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管制刑配置
2016-02-01樊瑞
樊 瑞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管制刑配置
樊瑞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经济犯罪刑罚配置是遏制我国当前愈演愈烈的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其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刑法修正案(九)》所呈现出来的适当增加财产刑、减少自由刑、死刑罪名,表明我国立法正在向轻缓化、人文化的道路上靠近。但是,经济犯罪的管制刑一直被虚置化、执行过于形式。本文试图通过增强管制刑的惩罚性,适当扩大经济犯罪管制刑配置范围来改善管制刑的尴尬地位,改进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进一步发挥刑罚配置的整体效果。
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自由刑;管制刑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这直接导致我国经济犯罪日益猖獗,经济犯罪数量日益上升。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4年所做的工作报告来看,经济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如2014年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同比上升29.5%。[1]又从201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仅仅是督促食药部门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4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77件。起诉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王少宝等44人销售假药案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3240人。最高检对81件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2]从以上数字可看出,涉及民生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既有传统的经济犯罪类型,但也有新类型犯罪的层出不穷,这一现象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突出特征。
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面对经济犯罪刑罚体系逐步轻刑化的这一大趋势下,管制刑本应有其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但我国目前在经济犯罪刑罚领域,管制刑越来越有被架空的危险。本文试图从管制刑的立法状况与司法适用状况以及管制刑适用效果进行分析,力图得出管制刑被束之高阁的真正原因与其完善路径。
一、现行刑法对经济犯罪适用管制刑的立法状况
管制刑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交由公安机关依靠民众监督执行而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它是自由刑的一种,属限制自由刑,于1956年年底正式成为刑罚方法,1979年刑法首次将管制刑确立为主刑。它是我国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最轻主刑,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目前就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而言,适用拘役刑的罪名比较广泛,而配置管制刑的罪名相对较少。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涉及管制刑的罪名集中分布在第二节走私罪、第六节危害征收管理罪、第七节和第八节三节中。刑法分则第三章总共涉及罪名有104个,其中拘役93个,无期徒刑28个,涉及管制的罪名总共有12个,占整个刑法分则第三章所有罪名的11.54%。
二、我国经济犯罪管制刑的司法适用状况
管制刑作为自由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司法适用率很低,基本处于虚置状态。
根据个别学者在其居住地对市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人数进行了统计,在2005年,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为2868人,判处管制刑人数为70人,管制刑的适用比例为2.44%;在2006年,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为2867人,判处管制刑人数为61人,管制刑的适用比例为2.13%;在2007年,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为3622人,判处管制刑人数为97人,管制刑的适用比例为2.68%。从中可以看出,2006年至2008年判处管制刑的人数所占比例是很小的管制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所做的实证研究结果,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率仅仅为2.78%。[3]
同时,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来看,2003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为730355人,判处管制刑人数为11508人;2004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为752241人,判处管制刑人数为12553人;2005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为829238人,判处管制刑人数为14904人。从中可以看出,从2003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管制刑所占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数比率分别约为1.58%;1.67%和1.76%。[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刑的案件数量与判处案件所适用的刑罚所占比重都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非常小,适用率非常低[5]。如果把刑法分则第三章以外规定科处管制刑的罪名等除外计算,只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则其适用率很可能更低,被“边缘化”的趋势也更加明显。
三、我国经济犯罪管制刑司法适用效果与原因分析
从上面对我国管制刑司法适用现状的表像中可以看出,我国管制刑面临着被“虚置”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这些表像的背后是我国刑法中对管制刑这一刑罚的适用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众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得以正确适用。
(一)适用对象不明确
虽然我国刑法总则对管制刑的各个方面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并未很明确指出管制刑的适用对象,而且,与缓刑相比较,管制刑的适用条件大体相近,都是以罪犯的犯罪情节、悔改表现、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适用对象上,法院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悔改表现等考量因素,司法机关是很难较为明确的判断是否是适用管制还是缓刑。[6]
(二)司法适用率过低
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刑罚,也是我国唯一的最轻主刑,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步入转型时期、刑罚体系也正逐步转入轻缓化时本应当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的刑罚适用显示,管制刑的司法适用率非常低,虽然有时会出现被判管制刑的人数有所增加的情况,但增加也极为有限,管制刑基本处于虚置的状态。从深层次来分析,原因在于刑法对管制刑的规定尚不健全完整,在适用管制刑时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管制刑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适用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再加上在司法实践中管制刑执行的实际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都会有意识规避适用管制刑。
出现上述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适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其实与管制刑自身所带有的缺陷是密切相关的。
第一、管制刑的惩罚强度过于微弱。刑罚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刑罚威慑力,对犯罪人具有刑罚惩罚性,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属性。然而管制的惩罚性较弱。比如,管制要求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这不是惩罚,因为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被管制的罪犯的集会、结社等政治权利虽暂时被停止行使,但并没有被彻底剥夺,当罪犯要求行使上述政治权利且不危害社会时,执行机关就没有理由驳回被管制犯提出的申请,可见管制刑的这项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起不到其应有的惩罚作用。[7]
第二、管制刑的执行强制性过于微弱。刑罚执行的强制性程度直接关系着刑罚的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现行刑法规定的管制刑的惩罚强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惩罚性功能的发挥也严重依赖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度、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度。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刑法规定管制刑的执行由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只负责被管制犯的档案管理,而不具备全程监督执行的条件与能力,而且刑法将执行管制的权力授予了公安机关,却并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犯违反了禁止令如何处理的权力。[8]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刑作出了相应修改,即第38条中增加一款禁止义务作为第二款。管制刑的执行被明确规定以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但在当前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是去赚取更多的经济、物质利益,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关注如监督管制刑执行的情况的事情,社区基层组织对其成员的控制能力也大大减弱。
四、我国经济犯罪管制刑配置的具体完善路径
(一)增强管制刑的惩罚性
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系我国独创,在司法实务中频受冷落,处于坐“冷板凳”的尴尬境地。本文认为,管制刑的虚置状态确实说明了其存在的问题。但这其中的原因并不是管制刑本身存在其不合理性,而是其执行强度过于微弱、缺乏严厉性所引起。应在刑法修正案(八)基础上,从管制刑的禁止性内容、管制刑的执行方式与被管制犯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措施三个方面增强了管制刑的执行力度与惩罚力度。
(二)适当扩大经济犯罪管制刑配置范围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可以考虑对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期自由刑配置管制刑。适当扩大经济犯罪管制刑在立法上的配置,有利于我国管制刑真正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犯罪刑罚结构由原来的重刑结构趋向轻刑结构转变。
[1]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EB/OL].http://www.spp.gov.cn/tt/201403/t20140318_69216.shtml,2016-3-25.
[2]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EB/OL].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6npc/n1/2016/0313/c403052-28194961.html,2016-3-29.
[3]阮之华.我国管制刑的现状与完善[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4-15.
[4]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法律,2011(2).
[5]柯城区人民法院全年司法统计分析[EB/OL].http://www.qzkccourt.cn/licn3319.aspx,2016-3-29.
[6]韩玉胜.刑事执行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4.
[7]王利荣.也谈管制刑适用的调整[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4).
[8]何显兵.社区刑罚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339.
D924.3
A
2095-4379-(2016)27-0086-02
樊瑞(1990-),女,内蒙古乌海人,中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