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宠物犬交易与监管现状分析
2016-01-28范文颖顾祥国
范文颖,顾祥国
(宁波市江北区畜牧兽医站,浙江宁波 315021)
宁波市江北区宠物犬交易与监管现状分析
范文颖,顾祥国
(宁波市江北区畜牧兽医站,浙江宁波 315021)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宠物,特别是宠物犬,能为人们消除寂寞、排忧解郁、激发爱与责任的伴侣动物,已越来越多地走近了人们的生活,宠物犬交易日趋活跃。
由于我国宠物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交易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本文主要以宁波市江北区宠物犬交易和监管现状为例,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而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1交易监管现状
近年来,宁波市江北区饲养宠物犬的人们日渐增多,宠物犬的来源除了亲朋好友赠送和收养流浪犬外,主要从宠物实体店和网店购买。由于目前宠物犬商店开设并不需要前置审批,因此对宠物店的数量难以具体统计。监管方面,目前尚无专门的管理机构,工商、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职责划分模糊,没有资质和能力的规定。
据调查,目前公安部门主要负责限养区范围内宠物犬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宠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查证宠物店是否无证经营,但无法鉴定宠物犬的健康情况和种质问题;农业部门,目前则只负责宠物犬的防疫和检疫工作。当宠物犬作为一种商品时,其品质和健康等尚未有相关指标进行约束,造成各部门都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宠物店,或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许多交易纠纷只能依靠调解协商解决。
近年来,宁波市江北区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经常接到举报,反映宠物店售卖病犬、以串种犬当名犬销售、宠物犬没有免疫证和检疫证、宠物店出现霸王协议等问题。消费者因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而无法维权。部分消费者甚至将矛头指向监管部门,认为政府不作为,相互“踢皮球”。
2纠纷原因分析
2.1宠物犬的自然属性宠物犬买卖纠纷不断,消费者投诉无门,政府监管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宠物犬既不同于一般的家畜家禽及农村家养狗,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完全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宠物犬完全是有生命的,普通商品是无生命的,活的物体受外界环境因素影响非常大,有其不可控性。二是家畜家禽交易后即进行屠宰供食用,而宠物犬则用于饲养,消费时间更长。三是宠物犬有感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且交易时龄多为3月龄以下,部分尚未免疫接种,抵抗力较弱,容易感染疾病。四是宠物犬从繁殖场出栏到宠物店,其中经过多级市场,流通过程较长,来源追溯非常困难,检疫工作复杂。五是宠物犬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做到 “假一罚十”等权益保障。
2.2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身原因一方面,由于部分不法经营者追逐高利益,采用恶劣的手段牟取暴利等情况时有发生。如给病犬注射兴奋剂,使其在短期内表现活跃;用染色犬、小月龄犬或串种犬充当名贵犬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本身对宠物犬的知识了解匮乏,辨别真假能力较弱;贪图便宜或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买到病犬假犬的可能性较小,没有仔细研究就随意签订购买协议。例如对协议中写明的“一经出售,若感染疾病,一概不负责任”等条款并未引起重视。实际上,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等疾病有一定的潜伏期(潜伏期7-10 d不等),所以可能出现“星期狗”现象;当然也不排除消费者自身饲养方法不当,导致宠物犬发生疾病的可能性。
2.3产业发展的自然规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宠物行业已有长达一两百年的历史,形成了涵盖宠物繁殖、交易、医疗、美容、保险等完整产业链。宠物交易在我国则尚属新兴产业,处于产业生命周期的幼稚期。许多行业规则尚未建立,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政府职能没有明确,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不足为奇,是产业发展的自然过程。
3解决交易纠纷的对策探讨
3.1完善法律法规,细化监管措施,明确宠物犬交易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宁波市已于1997年出台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后于2004年进行了修正。涉及宠物犬交易方面,第十四条作了规定:“从事犬类繁殖、销售、展览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则专门用一个章节对犬只的销售经营活动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销售犬只的前置条件。
近年来,由于宠物犬产业的快速发展,交易量日趋增加,如果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规范,势必会发生更多矛盾。政府部门应对宠物交易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预见,尽快制定详细规定,细化各项措施,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特别在监督检查方面,不应只局限于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更要对有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2建立追溯体系,出台切实可行的检疫规范目前,农业部出台的《犬产地检疫规范》、《猫产地检疫规范》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犬猫兔检疫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实施难度较大。规范要求检查犬只的病种繁多,是否感染重大疫病大多要通过实验室检测才能确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法胜任,且检疫工作承担的责任风险较大。另外,由于检疫的病种有限,检疫合格证只有2-3 d的有效期,宠物犬若未能及时售出,又需重新检疫。规定要求饲养者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 d后申报检疫,但对饲养者来讲还不能做到强制执行。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从长远看,在防疫密度及免疫保护率达到百分之百的时候, 市场检疫只是依法执行“查证验物”的监督程序。从这一角度出发,现阶段,建立宠物犬追溯体系,对每只出栏的宠物犬植入电子芯片,详细记录宠物犬的产地、品种、日龄、免疫和检疫信息、流通情况。另外,从源头抓好防、检疫工作,同时建立规范的宠物交易市场,在交易市场派驻官方检疫人员,对重大人畜共患病和重要传染病进行严格检疫,只有这样最后流入到普通消费者手中的宠物犬才有较大的安全保证。
3.3鼓励发展民间组织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小动物保护协会、畜牧兽医学会等民间机构具有热情、奉献精神、社会责任心和专业技术,能够协调解决有争议的宠物犬交易纠纷。宠物诊所(医院)设备先进,专业人员较多,技术力量雄厚。将有资质的宠物诊所(医院)作为检测宠物犬疫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市民提供检验服务,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起到公正公平的积极作用。
3.4普及宠物知识,引导消费者多途径保障自身权益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宣传宠物和宠物饲养知识,及时揭秘交易中的行骗伎俩,引导消费者索要票据。宠物犬的价格大多在300-3000元之间,有些名贵犬价格更高,一旦受骗上当,损失惨重。发票或证明商品销售出处的消费凭证,能在维权中发挥一定作用。鼓励通过签订合理的买卖协议,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例如写明宠物品种、月龄,免疫情况,约定一定期限内发生疫病后相应处理方式及购买时间等。
3.5鼓励发展宠物保险业发达国家,购买宠物保险较为普遍。据报道,目前英国已成为宠物保险的第一大市场,保费收入超过数亿英镑。美国的宠物保险费用每年大约为5亿美元。在我国,宠物保险业因为一些限制性因素,如保险观念落后、承保对象限制过严、保障范围狭窄等因素因此尚未推广。宠物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低购买病犬后承受高额医疗费用等风险。另外,投保后还可享有宠物对第三者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的赔付等,受益颇多。今后,宠物保险也将随着宠物行业的迅速发展而风行。
宠物产业的崛起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宠物交易矛盾是众多挑战之一。通过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与时俱进,适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增强行业自律,增加公众参与,促进交易矛盾解决,将有力推动宠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收稿日期:2015-07-08
中图分类号:S82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7307(2016)04-003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