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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规范研究新领域 深究规范理论大问题
——评《规范通论》兼论规范研究的几个要点

2016-02-01王晓升

哲学分析 2016年6期
关键词:通论合理性规律

王晓升

开拓规范研究新领域 深究规范理论大问题
——评《规范通论》兼论规范研究的几个要点

王晓升

无规矩则无以成方圆,无规范则无以构成社会。社会依靠规范而整合起来,规范不同,社会就不同。黑帮有他们自己的规矩,他们构成了自己的社会,文明社会有它自己的规范,他们构成了现代新型社会。人类走向现代文明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规范的演进过程。不理解现代社会规范的本质和特点,就不能建构文明社会。或许,人们会说,在我们的社会,我们也制定了许多文明的社会规范,却不能被执行,这究竟又是为什么呢?徐梦秋教授和他的团队所完成的《规范通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52万字)从不同的角度探索了现代文明社会的规范和特点、说明了个体规范意识的形成过程以及社会规范演进的历史,分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从而解答了这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部专著开拓了哲学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并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思想。在这里,我们不打算简单地罗列几条来说明该书的价值,而是就其中所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并结合学界前贤关于这些问题的探索,来说明该书所取得的理论成就。

一、规范与规律

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一开始对人类的全部知识部门进行了分类。一类是形式的知识,如逻辑学;一类是质料的知识,这类知识与具体的研究对象有关。而质料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自然现象和人文社会现象。自然界所遵循的规律是自然规律,而人所遵循的规律是自由的规律。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页。当然,康德对于自由的规律的理解中包含了现代人文主义对人的理解。他把人从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抽离出来,从形而上学的维度去说明人的活动的规律,说明了自由和自律的关系等。如果我们不是按照康德的思路,而是把人放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来考察人的活动,考察人为自己所制定的活动规范,那么,我们的研究就走向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规范研究的路径。《规范通论》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探索关于规范的若干基本问题的。

这部书从一开始就按照康德的模式提出了“规范何以可能”的问题,把规范和自由联系起来,并把规律和规范的区分摆到了我们的面前。众所周知,自然界没有意志、没有思想,所以,它只能按照如其所是的那样“自然”地运动,这种运动表现出“自然”的规律来。而人则不同,人有意志,有思想。他要自我设计,自我行动,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他是自由的,按照自由的规律来行动。这里所说的自由就是指,他自己给自己制定了行动的规范。当然,对康德来说,这个行动的规范应该被“普遍化”,应该成为“规律”。而对马克思来说,康德那种把人从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抽离出来的道德规律根本无法落实。人缺乏落实这种规律的冲动。这是因为,人都要吃五谷杂粮。尽管一个人可以在形而上学的自由王国中设想出一些适合于全人类的道德规律来,但是一旦回到现实生活中,他就会感到无法贯彻这些规律。于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所能够贯彻的只能是他们共同制定的规范。当然,他们也可以不制定规范,完全按照自然的规律来运动,这样,他们就会像动物一样相互竞争和厮杀。有人也许会说,他们有时也不相互厮杀,他们也会结合成群体。但是,这不过是功能性的结合体,而不是人类社会,不是一种用规范来把人们团结起来的“社会”。《规范通论》从原始禁忌的形成来说明规范和规律的差别,恰恰把握了社会构成中这个最核心的问题。原始社会中所出现的乱伦禁忌恰恰就是原始“人”第一次开始自觉地抑制自己的自然冲动(性冲动),从动物界进入了人类社会。一旦这种禁忌形成了,他们就构成了社会。显然在社会中,人所遵循的既不是自然规律,也不是自由规律,而是社会规范。因此,规范是一群人对于他们自己的行动的“指示和要求”*徐梦秋:《规范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6页。以下凡引此书,均在文中只注页码。。借助于这些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指示和要求,他们团结在一起构成一定的社会,比如,氏族、民族、国家、文艺团体、哲学沙龙等。在这里,我们看到,作者一方面吸收了康德哲学关于道德规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思想,又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路对这种自由观进行了改造。这个分析达到了相当的理论高度。

在对规范和规律的研究中,作者提出了一个特别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问题。这就是规范和规律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是哲学史上困扰着许多哲学家的重要问题,关于“是什么”的必然知识与关于“应该做什么”的价值规范之间关系的问题。自休谟以来的许多哲学家都强调,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康德对于自然规律和自由规律的区分延续了休谟的传统并说明了这种差别。当然,在现代思想家中也有人(如黑尔)试图从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规范通论》则采取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来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个思考是富有启发意义的。它从发生学和功能分析的维度上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发生学维度来说,一些社会规范特别是技术规范是从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和因果必然性的认识中产生的。人民群众从农业生产中提出的规范(农谚)就是对气候变化周期和农作物的生长规律等的掌握中提炼出来的。现代工业生产中的许多操作规范也是如此。作者指出,技术规范是由人们对外部自然和人体自然及其心理的规律的认识转化而来的。(第19页)作者对于技术规范的这种理解是有充分依据的,这种分析也是有说服力的。如果我们把哈贝马斯对于社会行动的区分拿来说明规范的区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目的行动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必定会在人的目的行动中得到有效地使用,因此,在目的行动所要遵循的规范中也必然包含自然规律的内容。甚至在那些协调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达到有效利用自然规律的目的行动中,协调人和人之间关系的组织性规范也必然潜在地蕴含了自然规律的意蕴。而社会性的规范,或者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用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及行为,与自然规律有什么关系呢?对于这个问题,《规范通论》从功能分析的视角来说明规范与规律之间的关系。按照该书的观点,规范鼓励或者禁止的行动是有自然后果的,正是由于这种自然后果的存在,一个社会才鼓励或者禁止某种行为。比如,在公共场合,不该大声喧哗。这是因为大声喧哗会造成会议无法进行,其他人无法对话等后果。这是用一个事件所产生的自然后果(会议能否有效进行)来解释社会规范形成的原因(“禁止大声喧哗”)。显然功能解释与发生学解释是不同的。在发生学解释中,自然规律被提炼为行动规范,而在功能解释中,人们是用后果解释原因。既然这种功能解释与前面的发生学解释是不同的,自然规律在规范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通过这两种不同的解释,作者把两种不同的规范区分开来了。一种是技术规范,是目的行动中的规范,一种是调节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是伦理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在分析规律和规范关系的时候,作者还分析了第三类关系,就是人对社会或者自然事态的态度或者评价,说明某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对人是好的或者坏的。这种价值评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的态度的表达。如果我们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方法来说,这就属于表达的行动。这种表达的行动也有一定的社会规范,比如,我们喜欢某个人,我们关心某个人等等。哈贝马斯把这种行为称为表演行动(美),《规范通论》把它称为规范中的“价值要素”。作者强调了一个人的表演行动与自然规律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比目的行动和规范调节行动中两者之间的关系松散得多。应该说,作者在书中对这三个方面都进行了说明。这个说明是全面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规范通论》的作者把真、善、美三个方面的要素都包含在规范中。(第23页)应该说,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也与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成果相一致。哈贝马斯在他的交往行动理论中,在对日常交流的分析中肯定了这一点,黑尔对道德语言的分析也表明,社会规范的语言同时包含了这三个方面的含义。而不同的社会规范同自然规律的联系是不同的。技术的规范与自然规律的联系更加密切,而表达的行动与自然规律的联系却又要松散得多。因此,我们既要看到规律和规范之间的联系,又要注意不同情况下它们之间的联系的差别。

当然,规律和规范之间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加以探讨。《规范通论》从发生学和功能解释的角度说明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分析道德语言的思想家则更多地是从命题的意义的角度对两类不同命题之间的语义关系进行分析。这是一种语义学分析。而哈贝马斯等从语用学维度从描述命题、规范命题的用法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几个思路都值得我们重视。

二、规范的合理性

对于规范的合理性以及对规范合理性的判断的研究是《规范通论》一书中最值得关注部分之一。合理性(rationality)这个概念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韦伯意义上的合理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目的合理性,一个是价值合理性。目的合理性是技术上的合理性,是一种最有效地达到某种目的的合理性。如果人们所选择的某个手段能够最有效地达到某种目标,那么他们所进行的达到目标的行动就是合理的。而目标本身是不是合理的则属于价值合理性。价值合理性与一定的文化传统有关系。后来的学者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韦伯的对于合理性的这种区分。比如法兰克福学派对于工具理性的批判就是对韦伯所说的目的理性的批判。

《规范通论》大体上也延续了这个思路。在它那里,价值合理性的问题区分为两个方面:可行性和可接受性,而目的合理性被区分为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我们认为,这是对于这两种合理性所进行的更加深入的区分。这是极其有价值的。当我们说一个规范具有价值合理性的时候,我们没有一个一致的可接受的标准。一个基督教徒可能会认为,凡是上帝所喜欢的或者与摩西十诫一致的规范就是合理的,而一个穆斯林就可能反对它,佛教徒也不会接受。一个民族认为价值上合理的规范,在另一个民族,可能在价值上就是不合理的。《规范通论》不是立足于某个思想体系,而是从可接受性和可行性的情况来说明规范的合理性。这就意味着,一种合理的规范不仅应该是人们愿意接受的,并且还具有把这种规范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的冲动。人们接受规范或者落实规范的理由有许多,可以是经济的理由、道德的理由、信仰的理由等。但是有些理由更容易被其他人所接受,而有些理由却不能被其他人所接受。比如,传统社会中的信仰的理由可能会被该传统中的人所接受,而对于不在该传统中的人就无法接受。而历史上的各种道德相对主义否定了理由上的差别。对于他们来说,不存在合理性程度上的差别。而《规范通论》的作者在这里提出来一个非常有见地的想法。它说:“一个规范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接受,意味着它在道义上得到广泛的支持,其合理性得到了较充分的论证。”(第44页)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规范是正当的(合理的),那么这个规范就获得了道德上的正当性。这就是说,规范的合理性是用道德来支撑的。但是,如果道德都是相对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那么规范的合理性也同样无处落实。而在这里,作者已经潜在地设定了道德普遍主义,接受了康德的道德认知主义和普遍主义。显然,如果道德都是相对的,那么道德对于规范合理性的支撑作用就是有限的。《规范通论》的高明之处还在于,道德规范应该得到充分的论证。凡是得到充分论证的道德规范就是正当的(合理的)道德规范。我认为,这是对规范合理性的最有价值的解释。而如何进行充分论证,怎样的论证才是充分的论证,这就是道义逻辑讨论的问题了。该书的第四章“规范与逻辑”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和细致的分析。其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超出了我的阅读能力的范围之外。尽管如此,我认为,《规范通论》从理论论证的角度来说明规范的合理性这个思路是正确的。它不仅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的,而且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近出现了一个关于社会规范的荒唐事。福建一家物业公司对公司员工做出“内部规定”:如果想要打架,事前上报管理处主任;员工在与业主打架时,应该避免摄像头的曝光。这种荒唐的内部规定显然是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虽然它是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但是被人们看作是荒唐的。这是因为,他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它试图用暴力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或许,对于物业公司这个小团体的人来说,说理是无意义的,用暴力来解决矛盾是一个正当的道德规范,但是,它却不是普遍的道德规范。

在《规范通论》看来,合理性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目的合理性。而目的合理性包含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这里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就是指目的理性或者工具理性。这就是,判断一种社会规范是否有助于人们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说它对达到某种既定的目的有多大的积极意义。我认为,《规范通论》在这个问题上所提出的最引人注意的观点不是它对目的理性或者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解释,而是它对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关系的解释。在作者看来,目的理性是基础。在他看来,规范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可以归结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上。(第45页)我认为,作者的这个观点反映了现代社会中所出现的一种主流的思想趋势:工具理性思维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趋势。应该说,这种想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任何社会规范如果不切实际,偏离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或者偏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那么社会规范将永远无处落实。一些无法落实的社会规范,必定是不合理的。最近,湖南省某景区规定“22周岁以下处女免票”。在这里,我们首先假定,在我们这个男性统治的社会中,未婚女性为处女是一个正当的道德要求,那么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退一步说,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说,它号召人们特别是女性在个人的性行为上应该自我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或许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个规定具体如何操作呢?这里存在着如何执行这个规范的技术问题。这个规定因此受到了人们指责。当然这个规范所包含的道德价值观也受到质疑:对于“处女”的要求是不是道德上正当的?这就涉及规范的可接受性了。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规范的可操作性往往是人们评价规范合理性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唯一标准。这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道德多元化泛滥,如何用一个公认的标准来衡量社会规范就成为人们考察社会规范合理性所面临的重要的难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规范的可操作的技术性标准就成为人们衡量规范合理性的主要标准或者唯一标准。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作者把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作为基础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我们知道,从技术上或者从目的理性的角度来考察理性,这是相对容易的工作,而从价值理性的角度判断规范的合理性则相对困难。《规范通论》没有回避这个问题,而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在讨论中作者又关注到了判定规范合理性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究竟如何来判定规范的合理性、特别是价值合理性。比如“未婚女性应该是处女”是不是应该成为一个可接受的道德规范。对于男性统治的社会来说,这常常是一个正当的规范,甚至一些女性也认为如此。如果投票的话,那么大多数人都会接受。《规范通论》深入地考察了这个问题,说明了投票机制所存在的困难,说明了现代民主社会对于解决这样的问题所面临的其他各种难题。这些分析都是非常有说服力的。我认为,这也是《规范通论》中最出彩、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之一。显然,如果投票机制不行,那么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是不是还有其他途径呢?这又把我们带入了现代哲学中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中。罗尔斯用重叠共识来回答这个问题,哈贝马斯用商议民主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拉克劳和墨菲从根本上否定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性,用所谓的“链接”等激进民主方案承认多元论的必然性。在所有这些思路中,我认为,在哈贝马斯的思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是一个可行的方案。而从《规范通论》作者所进行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也支持这个思路,即一种康德式的认知主义和普遍主义的思路(这也是哈贝马斯所接受的思路)。在作者看来,存在着普遍的道德规范,而这个普遍的道德规范是建立在合理的论证的基础上的,或者用作者本人的话来说,这就是要“在道义上得到广泛的支持,其合理性得到了较充分的论证”。作者对道义逻辑的分析就是试图为这种充分论证提供的理论支撑。我认为,全书在这个方面的总体构想在逻辑上是严密的。

三、规范的合理化过程

《规范通论》的另一个工作就是对规范的演变机制以及个体规范意识的发生过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个探讨贯彻了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和历史的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有历史感,有丰富的资料,有相当的理论深度,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社会发展过程总是伴随着社会规范的演变过程。这里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关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人们在社会规范演进过程中所关注的问题也不同。《规范通论》研究的重点是区分各种不同的社会规范的类型、社会规范演进的方向以及社会规范演进的动力机制。我认为,所有这些研究都是有价值的。其价值表现在它触及社会规范的演进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就社会规范类型的分化过程的研究来说,我们知道社会规范的演进过程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社会规范的分化。比如,在古代社会,神话的世界观与社会规范是联系在一起的。古代人无法把社会规范与自然规律区分开来。它用神话的自然观解释社会现象,并借此说明社会规范的必然性。这种做法在现代社会仍然留有遗迹。如果一个人被雷电击中,那么人们就会说这个人必定是干了一些违反社会规范的事情。在那个时候,也不存在所谓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分。甚至直到中世纪这两者也没有完全区分开来。当然,在中世纪,世俗生活和宗教生活领域开始区分开来。教堂牧师的生活规范与世俗的生活规范出现差别。法律规范开始与社会习俗区分开来。这尤其发生在罗马时代。当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们发现各地的风俗如此不同,而必须借助于普遍的法律规范来调节人们的行为的时候,自然法的观念出现了。而到了近代,各种社会规范开始进一步分化开来,甚至道德和习俗都发生了分裂。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规范的发展史就是社会规范分化的历史。《规范通论》关于规范演进过程的阐述,一开始就说明人类社会初期社会规范的混融性,并说明了这些混融着的社会规范在其后所发生的分裂,把这种分裂称为“类型化”。

在演进方向上,作者认为,社会规范的发展具有一种世俗化的趋势(第172页),并进一步把这种世俗化趋势与合理化联系起来。作者强调,社会规范的现代发展表现出一种理性化(也可以被称为合理化)的特征。作者还通过对于西方历史过程的回顾来进一步深入说明这种合理化的基本趋势。作者在分析中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料。这也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韦伯关于文明发展过程的基本趋势的理论以及哈贝马斯对于社会规范合理化趋势的深刻分析。从作者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社会规范的合理化趋势具有许多显著特征。作者的分析与哈贝马斯的分析在理论精神上是一致的。从哈贝马斯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规范的合理化过程是与世界观的发展过程联系起来的:从古代的神话世界观,到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再到现代启蒙世界观。世界观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合理化的过程。比如,在中世纪神学家那里,虽然宗教世界观是非理性的,但是他们却要用三段式的逻辑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无怪乎韦伯骄傲地把西方神学世界观称为理性的神学。当神学世界观被现代实证科学世界观所取代的时候,人们再也无法用某种神圣的世界观来为规范提供合理性的基础了。这个时候,这就需要一种新的基础。这种合理性的基础也就是《规范通论》第一编中所强调的充分的论证。由此可见,《规范通论》把合理性问题作为贯穿全书的主线。这也抓住了规范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对于社会规范的演进机制的分析中,我们感到,作者对于社会规范的演进的动力机制的分析不是局限于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简单地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来说明这种进化,而是从文明史的进程中,从人们之间的博弈、从资源—技术环境的变化等复杂因素来说明这种进化。这种分析也是值得重视的。应该说,社会规范的变化过程既与生产力的发展过程有关,又独立于生产力的发展过程。这里存在着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借助于文明史来深入探讨。《规范通论》的研究在这个方面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

要更好地理解文明史上社会规范的演进过程就不仅要研究整个人类的文明史,而且还要借助于儿童的规范意识与行为的发展来探讨社会规范的演进过程的一般特点。科尔伯格通过对道德发展与自我身份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基础。《规范通论》的第三编也借助于皮亚杰的理论,吸收了儿童心理学研究的其他重要理论成果分析了个体规范意识与行为的形成过程。在这里,作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简略而又十分明晰的图表(第292页),这为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本编的内容,把握个体道德意识的形成以及影响其形成的各种因素是有意义的。在这个分析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思想。这就是人的道德意识的发展过程经过一个从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这个提法本身并没有什么新意,而有新意的地方在于作者对于人的自律的分析。在康德那里,自律的含义就是自己给自己订规矩。如何理解自己给自己订规矩呢?这里包含了多种意思。《规范通论》的作者给我们详细地分析了其中的含义(第371页之后)。作者用反思和内化来解释自律。我认为,这种解释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现代社会,人的自主性增强了,人不是简单地接受外在的社会规范,而是要对这些规范进行理性的思考,或者说,要使它合理化。人会通过对于社会规范的批判而自己给自己订规矩。在这个时候,规矩对他来说,就不是外在的,而是完全内在的。这个时候,他就知道如何使用外在的规则了。比如,日常生活中,“勿偷盗”是个外在的规范,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一个人即使没有得到主人的同意而拿来别人的东西,用以救人,这在道德上是许可的。一个内化了社会规范的人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在“未经主人许可拿别人东西”,也知道什么时候不能拿;或者说,能拿还是不能拿,全凭他自己说了算,他就是自律的,他自己给自己制定了规范。我认为,作者对自律的这种理解是非常深刻的。像这样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的东西还有很多。这就需要读者们自己仔细品味了。

最后,或许,我们可以借助于《规范通论》的思想回答我们在开头所提出的问题:正是因为许多社会规范不是在人们的理性反思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所以它们没有也不可能充分内化,并被付诸行动。而人类的文明史和个人的道德意识形成的历史所告诉我们的恰恰是这个重要观点:规范必须得到反思,并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这就是规范的合理化过程。《规范通论》以合理化为中心,对于合理性的概念分析,对合理性与逻辑论证关系的分析,对于合理化过程的分析,都充分论证了这个重要观点。这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它值得我们关注。

(责任编辑:肖志珂)

(责任编辑:肖志珂)

王晓升,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

本次会议的构想和主题对现今哲学的发展以至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庞学铨教授在会议闭幕式上谈到,现今要恢复哲学对于人和生活本身的问题意识,重新赋予哲学在技术时代的意义。而生活哲学这一构想的提出,目的即是使哲学回归生活本身,克服当代愈演愈烈的哲学专业化趋势,打通哲学的二级学科。这得到了与会学者的高度认同。

本次学术会议集中了一批汉语学界顶尖的相关学科专家,开展了深刻精彩的学术交流,也吸引了大批听众,在学术研究层面以及在社会影响度层面上均取得了不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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