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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研究概述

2015-01-21王守谦

关键词:民国时期

王守谦,周 舟

(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周舟(1990- ),男,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专门史。

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研究概述

王守谦,周舟

(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453000)

摘要: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的研究在20世纪上半叶得到了长足发展,其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历史资料的整理;另一部分是相关的学术研究。在历史资料的整理方面,历史学者对民国时期相关的矿业档案进行了整理和归纳,许多档案资料集相继问世。在学术研究方面,民国时期的学者就对当时的矿业管理体制进行局部的、不完善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时期矿业体制研究有了较快发展,其研究主要分布在矿业管理机构、矿业法律和矿业政策三个方面。总体来看,这些研究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材料整理十分丰富,但认真思考后会发现,这些成果还存在着研究不均衡、缺乏相应的联系等方面的局限性。这就要求在今后的研究中,研究的方法要多元,研究的内容要拓展,研究的理论要多样,资料的征引范围要扩大。这样,该领域的研究才能达到更高水平。

关键词:民国时期;矿业史;矿业管理体制

作者简介:王守谦(1971- ),男,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史、中国经济史;

中图分类号:K426.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5)05-0089-09

收稿日期:2014 - 03 - 02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学生资助体系中的感恩教育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12SJD710033)

在近代史研究领域,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研究已经成为民国经济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矿业管理机构、矿业政策、矿业法制等方面的研究。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机构主要有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实业部(1912年1月-3月),北洋政府时期的工商部(1912年3月-1914年2月)、农商部(1914年2月-1927年6月)、农工部(1927年6月-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的农矿部(1928年3月-1931年1月)、实业部(1931年1月-1937年12月)、经济部(1937年12月-1949年),同时还存在资源委员会(1932年-1949年)这一特殊的矿业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经历了由简单单一到复杂多样的变化,在制定矿业政策,调查矿产资源,兴建矿业企业,推进矿业法制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国时期的矿业法律也由不科学、不系统、数量少发展到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比较科学、系统的矿业法及其配套法规,还在不同层次上制定了大量的矿业管理法律法规,构成了较完善的矿业法律法规体系。民国时期的矿业政策体现出国家在矿业经济领域的地位,国家由对矿业经济的简单管理到频频干涉,说明国家力量在矿业经济领域的作用日益增强。同时,以矿业管理体制的这些变化为线索,可以对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关系进行梳理、可以对矿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经济机构的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对各派系的政治斗争进行分析。本文拟对相关史学成果作系统梳理和归纳总结,以便更好地展示近代中国矿业管理体制在民国时期的发展历程,继而促进矿业史研究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 矿业管理体制的研究成果

(一)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民国矿业管理体制研究

近代以来矿业经济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工业基础薄弱的农业大国更是如此。因此,民国时期的学者就开始关注当时的矿业管理体制,其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当时的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对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进行简单的统计和介绍;第二,政府出于工业建设的需要,授意部分学者对矿业管理进行研究,以便促进国家的工业化建设。

首先,对其作简单描述或介绍。民国时期的《全国矿业要览》[1]是由国立北洋工学院、实业部地质调查所、中华民国矿业联合会等机构经过大量调查而编著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记录和整理20世纪30年代中国矿业的相关信息,梳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和地方的矿业管理机构,以及全国的矿业团体、矿业公司、矿业教育和科研单位,囊括了民国时期的矿业立法,介绍了各省的矿业开采情况和储量,记录了民国时期矿业开采、经营和销售的大量数据资料,为研究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体制准备有价值的材料。李建德编写的《中国矿业调查记》[2],这书中记录了大量民国初年的矿业企业,对其情况进行了基本的介绍。丁文江和翁文灏编写的《中国矿业纪要》[3],搜集和统计出大量数字资料,还首次公布了由中国地质学家测算的全国煤炭储量。侯德封编撰的第三、四、五次《中国矿业纪要》[4][5][6],这些书从1926—1935年,跨度近10年,记录了24个省的208个矿区、43个矿种,包括煤、铁、石油、金属、非金属等,这些书数目全面详实地记录了民国时期的矿业生产、发展和经营的基本情况,对我们整体认识民国时期的矿业经济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其次,在民国时期很多学者和政府机构也纷纷利用掌握的矿业调查资料对矿业体制作了系统的研究,当时的学者企图通过研究中国的经济,为落后的中国找到新的出路。这些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片面性和不完善性,但也对我们今天研究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体制、矿业史和经济史具有极大的价值。徐梗生的《中外合办煤铁矿业史话》[7]对晚清和民国时期主要的中外合办的煤矿进行介绍,也详细描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政府收回或者整理许多中外合办煤矿的过程,在整理中外煤矿的过程中作为主管矿业的实业部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这部书对研究矿业管理体制和中外经济关系方面具有极大意义。丁文江的《五十年来中国之矿业》[8]和《中国官办矿业史略》[8],把中国近代矿业经营主体划分为官办、外资和民办三种形式。通过观察三种形式的发展,发现官办形式经营惨淡,大多数企业长期亏损;民办企业比官办企业发展较好,但极易受国内外时局影响,且在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上十分落后;外资独占和中外合资的企业中,虽然经营较好,但“以矿权请者,或拒或予,皆视其要求之强弱为率。商民官吏之不肖者,乃复因以为利,而外资开矿,遂为举世所诟病”[8]56。外资各矿业企业实际成为各列强国家划分势力范围的工具,因此外资经营的企业效益越高,就说明外国势力侵略程度更深。而曹立瀛的《工业化与中国矿业建设》[9]一书就回答了中国矿业衰微的原因,书中将中国矿业衰微的原因分为矿藏发现、矿业资本、矿业劳动、冶炼技术、管理经营、交通运输和政治等十个方面,其中在政治方面曹立瀛就指出体制的问题。“政府对矿业无确定政策,无通盘计划。抗战以前,矿业法规有等于无,国营矿业固无基础,民营矿业亦听其自生自灭;举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程序、经营地域、矿区矿权、奖励保护等等,均无适当之规则与积极的进行,即如矿业行政上最重要之矿权一项政府亦处被动,各省絮乱不堪”[9]62。

此外,中央党部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的《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10]记录了1927年到1937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其中很多工矿业建设成果是和矿业管理体制有着密切联系,体现出当时的矿业体制在十年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罗敦伟的《中国统制经济论》[11]论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的统制经济思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以此为据提出中国推行统制经济的必然性;规划了中国统制经济的程序,强调重工业与轻工业、工业与农业、地域之间的问题。这些统制经济的经济思想必然会要求矿业管理机构要依照这种经济思想去推行矿业政策,当时的矿业管理体制也必然附会于这种思潮,了解这种经济思想也便于了解当时中国的经济环境。

(二) 新中国以后的民国矿业管理体制研究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近三十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学界开始重点关注近代经济史的研究,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的研究随之也快速发展起来。该时期的研究与民国时期的研究极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研究较为细化,主要集中在矿业管理机构、矿业法律和矿业政策方面;第二,研究具有一定深度,不再泛泛而谈,具有一定的理论性。

1. 在矿业管理机构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矿业管理机构的研究一直是薄弱环节。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民国时期经济研究逐渐增多和研究领域逐渐深入,研究矿业管理机构的重要性才逐渐显现出来,但研究矿业管理机构和研究矿业政策相比前者依然处于弱势。

在宏观研究方面,张连红的《民国时期中央经济机构演变述略》[12]一文不是专门研究矿业机构,但是民国时期的中央经济机构就囊括了矿业管理机构,也是对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进行了梳理。该文将民国时期分为北洋军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战后光复时期四个部分,分时间段列举。在北洋军阀时期,农商部存在的时间最长,而且机构单一,体现出矿业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中的弱势;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了农矿部、实业部等部门以外,还有直接隶属于国府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和建设委员会,隶属于军事委员会的资源委员会,这些结构都有矿业管理的职能,经济机构纷乱重叠,而且各经济机构之间权限职掌划分不清,这一方面体现出政府认识到矿业经济对国家的经济和国防的重要性,也在另一方面体现出经济和矿业管理机构成为国民党内各派系争夺的焦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将所有经济机构全部整合为新成立的经济部,体现战时统制经济的色彩;抗战胜利后,除了资源委员会这一机构扩充以外,经济部被拆解,基本又回到抗战前机构臃肿,政出多门的情况。

在具体研究方面,丁健的博士论文《民初农商部研究(1912-1916)》[13]是对民国初年管理全国工矿业的农商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首先,介绍了民国初年的矿业管理机构,梳理民国初年矿业管理机构的变化。其次,以农商部的组建为视角,观察农商部组建背后的各种势力的博弈,了解辛亥革命后中国各方势力对峙的格局。最后,通过梳理农商部的职能,能够分析民国初年工矿业的发展环境。当民国初年的农商部与清末设立的矿务管理机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矿业管理机构的进步和发展,“农商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较强地适应了民初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采用分科层治事的方式,分工明确,责有专人,是对传统模糊治事方式的扬弃,是政治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13]3。同时这篇论文为矿业体制的研究提供研究方法和构建框架的借鉴,为研究矿业管理机构提供大量经验。

国民政府的资源委员会是民国矿业管理体制里面的重要内容,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在关于资源委员会的性质、评价以及资源委员会推行的矿业政策等方面进行长时期的讨论。最早对资源委员会的进行论述的是陈真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14],书中认为资源委员会是蒋介石反动集团所领导的官僚资本机构。吴太昌的《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垄断活动评述》[15]将资源委员会放到了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对立面,将其视为具有买办性质和官僚资本性质的反动机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解放,看法也在不断的更新,郑友揆、程麟荪所著的《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1932-1949史实与评价》[16]通过对官僚资本这一概念的论述,提出对资源委员会新的评价,“资委会的事业在旧中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说资委会是一种反动、落后的事物,缺乏历史事实,言之为国家资本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则更确切些”[16]1。薛毅所著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研究》[17]与郑友揆的观点不谋而合,薛毅把成立于1932年的资源委员会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时期,按照分期对其研究和进行论述,详细的说明每个时期资源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发挥的作用。通过作者的论述,发现资源委员会的职能是逐渐变化的,由前期的资源调查、资源开发和资源动员的职能向后期的创办、开发和管理经营工矿业转变,由矿业资源调查机构向国有工矿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转变,说明资源委员会的性质应是工矿企业经营和管理机构。除此之外,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工商经济组主编的《回忆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18],收录有资委会正、副委员长钱昌照、孙越崎、吴兆洪等人的回忆文章。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表的期刊论文主要有程麟荪的《论抗日战争前资源委员会的重工业建设计划》[19]和《论抗日战争时期资源委员会的企业活动及其历史作用》[20]、王宗荣的《略论抗日战争时期资源委员会对工业的垄断》[21]、陈杏年的《再论资源委员会在抗日战争中的作用》[22]。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表的期刊论文主要有薛毅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机构的演变》[23]和《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研究述评》[24]、邵俊敏《对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相关问题的再认识》[25]、戚如高的《资源委员会的<三年计划>及其实施》[26]。

2. 在矿业法律方面

民国时期的矿业法制研究也是该时期矿业体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法律与矿业管理机构的互动关系确保了矿业体制的有效运作和矿业法律的权威性。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社会,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开始全面创建自己的法律制度,民国时期也是矿业法律快速发展的时期。

傅莹的《中国矿业法制史》[27]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体制。该书一方面对中国矿业法制的历史进行了梳理;另一方面记录了大量矿业法律条文。民国成立以后,大量矿业法律颁布,作者着重探讨了两类矿业法律,分别是《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及其配套法律和《中华民国矿业法》及其配套法律,这两类法律分别代表着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历史时期。作者对这两个时期和这两部法律的内容、特征、性质和渊源进行对比分析,又将《大清矿务章程》等前清的矿业法律和民国时期的矿业法律进行对比。通过广泛的对比观察发现以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矿业条例》为首的矿业法律,首次明确提出矿业权概念,并确立了矿业权的物权制度;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矿业权的性质与效用、矿业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失与抵押的程序与条件;首次设置了矿业纠纷的国家机关仲裁和行政诉讼制度[27]38。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以《中华民国矿业法》为首的矿业法律,首次明确地在矿业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矿藏均为国家所有;确立了国营矿业、国家保留区和小矿业概念及其有关的法律条款;关于矿业权和矿业用地比以前法律规定的更为科学、系统、详尽,可操作性更强[27]42。同时《中华民国矿业法》在1930年到1949年之间,前后进行了九次修正,可以看出国民党政府对《矿业法》比较重视,能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随时修改,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这部书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我国历史上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政策法律作了全面的整理,尤其是民国部分最为详细,为研究民国时期矿业法制提供了详尽的资料。

严增明的硕士论文《1927-1949年我国矿业法制初步研究》[28]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较为完整的矿业法律进行了细致分析,将该时期的矿业发展全部纳入矿业法制里去研究,在此基础上去分析这一时期的矿业经济。通过矿业立法、矿业权的法律关系和矿业纠纷的解决三个部分来观察矿业法制的作用和它发挥作用的依据,将法学和历史学相结合,为历史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实现其统治,引进了大量西方的法律体系,客观上推动了矿业法制化的进程。作者在文中也强调应该建立更为明确的矿业权体系,改变国家是矿产资源唯一所有人的情况。在国家拥有全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情况下官僚资本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使得民族工业得不到长期有效的发展。但是作者没有考虑矿业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况,忽略了民国时期的社会环境对矿业法制的影响,只是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历史,可是法理终究不能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

除此之外,纪乃旺的《<中华民国矿业法>及其当代价值》[29]一文通过对《中华民国矿业法》的采矿权设置和煤炭资源开采边界的限定进行研究,对《矿业法》为了加强矿业市场的宏观监管而建立的召回制度进行分析。认为该法规的规定能从源头上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和侵蚀他人权利的现象发生,对今天的矿业法律建设具有指导价值。康纪田的《中华民国矿场安全与健康立法的价值》[30]对《中华民国矿场法》进行研究,“该法是一部以健康安全优先、界定矿主责任、保障矿工权利、强制培训矿工的矿场安全与健康法。其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很值得我们今天继承”[30]68。这体现出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国民政府为了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相应地作了些维护矿工福利的努力,从侧面反映矿业从业群体的扩大和矿业经济的繁荣。

3. 矿业政策方面

矿业体制是矿业管理机构和矿业管理规范的结合体或统一体,矿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规范的有机结合必然要通过矿业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方法来表现,而矿业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方法就是矿业政策。因此,矿业政策也是矿业体制研究的重要部分。

通过研究工矿业领域的重要人物,分析他们的经济思想,对我们研究民国时期的矿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这些重要历史人物在民国时期的工矿业领域都起到领导作用,他们的思想引领着一段时期的工矿业发展,甚至他们的思想就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矿业政策。民国初年的张謇担任过主管矿业的农商总长,对民国初年的矿业发展起到极大作用。虞和平的《张謇-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前驱》[31]和《张謇与民国初年的经济体制改革》[32]强调张謇在民国初年的经济改革的重要地位,张謇在加强矿业立法、合理调整官办和民办矿业企业的关系、建立矿务监督署来促进矿业经济和利用外资方面作了不少努力。章开沅的《张謇与近代社会》[33]一书没有提及张謇与民国初年的矿业经济,但分别从工业近代化的发展道路、工业产品的商品化和资本化、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机制等方面研究了张謇的经济思想,为我们研究民国初年的矿业政策拓宽思路。李洪超的《张謇与民国初年的矿业政策》[34]一文也对张謇对民初的矿业政策给予较高的评价,归纳在有限度地利用外资的开放主义矿业政策、设立维持矿务监督署、体恤矿商,降低矿税、改革官办矿业体制四个方面,这些政策为我国幼稚的工矿业发展发挥巨大作用并影响深远。除此之外,还有丁健的《论“民初”农商总长张謇及其施政理念》[35]和周执前的《试论张謇的经济法律思想》[36]两篇文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翁文灏担任过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的秘书长,对民国中后期的矿业发展起到极大作用,因此研究翁文灏的学术成果十分丰富。翁文灏自身所著的《翁文灏日记》[37]、《翁文灏论经济建设》[38]、《中国经济建设论丛》[39]、《科学与工业化——翁文灏文存》[40],从这些文章中可以看到翁文灏在矿业经济主张发展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通过加强国家的力量来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吸收外资,加强管理和人才培养,进行铁路建设来发展矿业等一系列主张。当代学者李学通所著有《翁文灏年谱》[41]、《幻灭的梦:翁文灏与中国早期工业化》[42]和《书生从政——翁文灏》[43]。在《幻灭的梦:翁文灏与中国早期工业化》一书中,作者描述出翁文灏的工业思想。在工业化的目的上,工业化经济是立国的根本,是国家独立自存的基础,工业化是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唯一途径;在方针上,以农立国,以工建国;在制度取向上,是自由和计划的折中取法;在方法和手段上,要有科学的规划,学习外国先进的经验,国营企业要实行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等内容[42]172-180。同时,这些文章还能从侧面了解国民党内的派系斗争,而这些斗争也往往能够影响工矿业建设;以及翁文灏与民国时期的稀有矿产的统制政策;沿海工矿企业内迁和西部工矿业开发等相关内容。除此之外,研究翁文灏的期刊文章有李学通的《七七事变前国民政府的经济备战——以翁文灏为核心的考察》[44]、薛毅的《翁文灏与近代中国石油工业》[45]、俞丽君的《翁文灏经济思想探析(1935-1949)》[46]等,学术论文有李希伟的《翁文灏的工业化思想研究》[47]。

陈公博和吴鼎昌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后两任的实业部长,两人派系不同、政见不同,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二人的施政理念,进而影响当时的矿业政策。现代学者林绪武的《吴鼎昌的实业主张和实践》[48]和《吴鼎昌文集》[49],陈公博的《中国实业之过去与今后》[50]、《四年从政录》[51]、《实业四年计划》[52],从这些文章中可以清楚的发现两人的实业思想。在陈公博的实业计划中体现出他的经济统一和统制经济的思想,在经济统一方面,他强调经济统一对国家的影响,“以民族经济摧破了封建经济,和代替了封建经济,否则任何的手段和任何政治的方案,只是统一于一时,而不能维持于永久。”“真正统一中国,除了经济统一以外,已没有更有效的方法”[53]1223。在统制经济方面,由于“中国的商业团体本来不太健全”、“中国实业所希望于国家保护者实多”、“中国为农业社会,组织力本来微弱不堪”[53]1225,中国应采用统制经济而不是自由经济。而资源委员会委员出身的吴鼎昌就任实业部部长,就标志着资源委员会的地位日益提高,吴鼎昌就放弃了实业部原先推动经济统一和统制经济的计划,只把实业部发展成为管理实业的行政部门。先后两任部长对矿业管理的认知不同,必然影响当时矿业政策和矿业体制。

向明亮的《“增长”抑或“发展”抗战前国民政府矿业政策评析》[54]、《国民政府矿业政策与矿业发展述论1928-1937》[55]、《抗战前国民政府的矿业政策与绩效评估》[56]、《危机与应对:论1930年代国民政府的矿业政策》[57]。这一系列文章都是对三十年代国民政府矿业政策的研究,比较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当时的矿业政策,主要有通过整顿国内煤矿、调整矿税、降低运费等措施救济国煤;制定计划,合理开发国内矿产;统制经营稀有矿产;利用《矿业法》管理矿业等措施。杜平的《中央钢铁厂筹建的背景及原因》[58]和林建英的《马鞍山中央钢铁厂述论》[59]以及他的硕士论文《民国时期中央钢铁厂筹建研究》[60],这些文章是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期筹建中央钢铁厂的研究,在这些文章的细微之处谈到筹建过程中实业部积极筹划、勘定厂址、派员出国考察,进行一系列的准备,以及当时工矿业政策的变化。张守广的《试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工矿行政》[61]详细论述了抗战以后工矿行政机构的变化以及行政机构变化后所推行的矿业法规和政策,这种变化和推行的政策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后方的建设和抗战的胜利作出贡献。唐凌的《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矿业政策》[62]从统制政策、贷借垫款政策、易货贸易政策和合办政策四个方面归纳了抗战时期的矿业政策,尤其列举详细的统计数据说明抗战时期政府通过贷款、减免税款等方式调节矿业发展,还通过中央的企业与地方的企业、政府企业和私人企业等等的合办方式来凝聚力量,发展矿业。

肖自力的《国民政府钨砂统制的尝试与确立》[63]一文对钨砂这一关系到中德易货贸易的重要原料进行研究,南京政府经过与地方政府的艰难博弈,钨砂统制在抗战前得以确立。它的确立一方面有现实的经济效益,通过钨砂的出口能够得到大量军援;另一方面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钨砂的统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整合。张燕萍《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种矿产统制述评》[64]对当时资源委员会主导的特种矿产统制的背景以及矿产统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描述,除了认为国民政府通过特种矿产统制,获得大量先进的军事装备和外国贷款,为抗战提供有力的军事和经济保证。还认为矿产统制为抗战时期后方的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并指出特种矿产统制的消极性,“特矿统制限制了特矿产业的自由生产和贸易,对特矿产业的发展和矿商、矿工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64]187。除此以外,还有台湾学者林兰芳所著《资源委员会的特种矿产统制1936-1949》[65]、李颖的硕士论文《抗战时期湖南特矿业研究》[66]、李建国的《抗战时期中国特矿运输研究》[67]。除了上述的以外,还有孙安弟的《中国近代安全史》[68],这部书比较详细的记述了民国时期的矿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何梦琳的硕士论文《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民营工矿业政策研究》[69]、董长芝的《中国抗战时期后方工矿业的开发与作用述评》[70]。

二、 矿业管理体制相关资料概况

研究民国时期的矿业体制的变迁,最为重要的是掌握一手的档案材料,其中政府的公报和公文最为重要。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机构如前文所述,主要有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实业部、北洋政府时期的工商部、农商部和农工部、南京国民政府的农矿部、实业部、经济部,同时还存在资源委员会这一特殊的矿业管理机构。在这些矿业管理机构中间,农商部编辑处刊行的《农商公报》共139期,记录了农商部1914年到1926年的全部政府公报;农矿部公报室出版的《农矿公报》共28期,记录农矿部1928年到1930年的政府公报;台湾文海出版社出版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的《实业公报》[71]是研究实业部的原始文件,实业公报共有311期,由实业部总务司刊印发行,记录了1931年到1936年实业部发布全部的公报,实业部的公报是以上列举各机构中最为详细的。中国历史第二档案馆整理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公报》[71],该公报由该委员会秘书处于1941年到1948年间编印发行共出十五卷九十期,是研究民国历史的珍贵资料,也是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历史参考材料。经济部编订的《经济部公报》[86],记录1938年到1947年间175期的政府公报。这些政府公报是矿业管理机构管理全国矿业、处理矿业案件、推行矿业政策、执行矿业法律的一手文献,记载了大量解释矿业法、给予矿商或取消矿商矿业权、划定矿区和处理地方矿案等内容。通过各个时期的政府公告来看,我们能发现不同时期国家的矿业管理的不同。在北洋政府时期,农商部的政府公报多刊登全国各地区的矿业调查,而没有实际的管理计划和矿产的开发,矿业纠葛案件的处理更为甚少,制定矿业法律的数量不多、立法程序简单、不系统不科学。这说明此时矿业经济发展比较缓慢,长期的军阀战争伴随着交通的阻塞、赋税的沉重、军阀的勒索,从而导致矿业经济的不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实业公报上看,矿字号的文件在1931年到1936年期间数量逐渐增多,内容也逐渐复杂。从内容上看,这一时期的实业部处理大量地方上的矿业纠纷,人事任免也较为频繁,还有许多涉外事件,还在不同层次上制定了大量的矿业管理法律法规,构成了较完善的矿业法律法规体系,体现了这一时期矿业发展的状况。经济部的公报就体现1937年到1947年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国民政府的矿业政策,充分看出统制经济和国防战备的色彩,体现经济部“增加军需原料和制品的生产,以提高国防能力;”“增加出口物资的生产,以提高对外的支付能力;”“发展基本工矿业,以奠定工业化的基础”[73]443等主要任务。还有中华矿学社编辑部出版的《矿业周报》,该报主要发表1928年到1937年间国内煤、铁、锡、钨、锰等矿藏的开采、产量、经营、运输和贸易的相关内容,该报致力于研究矿学、调查矿产、谋求中国矿业的发展,并且关心矿业工人的生产生活。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74]也是研究矿业体制的重要文献,该资料汇编中第一到第五辑中的工矿业部分和财政经济部分对矿业体制记载最为详细。其中记载了大量有关矿业体制的案例,包括矿业管理机构内部各部门的基本情况,还有与其他机构联合处理案件、筹备中央钢铁厂、筹划国煤救济,处理国防与矿业的关系和与地方合办矿厂等事例,为研究矿业管理体制提供大量实例,这些具体实例也体现出民国时期矿业体制的变迁。在矿业管理机构方面,体现出由民国初年的单一性到民国中后期的多样性的规律,随着时间发展,矿业管理机构的数量增多,职责划分更为细致,出现大量和矿业有关的社会团体。在矿业政策方面,三十年代以后矿业政策的覆盖面逐渐扩大,多部门联合事例增多,在矿产品出口、矿产运输和矿税方面,矿业机构与外交、铁道、财政等部门接触频率上升。

陈真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14]也记载了有关民国时期矿业体制的相关文献,这部书大量篇幅记录了南京国民政府各部门控制大量工矿企业的过程,体现这一时期矿业体制的变化和特点。说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家权力深入工矿企业,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工矿业的生产和销售,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建设、时代背景紧密结合。这一现象一方面把国家力量融入经济建设,促进工业化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推动官僚资本的形成,经济垄断也造就政治上的腐败。

在个人文集和会议记录中也会出现大量关于矿业体制的一手文献。沈家五的《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75]和李明勋主编的《张謇全集》[76]中的公文和函电等部分收录了民国初年张謇担任农商总长期间的大量文献资料,从这些文献中我们看出张謇在担任农商总长期间致力于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张謇既以建立一种能够促进和扶助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为其改革的核心,自然就首先要使其领导下的赖以实施改革纲领的政府经济管理机构具有这种促进和扶助功能”[32]13。在这种思想下,在张謇任期之间改革矿业管理体制,建立矿务监督署管理地方矿务,颁布《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完善矿业经济秩序。荣孟源主编的《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77]和中国历史第二档案馆主编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78]收录了中国国民党的历次重要会议,在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全会是最高的决策机构,国家的经济建设、矿业发展和矿业体制变化,必然会受此影响。

除上述史料以外,《开滦煤矿矿权史料》[79]中详细描述南京政府处理开滦煤矿矿权的过程中,发现实业部一直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全权与矿商交涉,为研究民国时期的矿业体制提供许多具体案例。《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开发文献选编》[73]记录了大量抗战期间后方经济开发的文献,从文献中我们能够看到西部地区的开发与抗战时期国家经济体制变化的关系。

三、 矿业管理体制研究的不足

通过对民国时期矿业体制的多方面史学成果的回顾,可以看出目前矿业体制研究在时间上跨越整个民国、研究面较广,涵盖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对一些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得出了一些规律性的结论。然而,受多方面的限制,民国时期的矿业体制研究仍存在着一定局限性。

1. 研究内容方面

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研究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不平衡和不协调。从时间上看,虽然民国各个阶段内都有研究,但大多数学者把关注点多放在袁世凯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对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的研究较少,袁世凯死后的北洋各系军阀掌权时期则更少研究。从内容上看,学者把研究重点多放在矿业政策及其实施方面,忽略了这些政策的执行机构,对于矿业管理机构的研究十分薄弱,这虽然说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的矿业政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也说明该领域研究的不平衡和不协调。近十多年来,学界过多关注民国时期国民党政权的矿业管理体制,忽略了这一时期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矿业管理体制。同时,目前矿业管理体制研究侧重于个案研究,往往从微观的角度出发,关注重要的历史事件、重要的历史结点,缺乏通史性的研究,缺乏宏观上的把握和群体性研究,没有把眼光放置在整个民国时期。

更为重要的是,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研究以及近代经济史研究都具有精英情结,应该说长期以来我国史学界流行的就是精英史学,它占据着主流史学的地位。历史研究者喜欢研究精英,不喜欢研究大众,喜欢研究特殊,不喜欢研究平凡。在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的研究中,学者过多关注张謇、翁文灏这些决定矿业发展方向的巨人,而忽视了深受矿业管理体制影响的中小矿业企业、基层民众和矿业工人;过多关注矿业政策、矿业制度的制定过程,忽视这些制度和政策对于社会大众的影响。

2. 研究理论方面

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历史研究就是史料的罗列和堆积、现象的描绘和阐述。很明显历史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次,历史研究要通过历史现象看到社会发展的本质,起到以史鉴今的作用。这就需要研究者具有较高的理论素质,进行哲理的思辨和深层的分析,而理论知识的缺乏,则使人们在面对一堆资料时看不出问题,也看不透问题。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研究重于描述,轻于归纳,而史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史料的考证、整理和分析,得出规律性的认识,从而指导实践活动。民国时期的矿业体制研究在这一方面做得有所欠缺。大部分学者多是叙述一段历史,向人们讲述某一个矿业管理机构和矿业政策。其实,应该从一个时间段入手,结合地理学、政治学、管理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去分析该时间段内的矿业管理体制的绩效,归纳这一时期矿业体制的特点以及为后世的影响。

3. 研究方法方面

就研究方法而言,学界对民国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的研究较为单一,基本上都是对历史材料的整理和描述。具体而言,矿业体制的研究缺乏比较和联系,对各历史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处于割裂、独立的状态,缺乏各时期之间有效的链接。由于缺乏这种联系和比较,导致人们很难从整体上认知晚清民国时期矿业体制的继承、发展和创新之处;同时,跨学科的研究也较为缺乏,研究视角仅限于历史学领域,不利于全面而又综合的了解矿业管理体制。科学研究要符合历史的实际和学科的实际,避免陷入某种定式不可自拔,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是学术突破的重中之重。因此,新方法的运用,将会极大地推动研究的发展。

历史的发展具有连续性,每个阶段的矿业体制都是环环相扣的,在研究中既要注意横向的联系,也不能忽略纵向的比较,在研究矿业体制时都应要注意对其历史追溯、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及后世的影响。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可以发现不同时期矿业管理体制的异同点,也利于从整体上把握民国时期的矿业管理体制。矿业管理体制的研究,在进行微观和局部研究的基础上,还要以微观见宏观,做到见微知著,上升到宏观和整体研究,研究要有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综合吸收、借鉴和运用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相关研究方法,借助实证和数字统计,加强数据分析,拓宽史料来源。在从分散多样的史料中力求开阔研究视野,将局部和微观研究的角度做巧、取证做细,将整体和宏观研究的着眼点做远、涉及面做宽,这必将有助于推动该领域研究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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