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网店征税探讨
2016-01-31张景陈庆丰
张景 陈庆丰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中软国际互联网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C2C电子商务网店征税探讨
张景陈庆丰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中软国际互联网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摘要:C2C电子商务(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快速发展,针对网络交易是否征税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在面对基于互联网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时若要改革现行税制,一定程度上会面临着新要求和新挑战。通过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网店征税的必要性分析,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研讨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问题的可行性解决方案,为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网店
伴随着众多较为大型C2C个人网店如淘宝网的发展,进而带来C2C模式下的征税问题就日益突出。但业界中对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以及以什么方式进行征税,至今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有其研究必要。
一、C2C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及国外征税情况
(一)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第一,网购用户规模及个人网店数量不断扩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网购用户规模已达到3.8亿人,相对2013年的3.12亿人,同比增长21.8%。虽然网购用户规模增长平稳,但是,市场需求截然相反。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检测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个人网店达到1365万家,较2011年1620万家,同比减少18.7%,首次出现下滑,到2013年个人网店下降到1124万家。[1]这是由于我国C2C电子商务运营模式门槛低、成本低、收益快,所以个人经营者盲目跟风、蜂拥而上开办个人网店。但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一部分网店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或创意理念、运营管理或营销宣传不到位、经营者缺乏耐心等,导致无法生存。
第二,网络零售效益日渐增长,发展速度迅猛。网店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随着个人网店的实名登记认证的开始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个人网店正朝着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检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28211亿元,同比2013年的18851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增长49.7%。另外,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6%,相比于2013年的8.0%,同比增长32.5%。据艾瑞网数据显示,在2014年移动购物市场规模份额中,阿里无线占据第一的位置,达到86.2%;手机京东排行第二,才占4.2%。从数据可以看出,阿里无线移动电商的领域占据遥遥领先位置。阿里无线组成部分主要是“手机淘宝”,到目前为止,淘宝已经拥有近5亿的淘宝用户,“手机淘宝”的累计访问量则达到3亿元。[2]
(二)国外电子商务征税情况
国外对电子商务征税很寻常。美国从1996年就开始研究网店征税的问题。如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于1998年签署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基本原则是:数字化产品不应该征税,但是一般商品都需要按照实体经营的标准进行纳税,其征税额度、税率还有税种的选择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的商品而定。在2002年8月,英国政府部门就规定,所有网上销售的商品都必须征收一定量的增值税,其所征税的税率标准均与当时实体经营采取一致的税收标准,实行“无差别”征税。税率分为三等: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和零售税(0%),采取征收不同税率标准。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个人开网店,必须去工商部门进行严格税务登记,需要向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缴纳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个人网店总的月销售额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度在发展国家中起到了表率作用,率先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在1999年4月28日,印度提出了一项重要决定,对国外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如由印度向美国支付金额,均视为印度的经营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一定税额。
二、C2C电子商务网店征税必要性分析
对国家而言,对网店进行必要的征税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打击跨国漏税的需要。而站在商家经营角度来看,网店要维持规范经营、建立健康有序的发展前景,对网络商户依法纳税势在必行。
第一,防止税收流失的需要。个人网店创造的交易额非常巨大,国家制定规范化的征税途经,会带来很大的税收收入。2012年淘宝“双十一”的销售额为191亿,到2013年为350亿,2014年为571亿,2015年为912亿。如果对其征税,会是一笔巨大税收收入。如果依然不能对网店征税,网店会削弱实体店的销售额,造成政府税收大量流失。第二,税收公平原则的需要。我国税法的税收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征管准则,对同等条件的人就应该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没有对个人网店进行征税,对于从事非网购行业的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三,网店规范管理的需要。相对发达国家,我国国内电子商务的法规监管还处于落后状态,由于网络的不透明性使网店成为假货、仿货、违禁物品的藏污纳垢之地等问题的存在,尤其是C2C电子商务领域成为网店监管的“盲区”。因此,应严格对网店进行管控,打击低成本假货横行的网店,淘汰不规范的网店,进而推动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一般消费过程为消费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下单,在该过程中,需要漫长的等待过程,经常会遇到沟通无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的满意度。第五, 打击跨境间偷漏税的需要。税务机关无法对个人网店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和征管。如果对网上交易的商品施行全免税政策,则容易使本国的产品或服务被国外相关企业进行有意打压,因此必须严格把关。[3]
三、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问题
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是消费者在购物网站注册个人用户,登录购物网站,根据自己的需求,查找需要购物的商品及服务,通过各种商品及服务的分析对比,确定想要购物数量、金额,然后提交订单,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商家收到消费者的订单信息,进行物流配送服务,消费收到货物,进行相应的评价。[4]在整个购物流程上,主要有资金流流动、物流流动、信息流的流动,通过对这三方面的监控,对研究个人网店征税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其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见图1。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面临如下问题。
第一,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纳税主体身份认定问题,就是税务机关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的问题。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进行业务往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的交易方式。税务机关很难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甚至店铺的网络页面地址都不能确定。这些卖家绝大部分都没有在工商局备案注册,也不会有相关的税务机关登记。
第二,交易内容的不确定性。根据互联网的特性,需要对个人信息保密,买卖双方可以实行匿名交易,交易过程人们无法跟踪。互联网上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既有传统的,也有数字化的产品,例如话费充值、水电费充值、购买电影票或团购券,交易的是一个密码或取票验证码。而该验证码又是获得相关服务的凭据,因此他们并不属于有形商品的范畴,此类商品的交易非常难于跟踪。
第三, 征税对象的不确定性。征税对象的主要标志是区分不同税种和不同税率,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流为征税对象,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难以对交易所得进行确切分类,将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第四,税收稽查方式的不确定性。利用传统税收的手法对现行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稽查具有一定难度。由于网上交易可以进行随意修改,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难以确定具体纳税时间、期限、地点。
图1 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
四、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对策
(一)征税前期准备阶段
第一,完善税务识别号登记等制度。通过相关法律支撑来完善工商登记,进而明确我国现行个人网店的纳税主体。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每个纳税人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定纳税人身份的标识,我们把这个标识取名为税务识别号。税务识别号也会在电子发票中体现出来,通过税务识别号,我们可以查询到买卖双方的交易信息,也可以使用税务识别号对税务进行稽查,方便管理。
第二,加强电子发票管理。电子发票也是对个人网店征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赋予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根本转变。扣缴税款流程如下:店主们在确认交易后,必须给卖家开具电子发票;当买家收到商品和电子发票后,需要确认收货以及确认收到发票,银行或支付宝才能将交易汇款入到卖家的账户名下。对于消费者,有专门的电子发票号查询入口,便于对个人卖家的监督。此外,店主应该登记每一个电子发票号码,保存好交易记录,便于检查。这些记录代替了传统的纸质账簙。我国税务机关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地稽查个人网店的营业额及账目出入记录,可以很容易稽查到个人商家的交易信息,进而确定有票收入和无票收入。对于没有开具发票所产生的收入,除了补交这部分税款之外,还必须处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求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电子申报管理。电子申报前纳税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拟定成立网店的名称、经营范围,提交个人网店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的申报材料,应对纳税人填写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收集纳税人的个人网店收入、支出、应该缴纳的税额。具体电子申报流程,见图2。
图2 电子申报流程
第四,制定合理税率标准。我国大型B2C及B2B网店的征税标准,是按照税法中增值税17%来征税。根据我国的发展国情制订合理的征税税率,针对C2C可采取这样的征收税率标准。主要分为三等,一般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售税(0%)。前期,为了鼓励个人就业,带动经济发展,采取不征税的政策。中期,等到个人网店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或者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采取征收5%的优惠税率,让这些卖家有一个过渡期。后期,个人网店发展成熟之后,才征收17.5%的标准税率。
(二)征税中期执行阶段
第一,信息流监控。卖家使用税务识别号登录购物网站,该购物网站具有统计追踪的征税功能,可以实现对每个订单的跟踪记录。每当卖家收到消费者下发的订单时,卖家要使用税务识别号才能接收该订单的相关信息,卖家在确定无误时,购物网站就会自动生成记载这笔交易涉及的税种、税率、应该纳税的税额以及相对应匹配的纳税识别号的电子发票,永久地保留在该购物网站的数据库系统之中。在消费者完成支付时会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且每笔交易都会自动加载生成该网店的税务识别号。
第二,资金流监控。个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支付环节进行税源监控,以资金流作为纳税依据,对个人网店征税。第三方安全支付平台在联接交易双方资金流通中,能控制和把握交易双方商品交易明细信息。在该环节中,利用资金流进行税收的征管,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方按照交易信息进行代缴缴款。因此,在经营者开设账户的银行可以利用资金流进行税收征管,按照银行交易明细进行税款的代缴代扣。
第三,物流监控。在现有物流基础上搭建一个开放、共享、社会化的基础设施平台,物流数据打通是该平台的基础,探索针对消费者的物流产品或服务。该平台主要和中国邮政集团、EMS、中通、申通和时下较大型、消费者较满意的物流公司合作。通过监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物流编号,扫描消费者的商品包裹号,在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分析收集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税务部门再对商家代收税。
(三)征税后期评估阶段
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重点是稽查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并可与物流公司合作来完善税务征管。税务稽查部门要紧密地和税务征收机关、工商部门、第三方交易网站、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
为了开展税务稽查,可以建设电子商务税源管理云平台,见图3。平台分为外网子系统和内网子系统。外网子系统采集个人网店的海量数据,准确捕获个人网上交易信息,分析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进行大数据处理,将交易信息进行筛选和整合,建立起格式统一、资料完整的个人电子商务网店涉税经营数据库。内网系统是税务部门利用外网采集C2C电子商务网店的海量数据,通过一定的规则监控全国所有个人网店的经营数据,追踪交易信息,详细采集所有个人网店的销售状况、产品信息、资金流方向,实现和纳税人纳税识别号的匹配和关联网店经营数据和电子申报的数据。
图3 电子商务税源管理云平台
要解决我国C2C电子商务网店征税问题,可以采取适度优惠原则。对创业期的中小商家,政府采取鼓励扶持的税收政策,这些商家的店铺规模培育到一定规模,按相关标准、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http://www.100ec.cn/zt/2014bndbg.
[2]艾瑞咨询.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EB/OL].http://ec.iresearch.cn/oec/20140528/231832.shtml.
[3]聂进.电子商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4]陈锋.网络购物征税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商,2013(18).
责任编辑 胡号寰E-mail:huhaohuan2@126.com
作者简介:第一杨庆芳(1973-),女,湖北荆门人,副教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非常规油气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基金项目(HBUOG-2014-22)
收稿日期:2015-09-25
文献标识码:分类号:F812.42;F724.6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5)12-00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