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伦理视角下的三种政治权力观辨析
2016-02-01弭维
弭维
政治伦理视角下的三种政治权力观辨析
弭维
从政治伦理视角而言,人的政治权力观中所蕴含的价值导向会影响人的行为动机,对于政治行为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如果政治权力观本身并不足够端正,那么我们很难期待权力可以在实践中得以正确地使用。文章通过分析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三种权力观及其历史和理论根源,指出培育民主权力观的重要性。强调在我们提升国家能力和改善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应以正确权力观为引导,并加强制度设计,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政治价值;政治权力观;特权权力观;家长制权力观;民主权力观
在政治伦理研究的视野中,人的政治权力观中所蕴含的价值认识不仅具有描述性功能,也具有规范性功能,即它既可以描述和解释政治现象,也具有引导行为的功能。因此,良性的政治价值观念对于规塑人们的行为,建立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推动国家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对权力问题的理解,既会影响权力所有者的行为,也会影响公众对于政治权力的认识和判断。十八大之后的反腐高潮中,大批官员乃至高级官员落马,既反应了此次反腐行动的力度之大,也反应我国目前政治生态中确实已经面临着非常严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的原因,同时也有观念的影响。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时候,既是指要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也是在提醒权力所有者当有“权力不可滥用”的正确权力观。因此,我们在强化国家能力和促进国家治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一种良性的权力观念为引导并辅以必要的制度来保证,才可以使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沿着积极的轨道前行,而不至于使权力成为扭曲经济乃至撕裂社会的负面力量。
伴随着内部与外部的压力,1949年之后的中国社会始终在持续着社会转型过程。从一个传统的农耕社会逐渐走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各方面的观念都在经历巨大变化。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存在着不同于制度变化的特征,以及客观存在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导致观念的发展也处于不均衡阶段,对于政治权力的理解存在着巨大差异。通过观察,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三种目前存在于中国社会中的权力观:特权权力观、家长制权力观、民主权力观。这三种从本质上而言相冲突的观念同时发挥作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公权所有者的追求和公众对政治权力的价值判断。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历史上看到,类似的政治权力观并非是中国社会独有的,在其他文化背景中同样可以发现,这似乎体现了“权力”这个东西在人类身上所拥有的一些普遍特性。因此,一种比较式的考察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加了解这些权力观的核心特征及其现实改良的可能性。
一、特权权力观
特权权力观的核心是一种等级制观念,从历史上而言,它是君主制国家之内的产物。从君权的道德正当性而言,君主或者天子受命于天,因此君权本身即具有神圣性,这种特征也导致了君权的绝对至上性和特殊性。就社会而言,传统的君主制国家,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其社会结构都是等级化的,存在着高低贵贱的区分,但是这种等级制社会结构在古代世界是有着道德依据的,因此在历史的视野里,它是正当的。从理想层面而言,这种高低贵贱的划分是基于道德水准和知识水平的差别,如儒家的君子小人之分①,孟子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或者如柏拉图在《理想国》里所描述的哲学王与护卫者、生产者的差别[1],以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2]。古典哲学中,哲学家们通常希望统治者以及统治集团是智慧和德性的统一体,因此可以带来最明智也最正当的统治,而被统治者则通常由于智力和品德的差异而接受统治,这样一种基于人性不可消除之差异的统治秩序是一种“正义”的秩序。这便首先为等级制提供了一种正当性论证。
从现实角度而言,这种等级制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官僚层级制原则。一方面是皇帝或者君主的血缘和联姻关系带来的高级社会地位,一方面是通过考试或者战功等被纳入从上至下的官僚体系之中来获得等级制下的特殊身份。在这种体系中,平民一旦得以晋身官僚阶层,即有了不同于一般民众的社会地位,由此可以带来特殊的待遇和荣耀,而且这种地位也并不因为日后致仕而失去价值,有功名者才可以与官员阶层平起平坐[3](P13)。因此,在传统社会里,通过考试或者战功晋身士人或者官僚阶层,就成为最有价值的事情。尽管传统社会中,也存在着道统和民本、爱民、重民等政治伦理思想来督促君主或者官僚自我约束,呼吁他们用权力为百姓谋福利,同时也存在着官僚体系内的监督制度来进行外在约束,从而试图制约权力,但是从权力本身而言,拥有权力即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和社会待遇,也是符合等级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具有政治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因此,权力即特权的观念,不仅是一种对事实的描述,是我们可以观察到的实际状况,同时也是具有规范意义的观念,即权力即特权是正当的,从根本上而言,它和权力意味着责任这样一种政治伦理观念是并行的,二者之内并不冲突。
而在具体实践中,这种观念驱使下的特权极易蜕化为对特殊的物质和政治待遇的追寻,甚至会发展成获得官职的目的即是为了这些特殊利益。权力等于利益、权力等于特殊待遇、权力等于高人一等的观念在当前中国依然深入人心,“官本位”意识在中国社会依然根深蒂固,从现实条件而言,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公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拥有着决定性力量且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从动机背后隐藏的信念层面而言,这和权力即特权的观念不无干系,生活中依然有着相当多的人认为以权谋私并非道德上不合理的事情,即这样做不仅是有利可图的,也是道德上允许的,这也就更加刺激了一些人利用权力寻租,去获得巨大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过程中,权力和资本相结合共同疯狂逐利形成了巨大的贪腐现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权力的渴望和接近,甚至很多人选择进入公职系统的主要目的就是私人或者家庭的利益考量而并非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现代西方政治经济学将官员描述成具有追逐私利动机的经济人,他们总是试图通过寻租或者虚伪的表现来寻求私利最大化和个人野心的实现[4](P4),诚然这是一种历史事实,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去道德化的观点。按照近代之后西方思想家的理解,权力天然具有腐蚀性。从霍布斯到亚当·斯密和阿克顿,包括华盛顿、杰弗逊等人均认为权力自然地倾向于腐蚀与自我扩张,而不是倾向于行善与自我约束,所以思想家和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治家们都会尝试寻求用各种方法来约束权力。这种约束方式通常都是双向的,既包括外在机制的约束,也包括价值观念的约束。尤其在近代之后,随着行政伦理观念的兴起,学者更重视价值观念对于权力合理运用的重要性。例如考德威尔对杰弗逊观点的强调:行政人员必须永远牢记他们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同时认为,只要公共行政人员以服务和自律观念为主导,国家行政角色的扩张也就没什么可怕的了[5](P19)。
而如果拥有公共权力者将拥有权力即等于拥有特权当作天经地义之事物从而丧失自身内在的约束动力,同时又欠缺有效外在约束机制的话,那么腐败腐化等问题的发生也就自然无法避免;而外在机制的有效性,也只有通过正确价值观念的内在化,形成如康德所言的义务感从而成为行动动机[6],而不是单纯依赖于对行为引发的利益得失的计算的时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且,没有对正当规则的认同而形成的自律,单纯依靠外部系统的约束,不仅会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例如不断加大和增设监督机构的数量以及权力,也会导致官员寻求庇护者来降低犯罪成本,以致最终导致叠床架屋的机构臃肿乃至相互包庇的派系集团的形成。因此,我们需要对腐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权力观念问题加以足够重视,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决它。
二、家长制权力观
和第一种权力观相比,家长制权力观呈现出一副更为复杂的面向,因为它虽然从近代以来被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批评或者否认,但是它在历史上长期具有政治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即使在今天也依然有不少拥护者,并在某些领域尤有特殊意义,如医患关系之中②。从政治价值观念角度而言,它长期以来与君权神圣同时并存,强调的重点却有所差异。这种观念将拥有权力者,尤其是最高权力拥有者,视为道德上的权威,并与家庭内的父权具有相似性。而对于被统治者而言,政治权力是一种保护性的力量或者引导性的力量,可以对其形成保护关系或者对那些被认为不具有参与公共政治事务能力的人以引导。因为它通常被赋予道德力量,并被视为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而行使权力,“家长制会被认为是使用强制力来达到某种好的结果,而那些受益于这些结果的人自己却没有能够认识到”[7]。基于此,这种观念在历史上长期得到推崇,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威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
这种家长制式的权力观,从思想来源而言,与历史上的观念和制度相关:第一是父权制观念,paternalism即来源于拉丁语中的pater,也就是父亲的含义。父权制观念下,家庭中父权至上,社会中男权至上,国家中君权至上。从家庭和国家的关系而言,父权君权具有相似性,父权和君权的权威性既包括道德权威,也包括福利(welfare)含义上的,即权力所有者要为受其保护的人提供物质上的资助。第二种是封建制度中的人身依附关系:如西方的领主与骑士和佃农之间的权威与服从关系,中国的地主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这二者之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因此,家长制式的权力观念在中国和西方世界的历史中呈现出来惊人的相似性。
从西方而言,父权君权具有相似性是从古希腊时期开始便存在的观念。如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父子关系好像君王的统治”,“父权对于子女就类似王权对于臣民的性质”,“所以荷马称呼诸神和万民共戴的君王宙斯为‘诸神和万民的父亲’是正当而且贴切的。作为一个君王,他应该和他的臣民同样出生于一个族类,而又自然地高出大众之上;这种情况同父子关系中长幼慈孝的体制完全相符”。[2](P36-37)而之后的罗马帝国时期内,随着封建附庸关系的形成,父权式的观念得到进一步扩展。[8]另一种观点则随着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对于菲尔麦的批判而广为人知。菲尔麦坚持认为君权类似于亚当式的父权,因此对于民众有普遍性和绝对性。[9]
类似观念在儒家思想主导的传统中国社会里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按照儒家的理想,家国是同构的,从个体到家庭到国家到天下是一个同心圆式的构成。皇权是父权的扩大化,二者具有相似性,且同时具有无上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既是绝对等级制的,对利益乃至生死具有一言九鼎之绝对权威性,又因为仁爱观念而显现出温情脉脉的另一面,体现出某种自然义务的特征③。服从既出于对权威的认可,又出于被照顾和保护的需要。但是由于权力私有和君权至上是政治领域的首要原则,因此,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除极少数较为激进的思想家之外,其他人强调的始终都是民本、重民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民本、重民归根到底,最多是一种对臣民利益的关照爱护,是一种从上至下的恩威并施,对民众利益的照顾的义务性并非源于主权在民的现代民主观念,而是源于父家长式的自然义务以及利害考量,如著名的君主为舟,民众为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比喻便充分体现了这一点。④
除却家长制观念的历史来源,其在哲学上也有自身的基础。这其中所隐含的观念是,被统治者或者被引导者是处于劣势地位的,这种劣势既包括等级意义上的劣势,也包括永久的或者暂时的智力不足、经验不足等等,这使得他们被认为欠缺自主的能力,因此也就需要被引导。等级意义上的劣势和第一种特权权力观中所述的等级观念是一致的,即认为社会中天然存在着在智力和道德上拥有优越性的人群,与之相应的则是在二者上处于劣势地位的人。更重要的是,与前者相比,后者不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引导自我的生活,对自身利益没有准确的判断力,甚至会做出自我戕害的事情出来,并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无论在道德方面还是生活的福祉方面,都需要前者予以引导。第二种劣势地位和暂时性情境有关,例如人处于婴幼儿时期,或者处于患病,精神问题,酗酒状态下等,这时其智力或者精神水平不足以使其做出正确决定,因此也需要其他人加以引导。
在当下,这种类似的家长制观念依然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发挥其影响。其表现形态通常为政府或者某些个体以为了公民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道德意义上的,或者福祉意义上的利益为目的,而对后者的行为加以约束、要求乃至限制、干预。这些要求,某些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具有合理性,例如要求司机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比如反对吸食毒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公民福利。为公民提供部分乃至全方面的福利是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在二战之后,福利国家有了迅速发展。例如英国早在1948年便宣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其后至今北欧国家则发展出最为完备的福利模式。而在中国,1949年之后,救亡图存的任务进一步演化成建设强大国家的任务,计划经济成为主要的经济模式,改革开放之后,经济上的发展更是始终成为重中之重,国家富强与公民富裕成为最重要的目的。公民获得福利从其正当性而言,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个是权利或者说公民资格学说。如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著名的公民资格三阶段说,从公民权到社会权利的进展,社会权利即主要包括公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权利观念在中国兴起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当前国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越来越浓厚。[10](P7-8)第二种即是国家或者说政府应当承担照顾公众的义务,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谈的家长制观念,公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与国家照顾公民的义务之间是对应的,但是这种义务和服从关系又不等同于社会契约论模式之下,将国家作为满足自由而平等公民的权利的工具,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强大的国家意志,而不是纯粹作为工具而存在的国家。这也就意味着从根本上而言,国家是一个有着绝对权威的存在,它提供的不仅是保护,也是命令。就我们实际而言,国家目前所担负的这种义务主要是经济上的义务,所以这就容易导致一种观念,即就权力使用而言,在事关公民福利与国家的管理事务上,行使权力乃至任意行使权力都是正常的,因为这种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甚至是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民众的利益,权力行使就可以不受限制,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或者民众利益,却又不是公众自己来决定的,权力的意志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但是这在家长制观念之下,是具有道德正当性的,因为它呈现出一种“为你好才这样做”的面貌。所以,目前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微妙的现象。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惯性,使得政治权力对经济事务插手过多,权力天然具有的腐蚀性和扩张性导致了权力行使中的扭曲;另一方面,很长时间以来家长制观念之下的“国家包办”、“单位包办”模式又形成了公众习惯性的对权力的依赖。同时,从目前阶段而言,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和制度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公民的负担和公民的依赖意识是同时并存的,政府也未能厘清自身权力行使所应涉及的范围,社会力量和公民力量并未得到充分调动。因此,在实践中,一方面为官员滥用权力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也因为经济社会事务中的过度干预导致任何公共政策一旦出现失败或者问题,那么所有责任和指责都将会指向政府乃至执政党本身。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家长制观念之下的过度干预不无干系,因为不愿意相信公众而倾向于把一切权力笼于政府手中。但是实际上,这并非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一方面,基于道德和智力优越性之上的权力并不懂得谦卑,而最多只是一种慈悲,无法抵御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过度干预的失败会引发相应的责任问题,反而是做了很多费力却不讨好的事情,会影响到执政党的合法性。因此,这需要我们加以反思,并做出改进。
三、民主权力观
第三种权力观即是民主权力观。这种观念和第二种观念相比,核心的差别就在于是“为民做主”还是“由民做主”。民主一词,出自古希腊语,demo即民众,cracy即统治,这在今日已经成为一种政治伦理中的常识。古典民主制即出自古希腊城邦的具体实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曾经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一个人,少数人,多数人,以及政权所服务的目的——公共利益还是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划分出六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僭主制、寡头制、平民制。[2](P133-134)其中共和制最为接近现代的民主概念,即权力为多数人所拥有,而就目的而言,则要服从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一个或者少数人利益。古希腊的城邦里,尤其在雅典,公共权力通常由公民大会行使,大会由城邦中成年男性自由民组成,对城邦的重要政治事务拥有投票权,同时也会充当案件陪审员的角色。而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雅典之外的城邦,也已经出现了基于选举而非传统和家族关系的寡头政治。[11](P28)这些和现代民主政治相似的要素在罗马帝国建立之后,随着帝国统治制度的建立,而在西方世界长期湮灭。经过17世纪欧洲君主绝对主义政治高峰之后,随着英法美三大资产阶级革命的出现,民主开始呈现其现代样态,并随着不断的民主化浪潮而普及到其他国家。民主最核心的要义,即主权在民,而不是私有,也反对权力神圣化。除了从政治伦理观念上加以限制,现代民主最典型的变化是制度上的变化。因为权力只对其来源者负责,单纯依赖善心与良心,无论是君主本人,还是官僚,都很难抗拒君主制下从上到下的任命制官僚体系中存在的压力和自身利益考量,而偏离对公众负责这一目的。选举制度的出现是对民主的典型制度保障,最初的关注点多半集中于选举权的扩大之上:即拥有选举权的人从最初的白人男性有产者逐渐过渡到去除财产、性别、宗教,民族等限制的全民之上的普选权。而当前,随着对民主理念理解的逐渐加深,这个词已经超越单纯的选举等程序或者形式性的概念,而开始进入到对其公共性,社会性以及伦理要素等方面的考量。强调参与、关注好的民主所需的公民素质和公共精神,社会团体、公民社会在巩固民主制度中的作用等等,都是为现在的理论家们所高度关注的话题。⑤因此可以说,在当前,民主一词已经越发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了,它不仅关乎政治问题,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与公民精神。
从政治伦理视角考察,现代民主观念最重要的鹄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公权力滥用,但是这种保障已经不再是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家长制式的慈悲与恩宠,而是变成一种制度性的强制。“权利”为权力行使提供了方向,其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概念即是自然权利。17世纪之后,从霍布斯到洛克到美国革命之后的《独立宣言》、《人权宣言》都宣称有自然权利的存在,这些权利大体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者追寻幸福的权利等,具体内涵不同,但是性质和功能相同,即强调这些权利并非政府所授予,而是政府成立所要服务的目的,如果政府的行为未能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那么公民有资格要求解散政府,并成立一个新政府。从自然权利出发,历经发展,权利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包括公民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在内的完整的权利体系,现在通常也被称为公民资格(citizenship)。当前甚至已经从关乎行动和所得物的权利逐步发展到关乎信念、需要等主观精神状态方面的权利。[12]
既然设定权利为政府行动的主要目的,那么实际上就为公权力的使用设下了范围[13]。为了保护民主,规范政治权力的使用便是重要的。在西方的宪政观念里,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有限政府,即是指权力有限。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下有关宪政的争论非常热烈,但是实际上,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这些概念其中的内核,寻求的是有效的改进我们自身的方法,并用自身的经验与理论体系加以阐释,而不是简单地陷在概念话语里纠缠。而1949年迄今60余年的政治实践,完全有足够经验来反思中国政治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采纳合理要素予以矫治。有限政府的核心与其说是限制权力,不如说是限制滥用的权力,其典型做法是列出权力清单,指出政府权力的范围。这并非旨在剥夺权力,而是考虑权力行使的有效性以及道德上的正当性,同时也是将权力行使的规则公开化、固定化并为公民所知,这也正是政治伦理所要求的。它有助于社会互动的明朗化,减少权力滥用的弊端,促进公民对于政治权力规则的认同,并形成一种真正稳定的社会秩序。
固然最近几十年来我们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很多前现代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要素并未完全在中国剔除出去,与西方世界不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匆忙展开的,旧传统的改变和新观念、新制度的形成绝非朝夕之功。政治的现代化尚未形成,而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讨论后现代的问题,这种错位也给中国的政治改革提出了很多挑战。我们在尚未经历资本主义充分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会容易出现马克思曾经预想过的问题,即由于物质贫困的国家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不可避免出现对财富的争夺,这就使得社会阶级出现分化。这种环境下的革命,只能让龌龊的事情反复上演。经济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财富急剧增加的过程,极易使人由长期贫困状态中的压抑演变成物欲的极度膨胀。如果对权力的正确和有效行使无法形成伦理和制度的双重约束,那么权力和资本的勾结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而这也正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之一。
从我们的政治伦理而言,民主观、权利观与我们的政治目的并不冲突,宪法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虽然我们目前对于不同种类权利之间优先性的强调与西方世界不同,将社会权利等列在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之前,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来规划乃至细化权力的正当使用,因为权力若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即使是社会权利,也无法保证得以充分实现。而且在强化权利的过程中,本身也是对权力的保证,因为权力概念本身就内在于权利之内,社会缺乏一套稳定有效的权利义务观念和制度,即使对权力所有者而言,也是未必充分安全的。
因此,就我们的国家能力培育和国家治理改善而言,以良性权力观念为引导,以制度约束为保证,一方面增进政府对公众负责的民主程度,一方面理顺内部层级的官僚管理体系,既保证执政的道德正当性,又可提升执政的有效性,从而真正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形成一种基于对政治伦理和规则的认同之上的社会稳定和共同体精神。
[注 释]
①虽然最初君子小人的区分指的是一种社会阶层的划分,但是儒家思想的改造,逐渐成为一种道德和政治人格的标准。葛荃.权力宰制理性:士人、传统政治文化与中国社会[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②即医生对患者的爱护。但是严格说来,这属于一种特殊职业伦理,基于职业道德范畴和信息不对称性之上,并不属于一种政治关系,因此,这里不予探讨。
③所谓自然义务,即出于自然关系而拥有的义务,典型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即属于此类。
④参见《荀子·哀公》篇,《荀子·王制》篇,以及《贞观政要·论政体》。
⑤可参阅帕特南、佩特曼、戴尔蒙德、本拉比等人的著作。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五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法]魏丕信.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4][美]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戈登·塔洛克.官僚体制的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特权和寻租的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张康之、李传军.行政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7]Gerald Dworkin,Paternalism, in MORALITY ANDTHELAW,editedbyRichardWasserstrom,1971(112):107-126.
[8][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9][英]洛克.政府论(上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0][英]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等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1][英]J·K·戴维斯.民主政治与古典希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2]Leif Wenar:rights,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B/OL].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rights/.
[13]彭定光、周师.论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必然限度[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
弭 维,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讲师,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战略研究中心博士后。
山东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政治情感与政治正义问题研究”(15CZXJ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