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
2016-02-01张子介
张子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
张子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近年来p2p网贷行业展现出蓬勃的生机,但在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日益严重的问题:部分p2p网贷公司涉嫌诈骗、恶意跑路、提现困难、歇业停业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的原因归根到底是面对这一新事物,监管部门尚且缺乏高效且适当的监管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p2p网贷平台公司违规违法的门槛较低,损害金融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事情层出不穷。建立一个完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可以兼顾效率和安全,极大的促进p2p金融业的安全与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事中事后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飞速发展,p2p借贷平台数量从2013年年底的692家增长到2014年年底的1983家;而借贷的金额规模也增幅惊人从2013年的1100亿元左右,增长到2014年的约3000亿。在p2p网贷平台繁荣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危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4月底,出现过涉嫌诈骗、恶意跑路、提现困难、歇业停业等问题平台有614家,p2p网贷平台繁荣发展背后的危机逐步浮出水面。年初发生了骇人听闻的“e租宝案”,一个曾经被捧上神坛的p2p网贷公司发生“跑路事件”,公司被查出涉嫌非法集资581亿元;这些事件敲响了警钟:如果缺乏有效且适度的监管,p2p网贷公司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活动。那么p2p网贷平台出现种种乱象的根源是什么?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管?
二、p2p网贷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产生原因
我国官方态度是希望p2p网贷平台仅仅承担信息中介的功能,而不希望其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实践中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出现了异化,直接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向出借人筹集资金,担保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收益等,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并且出借人将资金通过转入网贷平台的账户里时,这笔资金已经被网贷平台实际控制,该资金是转入借款人的账户还是被平台自己占有,甚至借款人是否真的存在,出借人与外界很难观察并监督,从而使得平台公司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公司在收到借款人的资金时到将该笔资金找到合适的借款人乃至转账到借款人的账户时,此间有一段时间差,资金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池,这段时间平台完全占有和支配这笔资金,这使得p2p网贷平台从一个信息中介服务商变异为如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践中缺乏监控的p2p网贷平台一方面可能产生平台管理人员挪用甚至侵占出借人的资金,发生迟延兑付甚至跑路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能由于资金池的庞大引发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干扰整个金融秩序与正常运营。不仅如此,p2p网贷平台还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诈骗的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创立一个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人及债券,吸取出借人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三、应当加强p2p网贷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
p2p网贷平台仍然算是一个新事物、新产业。在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位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p2p网贷平台有银监会负责监管,却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我国目前由于尚无针对p2p网贷平台的具体的监管细则,仅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2014年11月发布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公约中约定了一些风险风险防范的原则,诸如实名登记、业务公开透明等;除此之外则是依据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对涉事违规平台的负责人进行追责。p2p网贷平台本身就是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推送借款信息,并且实践中为了吸引出借人投资资金不得不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这就使得p2p网贷平台踩在违法的边界上,难以监管。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任何传统的监管手段都不是合适的方法。美国曾依据1933年的《证券法》将p2p网贷平台界定为票据发行人,认为p2p平台应当受到SEC的监管,并向SEC注册。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于p2p网贷平台这种灵活的新事物的种种规制,诸如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高昂的合规成本,严重的阻碍了p2p网贷平台在美国的发展。大批的p2p网贷平台,如英国的Zopa平台逃离了美国市场,而Loanio自2009年向SEC提交注册报告后即没有恢复营业。这表明,过于陈旧的严厉的监管将严重阻碍p2p网贷平台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对于新生事物,应当兼顾其活力的同时将其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需要一种温和的、有弹性的、能够及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所谓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市场及其市场经营主体的正在进行的或已结束的行为和活动进行整体性、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各种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基本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相比较传统的事前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方面降低了p2p网贷平台这一新生的金融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增加了平台的活力,促进了小额信贷资金在中小投资者和小额融资人之间的自由流动,降低中小额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市场运作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事中不断监管和事后的追责体系,对p2p网贷平台极其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在p2p网贷平台发生越界行为时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即保证了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积极性,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活力,实现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同时也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促进p2p网贷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事中事后监管的建立和完善
面对目前p2p网贷平台出现的各种风险,需要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兼顾金融安全。要建立和完善一种突破传统的有效的持续的监管体系。同时,需要明确的时,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各种监管措施与制度应着重于对其业务活动与资金安全的监管,具体如下:
(一)建立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我们需要时刻掌握平台们的重要信息,据此可以实现对p2p网贷平台的持续不断的监控。应当建立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各平台公司需要依据监管机构的格式、频率和内容的要求对重要信息进行公示。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是能够保证p2p网贷平台有效且安全运营所需的信息,即为应当是用于证明平台公司的业务活动合法和资金状态安全的信息。例如最常见的是其平台财务情况,如平台公司负债情况、公司净资产报告,这些报告直接反映了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当财务状况较差时则其发生“跑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跑路”,保护出借人和投资人的权利;同时,对于借款人与平台利益相关情况的报告也可以预警不法分子借助网贷平台为自己融资的行为。强制的信息披露构成p2p网贷平台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危险信号,及时了解各平台的运行状况;同时也提高了平台机构的违法成本,敦促各平台公司依法运营。
(二)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如媒体,网民公众的力量对p2p网贷金融运营的企业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同时对于平台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如果查证属实,应当给予举报者物质和精神的奖励。P2p网贷平台披着互联网的外衣,其行为的性质往往极难认定。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资源同时也没必要对p2p网贷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种商业行为进行逐一认定和审核,这是不明智且无效率的。在互联网金融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对数量繁多的p2p网贷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企业及时仅仅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也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工作,市场瞬息万变,违规操作侵害广大投资者的行为千变万化充满迷惑性,往往等到监管部门发现并采取措施时,由于平台公司的商业行为涉及利益主体的广泛性,损失将极其巨大、波及面广且难以挽回。因此应当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对平台公司们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分析,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实现全天候的监控,不仅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防范、发现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预防和减少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能够极大的降低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本,节约纳税人的资源。
(三)建立平台公司抽查制度
对p2p网贷乃至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是为了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促使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应当建立公开抽查制度,类似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查,对具体公司的抽查的时间应当保密,且抽查的频率应当与平台的规模大小相匹配。通过公开的抽查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部分p2p网贷公司的违规操作乃至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能够威慑部分平台公司,给予其成员心理压力,提高犯罪成本从而尽可能减少平台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五、结语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事物,中外各国对此的监管都尚处于探索阶段。过于放任监管措施和过于严厉僵硬的监管措施都将毁掉p2p网贷行业的前途,甚至给整个经济发展带来挫折。因此我们既不能过度限制发展p2p网贷行业,也不能放任其野蛮发展,而是要建立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可靠度高的监管制度来防范和制止可能出现的损害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传统的事前监管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务必要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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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21-02
作者简介:张子介(1992-),男,汉族,安徽滁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