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及启示
2016-01-25黄颜飞
黄颜飞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及启示
黄颜飞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类: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在之后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提出实质正义、重叠共识等概念,完善了程序正义理论。文章阐述了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及修正,并从对程序的重视、对人的尊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三个角度谈了对程序正义的看法。
罗尔斯;程序正义;实质正义
一、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
(一)《正义论》中程序正义理论的阐述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对我们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能够获得我们认可的作为“标准”的正义,我们认可的“标准”又从何而来,是程序给予了结果以正义,还是结果判定程序是否正义,亦或者是双向影响,还是互相独立等问题给予了阐述。
1.完善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1]86换句话说,完善的程序正义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标准,二是程序,标准用于检验是否符合正义的原则,而程序用于确保获得正义的结果,两者本身都应符合正义,缺一不可,并且,按罗尔斯的意思,它们是互相独立的。罗尔斯用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我们要获得的公平结果是人人都有一块一样的蛋糕,排除技术问题等细节,正义的程序是选择一个人来切蛋糕,让切蛋糕的人最后选择蛋糕,其他人都在他之前选择,可以预见到的结果是,理性的他会把蛋糕平等地切分数块,使每个人获得相同的份额,但结果是他有可能获得最大或最小的一块蛋糕。在例子中,评判标准是正义的,选择的程序也是正义的,两者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完善的程序正义并不常见,甚至很难实现。
2.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1]86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也由两部分构成,标准与程序,与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同的是,它有一个标准用于检验是否符合正义的原则,但涉及程序时,却找不到一个确保获得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所以称之为不完善的,两者也是相互独立的。罗尔斯借助刑事审判的例子来说明。审判的正义标准是,被告若有违法犯罪应当受到与罪行相适应的惩罚,包含了有罪必罚与量刑适当两个方面。审判的程序是为了通过一个正义的方法,使结果总能符合我们预先设定的标准,但现实是,即使我们严谨细致地遵循法律、公正无私地执行审判程序,还是会出现纰漏和不公,甚至是与我们原意背离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1]86所以,即使我们知道什么是正义的,却在实践过程中设计不出任何一个能够百分之百保证得到正义结果的程序,只能设计一些正义的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获得理想结果的程序,所以它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3.纯粹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说,纯粹的程序概念最好可以通过对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来理解。[1]85纯粹的程序正义缺少的是标准,对于判断结果是否正当的标准,它仅仅是一个正确或公平的程序,如果人们遵守程序规则,按照程序执行,那么所获得的结果也是正确或公平的,无论它们是任何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结果。换句话说,纯粹的程序正义只是一个程序,这个程序是正义的,而没有对于结果好坏的标准,人们遵守这个程序,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是有可能的,而且都必须被接受,因为这是正义的,结果的不公正并非来源于程序的不公正,而程序的正义可以确保结果的正义。罗尔斯以赌博的例子来说明。在赌博中,游戏规则每个人事先都知道,而且自愿参加赌博,排除赌博本身可能带有的不良色彩和作弊的可能性,并且假设每个人的赌博技术都是一样的,那么最后出现的输赢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而本身这个游戏规则——赌博程序也是公平的,所以从合理的程序推导出了合理的结果。
也许有人会说,那么所有的利益分配都是正义或公平的,因为它可能是通过像赌博这样的程序所达到的一个有差异的结果。其实不然,就好像赌博结果的公平或不公平并不是来自于一系列公平的赌博,而是来自于赌博程序被公平的使用一样,一种公平的程序解释其结果的公平性只是在它被实际地执行的时候。[1]87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经常受到批评者的攻击,罗尔斯在之后的研究中也进行了修正,我们下文再详细探讨。
(二)程序正义理论的修正
罗尔斯对于程序理论的修正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在经过漫长的批评和辩论后,其理论也在不断成长,于是在1993年,他发表了这本著作,提出了新的概念来完善他的程序正义理论。
1.实质正义的提出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推理得出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基础便是纯粹程序正义理论,在之后面对批评和研究中,他发现仅有程序正义来确保结果的正义是有待商榷的,所以他引入了实质正义的概念,而与之相对的便是形式正义。那么什么是实质正义?什么是形式正义?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1]58这就是说,某种基本结构的存在,其满足了正义的原则,并且分配着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扮演着公正的角色,也被社会所认可和实际操作。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1]58而实质正义,并没有直接的说明,我们可以推测出的是,实质正义是一种价值性的内涵。在法律和制度之中必须有一个内在价值性的实质标准去判断其结果的正义性,这是人们设计此类结构的最原先的愿望,结构的正义无法给自身实施结果以正义,也就意味着,形式正义需要实质正义给予正义。因此,实质正义在不同的场合拥有不同的身份,平等、自由等都是其可能的内涵,而这些都涵盖在其两个正义原则中。
2.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纯粹的程序正义属于形式正义吗?罗尔斯的原初状态①是纯粹程序正义的一种运用,是用来产生正义原则的程序。因其程序的正义,推断出产生的原则也符合正义的原则,因此,程序的内在价值便是得出正义的原则,不存在其他的价值标准来评判,那么其结果和过程中的程序都是符合正义的,且不谈是否实质正义的体现,它并不是形式正义。并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义的程序是为了得出正义的原则,我们没有办法去评判结果是否正义,这就陷入了逻辑的死循环,因为是正义的程序赋予了结果以正义,所以我们得到的东西是正义的,就好像举例的赌博,如果我们再去评判这个正义的结果是否正义,是无法操作的,因此,在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它不是形式正义。
那么,在纯粹的程序正义无法保证结果正义的时候,实质正义的提出是对理论的完善。一种程序的正义总是依赖(除赌博这种特殊情况之外)于其可能性结果的正义,或依赖于实质正义。[2]罗尔斯认为,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可以决定实质性内容的纯粹程序,对程序正义与否的判定要借助实质正义。在论述的时候,他又用了切蛋糕和刑事审判的例子。之所以切蛋糕的程序被认为是完善的程序正义,是因为人们看到该程序的结果是公正的,同理,刑事审判被认为是不完善的程序主义,因为人们按照任何设计的程序去操作,都达不到绝对的正义结果,那么这些程序都只是现有基础上能够选择中最好的选择。所以,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分之而论。
需要认清的一点是,程序正义依赖于实质正义,这是肯定的,但并不能说程序正义的存在完全是为了结果正义,这样的程序正义偏向于形式正义。因为形式正义只要求遵守程序、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于程序过程中人们是否有尊严、是否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和程序本身的正义性关心甚少。那么有可能出现功利主义所认可的情况,为了获得足够多而好的结果,就忽视了程序当中的公正和结果的实质正义。这是罗尔斯所批判的,他主张的是重视程序本身的正义,并且结合实质正义来研究。
3.重叠共识概念的引入
现代民主社会中所存在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也许很快就消失的历史条件,而是民主制度之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罗尔斯把关于自由社会的这个事实称为理性多元论的事实。[3]对于自由平等的公民而言,宗教的、哲学的、道德的学说充斥在周围,有时会产生不可调和的分歧,那么什么能够使社会长治久安,罗尔斯引入了重叠共识概念。当作为理性的个人的公民需要使用公共的政治权力去处理实际问题时,必然会产生不可妥协的分歧,在合乎理性的学说多元性的场合,他们的共同基础便是政治领域的正义,也就是重叠共识部分。重叠共识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理性多元论之下,即是对理性多元理论的包容和重叠;二是把公平正义理解为表达政治正义观念的独立观点,即只适用于政治正义范畴。[4]我们可以这样来论证。首先,理性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把对理性多元理论融合进程序正义理论是必要的。其次,程序正义产出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是优先于善的,是一种“词典式顺序”,那么在诸多的理性理论之中,正义也应当是最优先的,而这种优先性首先体现在政治价值对道德价值的优先性。第三,制度安排是最基础的,它确定了基本的平等、自由,是从最高的政治领域出发,安排着这些正义和善,所以,政治领域必然是这些理性多元的汇聚点。
二、程序正义理论的启示
(一)对程序本身的重视
罗尔斯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让我们更加重视程序本身的正义性和其内在价值。诚然,程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联系的,甚至程序正义依赖于实质正义,因为我们能看得见的正义,都是从实际结果中体现的,那我们就可以忽略程序本身的正义和其内在价值了吗?我们回到罗尔斯的论证中,他一直强调,在上述三类程序正义中,对于程序和标准而言,都是独立的。换而言之,程序是否正义有自己本身的标准,并不是结果的正义性赋予的,并且从罗尔斯推导出正义两原则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他对于程序过程合乎正义性的设计。
强调程序本身正义有何意义呢?我们可以参照罗尔斯对于纯粹程序正义的实践来理解。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控制变量排除了许多的干扰因素,包括先天的禀赋,如资质、体力、智力等,和后天社会赋予的因素,如身份、地位、财富等,因为这些都不是应得的,是偶然的,这也是原初状态的第一个设定。罗尔斯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以原初状态的建构程序制定出来,通过“无知之幕”的程序正义和社会合作中的“应得”。[5]第二个设定是互不关心理性,人们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同情、嫉妒等心态,人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理性的陌生人,只拥有一般性知识,能够合理地分析获得最大的利益。第三个设定是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是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规则,从最差的情况中挑选出获利最大的一个。在程序中,这三个设定是为了保证程序本身的合理性,也有利于推导出正义原则,如果没有这些设定,在选择的时候,强者便会利用自身的强势攫取更多利益,而弱者便会被剥夺本应有的利益,这明显不符合正义的原则,也推导不出正义原则。因此,程序本身不正义,会影响到结果的正义,甚至是扼杀结果的正义于过程之中。
按着罗尔斯的思路继续推理,正义两原则第一个便是平等原则。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会同意,人人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自由与平等,包括权利、机会等,如果他们使用其他的原则来替代,就将产生不公平,意味着总有一部分人享有的利益比另一部分人更多,因此,在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占有特权的群体情况下,理性个人不会做出这种选择。第二个是差别原则。在无知之幕背后,不公平是在所难免的,为了避免自己处于最不利的情况,所有人都会同意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这种不平等能比平等带来更大的利益,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以,正义结果的出现为程序设计的正义性做了一个判断,是程序本身内在价值的体现,也就是说,我们的程序就是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结合来看,实质正义更像是程序正义的可见性标准,其重点还是放在程序正义之上,因为我们需要的正义结果都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而且更多的问题是出在程序上,就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能保障结果的正义,所以如何进行正义程序的开发是十分重要的。即使退一万步讲,我们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更不能把它作为结果正义的附庸。
(二)对于人的尊重
程序正义本身而言更加注重程序中对于人的关怀。在重视程序正义的观念中,人是受到尊重的。首先,无论结果是什么,正义的程序对于进入其中的个人一视同仁,给予平等的对待,因为程序不会带有感情色彩,充分体现对参与主体的尊重。其次,社会需要一种普遍的公共规范体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来调节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6]而正义的程序能够使社会制度安排、法律的实施更好达到它们的目标,从而保障个人的权利。从上文的描述中,我们得出了正义两原则是对于基本制度的安排,而制度安排、程序设计、结果评判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是为了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达成社会正义。所以,既然落脚点是个人,那么正义程序的设计就显得尤其重要,我们不仅要在结果上体现正义,更要在程序中体现正义,程序是为人服务的。而且,这样的程序一方面能够限制公共权力的大幅度扩张,另一方面能够保障制度、法律发挥效用,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的现实正义环境,让人生活得更有尊严。
按照罗尔斯的推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不能容忍自由权和竞争机会的不平等,一个正义的社会将使所有的成员均有平等的自由权和竞争机会,但仍然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不平等。机会公平是西方极其重视的一点,而这种实际的操作只能放在程序之中,是程序对于参与人员的筛选所以,在正义的程序设计中,应当重视人的存在,把人当作一个具体的、真实的、有尊严、有自由的人,程序的本身应当充满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避免程序对人的压制、甚至是奴役,保障每个参与程序个体作为人的基本属性。
(三)对我国程序正义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启示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能够帮助人们实现平等和自由,结合我国实际,从长远来看,这是我们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程序正义的扎根任重而道远。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律重刑罚轻法治,形成了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第二,重视程序结果,忽略程序本身,对于程序的设计不甚重视。第三,对于公民而言,法律信仰、程序意识也较为薄弱,需要加强。在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实际生活中,程序还很难与实体抗衡。[7]现代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注重对程序的设计和完善,依靠程序,减少人为的干预,保护相关人员的权利,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可以运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化手段,多纬度、多渠道监督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使大众树立起对程序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外,在其他领域,也有程序正义的用武之地,当然这是程序正义的延伸含义,不单指政治领域。马克思认为,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在社会中,自然也会有错综复杂的矛盾,也需要由程序正义来解决。程序正义是设计出来正义的程序,是获得大众认可的,它可以按照公平的方式,产生出公平的结果,符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它可以弥补法律和道德的尴尬,进入其难以介入的地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不正义情况的出现。例如我们生活中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即使这类程序并不能完全实现最终结果的正义,却是一个良好的尝试,是程序正义走出理论圈、面向实际的重要一步。
需要重申的是,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应用并不能照搬西方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它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需要结合我们现有的法律文化和思想观念,也要根据我们现今的法律制度和体制进行改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程序正义的理念,结合中国法治现状,取其适用的,去其不适用的,在冲突和磨合中,呈现出一种崭新的姿态。
注释:
①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理论设计的一个要点,是一种合宜的初始状态,其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价值观中不分等级,都具有必要的理解能力和按理性行动的能力,并且没有任何人由于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449.
[3][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57.
[4][美]约翰·罗尔斯,等.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M].万俊人,等译.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9.
[5]郑祥福,徐正铨.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实质正义诉求[J].浙江社会科学,2014(3):95-101.
[6]姚大志.一种程序正义?——罗尔斯正义原则献疑[J].江海学刊,2010(3):31-36.
[7]孙洪坤.程序正义的中国语境[J].政法论坛,2006,24(5):137-144.
Rawls’Theory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HUANG Yanf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007,China)
In A Theory of Justice,Rawls divides the procedural justice into three categories: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and pure procedural justice.In his Political Liberalism,he proposes the concepts of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improving the theory of procedural justice.This paper expounds Rawls’theory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ts amendment,and discusses procedural justic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cedure,the respect of the people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Rawls;procedural justice;substantive justice
D081
A
1008-8318(2016)03-0062-05
2016-03-02
黄颜飞(1992-),男,浙江绍兴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