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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物证的综合运用对“零口供”案件侦办的探讨

2016-02-01袁明俊张以刚仲建军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现场勘查

袁明俊 张以刚 仲建军

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山东 德州 253000



现场物证的综合运用对“零口供”案件侦办的探讨

袁明俊张以刚仲建军

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山东德州253000

摘要:通过三起“零口供”案件的侦办中现场物证的成功综合运用,论述在做好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的全面发现提取工作方面的一些经验,总结出通过对提取到的各类痕迹物证运用传统的、现代的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手段形成证据链条的做法及对存在矛盾的物证甄别的方法。

关键词:零口供;现场勘查;证据链条

一、案件资料

(一)案例一

1.案情

2013年3月21日,山东省某市某局办公室被盗现金20000元,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及其他物品一宗,被盗电脑中有大量重要数据。

2.侦办经过

现场勘查。嫌疑人系爬墙入院,用断线钳剪断窗棂钻窗入室盗窃,现场提取了嫌疑人墙头攀爬时遗留痕迹擦拭物、窗台及室内同种花纹鞋印五枚、窗棂剪切痕迹四处、室内手套痕迹擦拭物三处。因被盗台式电脑体积较大,分析嫌疑人应有交通工具,以现场为中心,调取公安天网和社会民用监控,发现一辆海马汽车在3月21日凌晨1时33时至3时07分在案发地徘徊并停留近两小时,非常可疑。

图像处理,确定车辆。将监控显示的车辆进行模糊图片处理后,辨认出车牌号为鲁NEOHXX。机动车查询该车牌车主为邢某,车型为灰色长安面包车,与嫌疑车辆车型不符,经核实,发现该车牌于2013年3月20日晚被盗。综上反常信息基本确定该嫌疑车辆为作案人所驾驶的车辆。

视频追踪,轨迹碰撞,抓捕归案。通过视频图像追踪,汇出了该嫌疑车辆的轨迹路线图,将行车轨迹与电磁轨迹进行碰撞,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了嫌疑人刘某并将其抓获,在其居住地查获断线钳、撬棍等作案工具,以及被盗电脑等物品。

固定证据,“零口供”诉讼。嫌疑人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拒不承认,案件审讯及诉讼工作陷入僵局,刑事技术部门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梳理,通过刑事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固定,形成证据链,嫌疑人刘某被逮捕并判处有期徒刑。刑事技术部门所使用物证检验鉴定技术有:

①电子物证检验技术:对嫌疑人家搜查的电脑及移动硬盘进行电子数据恢复,成功恢复出大量该局相关数据文件,并出具鉴定文书。

②影像检验技术:在相同条件下,侦查员驾驶嫌疑人的马自达汽车再次经过卡口照片,与案发时嫌疑马自达汽车卡口照片进行比对检验,认定两张照片的车辆为同一车辆,并出具鉴定文书。

③微量物证检验技术:对嫌疑人家提取的断线钳上附着的物质,与被盗现场剪断的窗棂外层上的物质进行成分分析检验,认定两者附着金属元素相同,并出具鉴定文书。

④痕迹检验技术:对现场提取足迹与嫌疑人模拟现场遗留足迹进行比对,两者在鞋印大小、起落脚位置、前掌重压面的位置、脚弓宽度、后跟重压面的位置形态及特征的相互关系上均有相近反映,出具足迹鉴定书。

⑤DNA检验技术:墙头攀爬时遗留痕迹擦拭物、室内手套痕迹擦拭物上检出常染色体STR分型,与嫌疑人刘某认定同一,出具鉴定文书。

(二)案例二

1.案情

2014年5月4日,山东省某市某区刑警大队接110报警,某小区6号楼1403室门前有大量血迹,叫门无人应答。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勘查发现,室内一全身赤裸女尸俯卧于阳台处,主卧室内地面上俯卧男尸一具。

2.侦办经过

现场勘查。发案现场为两室一厅单元房,屋门及门锁无异常,室内物品翻动较大,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大量滴落、喷溅、擦拭状血迹,阳台上俯卧裸体女尸一具,尸体与客厅内茶几之间地面上有235×43cm拖拉状血痕一处,客厅内茶几上有白酒瓶一个,瓶盖开启遗留于地面上,瓶内有白酒约100ml,茶几上有烟灰缸一个,内有“泰山”牌残留烟蒂4个,厨房内天然气管道开关被打开,软管被割断。室外门口与电梯之间地面上有成趟滴落血迹。现场提取室内外血迹36处、烟灰缸内烟蒂4枚、白酒瓶及瓶盖、天然气开关擦拭物、天然气软管、现场血足迹4枚;对现场所在小区内监控录像进行调取查看。

尸体检验。女性死者安某全身有锐器刺、切创,抵抗伤200余处,系被锐器刺破右颈外静脉、右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有多处死后伤:会阴部切割创致组织缺损,阴道破裂与腹腔贯通,腹腔内见木棍、发卡、死者身份证、黄瓜等异物,头部钝器创致颅骨粉碎性骨折。男性死者刘某身上刀伤20余处,系锐器刺伤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现场分析重建。①从现场足迹分析案犯为一人,男性。②女性死者被人杀死后拖至阳台,身上有200余处伤痕,嫌疑人在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割、刺、花盆击打被害人头部,带有明显的泄愤意图。③女性死者会阴组织、乳头被切割后弃于现场,阴道内填塞大量异物,嫌疑人对其有极大仇恨,可能与性有关,男性死者身上伤痕相比女性要少很多,此案矛盾点集中在女性死者身上的可能性较大。④被害人夫妇没有吸烟饮酒的习惯,客厅内遗留烟蒂、白酒瓶,且初进现场就闻到很大的酒味,嫌疑人有在作案前后吸烟、饮酒的可能。⑤现场室内外地面有大量滴落状血迹,嫌疑人受伤的可能性很大。⑥经走访被害人邻居,近几日内并未听到有剧烈的敲门、争吵等异常情况,被害人门锁完好无撬、别痕迹,嫌疑人可能为敲门进入现场,有系熟人作案的可能。⑦厨房内天然气管道开关被打开,软管被割断,犯罪嫌疑人有破坏现场或者畏罪自杀的迹象。

物证检验,锁定嫌犯。现场提取的血迹、烟蒂等生物检材检出不同于死者的一男性常染色体STR分型,经数据库比对与杨某STR分型一致,经查,杨某,男,50岁,在该区钢材市场从事废品回收。

嫌犯死亡,综合物证,还原真相。确定嫌疑人杨某后,经一个多月的查证和追捕,最后在邻省一机井内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男尸,经DNA检验比对系犯罪嫌疑人杨某。嫌疑人死亡,又是“零口供”,全面的物证检验成了定案的根据,刑事技术部门所使用物证检验鉴定技术有:

①DNA检验技术:经DNA检验,现场提取室内外多出滴落血迹与杨某同一,证明杨某到过现场并受伤,现场烟蒂、白酒瓶上生物检材与杨某同一,证明在现场吸烟饮酒的系杨某,天然气开关、软管上生物检材与杨某同一,证明杨某企图制造天然气泄漏;通过DNA检验,确定了机井中男尸身份系嫌疑人杨某。

②痕迹检验技术:现场血足迹4枚,与杨某尸体所穿皮鞋花纹、大小一致,证明在现场移动拖拉安某尸体的系杨某。

③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技术:通过尸体检验,确定了被害人安某、刘某的死因、致死方式、死亡时间;也确定了嫌疑人杨某的死因、死亡时间。

④视频技术:2014年5月3日下午有疑似杨某的男子进出小区。同时有一辆车牌为鲁NBXCXX的黑色桑塔纳汽车曾进出小区,经视频图像比对,驾驶该轿车的系嫌疑人杨某,根据监控该轿车的轨迹在据现场约15公里外找到该车辆,提取了车辆方向盘上的血迹,经DNA比对,该血迹为杨某所留。

结合调查访问,杨某与死者安某有情人关系,5月3日曾与弟弟见面,并声称自己弄死人了,不想活了,当时杨某身上有血,再综合以上检验鉴定,可以认定杨某系本案作案人,杨某死亡,可以结案并撤销案件。双方当事人家属无疑义。

(三)案例三

1.案情

2015年3月31日,山东省某县某村李某(女,76岁)报称:两天前夜里在家中被一男子强奸,并抢走现金5000余元。

2.侦办经过

现场勘查,受害人住处为村内一偏僻角落的农宅,院墙有大面积破损,嫌疑人系从院墙破损处翻墙入院,推门入室,将一木棍遗留屋门口,采取恐吓、掐脖子等手段将受害人强奸,强奸后拿走受害人内裤,抢走现金5000元。现场提取了嫌疑人翻墙时遗留的穿鞋足迹三枚,木棍一根,受害人阴道擦拭物一份。

受害人指控孙某作案。受害人称作案人是本村单身汉孙某(男,36岁),孙某有智障,到案后供述曾多次到受害人家欲行不轨,并称前几日刚强奸了受害人李某。但对5000元现金说不清楚,现场足迹大小与孙某不符,从孙某家也未发现与现场相同花纹的鞋。

DNA检验出现矛盾。现场提取木棍经检验检出一男性常染色体STR分型,与孙某STR认定同一。受害人李某阴道擦拭物检出精斑并检出一男性STR分型,经DNA数据库比对认定前科人员张某(男,44岁,因强奸妇女被拘留)。

分析甄别,确定嫌犯。重新查看受害人李某和同村嫌疑人孙某住处,两处农宅相距415m,均属村内较为偏僻、破旧的农宅,两处农宅院墙均有大面积破损,会不会作案人先去了孙某家,因没发现作案目标,顺手从孙某家拿了木棍又去的李某家作案呢?经调查周围邻居,证实木棍确为孙某家物品。在嫌疑人张某家搜查出与现场足迹大小、花纹均相同的鞋子,真正嫌犯应为张某。

固定证据,“零口供”诉讼。嫌疑人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拒不承认,经查其强奸前科也是“零口供”,依据受害人内裤上精斑通过DNA检验认定其作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件审讯工作依然没有进展,刑事技术部门的现场勘查记录、DNA检验鉴定、足迹检验鉴定为再次诉讼张某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讨论

(一)全面细致的勘查现场是侦办好各类案件的基础。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不管案件大小,不管是命案还是一般性案件,全面细致的勘查现场是侦办案件的开始,更是基础,犯罪现场会留下大量犯罪嫌疑人有形或无形的痕迹,这些痕迹就是证实犯罪、证实是何人犯罪最基础、最直接的证据。现场勘查工作搞好了,无论犯罪嫌疑人有无供述,都能从详细全面的现场勘查中发现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依据,改变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找证据,没有口供就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做法。以上三起案件能够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顺利办结,得益于全面细致的现场勘查。

(二)全方位采集各类痕迹物证是是侦办好各类案件的保证。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使破案手段更加先进,技侦、图侦、网侦手段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破案速度和效率,但是只注重通过某项手段认定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遇到上述三起案件的类似情况,出现了“零口供”,就会出现嫌疑人“捕不了、诉不出”的情况,甚至引发上访事件。所以每起案件的侦办在发案时都要按照可能会是“零口供”去发现采集各类痕迹物证,既要发现提取传统的足迹、指纹、工具痕迹,也要发现提取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电子物证、微量物证,还要采集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和电磁、基站信息,既不能重视某几种物证的发现提取而忽视其他物证的采集,更不能现场采集到某种能够证实犯罪的证据就不再去发现采集其他物证,全方位的采集各类痕迹物证,才能使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综合利用各类物证检验鉴定技术,形成证据链条,是侦办好各类案件的关键。目前刑事技术检验鉴定的手段在广度、深度和精确度上不断拓宽,指纹数据库、DNA数据

库、足迹数据库、现场勘验数据库的应用使刑事技术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发挥作用不断增大。但是不能在案件侦办中利用了一种技术鉴定手段后,忽视其他鉴定手段的应用,要重视多种鉴定手段的联合应用,从作案工具、来回路线、中心现场、外围现场等多角度,多种类物证鉴定上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一环扣一环,各鉴定结论互相印证,才能使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四)当现场不同物证出现矛盾时,要认真甄别。在现场采集的不同物证之间存在矛盾时,要认真全面分析甄别,找出存在矛盾物证产生的原因,不能主观臆断,案例三的侦办中,通过现场复勘、调查取证,认真分析甄别,排除可疑证据,确定真正作案人,并“零口供”诉讼犯罪嫌疑人,是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判断,是有借鉴意义的,如果现场物证提取不够全面,仅仅依靠木棍来定案,就可能办成冤案、错案;如果对产生矛盾的物证不加以甄别,案件诉讼就在证据上存在漏洞和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34-03

作者简介:袁明俊(1970-),男,山东德州人,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医师,从事现场勘查及心理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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