权赔偿基金费,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制度,鼓励公民对环境发展献计献策,发现环境的异常或损害自身利益的时候提起环境诉讼。政府则要悉心听取公众意见,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推进好保护环境、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1]彭丽.论环境侵权的救济[D].扬州大学,2013.17.
[2]费厚尚.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D].扬州大学,2013.24.
[3]杨硕.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20.
[4]荏帅.环境污染侵权救济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18.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54-01
作者简介:孙玉娇(1993-),女,山东青岛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