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
2016-02-01余玉花
余玉花,李 敏
论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
余玉花,李 敏
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是以公益组织为主体,以诚信为核心价值所形成的一个道德生态系统。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呈现内外多重维度的特点。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拓展了社会诚信的广度,有助良善生活的形成,促进其他伦理精神的发展。但是失信事件与诚信危机使公益组织诚信生态出现断裂失衡,需要伦理修复。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伦理修复必须是全维度的,诚信生态修复不限于道德的手段,还需引入其他有效修复诚信生态的手段。
公益组织;诚信生态;伦理修复
公益组织诚信生态是公益组织发展过程中诚信状况的集中反映,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系统诚信建设的情况。公益组织本是扶危救难、充满道德正能量的社会团体,诚信是公益组织道德性的内在要素。然而不争的是,近些年公益组织的诚信道德不断遭到质疑,公益组织面临着诚信危机的严峻挑战。令人不解的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何以背离办会的宗旨?研究发现,公益组织发生诚信危机有诸多复杂的因素,不仅与公益组织的活动特点有密切关系,并且与公益组织的公益活动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因此公益组织的诚信问题的发生不是单一性的,甚至可能不是公益组织本身的问题,而具有系统性的特点,本文将其称之于“诚信生态”,并试从伦理的视角来探讨公益组织诚信生态优化的路径。
一、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多重维度
社会诚信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公益组织无疑是社会诚信主体之一。一般的社会组织在作为诚信主体的活动中,其活动的道德后果能够直接反映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社会也常常依据社会组织的道德选择和社会后果进行道德诚信评价。但有一些社会组织比较特殊,组织活动的道德诚信不单纯取决于社会组织主体的道德意向,更多是由该组织相联系的次生组织或社会个体的诚信行为组合所决定的。社会公益组织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诚信主体。本文讨论的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就是基于公益组织诚信主体的多重性复杂性而提出来的。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是以公益组织为主体,以诚信为核心价值所形成的一个道德生态系统。作为生长、根植于社会领域的公益组织,其与社会诸多领域之间发生着深刻的联系,这些联系决定了以公益组织的活动为原点,形成一个“多元化、多角度、负责任地关注、讨论和行动去构筑公共空间的生态系统”[1]。也就是说,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呈现多重维度的特点。
毫无疑问,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核心主体是公益组织本身。作为一个以公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诚信是其必然的价值要求,公益本身不能掺杂任何虚假成分在其中。公益组织承担着扶助弱势群体、解决公共危难、化解社会矛盾的公益使命,无条件的利他主义是公益组织及其活动的本质,公益组织在发挥其社会救助慈善功能之时,必然要在其人道、自治、志愿等应然精神中注入真实性、公开性、无私性、可信性等诚信价值要素。只有诚信的公益组织或只有公益组织的诚信所为,才能去完成其先赋的“立仁”使命。诚信是公益活动的应有之义,没有诚信,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公益”。
公益组织自身的诚信是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内向维度或第一维度,要求公益组织自身必须运行于诚信的轨道中。具体表现为:其一,公益组织成员是基于志愿、为了公众利益而非私益目的而结社,每个人都抱有一份对公益组织的忠诚感和对社会的使命感。其二,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奉献精神。由于现代公益成为时代潮流,公益活动的工作量大增,公益组织人员职业化成为趋势,但尽管公益组织人员职业化,可领取一份薪水,但公益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谋职的层次上,更要坚守公益的服务奉献精神。“‘不图回报’是现代公益的一条基本道德规范。”[2](P40)其三,公益组织的内部应有严格的管理结构,自律机制完善,财务、人事等重要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或第三方的监督评估,对外界的质疑除了及时回应还必须有反思的制度安排。其四,公益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要注重实效性,注重社会效果而非经济效率,并尊重捐赠方和受赠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等等。
公益组织自身内在的诚信只是公益组织诚信生态中的一部分,虽然是核心部分,但是仅仅靠公益组织自身的诚信则不足以支撑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是由众多参与公益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社会团体)和社会个体的诚信共同形成。这些公益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人的诚信,可以称之为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外向维度。当然诚信生态的外向维度也是多重的,并不限于一个方面。
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多重外向维度与公益组织的公益活动之特殊性有关。公益活动是一种社会参与性极为广泛的活动,既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名流,更有平民大众的积极参与,公益组织只是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和落实者。一项公益活动的成功推进,首先要筹善款,动员社会组织与个人募捐;然后还要招募志愿组织和个人,最后才是救助、扶贫、资助的工作开展。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之中,公益组织将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发生公益联系,从而产生包括诚信在内的道德关系。
公益组织的公益活动所涉及的外部关系包括:一是公益组织与资助者的关系。公益的资助者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他们提供了公益组织公益活动的资金或物质来源,是公益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主要保障。但是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账,物资用品能否保质保量的按时运达,都会影响公益活动的质量,也会影响公益组织的诚信声誉。二是公益组织与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关系。志愿组织指专业性的救助帮困团队,如医疗救助必须有医疗专业的志愿者团队,地震火灾等救助团队也必须是专业的志愿团队。而志愿者通常是零散的社会个体。公益组织所招募到的无论是志愿团队还是志愿者个体在参加公益活动中都有两点道德要求:精湛高超的救助能力与仁爱尽责的服务态度。志愿团队和志愿者个体缺乏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影响公益质量,也会引发公益诚信问题。三是公益组织与受助者关系。受助者包括受助单位和受助个体。公益组织与受助者的道德关系除了对公益组织提出的诚信要求外,社会对受助者也有道德诚信的要求。如,受助者应该提供真实的困难信息及合理的求助要求等。如果受助者夸大困难程度以索取更多的利益或者挪用善款于非救助对象,也属于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亵渎了资助者的善心,影响资助帮困者参加社会公益的热情,给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四是公益组织与上述道德关系和公益实践中的具体表现都会影响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
因此,公益组织诚信生态客观上要求公益组织与其外部系统之间,根据诚信价值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市场系统中的主体要通过与公益组织的合作实践,推动公益组织市场活动机制及组织竞争机制的形成,通过有效的机制运行,优质的公益资源也将会在市场系统中形成,在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中,社会系统中的公众及大众传媒等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不断地提升社会主体公益意识和诚信意识,公益诚信意识的形成和生长将会为公益组织的良性发展提供丰沃的文化土壤。此外,公益组织外部环境在诚信生态中能不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还取决于公益组织与它们之间的互动状态。公益组织在发挥社会自治力的同时也要遵守政治底线,尊法守法、接受政府各项制度的约束;公益组织在走向市场的活动中在坚持非营利属性之时也要遵守市场规则,更要与企业相互约束,共同探索公益市场化的创新模式;公益组织在倡导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活动时要与公众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鼓励公众培育其监督问责意识和理性思维。但不得不承认,“公益组织的诚信问题单单不是它们自身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3]。公益组织外向维度中的任何一环的道德失信都会破坏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
综上所述,诚信是公益组织的生命命脉,公益组织的社会功能、行动方式和关系结构决定了公益组织的诚信处在各社会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生态层级中,而只有围绕着“诚信”这一核心价值形成公益组织“场域”,才能实现公益组织的诚信,并构建起现代社会的公益文明。
二、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伦理评价
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建构,对于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来说,确实具有伦理价值。
首先,诚信生态的核心主体即公益组织的公益诚信释放着社会最大的善意,向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伸出真诚的援助之手,为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支持的力量,并且公益组织尽其所能以最大程度唤起社会各类组织和民众共同投入公益活动,共同创造中国公益力量。这种无私利他的公共诚意在充满自我现代性的当代显得难能可贵。其伦理意义在于,公益诚信善举是社会良善生活必要的组成部分。良善生活是人们期望的社会生活,良善生活需要互信、互爱、互帮,杜绝冷漠、谎言和自私。麦金泰尔认为,良善生活一定是社会的、利他的,“一种良善的生活不可能是自私的或自我中心的”[4](P148)。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事业,不仅需要专业组织去实现公益目标,更需要全社会参与共同筑起公益的大厦,公益组织诚信生态正是以此为目标结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形成推动社会良善发展的社会合力。爱尔维修说,“公共福利就是美德的目的”[5](P50)。休谟也认为,公共德性应当体现其产生的社会结果上,“人群的幸福,家庭的和谐,朋友间的互助,将永远被认为是社会德性之温和地支配人心的结果”[5](P166)。可以说,公益诚信不仅创造一种公共德性的美德生活,而且提倡一种生活信仰。
其次,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拓展了社会诚信的广度。现代化的中国正面临着诚信建设的时代难题。虽然中国诚信文化源远流长,但是传统诚信使用范围局限于熟人社会,对于转型社会出现的大量陌生人之间的诚信交往尚是诚信文化的处女地,需要开垦探索,寻找到一条较为合适有效的建设路径。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构建可以看作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路径之一。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是社会诚信的组合体,它不仅容纳着社会所有参与公益活动的企事业组织、个体公民的公益诚信观念与行动,还包括公益受助对象的诚信态度,甚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诚信贡献。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其实就是一个诚信道德网络,公益组织与社会其他组织与个体发生的方方面面的公益关系,尽管公益内容涉及的是实打实的钱款、物质、人力,公益形式可能是救助、解困、公共活动等,但是公益关系能够建立起来并实际地有益于社会,都依赖诚信来维系。因为参与公益的组织与个体来自不同领域,彼此并不熟识,正是急人所急的仁慈之心、热心公益的诚挚之心通过公益组织把素不相识的人们联系起来,成就公益事业。这是其一,其二,诚信还是公益成功的必要条件,“假如我们赋予伦理真诚以优先性,我们就把生活和信念合并为一个伦理成功的参数”[4](P165)。为什么公益成功需要诚信作为道德保障呢?原由在于,公益是纯粹利他的道德行为,排除任何利益与名誉上的考虑,是不求回报的道德付出。这样的活动唯有道德真诚才能做到,唯有诚信才能使陌生的公益人汇聚一起,共同完成公益的使命。任何对公益诚信的背离不仅损害公益的名誉,并且必然导致公益活动的失败。所以公益的诚本质要求任何参与社会公益的主体都应当以真诚之心呵护公益事业,诚心诚意参加公益活动。这是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道德来源。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公益活动的各类主体强化诚信观念,并以公益活动为载体扩大诚信价值的社会影响力。
再次,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促进其他伦理精神的发展。其一,提升中国市场系统中市场主体的契约、法治、责任等现代意识。公益组织是实现“第三次分配”的部门,要实现公益目的公益组织自身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因而现代公益需要通过参与市场活动,借鉴市场性机制,与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来筹集分配性资源。对此,公益组织和公益组织诚信生态中的各类主体都必须根据法规和市场要求建立合作契约关系,承担社会责任,由此促进各类公益主题的契约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其二,促动政治系统的伦理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公益组织代表着社会自治力量,与管理社会的政府公权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与社会公益组织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伦理关系?这是当前国家治理中的新问题。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事实上也包含着政府与公益组织之间的诚信关系,要求政府以诚信的态度支持社会公益,反对政府用权力粗暴地干涉公益。这就自下而上地倒逼政府实施政务诚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的伦理能力。其三,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吸引更多的公民加入志愿者队伍,有助于提升志愿者的仁爱、公义精神,有助于激发社会受助人的感恩情怀和将来回馈社会的道德动力,推动中国社会的诚信文明。
就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自我建设也是积极有效的,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产生着积极的伦理效果。不少公益组织都通过加强成员价值观教育、主动公开财务和人事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公益行业特别是基金会成为公益领域的行业自律典范,在公益基金会的行业自律中,有一个中基透明度指数FTI,这是为推动公益基金会公开透明而采取的行业举措,通过FTI指数的评价机制,公益基金会的信息透明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2014年4894家公益组织的平均中基指数是49.92①,虽然处于中等程度,但已经有很大的进步。然而也不得不承认,当下中国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还是非常脆弱的,失信的红灯时有亮起,一不小心甚至会陷入诚信危机,致使诚信生态出现断裂失衡。诚信生态一旦出现严重的断裂失衡,要恢复良好的道德生态则要付出极大的信任代价。
2011年,因为“郭美美炫富”事件,中国红十字会陷入社会舆论的巨大漩涡,遭遇到百年未曾遇到的信任危机。社会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善款流向不明、运作不公开以及体制官僚化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在这个诚信危机事件中,官僚化体制下的红十字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使其失信于社会,红十字会与商业系统之间建立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关系存在着违背非营利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尽管事后红十字会积极进行危机处理,向社会诚恳道歉,承诺进行公开透明化制度改革,但是这场震动全国的诚信危机还是重创了社会的捐助信心。事后下属深圳市红十字会当年收到的社会捐款仅为100元;有的地方的红十字会系统包括医院、学校甚至未收到任何捐款[6]。2012年全国红十字会系统接受社会捐赠21.68亿元,比2011年下降了6.79亿元,同比下降23.68%[7]。如果说中国红十字会的诚信危机起因于“郭美美事件”导火线,具有偶然性的因素,那么“施乐会”的“置顶费”丑闻则敲响了公益组织自律诚信和监管诚信的警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化,网络公益的低门槛、便捷性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使公益更加容易和大众化,但是网络的诚信风险也是不可低估的。施乐会网站,全称“中国首家全透明网络慈善”网站于2007年注册成立,开网络公益的先河。施乐会公益运作模式就是一个网上慈善市场,实行注册制,注册人数已达到14万余人。注册网友可以通过施乐会网站平台,查看求助者信息并自由选择是否捐助或捐助多少,这种模式大大削减了普通民众参与慈善的门槛,他们不仅可以随时获得求助者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支付宝等付款方式进行爱心捐款,可以说,“施乐会”是网络时代下的公益组织弄潮儿。然而从2012年开始,“施乐会”向受助者收取高额费用的问题被媒体揭露,“施乐会”收取的费用类似于商业性网站的广告信息费,即以金钱的多少来决定谁的信息能放在醒目位置,这笔费用被成为“置顶费”。毋庸置疑,收取“置顶费”使“施乐会”的公益性质发生扭曲,这种用市场交易的模式来衡量和决定受助机会的多少,有悖于公益组织救困解难的宗旨;同时纯粹市场化的操作事实上也为虚假信息和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间。“施乐会”也从第四届“浙江慈善奖”的获得者成为广受社会诟病的公益失信者。
“施乐会”诚信事件反映了公益组织诚信生态面临着多重考验,一是公益组织如何在市场与现代网络环境下坚守诚信自律;二是公益组织特别是网络公益组织的筹款与公益运作过程中的诚信如何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有效监督;三是体制外公益组织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在利用市场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公益与商业的尺度与边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提供可行性的伦理破解思路和方法。
必须指出的是,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除了来自公益组织本身的诚信问题之外,还有来自公益组织的合作方、受助者甚至是毫不相干的社会其他组织的失信挑战。例如有的企业打着慈善的招牌进行捞钱甚至行骗,损害公益组织的诚信声誉。又如,公益组织的某些合作方报多捐少或者承诺不兑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益的诚信生态,使公益组织的诚信生态失去平衡。
三、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伦理修复
诚信生态关系到公益组织的生死,也关系到公益事业可持续与否的大问题,国家与社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对于诚信生态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和必要的伦理修复。当然伦理修复并非仅仅限于道德的手段,还需引入其他有效修复诚信生态的手段,包括政策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修复不能限于公益组织内在维度,还要组合公益组织诚信生态外在多方面维度共同完成诚信生态的修复。
首先,公益组织内在维度的诚信修复。公益组织自身诚信修复的关键在于公益组织始终坚守诚信的价值理念并体现在行动上。诚信是公益组织的生存之基,它是公益组织获得社会信任的道德来源。现代公益组织本是一个向社会传递大爱的社团,慈善、公义、人道是公益组织秉持的基本道义,这是感动社会、获取社会爱心的道德缘由。但是公益组织本身并没有施爱的物质基础,包括施爱的人力条件,公益所需要的一切物力人力皆来自于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公益组织充其量只是社会爱心交换的中介桥梁。问题在于,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凭什么将钱财交付公益组织呢?关键在于,公益组织必须真实地没有自我利益追求,真实地全心全意做公益,由此才能换得社会的信任,愿意提供各种公益资源。可见,公益组织的工作来不得一丝一毫的私心与虚假,否则就会失去社会的信任,同样也就失去了从事公益活动的条件。中国红十字会前副会长赵白鸽所言:“信任危机说明了一个道理,公众的理解和信任是任何一个具有公益职能的机构赖以存在的基础”[8]。当然诚信的修复最主要落在行动上,那就是将公益活动的一切特别是收支账目公布于众,让公益行走在阳光下。对于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的那场百年危机,赵白鸽认为“红十字会想要成功度过此次信任危机,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沟通,让公众了解和理解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工作,以服务公众和社会的心态,小心谨慎地在各种职能中转换角色”[9]。公开透明是公益组织诚信生态修复的重要举措。
公益组织诚信修复还需要正确的自我定位,坚持公益的本职。公益的本职简单言之,就是做好事,具体承担两方面的社会任务:一是以诚信和努力工作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参与公益,募捐善款,招募志愿者;二是根据突发灾难和社会困难人群的需要组织救助和发放善款。从公益组织的本职出发,公益组织要避免下述问题:第一,公益组织坚守公益本职,不能超越公益的规定去进行不属于公益的活动。公益组织是非营利团体,因而不能从事盈利性的活动。如,企业间的交易活动,或者获利性的市场活动。这些活动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益性活动相悖,公益组织绝不可染指,一旦涉足则使公益组织的公益性质发生了变异,自然违背了诚信原则。第二,公益组织要避免企业化扩张。现在有些公益组织好大喜功,扩展规模,急于快速做大做强。问题在于公益组织不是企业,也不存在公益组织之间的利益竞争,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像企业那样追求强大。正如学者刘韬在反驳“公益市场化”观点时所提出的,“NGO其意义不言自明,不仅只在于一个‘益’、一个‘善’的问题,它背后代表着全社会对于‘公义’对于进步’等精神价值的追求。如果用商业去做大做强,那只能停留于更多的‘财富’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上,对于中国的文化转型无疑没有太大的意义”[9]。公益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不在于其规模大小,重要的是把公益义事做好,使真诚之义获得社会信任,产生公益号召力和社会公益组织力,并善于动员更多的企事业和民众参加公益活动,而不是公益组织庞大自身。像中国红十字会那样庞大的组织系统有历史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的痕迹之外,还有体制内的复杂因素。中国红十字会虽然有政府资助之优势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系统的复杂性也带来诸多烦赘,一个子系统的错误就能拖累整个组织。总之,公益组织应摒弃好大喜功、急功好利,因为急功好利容易导致公益组织偏离公益本真的轨道。第三,不能把公益组织看作是解决就业的场所。随着现代社会对公益需求的不断增多,公益组织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但即使如此,公益组织的职业也是特殊的,它不是一般的谋生岗位。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专业性的能力,更要具备热爱公益事业、品德良好、乐于奉献的人格素养,这是从事公益事业必备的条件。所以一方面要慎重挑选公益工作人员,防止不合适的人进入公益领域,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此外,公益组织的专职人员应当少之又少,既减轻公益组织的成本支出,也有利于精干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公益组织诚信生态外向维度的诚信修复。大多数公益组织需要完成“筹资——分配”的行动过程。由于公益组织不是生产性部门,也非权力性机构,因此,它无法通过自身去创造资源,其资源的获取主要依赖于外部社会领域。公益组织资源从组织外部的行业和社会中获取,公益行业中运作型基金会的资助,政府部门的孵化扶持和服务购买,市场主体的直接合作与间接支持,以及社会大众的捐助奉献都是组织获取资源的重要渠道。毫无疑问,社会各类企事业是公益组织最主要资金财物的来源,它们是公益组织的合作单位,也是构成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道德链条,可以断言合作组织的诚信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益组织诚信生态的质量。事实上一些公益组织的诚信声誉就是败于合作组织的失信上,因此注重合作组织的诚信道德非常重要。现在有不少企业愿意参加慈善,这体现了现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也不排除企业参与公益存在着某种功利的打算,例如经济上的免税或利用公益提高企业社会知名度等等。当然在合法的范围内无须计较企业的某种计算。但是如果企业计算利益的“私心”太重的话,必然会损害公益的诚信。从保证公益活动的诚信起见,公益组织需要做的工作是:一是挑选优秀的合作组织。优秀的标准,经济实力固然是考量的条件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合作组织的诚信指数,只有那些诚信度高的企事业才是优秀的合作组织,才能成为公益组织的合作单位。二是签订诚信合同。对于挑选确定的优秀合作组织,还需要签订公益诚信合同,其意义在于双方的诚信关注和道德约束,使双方的合作关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三是建立动态性的评估制度。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建构一套包括诚信在内的公益评估指标,定期对合作组织进行诚信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失信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四是对冒用公益名称滥打公益旗号的社会组织(包括合作组织)要坚决打击,维护公益的纯粹性和道德性。但是打击工作谁来做如何做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公益组织可做的是,第一时间在公共媒体上澄清事实,引导社会舆论进行道德谴责。政府部门则可依规实施惩罚,警示效尤。社会征信系统启动失信记录。由此形成联动机制共同遏制损害社会公益的组织活动。
公益组织诚信生态外向维度还包括受助单位和受助人,他们的失信也会影响公益活动的诚信声誉,诚信修复不能遗漏了这一维度。目前受助单位与受助人的诚信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助单位和受助人的信息不全或不真,甚至有骗捐之嫌,以至公益帮助了不该帮助的人,由此造成捐助者的不满,伤害了他们的捐助爱心。二是受助者善款不当使用和结余善款流向问题。受助人的诚信修复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一方面过去计划环境下的个人依附于集体单位的隶属关系已不存在,“社会人”已经代替“单位人”,加上人的流动性加速,个人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这造成了个人信息的不全面,增加了公益组织甄别“需要受助”和“无困受助”的难度;另一方面,部分国人还存在等靠要甚至“吃白食”的陈旧观念,从而增加了公益组织施爱活动的诚信风险。如何规避诚信道德风险?一是通过社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获得最原始的信息以及信息甄别。二是通过社会征信系统了解受助人的诚信记录;同样通过征信系统把受助人不诚信的行为记录送入征信系统,来反制骗捐。三是公益组织以理性态度对待网络炒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网络是当今社会最强大的力量之一,它能够聚焦事件,揭露真相,提供数据;同样,网络也善于炒作事件,大数据中隐藏着真假难辨的风险。对此,公益组织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网络数据信息大和快捷性,及时捕捉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要理性分析各种数据,不被网络炒作所迷惑,去伪存真,及时帮助急需社会援助的人。
再次,政府的诚信监管帮助诚信修复。公益组织的诚信修复不能缺少政府的监管作用,政府也负有促进和维护公益诚信责任。政府对于公益组织的诚信监管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一是提供制度支持。必须承认,国家已经出台8项关于公益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政府也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来支持公益组织的诚信建设,但是还有一些制度不够完善,需要修正和改善。如,公益组织财务制度还不够细化,存在着可能导致失信的漏洞瑕疵,需要研究与改进。又如,社会征信制度如何运用于公益组织尚值得探讨。二是政府对公益组织的监管要到位。这里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可以讨论。第一,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督。信息公开是公益组织诚信公益的必要条件,是其公信力的体现。而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是公益失信的肇源之一。信息公开包括财务信息公开应该成为一项强制性的要求,它能够促进公益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公益组织的诚信自律,因此信息公开是政府对公益组织诚信监督的重点。第二,科学有效的公益组织诚信评估。评估是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评估由民政部负责,通过组织报送材料的形式进行评估考核。这一评估体系的问题在于,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指标过于粗放、评估形式不合理(自报材料的可信度难以保证)、评估结果难以产生激励性和惩戒性的良效。对此,应改良政府对公益组织的评估方式,一是改变评估主体政府部门单一化,增加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为评估主体。增加政府外的评估主体既可以减轻政府大包大揽的负担,激发社会公众关心参与公益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公益评估更贴近现实生活,使之更加合理。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和公益组织的声誉,评估工作不仅严格谨慎,评估的依据(指标)更要科学合理,符合公益评估的规律与特点,使评估既能客观反映公益组织活动的状况、实绩和问题,又要有价值性的权重评价,引导公益组织维护公益诚信的声誉。三是评估逐步常态化建设。常态化评估包括年度评估和日常的抽检。目前,深圳市已率先出台《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实施抽检+年度报告代替原来的年审制,这种包括评估在内的监督方法值得推广。四是执行严格的淘汰制度。现代社会公益组织当然多多益善,但是公益组织是社会良心的代表,或许公益组织有规模大小的区别,有公益业务侧重点的不同,但每一个公益组织都应该是诚信度高、专业规范的“优质组织”。为了保证公益组织的优质性,政府可以实行道德与能力双淘汰制,或者诚信淘汰制,把不合格的公益组织清理出去,特别要坚决清除那些以公益之名行谋利之实的公益组织,给公益组织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环境。
[注 释]
①数据来自CFC基金会中心网,2014。
[1]张小进.社会公益合作供给:研究综述与理论建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2).
[2]彭柏林等.当代中国公益伦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李彬.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研究主题及其面临的挑战[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报,2008(3).
[4]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6]王名.破解中国公益组织的治理困境:从“郭美美事件”中的红十字会谈起[J].中国改革,2011(9).
[7]魏铭言.2012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N].新京报,2013-09-22.
[8]李妍.专访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J].中国经济周刊,2011-11-15.
[9]刘韬.警惕“公益市场化”[EB/OL].公益服务网NGO发展交流网,2014-05-07.
余玉花,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 敏,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家重大课题“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研究”(12&ZD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