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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规范性:创造和改变规范

2016-02-01克劳德德布鲁

哲学分析 2016年6期
关键词:皮亚杰规范性规则

克劳德·德布鲁/文

崔伟锋/译

人类的规范性:创造和改变规范

克劳德·德布鲁/文

崔伟锋/译

康吉莱姆把“生物规范性”看作有机体在病态状态下创造新的功能性规范的能力。从康吉莱姆的这一定义出发,可进一步分析皮亚杰如何从儿童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儿童道德规则意识的起源,以及儿童道德规则意识在不同年龄段的演化。通过分析托马塞洛如何从人类认知的文化起源视角,比较文化因素在非人灵长类动物和儿童个体发育中的不同作用,则可发现“语言的建构作用”对于人类规范性意识发展的基础作用。把康吉莱姆和皮亚杰的理论联系起来,并以儿童创造和改变规范的心理学研究为例,是揭示规范性概念的理论内涵的一种路径。

规范性;规则;道德意识

在新近的哲学传统中,“规范性”概念意味着创造和改变规范(norme)的能力,并把规范付诸实践。在20世纪,人类的规范性概念逐渐被引入哲学思想中,并且由于乔治·康吉莱姆(Georges Canguilhem)1945年的开创性著作《正常与病态》,这一概念在法语中获得了广泛的讨论。在此书中,康吉莱姆把“生物规范性”定义为有机体在病态状态下创造新的功能性规范的能力。此后,规范性概念扩展到众多领域,特别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世界,有一系列重要著作对之予以讨论。这一话题同样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和政治热点,因为创造规范的趋势是不可抑制的,并且相应的违反规范的问题越来越明显。规范概念等同于更加形式化的规则(règle)概念,具有拉丁语的“法则的规范”或“规章”(norma)*拉丁语“norma”原义指的是木工或石匠使用的直角尺,后来引申为“规范、准则、规定”。“规范性”一词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内在属性。围绕着规范性有多种表达形式,如规范的、规范性的以及规范主义等。这些概念在西方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照斯坦利·鲍尔森的观点,它们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建筑师马尔库斯·维特鲁威·波利奥(Marcus Vitruvius Pollio)。此人生平不详,之所以为后人所知,是因为他写了西方古代唯一的一部建筑书——《建筑十书》。在书中他运用了“norma”的概念,用来指称建筑工程师的量角器,一种在建筑图纸中帮助画出直角的扁平状工具。之后,西塞罗运用了这样一个概念。在《法律篇》中,西塞罗将自然称作“法则的规范”。托马斯·阿奎纳在他的代表作《神学大全》中,将norma作为“规章”(regula)的同义词使用。参见张龑:《软法与常态化的国家治理》,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译者注含义。

在儿童心理学中,创造和改变规范的问题以一种十分有趣的方式被提出。让·皮亚杰的著作《儿童的道德判断》对此问题进行了十分出色的澄清。*Jean Piaget, Le jugement moral chez l’enfant, Paris: Félix Alcan, 1932. 以下引文参考中译本,并根据作者的法文引文做出某些改动。中译本为:让·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傅统先、陆有铨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在他的研究基础上,我们同样考虑涉及儿童和成人、从发生心理学到时下流行的“社会认知”等一系列问题。

《儿童的道德判断》的主题是道德观念的起源。在此书中,皮亚杰尝试开辟一条沟通“道德先天论”(道德观念是天赋的)和涂尔干社会学观点的路径。在涂尔干看来,道德现象是社会现象,道德是被群体强加的。因此,为了研究儿童如何形成和发展道德观念,皮亚杰设计了一套观察和研究的方法论。通过把这个问题具体化和稍微置换,并使它可操作,皮亚杰提出了这个重大的问题。他关注儿童游戏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对建立和改变规则的现象感兴趣。对于我们的人类规范性问题,皮亚杰的研究兴趣聚焦于规则的改变。皮亚杰选择观察儿童弹珠游戏规则的建立和改变,因为此游戏是普遍可操作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心理学研究的连续性,皮亚杰所研究的某些情况在当代的研究工作中也基本存在。在幼儿的团体游戏中,确切地说是在道德判断出现之前,规则的发明具有特别的意义。“儿童的游戏构成了一种最好的社会制度。例如,孩子们玩的打弹子游戏就包括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则系统,这个游戏有它本身的一套法则、一种裁判程序。”*让·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第1页。儿童的道德规则不同于成人,“在最简单的社会游戏事例中,我们所见到的规则则是由儿童们单独制定的”*同上书,第2页。。这些社会游戏是极其规则化的。在它们的规则中,弹珠可以有各种游戏花样和大量的局部变化。游戏规则在日内瓦和纳沙特尔不一样。完成这些观察后,几个问题便被提出:规则的起源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变化的?对规则的遵守是如何根据年龄而发展的?责任的意识实现是如何完成的?一个特别有意义的调查因素是调查者要求儿童发明一个新的规则:“主要之点在于发现一个人是否合法地改变规则,而一个规则之所以是公平的,只是因为它符合普通的用法呢(即使它是新介绍来的),还是因为它具有内在的和永恒的价值?”*让·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第17页。儿童“相信规则具有神秘的特性呢,还是认为它本身就具有决定性?他承认神圣法律的他律性呢,还是他已经意识到了他自己的自律性?这是我们感兴趣的唯一问题”*同上。。这里涉及发现儿童对于规则的“根本态度”。

皮亚杰区分了规则的实践与规则的意识。他把实践分为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儿童探索和建立个体动力的图式。在第二个阶段,即“自我中心”阶段,儿童接受和模仿外部而来的规则,他或者是没有游戏伙伴独自游戏,或者是以个人主义的方式与其他儿童一起玩,但是后一种情况缺乏普遍认可的结果。第三个阶段是“新生的协作阶段”,在这个阶段,每一个游戏者都试图取胜,这个阶段需要互相控制和规则的统一,但是在解释规则时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规则的编辑成典或体系化表现为第四阶段,在这个阶段,规则的细节被认识和遵守。规则意识也同样在此阶段发展。在第一阶段,规则并不是强制的,或者它是由习惯驱动的,或者它是被儿童之后无意接受的,但儿童在此阶段并没有责任意识。在第二个阶段,来自成人世界的规则被看作是“神圣的和不可触犯的”,规则是不容违犯的。*同上书,第20页。在第三个阶段,“规则被视为由于互相同意而制定的法律,而且如果你要做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必须尊重它们。但是如果你能使共同舆论都赞同你的意见,你也可以改变这些规则”*同上书,第17页。。在皮亚杰看来,实践和意识演化为从他律到自律再到规则力量的内在化,会导致相互尊重和忠诚的情感。现在可以提出我们的核心问题:可以改变规则吗?如何改变?它们在儿童那里是如何演化的?

回到规则实践的前两个阶段:动力学习阶段和自我中心阶段。在第一个阶段,规则的发明是一种柏拉图式的模糊记忆,是一种永恒真理的发现。皮亚杰表示,对于幼童来说“革新并不是真正的革新”*同上书,第58页。。某些儿童是特别保守的,对革新持反对的态度。在自我中心阶段,人们观察到规则神圣化变得不可触犯和无视规则相互矛盾的现象。儿童在整体上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就好像他们理解规则的细节一样进行游戏,而不用担心违反规则和他的玩伴。同时,他对规则保持了一个神秘的尊重,禁止改变规则。皮亚杰指出:“幼稚的自我中心并不是非社会性的,它总是和成人的制约并行的。它是只与协作相关的一种前社会性的现象。……自我协作只是和协作相冲突的,因为只有协作才真正能够使个人社会化。在另一方面,制约和幼稚的自我中心总是关联在一起的。”*让·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第63—64页。

自我中心阶段需要某些说明。“以儿童对家长和教师不服从的那种态度,加上他诚心尊重他所接受的命令以及他的那种异乎寻常的驯服心理为例。这不是由于在自我中心阶段我们所观察到的态度的复杂情况所产生的吗?这种态度的复杂性把对法则的一种不稳定的实践和对它的那种神秘的态度如此矛盾地结合在一起了。”*同上书,第21页。在自我中心阶段,儿童“以个人的方式来玩弄这些社会材料”*同上书,第30页。。即使他和其他儿童一起游戏,他也是“自己一个人游戏”——他“十分强烈地感受到有一种像另外的儿童一样游戏的欲望”*同上书,第36页。。然而,在之后的阶段,“成人与儿童的合作,在它能实现的情况之下并在它受儿童自己之间的合作所推动的情况之下,不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命令的内化和道德意识的自觉吗?”*同上书,第21页。规则外在于儿童的意识,并且“没有真正转变他们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儿童虽然把规则视为神圣的东西,但他却并没有真正遵守它们的道理”。*同上书,第64页。

儿童的规则意识是怎么演化的?儿童如何感知规则,表征它们?伴随规则意识的责任情感是什么?毫无疑问,很难区分这是从儿童本身发展出来的,还是从他周边环境发展出来的,这个周边环境是多样的规则性和合法性的承载者。皮亚杰的论题是:对规则的尊重,以及随之而来的责任情感与游戏者的相互尊重是分不开的,尊重的情感并不仅仅针对成人。因此,它们与儿童的整体“道德生活”是不可分的。在这里,我们再次遇到我们所探寻的基本问题:规则能够改变吗?*同上书,第53页。毫无疑问是可以的。但是这个能力表明了什么?它是如何演化的?

在儿童相互协作的阶段,伴随着自律意识和约束意识的发展,权威的神秘性消失了(这是由于自律意识和约束意识的不一致而导致的延缓)。“自律随着他律而来,在儿童看来,游戏规则已不再是外在的法则,已不再由于它为成人所制定而成为精神不可改变的东西;他们认为,规则是自由决定的结果,而且它已获得彼此的同意,因而是值得尊重的。……只要人们尊重新的决定,任何事情都是可能办的。因此,民主政治跟随着神权政治和老人政治之后而出现。”*同上书,第68页。另外,儿童停止把规则看作永恒的。最终,他谈论规则的起源和观念的发展,这构成了他自身主动性很大的一部分。在此时,规则变成一个实际的道德法则。在12岁或13岁,幼稚的民主居主导地位。变革是被允许的,他们不再反对改变法则的意愿。皮亚杰指出:“我们的每一受试者对于这一点都是十分清楚的——任何人都无权不经过合法的途径来引进一种革新,即如果要有人引进一种革新,他必须预先说服其他的游戏者,并且事先服从大多数人的裁决。”*让·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第77页。互利性占据了上风,并且构成了游戏心智的特征。*同上书,第79页。这是通过民主促使规则在此年龄段儿童那里发生改变。规则的真理性不再处于传统中,而在于相互的同意和互利。

皮亚杰从这些理论中得出了触及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结论。简要地回溯这些结论是有趣的。在皮亚杰那里,对儿童道德演化的描述仍然是一种观念论(在这个词非技术性的意义上)。他完全不是达尔文主义的。皮亚杰阐明了一种与拉马克的观点更相容的图式,即“同化—顺应”(assimilation-accommodation )的图式。他致力于发展与自律相一致的责任观念,同时致力于研究社会责任的演化。在责任的原初形式中,惩罚应该与罪行相称。在最高级的形式中,不断个体化的责任由于受到同情心和人道主义这些行动的外在因素的影响而衰弱了。皮亚杰注意到“惩罚的历史就是经常废除法则的历史。这就是责任之所以表现出一种不断缩小趋势的原因之所在。开始时,社会是惩罚任何人的,而个人只是达到一个目的(社会净化)的手段。在我们的社会中,惩罚以勉强的方式进行,我们给予犯人一切自卫和逃脱惩罚的机会。”*同上书,第406页。这就是被观察到的演化。

责任个体化和内化。实际上,社会变得越来越内在于个人。个体越来越多的部分被社会化了。从社会生活中而来的东西一点点地附加到生理—心理根源,从而改变它。随着社会生活的个体化,它变得更加内在。从被迫服从到协作,再到自律,儿童道德的演变与社会演变的关系更为密切。在涂尔干之后,皮亚杰认为这个演变表明了一个重要的现象。这是“集体对个人的监督减少:这个社会‘越稠密’,青少年就越迅速地从他的直接约束中逃脱出来并置于许多新鲜的影响之下。青少年通过对这些新鲜的影响进行比较而获得精神上的独立。社会越负责,人格就越主动,而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协作关系也就越重要。”*同上书,第411页。在这里可以看到社会演化和心理演化的平行状态。但是在皮亚杰看来,认为道德是社会的并没有说出全部道理。因为说道德是社会的并没有触及道德最根本和最具体的特征:规范的自主性(autonomie normative)。这意味着儿童应该在自身之中找到规则和责任、表征和行动的联系。在社会层面,民主社会是被“方法”管理的,进步与对某些规范的遵守相联系。规则毫无疑问与价值相联系!这是深刻的见解:规则的规范性特征与它们的观念性并不是无关的(我说的是皮亚杰的观念主义),即规则的规范性特征与仍有某些事物待发现的观点并不是无关的。*让·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第420页。人类的规范性是一个根本的开放过程。

然而,即使这样,我们也没有完全澄清规范的起源问题。在皮亚杰看来,道德规则并没有完全内在于意识。根据同化—顺应图式,它们是在感觉运动的智力基础上发展的。然而,这绝不是本来就如此的——对于皮亚杰来说,无法确认在前语言的前社会行为中存在着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制度,语言是规范性的媒介。其次,不用具备述说规范的能力,某些功能性的平衡就能够在行为中建立。只有有了意识实现(觉醒),才能够谈论规范。皮亚杰再次写道:“但是这种意识或意识实现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运算,而是与整个心理学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在这里,心理—社会学的研究对于模式论来说才是不可缺少的。……第一,应该注意:个人自己并不能达到这种意识实现,所以也不能直接建立所谓模式。理性在它的两个方面,即在逻辑方面和道德方面,乃是一种集体的产物,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这就是说,如果个人要意识到他自己心灵的机能,并因此而把内在于所有心灵的活动,乃至所有生命的活动中的这种简单的机能的平衡状态变成所谓的模式,社会生活是必需的。如果个人不与别人进行接触,他就始终是自我中心的。”*同上书,第483—484页。这是协作活动抑制了自我中心主义,并且产生了规则的内在化。

经过细节和时间上的许多变化,在当前的研究中人们可以发现皮亚杰的思想。这些研究是由迈克尔·托马塞洛(Michael Tomasello)在位于莱比锡的马克斯·普朗克进化人类学研究所主持的,这些研究表明了这个方向,在他的书中,迈克尔·托马塞洛意识到人类认知的文化起源问题。*Michael Tomasello, The Cultural Origins of Human Cogn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迈克尔·托马塞洛:《人类认知的文化起源》,张敦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译文中的引文主要参考英文本和中译本。即便同样(并且必然)是关于黑猩猩的,但托马塞洛对人类社会认知的个体发育感兴趣。他强烈坚持联合注意(attention conjointe)*“联合注意”概念的翻译参考了《人类认知的文化起源》中译本,参见第三章:“联合注意与文化学习”。在幼儿大约九个月时所起的作用(对同伴的注意)。这些联合注意行为似乎给他们指明,他们的同伴同样参与到意向行为中,就像他们自己是他本人那样。因此,儿童正在获得明显的“心智理论”(théorie de l’esprit),这一理论似乎是人类这一物种的特征。*迈克尔·托马塞洛:《人类认知的文化起源》,第9页。

上一个论题需要被明确化。很明显,“非人灵长类肯定具有一种对所有复杂的物质性和社会性事件的理解,它们拥有和使用很多类型的概念和认知表征,它们明确地在动物和非动物之间做出区别,它们在与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互动时,使用许多复杂而明智的解决办法来解决复杂和尖锐的问题。但是,它们并不是用某些中介性和隐含的‘力’来观察世界,即支持性的原因和意向的/心智的状态,这些因素对人的思维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同上书,第18页。。非人灵长类“没有显示出那种行为的灵活性,也不理解一般的因果关系原则,而这些能力则是人类幼童在一定年龄所具备的特征,因为非人灵长类尝试解决物理问题”*同上书,第22页。引文略有改动。。相对于非人灵长类的认知,人类增加了原因和意向性的考量能力。*同上书,第23页。这便是托马塞洛的假设:人类求助于隐含的实体(隐含的“力”)。然而,观察表明,在人类环境中抚育的、非常年幼的黑猩猩和倭黑猩猩能够获得某些能力,并且能够显示某些人类社会认知的因素。在托马塞洛看来,“这个事实异常生动地显示出,在个体发育中文化过程的威力。而其他的动物物种在这方面就没有什么反应,这就更显示出类人猿的令人深刻的社会学习技能。但是对文化做出回应和创造文化还是不同的两回事”*同上书,第35页。。人类的积累性文化进化现象在黑猩猩那里并不真正地存在。

认识到这一点,托马塞洛的假设便是儿童已经获得了关于他者的理论,因为他自己获得了把自身看作主体(自我主体)的经验。对他者意向性的表征由刺激产生——我对他者内在性的表征就像我是他者本人一样。因此这是位置的交换,即立场的交换。

对于托马塞洛来说,联合注意在语言获得中发挥了根本性作用,它是“社会认知”的典型工具。在他看来,语言交流的场景应该在角色和立场交换原则的基础上发挥功能。“语言的建构作用”对于人类规范性以及在很多方面都是基础性的。首先,语言同时是被规范者和规范者。其次,语言交流包含角色的可交换性和他者的心智理论——并且有可能包含规范性的工具,即规范的内在化,让它变成自身的。同时,自然语言在它的结构中没有被迅速规范化。例如,它允许语词的隐喻使用。它有很大的创造性。语言对于规范的获得确实是必需的,但是,更确切地说是它的交流性功能在发挥作用,讨论和对话是在主体之间平等进行的。

在托马塞洛看来,道德性在第一个儿童时期的末期出现。他承认皮亚杰在此项研究中强调协作和讨论的开创性贡献。道德反思思想和道德推理与对他者的信任和意愿问题密切相关,特别是在交流活动中。在一项比较研究中,或者是与其他儿童比较,或者是与母亲比较,儿童的道德判断能力在讨论之前和讨论之后被衡量,结果表明,儿童与他的同伴讨论之后,比与他的母亲讨论拥有更高的道德推理能力。在同样的观点序列中,例如角色模仿的例子,我们发现当儿童参与了群体活动,并且随后我们要求他们回答扮演了哪个角色,他们经常给出一个与所扮演的角色相应的回答,因为他们进行了立场的交换。在皮亚杰之后,托马塞洛认为,不论是关于客体还是关于主体,多重的立场观念或许是儿童认知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关键因素。

最近,在皮亚杰最初以游戏为例子的基础上,托马塞洛和他的同事致力于研究儿童规范性的形成。他们已经研究了游戏的规范性结构和与之相伴随的意识实现的阶段。*H. Rakoczy, F. Warneken et M. Tomasello,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Young Children’s Awareness of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of Language”, in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Vol.44, 2008, pp.875—881.对于游戏规则结构的意识发展的研究有助于对规范性的起源的研究;在此研究中,规范性不用被定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概念的不稳定性。在五岁时,儿童区分了约定规则与自然法则,以及道德规定。约定规则(例如,泡澡时要脱光衣服)可能更加容易被违反。如何区分可以被违反的约定规则和规范性命令?幼童从一岁末开始便能够模仿约定的行为,这绝不意味着他们意识到行动的规范性维度,即意识到存在一个正确的方式和一个错误的方式去模仿。这个意识在儿童大约两岁时才出现。它另外也涉及主体的行动和客体的性质,这可以被看作功能障碍或断裂,其中包含着一个规范判断。在这个年纪,规范存在于对客体的使用中,存在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影响中。那么如何研究这个“规范性意识”(在对象应该以什么方式使用的意义上)?一种方式是研究两岁或三岁的儿童对违反规范的反应——这包含对一个规范性意识的清晰定位。托马塞洛和他的同事利用包含不正确行为(把一个物体放进一个大小不合适的洞里边)的建筑游戏来对此进行说明。三岁的儿童表现出一种对游戏的规范性结构的清晰理解,因为他们能反对这种不正确的行为。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研究者研究了从三岁到七岁的儿童在实施约定性规范(游戏规则)时的相互影响。*B. Köymen, D. A. Engemann, F.Warneken, E. Lieven, H. Rakoczy et M. Tomasello, “Children’s Norm Enforcement in Their Interactions With Peers”, Child Development, Vol.85, No.3, 2014, p.1108.学龄前儿童以不同的方式评价对道德规范和约定规范(例如,游戏规则)的违反行为。后者被看作不太严重的。相对于违反规范,规范性语言的使用在大约三岁时出现,但是有趣的是,注意到规范性特征表明规范同样应用于第三者,这恰恰构成了他的规范性力量。年龄稍大的儿童能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对违犯行为和由于排斥群体而导致的可能结果进行考虑。

如果前面的工作是研究违反规则时的反应,那么现在的工作便是研究儿童在不同年龄关于约定性规则的对等交流。这涉及商业中普遍的商品配套游戏。被观察到的演化框架如下:

(1) 在三岁时,儿童可以遵守规则,并且意识到犯规行为;

(2) 在五岁时,他们能够采纳他们伙伴的立场;

(3) 七岁时,在关于道德规范和约定规范的推理中,他们能够展示一种确定的灵活性。

稳定的规则知觉的严格性随着年龄被淡化,这种严格性刻画了三岁儿童不能阻止规则的特点,表明了儿童在这个年龄的心智。由于灵活性的增长,这个冲突随着年龄增长被更快地解决。年龄更大的儿童能更好地理解规则的约定特性和协商的可能性。

总之,在心理学中,关于儿童成长的重要研究领域和规范性是一起敞开的。但是与包含在这个跨学科和普遍概念中的宏大真理相比,这只是一个很小的领域。在生命规范性之后,康吉莱姆考察了社会规范性。改变规范的能力,特别是对于生命和社会规范性,没有社会互动是不能被理解的,这个互动是从儿童开始发育的最初阶段就开始建立的。之后,规范性和民主开始发生联系。因此在这类问题中,把皮亚杰和康吉莱姆联系起来并不是没有意义的。

(责任编辑:韦海波)

克劳德·德布鲁(Claude Debru),法国巴黎高等师范学校哲学系主任、法兰西科学院通讯院士、国际科学史学院通讯院士。

B80

A

2095-0047(2016)6-0085-09

译者简介:崔伟锋,比利时鲁汶大学哲学高等研究院当代哲学学习与研究中心、现象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米歇尔·亨利档案馆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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