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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政策视野下的政府补贴中立研究

2016-01-29丁茂中

关键词:政府干预资源配置

丁茂中

(上海政法学院 竞争法研究中心,上海 201701)

竞争中立政策视野下的政府补贴中立研究

丁茂中

(上海政法学院 竞争法研究中心,上海201701)

摘要:竞争中立政策主要涉及政府干预市场的公平问题,它对政府干预市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所有影响市场竞争的政府行为原则上都必须保持中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融入多边区域性自由贸易市场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当逐步开始引入竞争中立政策。政府补贴中立是竞争中立政策的重要行为准则之一,它要求政府在干预市场过程中原则上必须在政府补贴上保持中立,包括补贴对象中立、补贴方式中立和补贴标准中立,以确保企业能够在相关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

关键词:政府干预;公平竞争;资源配置

收稿日期:2015 - 06 - 1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竞争中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4CFX043)

作者简介:丁茂中(1981-),男,经济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5)05-0050-06

“竞争中立政策(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主要涉及政府干预市场的公平问题,它要求所有影响市场竞争的政府行为原则上都必须保持中立。”[1]政府补贴是企业除从市场之外获得投资回报的另一个重要途径,能否获得补贴、获得补贴额度的大小以及获得补贴的行业份额比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在整体经济低迷、行业产能升级、个体财政危机等特殊情况下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竞争中立政策要求政府在干预市场过程中原则上应当在政府补贴上保持中立。

一、 政府补贴对象中立

政府在利用公共财政对企业进行补贴过程中必须公平地面向所有市场主体,凡是符合公平条件的经营者都应当能够获得政府补贴。

(一) 中央补贴

如果市场失灵使得政府必须采取补贴措施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市场稳健、促进经济发展,则应当由中央政府来进行组织实施(最为科学)。因为:首先,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既是中央政府的改革目标,更是中央政府的工作职能;其次,中央政府的利益超高使得政府补贴在受益对象上更为广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公平;再次,中央政府的统筹视角相对可以保证政府补贴的社会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及人文效益等。但是正如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士所意识到和指出的那样:“财政补贴多年来一直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消极影响也逐步显现。有企业从中受益,亏损可补为盈利,有部门从中作假,违规补贴现象严重,加之享受补贴的企业大都是国企,导致市场不公平现象加剧。”[2]因此,即使中央政府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进行政府补贴,也应当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受益对象的公平性。这就要求中央政府依法实施的中央补贴原则上具有普惠性,应当尽量惠及所有的相关市场主体。

普惠性要求的最低限度允许中央政府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进行行业补贴,即单项中央补贴政策只是阶段性的针对特定行业。虽然行业补贴客观上影响了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在投资回报等上面的竞争结果,但是行业转换的壁垒清除及不同行业的经营差异使得行业补贴在实质上几乎没有影响到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相关市场是各国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特殊概念,它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一项商业行为是否影响公平竞争的参照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以往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尽管具体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与当事人所在的行业通常都会不同程度的存在偏差,然而二者覆盖区域的重叠比例还是非常高的。因此,在目前没有更为精准且更为公正的划分标准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以行业为标准进行补贴还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益对象的公平性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普惠性要求的最低限度限制中央政府进行地区补贴,即单项中央补贴政策只是阶段性的针对特定地区。因为这种政府补贴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不同地区的企业在产品销售、投资收益等方面出现人为扭曲化的差异。除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以及中央政府依法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类似“特区”外,我国主权所辖其他地区的市场至少是应当统一、开放的。在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中,除偶然性出现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如地区垄断、部门垄断等外,所有合法产品原则上都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这就导致位于不同地区的企业因处于同一个相关产品市场而产生不同程度的竞争关系,特别是在产品的供给上;而中央政府进行的地区补贴往往使得特定地区的企业在产品销售上具有额外的竞争优势,并因此获得较多的投资收益。显而易见,这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通常导致市场竞争机制被不当扭曲。因此,除政策性扶贫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名胜古迹等特殊情形外[3],中央政府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地区补贴。

普惠性要求的最低限度禁止中央政府进行个体补贴,即单项中央补贴政策只是阶段性的针对特定个体。因为这种政府补贴必然严重影响相关市场竞争,完全背离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央政府进行的行业补贴即便在公平标准下客观上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受益企业甚至只有一个(如电力输送行业的国家电网公司),这亦区别于个体补贴;但是我们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行业补贴沦为变相的个体补贴,特别是那些市场集中度较高、市场结构呈现寡头特质的开放性行业,如石油行业、民航市场等。

(二) 地方补贴

在目前的政府补贴实践中,地方补贴在次数与总额上都占有重要比例,呈现出普遍性特征。例如:根据《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贴的公告》,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如东县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科技攻关专项经费的通知》(东财预 201419号)和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科技攻关项目研发专项经费的通知》(东沿管2014159号),获得三氯吡啶醇钠技术改造经费补助559.83万元;根据《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根据泸州市财政局、襄阳市政府、襄阳市财政局、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14年度累计获得22笔政府补助,共计941.55万元;根据《迪康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拉萨迪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签订的《企业入驻协议书》,拉萨迪康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17日期间,依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拉经开企[2014]321号、482号及572号文件,陆续收到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企业发展金共计232.34 万元。

但是这并不意味地方政府实施的地方补贴都是完全具有合理性。恰恰相反,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中央政府统一允许外,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地方补贴,无论是针对本地区的特定行业还是特定个体。因为这类补贴较为容易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这首先突出表现在地方补贴的受益对象都是具有地域性特质上[4]。地方补贴,顾名思义,即地方政府针对地方企业进行的政府补贴。因此,并非相关市场上的所有经营者都能够享受到特定地方政府进行的具体地方补贴。这就使得不同地区的企业在单个地方补贴下具有不同的竞争优势,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明显比没有获得补贴的企业拥有额外的竞争优势,从而不公平地导致后者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处于劣势。地方补贴较为容易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其突出表现在各个地方政府进行的地方补贴基本非均等性上。因地方财力、政府决策等诸多差异,不同地方政府进行的地方补贴力度是不同的:有些地方补贴的力度可能很大,有些则可能较小,有些则根本没有。这就导致不同地区的企业在获得地方补贴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进而直接影响到这些企业的产品定价、销售服务以及投资回报等。显而易见,获得补贴越多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越大优势,而这严重背离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地方补贴不仅较为容易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较为容易影响到市场的统一开放。“任何一个企业在地理市场的占有方面都有着起点,这个起点一般是特定的地方市场;当企业在相关地方市场立足以后,企业在财力、人力和物力允许的情况下,一般都会竭力寻求地理市场的扩张;但是企业在地理市场上的扩张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在遇到较大的贸易壁垒时通常会适度停止。”[5]99根据实践来看,地方补贴是不少行业的经营者在市场拓展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障碍,它客观上影响了国内市场的统一开放。仅以新能源汽车市场为例,“新能源汽车推广一直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境地,而地方保护政策也颇受诟病。对于成本高昂且缺乏规模优势的新能源车来说,政府补贴在前期推广环节的作用至关重要。……之前新能源汽车之所以不能快速被消费者广泛接受,除产品本身以及配套的问题外,地方政府设立的隐形门槛也是原因之一。”[6]正是因为如此,国务院在2014年11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要求,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通过税收政策、非税等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等手段进行地方补贴;国务院在文件中特别指出: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 政府补贴方式中立

政府在利用公共财政对企业进行补贴过程中应当采用更为科学的方式加以实施,力求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政府补贴的公平性。

(一) 补贴模式

即使中央政府根据普惠性要求最低限度地以行业为标准进行政府补贴,但是如果采用的补贴模式不同,这亦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现阶段政府补贴主要出现的领域——产业政策的施行情况来看,我们目前还是主要采用纵向补贴模式,即政府根据客观的标准从特定行业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具体企业进行政府补贴。尽管这种补贴模式在不少情况下能够覆盖整个行业,如财政部2012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2]847号)规定: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2年—2015年的补贴标准为0.4元/立方米;然而这种补贴模式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惠及部分企业,如环保部2014年4月29日公布的《房间空调器行业丙烷空调器生产线改造增加运行费用补贴办法》受益对象目前包括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重庆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等。虽然纵向补贴在推进产业升级上效果非常明显,但是这种模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较大。首先,它比较容易影响到特定行业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即便政府系根据客观、公正的条件进行遴选,但是非惠及行业的所有企业的局面客观上造成获得补贴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比没有获得补贴的企业具有额外的竞争优势,包括在产品定价、企业研发、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等各个方面上。其次,它比较容易导致特定行业的市场结构趋于集中化甚至呈现出寡头或者独占格局[7]。除政府补贴直接导致某些或者某个企业直接占据行业制高点外,持续存在的因获得政府补贴差异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通常会逐步使得没有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被踢出相关市场,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逐步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并最终可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越来越多国家开始转向采用横向补贴模式,即通过搭建科研平台、产业孵化园区等方式向特定行业的所有企业甚至其他领域的经营者提供技术、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普遍性支持。横向补贴模式较早出现在欧盟,基本成形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欧盟共同产业政策的形成阶段[8]。1980年产业委员达维尼翁(Davignon)召集欧洲主要电脑和电信设备制造商展开对话,探讨如何协调研发计划,因为当时认为协同研发有助于提升欧洲的研究数量和质量,有助于欧洲产业追赶美国竞争对手;这一项目之后被命名为“欧洲信息技术研究战略规划”(ESPRIT),ESPRIT的基本原则是专注于竞争前的研究阶段,以确保参与企业不会触犯共同体的竞争政策,这一模式后来为一系列欧洲科技计划所采纳;1985年在法国总统的倡议下,成立了欧洲经济协调局(EUREKA),一个在欧委会之外独立运作的政府间项目,旨在为成员国研发计划提供补充。比较明显,横向补贴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应当很小。因为特定行业的企业都可以进入政府搭建的科研平台、产业孵化园区等,所以它们从政府补贴获得的额外竞争优势应当是基本均衡的。这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因政府补贴而给企业在产品定价、企业研发、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等上造成的种种不公平差异,相对有效地确保了它们在相关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而且基本上不会因为政府补贴导致相关市场区域高度集中。近些年来,政府搭建的各类科研平台、服务平台等公共平台已经充分显示这种补贴模式在产业政策的实施与竞争政策的推行上具有高度的兼容性与协调性,并且政府补贴的社会效益相对大幅提高[9]。因此,我国在政府补贴上应当逐步重点采用横向补贴模式。

(二) 补贴形式

政府补贴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化,目前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财政拨款,即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但不取得股权的款项。例如,根据《关于下达2014年襄阳市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和经费分配指标的通知》,襄阳市科学技术局、襄阳市财政局给予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与产学研补助30万元。第二,财政贴息,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例如,广西梧州自治区林业厅在2014年9月份下达文件,批复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5万立方米中纤板项目与广西欧蒙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板项目新增林业贷款14790万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94.6万元。第三,税收返还,即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例如,根据《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及政府补助的公告》,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核准同意,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期为 2012年11月—2013年9月的软件产品收入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 年12月24日收到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6,065,375.30元,2013年12月25日收到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6,314,889.50元,合计共收到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12,380,264.80元。第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即政府以零对价的方式向企业划拨土地、房屋、设备、股权、专利等非货币性的经营资产。例如,根据《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辰投资等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下发《关于同意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批复》,同意将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9%国有股权、浙江致恒贸易有限公司18.46%国有股权、杭州余杭海欣投资有限公司5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政府在对同一补贴政策之下的企业进行政府补贴过程中应当采用统一的补贴形式,可比较对象享受补贴形式的差异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10]。在上述政府补贴主要采用的四种形式中,财政拨款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明显比财政贴息与税收返还更为有利。除了政府补贴规定的政策性条件之外,财政拨款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至少在形式上没有要求补贴对象承担某些负担;但是财政贴息与税收返还则相反,二者均以补贴对象承担不同形式的负担为前提。财政贴息系以补贴对象申请贷款为前提,企业没有贷款则意味着没有政府贴息;税收返还系以补贴对象先行缴纳税收为前提,企业依法客观没有课征之税则意味着没有税收返还;无论是申请贷款还是缴纳税收,它们对于企业而言都是经营负担。如果政府在对相同批次的补贴对象采用不同的补贴形式,特别是有些采用财政拨款或者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有些采用财政贴息或者税收返还,这明显影响到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尤其是投资回报。采用财政拨款或者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无论补贴对象是否申请贷款或者作出纳税贡献,只要进入补贴政策范围之内就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而采用财政贴息或者税收返还,即便进入补贴政策范围之内,但是若没有发生贷款或者纳税便就无法获得额外的收入或者因为前提的数额较小而获得很少的政府补贴。因为政府补贴在财务会计上直接构成企业收入,所以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诸多方面,至少包括投资收益、现金流量、产品定价、后续投入等[11]。因此,政府必须在补贴形式上保持中立,或者统一采用财政拨款,或者统一采用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或者统一采用财政贴息,或者统一采用税收返还,确保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三、 政府补贴标准中立

政府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形式进行补贴过程中应当在补贴额度的标准上保持中立,确保政府补贴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

(一) 补贴标准起码统一

补贴标准中立首先要求政府在补贴标准上最起码做到统一,即政府补贴原则上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发放,包括计算单位、单位金额、补贴期限等相关要素。例如,《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家禽业实施紧急救助的通知》规定:对2014年2月1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地方品种资源保种场,政府给予每只种禽50元(种鸽每2只50元)的生产维持性补助;补助经费由省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欠发达地区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省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拥有日单班宰杀3万只以上家禽能力的大型禽产品加工企业,在2014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收购当前本省压栏活禽并加工的禽产品冷藏,省财政将给予每月每吨80元的补助,补助期为6个月。

如果政府在补贴标准上存在差异,必将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首先,单位额度获得较多补贴的企业在产品定价上往往拥有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通常表现为更为低廉的价格;低廉的价格通常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使其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而这又使得这类企业更具有进行价格战优势。“价格竞争是回应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尤其对于市场势力强的公司更是如此。由于市场势力较强公司本身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的单位成本更低,因而通过价格竞争,在产品技术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将高成本公司挤出市场,从而使自身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12]其次,单位额度获得较多补贴或者补贴期限较长的企业在计算单位与统计数量具有可比较性的情况下意味着获得的政府补贴总额较多,它们获得的投资回报也就更多。如前面所言,政府补贴无论在财务会计上还是在同期事实上都构成企业的收入,甚至有些行业政府拨款、财政贴息或者税收返还成为企业的唯一利润来源[13]。很多国家的实践充分证明,对于获得投资回报越多的企业而言,它们在后续的产品研发、产品宣传、产品销售等上越具有竞争优势。

因此,政府必须在补贴标准上尽量保持统一。补贴标准统一不仅应当考虑形式统一,而且应当考虑实质统一。在有些情况下,补贴标准的形式统一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例如,中央政府在对处于不同地区特别是东部与西部但是可能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上的企业采用每个计算单位相同的单位额度进行补贴,如果这些政府补贴在生产要素上因地区差异导致货币购买力出现产品物理特性、运输损耗、运输费用等无法抵消的显著性差异时,*例如,因为西部地区的生活水平相对东部沿海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而言较低,所以人力资源的成本相对具有很大的优势,相同额度的政府补贴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不同地区企业的产品定价以及投资回报等初始格局,如果补贴对象的产品在加上运输费用等其他事项内容后到达东部地区仍然具有价格优势,则这就会影响到不同地区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这将会影响到不同地区的企业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特别是产品的价格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补贴标准的统一上应当需要考虑实质统一,即可能不同地区的企业在每个计算单位上的单位额度应当出现不同幅度的差异。相对于形式统一而言,补贴标准的实质统一较为复杂,它需要政府事先调研和考虑到补贴对象的市场各种因素[14];如果任何一个因素考虑不周全,这将很有可能导致政府补贴在补贴标准上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问题。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补贴标准的实质统一主要应当针对不同地区的企业进行的中央补贴;地方政府进行的地方补贴原则上保持形式统一,需要考虑实质统一的情形基本没有。

(二) 补贴标准应当科学

虽然政府补贴客观上能够增加企业的收入,但是政府补贴并不是纯粹为了增加企业收入。根据实践来看,政府补贴在大多数情况下系服务于产业政策或者其他政策。因此,政府不仅应当在补贴标准上起码统一,而且应当在补贴标准上尽量科学。如果政府在补贴标准上缺乏科学性,则很可能出现导致类似钢铁行业早些年出现的政府调控失灵问题*目前,政府已经及时调整了钢铁行业的政府调控措施。《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决定: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不仅如此,这还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它主要通过资源的占有实现的。越是优秀的企业,获得的资源应当越多。尽管这主要指向市场资源,但是它亦包括政府补贴。因此,政府补贴应当更多的流向较为优秀的企业。根据实践来看,补贴标准的择用对此有着很大的影响。以钢铁行业为例:如果政府补贴根据高炉容积与生产能力为标准进行实施,这些资源未必被低污染、低排放、高科技的钢铁企业所获得,不少高污染、高能耗、低技术的钢铁企业恰恰可能因此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如果政府补贴根据环保、能耗、科技等因素标准进行实施,则这些资源将会更多的被低污染、低排放、高科技的钢铁企业所获得,高污染、高能耗、低技术的钢铁企业必将难以获得这些政府补贴。非常明显,前者情形是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精神,比较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格局[15];而后者情形高度契合市场公平竞争精神,可以有效保持“良币驱逐劣币”状态。所以,政府在补贴标准上应当尽量科学。

表1 2005—2010国内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政府调控与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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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王謇去世时间,学术界说法不一。2010年8月15日,《姑苏晚报》发表署名何大明的文章《吴中掌故第一人——王謇》,叙述王謇去世情形说:“王謇的硬骨头脾气,自然遭来厄运。1968年7月16日,王謇在上海含冤去世,享年80岁。”好友潘承弼在《续补藏书纪事诗·后记》中对王謇去世情形也有记载:“君为上海图书馆群竖所困,日经鞭挞,备受荼毒,时年垂八十,体力不支,后被逐家居。不久,即悒郁离世。”惜没有指出具体时间。而甘兰经《王佩诤先生事略》说“1969年他在上海逝世。终年八十一岁”,载《苏州文史资料选辑》第九辑。由于甘氏文章发表较早,故笔者采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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