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自主与放权社会:中国农村养老治理实践
2016-01-24李久维
李 俏 李久维
回归自主与放权社会:中国农村养老治理实践
李俏李久维
[摘要]当下中国农村养老已逐渐形成了由政府、个人和家庭、社会、市场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但养老供给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尚未达成,面临着治理的双层运作、治理的分块运行以及养老秩序的陷落等结构性困境,并由此带来了供需脱节、养老极化以及社会离散等风险。对此,各地在养老治理中不断探索出“政府+村社”、“政府+乡村精英+家庭”、“政府+市场”、“合作社+家庭”等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养老模式,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在养老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仍需政府合理放权、加强社会动员和增加农民自主选择的空间。
[关键词]农村养老; 社会治理; 自我养老; 养老需求
人口老龄化是中国亟需应对的社会问题。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 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0%以上的老人分布在农村;另据预测,21世纪中叶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4亿[1]。相较于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更高、速度更快、地区差异程度更大[2],且在养老方面遭遇资源供给稳定性缺乏[3]、家庭养老功能减弱[4]、社会化养老程度低[5]、养老模式转换成本高等困境[6],从而使得农村成为中国老龄化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虽然目前绝大多数中国农村老人都是依靠子女在家养老,但随着家庭结构以及代际关系的变化,农村养老模式将逐渐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7-8],因此探索这一过渡阶段的农村养老资源整合机制就成为一个颇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然而,目前学界有关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思路多集中在制度供给、社会保障、代际支持等方面,对于社会转型中农村养老资源的动态演变以及农民养老的自我调节形式却缺乏关注。应注意到,在“后乡土社会”情境中[9],社会流动的增加已使农村养老突破了个人和家庭的范畴,而成为影响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将农村养老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来进行重新审视。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下农村养老治理结构及其内部关系的分析,呈现和解释农村养老治理所面临的结构困境及社会风险,并结合地方性实践,探讨实现中国农村养老治理创新的可能路径。
一、农村养老治理的多元格局
在传统社会,农民主要依靠土地来实现自我养老或家庭养老,然而在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和土地收益供给不足的双重挤压下,农村养老治理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格局[10]。根据农村养老的不同支持力来源,可将当下农村社会中的养老供给主体划分为个人与家庭、政府、社会(主要指社区)、市场四种力量,与之相对应的养老方式分别为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公益性养老、村社互助养老、商业性机构养老(见图1)。
(一)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
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化和工业化削弱了家庭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土地产出不再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老年父母也随之丧失了在家庭内部权力运用的物质基础[11],老年人在家庭的地位随之下降。与此同时,伴随家庭代际关系的核心从亲子关系转变为横向的夫妻关系[12],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意识逐渐降低,再加上小型化的家庭结构和过高的生活成本,子女的赡养能力不断弱化,但家庭养老在中国整个农村养老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仍然是无法替代的。相关研究证实,在当前的农村养老中,依靠子女居家养老的比例仍占绝大多数,在原居住地居家养老则是农村老人目前主要的养老方式[13]。但在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很多农村老人仍然会通过参与农业生产或打零工等劳动方式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以及精神寄托,甚至为其子女提供经济和照料孩子等方面的支持,传统的家庭养老正逐渐向个人自我养老转变[14],但这并非代表农村老人自养能力的显著增强,而是对社会转型期家庭养老削弱的一种替代性选择,以及社会养老尚未建立的一种适应策略[15]。然而,分散型的小农经济使农村的土地负担却越来越重,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维持农民的生计[16],且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和身体机能的衰退,农民自我养老的能力也会逐渐降低,直到最终无法实现。因此,农村自我养老具有阶段性,并往往与家庭养老接续在一起成为农村社会中最为主要的养老方式[17]。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养老
政府在农村养老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制定和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以及针对农村孤寡老人展开福利救济等。近年来,以保障农村老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逐年增高,但在农村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和分化的现实背景下,领取少量养老保险金并不能真正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伴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不断向外流出,对于多数留守在农村的空巢老人而言,他们迫切需要的往往不再是经济上的资助,而是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慰藉;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空巢老人来说,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然而,目前农村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主要属于公办性质,服务对象只针对农村“五保户”进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由于床位紧张、人手有限,许多想入住的农村空巢老人无法住进去,养老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总体来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养老在整个养老治理体系中仍处于“兜底”的层次,这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仅仅表现为针对弱势群体的应急策略,其功能仍集中于满足农村老人的生存型需求[18],虽在经济供养层面发挥了一定效能,却无法满足农村老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层面的需求。
(三)村社内部的互助养老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长期存在着的“邻里相恤、守望相助”的村庄互助传统,社区中附着于地缘关系网络和各种正式、非正式的组织资源是农村老人社会支持的一个重要来源[19]。村社内部的互助养老指的是以村社为单位,整合社区内所有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力量及其养老资源,让老人们合住在一起,实现自助、互助的一种养老形式[20]。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更易于接受那些不脱离原有生活环境的养老方式,先秦以来中国民间的互助养老形式包括血亲宗族、宗教、姻缘、地缘及业缘养老互助等,其中以地缘为基础的村社互助养老最为普遍。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权力对乡土社会的全面渗透,尤其是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的改变和社会流动与交往范围的扩大,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21],村社互助养老的氛围有所淡化。但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和农村留守老人增多的现实背景下,动员与开发村社内部的互助养老资源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实现的可能性。根据《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显示,近四成的农村老人“身边无子女居家养老”,超过六成的农村老人不喜欢进城养老,全国超过一半的农村老人对进养老院养老持反对态度[22]。随着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这种传统的村社互助养老还将向多元的社会化居家服务的方式转变。
(四)商业性的机构养老
改革开放以前,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家庭,虽然也存在着机构养老方式,但当时乡镇养老院属于提供救助服务的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也仅限于孤寡老人(即“五保户”),很难覆盖全农村。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价值观念的变化,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留在家中的多剩下老人和孩子,而且即便是留在农村的年轻人在结婚后也会很快分家而不再与老人共同生活一起,以子女或家庭赡养为基础的养老方式正面临严峻挑战,农村老人的生活照料与精神关爱问题日益突出。为顺应农村的多元养老需求,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就逐步放开对商业性养老机构的限制,促进其陆续发展起来。商业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不同,其进入门槛较低,以护理为基础,服务内容正朝着“医养结合”的联合服务方向发展,个性化和类别化的服务项目层出不穷,服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国家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的负担。但是,一些商业性养老机构把服务对象定位于城市和农村中的富裕人群,收费标准较高,从而将大部分农民排斥在外。还有很多流向农村的商业性养老机构出于对利润的追求,更愿意承接城里人到乡村休闲养生等高端养老服务,还很难有效地服务于普通农村老人。而事实上,在2011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指出,机构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是“支撑”地位而不仅仅是“补充”作用。从这个定位中可看到,随着人口的进一步老龄化,市场化机构养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该是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和潜力的。
二、农村养老治理的结构困境及衍生风险
通过上文对中国农村养老治理结构的分析发现,虽然当下农村养老在形式上已形成了一种多元治理的格局,但是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尚未达成,存在着结构困境与衍生风险。
(一)治理的双层运作与供需脱节风险
在当下农村社会,虽然存在着多元的农村养老治理主体,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农村老人无论是在养老金还是社会福利保障方面都还存在着严重不足[23],同时囿于传统养老观念以及收入水平的限制,商业性的机构养老方式还尚未获得农村老人的认可。因此,实际上在农村社会发挥作用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家庭,并存在着双层治理逻辑:一条是政府的公益性福利援助,代表着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性福利供给;另一条是运行于家庭内部的自主性调节,代表着民间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前者主要以向农村供给社会救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形式运作,虽然近年来政府用于农村养老的补贴逐年增高,但整体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机制不足、服务范围狭窄,仅限于解决少数“五保”老人的养老问题。对于多数农村老人而言,养老仍是家庭和个人的事情。从经济供养角度来看,即便是“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在本质上也并未超越“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这三种基本的养老模式,只是提供赡养服务的主体存在些许差异[24]。因此,当下农村养老事实上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内部的自主性调节,但由于上述两条治理逻辑交叉互融的机会较少,家庭内部的自主性调节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自我养老缺乏接续机制的背景下面临极大挑战,农村养老方式单一、养老机构不足、医疗保障缺乏等问题突出。如果两条治理逻辑继续各行其是,将会引发国家福利供给与农村养老需求脱节的风险。
(二)治理的分块运行与养老极化风险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农村养老治理的多元格局逐渐形成,但目前各养老供给主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各自权责所划定的范围内,不同部门之间照料服务分割,各级服务机构之间服务供给分散[25],缺乏更大范围内的联动性运作和持续性沟通。比如:乡镇公益性养老机构主要依靠“五保补助”、低保收入以及部分财政资金来维持运转,使其服务对象只能是生活贫困的极少数“五保”老人,而无法向所有老人开放;商业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多针对生活较富裕的城市老人和少数农村老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则仅存在于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人而言,目前养老仍然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家庭赡养和自我养老方式。这种分块运行引发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养老治理多元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却由于养老供给主体间缺乏沟通合作而暗藏着养老极化风险,导致优质养老资源不断地流向“两头”。国家养老资源优先流向少数贫困的农村老人,市场养老资源优先流向少数富裕的农村老人,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高不成低不就”的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就只能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虽然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农村扶贫工作的推进和社会化养老的发展,却不利于农村养老状况的改善和多元养老治理形式的均衡发展,因为极端典型的平均并不代表社会均等意义上的平均,反而易使其他农村老人产生相对剥夺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养老秩序的陷落与社会离散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老人的晚年境遇本应越来越好,但现实中部分农村老人的养老现状堪忧甚至出现自杀的现象。有研究发现,代际剥削是老年人自杀的直接原因[26],由子女外出所引致的家庭空巢化会显著增加留守老人的孤独寂寞感,而为摆脱疾病痛苦与生存困境而绝望自杀已成为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主要类型[27]。这类问题的出现实际上正显示出“后乡土社会”大流动特质的负面影响。伴随人口转变与工业化、都市化、家庭政策的推行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立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凝聚型”熟人社会已日益被“离散型”的“无主体熟人社会”所取代。一方面,家庭规模缩小,家庭成分重构,家庭环境改变,代际关系得到了重塑[28],子代逐渐能够通过外出务工来实现经济上的自主独立,而传统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运用中已经和正在发生着变异,不仅代际间付出与回报的均衡交换关系被打破,乡土社会中的乡风民约、宗法制度、民间信仰等社会约束和评价机制也趋于消解[21],传统养老秩序正在遭遇日渐陷落的危机。另一方面,留守家庭空巢化和隔代化现象突出,子女外出后代际间互动的方式、强度和频率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外出子女为父母提供代际支持的难度[19]。这些无疑为新时期的农村养老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改变着传统的养老治理结构和治理秩序,社会的离散明显不利于家庭养老地位的巩固和村社互助养老的实现。
三、农村养老治理的地方实践
针对上述困境,各地对农村养老治理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独具特色的养老模式不断涌现。这些模式创造性地将多种养老供给主体联系起来,通过资源动员和要素组合形成联动效应,在解决地方农村养老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政府+村社
北京大兴区赤鲁村以村委会为基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该模式主要利用村委会闲散房屋建立养老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活动站、健康体检站、心理咨询室、压力纾解室。养老服务中心主要依靠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及村内老人每月缴纳的少量服务费来维持日常运转,村内老人可在养老中心就餐、休息和接受心理辅导,而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村委会聘请一名义工为老人送餐,该中心形成了“白天集中服务,晚上回家居住”的居家养老模式。另外,养老服务中心还为老人在院内开辟了小片土地,农村老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参加农业劳动,种植一些蔬菜瓜果,这样老人不仅可以吃上自己种的绿色食品,还能满足自己的“土地情结”。另如,2012年3月成立的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隆帮屯居家养老互助站,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将村内校舍改造成老年活动场地,内设康复护理室、家政服务室、娱乐活动室、农家书屋,外设运动场所及相应健身器材,并在村内成立了留守老人互助协会和志愿者协会,招募屯内的年轻人作为志愿者为农村老人提供娱乐、医疗、家政等各类帮扶活动,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了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需求[29]。以上两种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不仅体现出对政府和村社两类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还巧妙地实现了两类资源的优势互补与融合,使老人在晚年生活中既能实现老有所为又能享受到家庭的温暖。
(二)政府+乡村精英+家庭
河南信阳郝堂村的夕阳红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整合政府、乡村精英和家庭三方的力量形成了以养老、敬老为主题的村社互助平台。依托政府在合作社成立时提供的部分种子资金,同时召集村内老人出资2 000元成为社员(可在年底获得一定的分红),以及有公益心和敬老意识的精英出资2万(三年内没有收益)作为启动资金,在此基础上整合村内闲散土地、房屋、山林等资源,使其在村社内部能够得以流转和交易。该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主要是为本村村民提供存贷款服务,根据合作社章程,村民贷款必须首先征得入社老人评估小组的许可,然后以农户林权证进行抵押,再经理事签字授权和监事审批,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老人在村庄的地位。以养老为主题、以资金互助为平台的发展思路,使村内的资源被盘活,农民的家庭收入持续增加,老人的年底分红也逐年增长,同时村内养老服务也得到了持续发展,敬老、养老的文化氛围日渐浓厚,与养老相关的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也随之衍生。可以发现,在郝堂村的实践中,政府实际上扮演了参与者的角色,而乡村精英和农民家庭作为一种内生性动力维持了合作社的良性运转,这种养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老人的经济来源问题,而养老文化的发展和家庭收入的增加又促使子女更加主动地承担了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政府+市场
按照市场的逻辑,有需求就会有供给。针对农村留守老人无人照料的现存问题,半市场化的养老服务组织逐渐涌现。如2011年9月成立的上海南沈家庭服务社,就是一家由村民翁泉华组建了一支以专门从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村级家庭服务社。它是在地方政府“扶植农村自主创建家庭服务社”的补贴项目支持下发展起来的,社内所有服务人员均由村里“4050”失地无业妇女担当,以“补贴+收费”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农村居家养老尝试半市场化经营。周边农村老人均可申请,通过签约付费的方式来获得服务,而服务社则以市场化收入和政府补贴作为服务人员的工资,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独居老人养老和失地无业妇女的就业问题[30]。然而,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支持较少甚至缺失,一些民间养老机构完全是自主创立的。如:贵州农民工慈善助老院就是由农民杨美学于2006年3月自主投资建立的,该助老院接收的大多是被其他敬老院拒绝接收的农村孤残老人。助老院收费标准不统一,根据老人的家庭情况每月收取400~1 000元不等,另外还无偿赡养部分无家可归的老人[31]。但由于基础设施不达标而无法得到国家的认可,既无法获取国家对于民办养老院的补贴,又无法获得企业的赞助,其发展举步维艰。
(四)合作社+家庭
山西蒲韩社区依托当地的综合农业协会形成了具有互助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老人不需要出村和脱离家庭就可以在村庄内部得到养老方面的照顾。居家养老作为当地农协的一个服务项目,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农协的公益支出以及家庭每月支付的服务费。协会将村内的闲置房屋租下来并将其改造成老年康乐服务中心,聘请专职护工和本村有爱心的年轻妇女担任义工。协会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将其分为可以自理和不可自理两种类型,服务费也根据情况分为每月200元和600元不等,且要求费用必须是由老人的子女支付,目的在于让子女知道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让孝文化深入人心。对于可以自理的老人,由子女白天将老人送到活动中心,晚上再接老人回家居住,老人可在活动中心就餐以及参与各项活动;对于无法自理的老人,协会派有专门的义工和护工上门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生活照料。协会在提供养老服务的同时还注重敬老文化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营造社会敬老、养老、助老风气,强调孝文化在解决家庭养老问题中的积极作用。这种由村内民间组织与农村家庭合作提供的养老服务较为贴合老人的实际需求,而且老人和自己家庭的互动比较密切,在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尚未完全转变的现实情况下,这种源自村社内部的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更能有效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
综上所述,在当前历史背景下,受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转换成本的影响,家庭和农民个体在整个养老治理体系中仍占据重要位置,各地方在农村养老治理实践中也很难脱离家庭、个人和村社,养老资源的组合尚有待优化和创新。
四、农村养老治理的路径创新
要实现农村养老治理创新,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考虑:一是如何对公益性养老资源进行分配和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二是如何对社会层面的资源加以开发和动员;三是如何为农民参与养老决策提供空间和机会。实际上,这三个问题分别涉及政府职能转化、社会化养老发展以及农民自我养老功能发挥,具体而言需要政府合理放权、加强社会动员和增加农民自主选择的空间。
(一)合理放权
合理放权并不是指要削弱政府在农村养老治理中的责任和权力,而是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科学厘清政府与社会在农村养老治理中的职责边界。政府的工作重点应是做好农村养老的顶层设计,全面了解农村养老的现状及多层次需求,将对可预见范围内人口结构变迁和不同地区养老差异的考虑纳入政策制定框架,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缩小地区、城乡、阶层间的差异[18],避免供需脱节和养老极化,使改革的成果能公平地惠及更多老年人。同时,政府作为农村养老治理的核心,需要协调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整合农村养老治理的各项资源,促进各治理主体达成联动合作、功能互补和持续沟通,同时又能够相互制衡。而“放权”则主要是指政府对于其他养老治理主体不能干预和介入过强,不能超出职责边界“越俎代庖”而挤占社会养老和农民自主选择的空间,可通过扩大社会分工的方式将自身不擅长的服务领域交由社会来完成,向市场化、社会化的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权力下放、服务下移来实现资源的下沉。
(二)社会动员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人口流动的加剧,满足农村特定人群需要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和具有专业性的养老机构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许多农村老人的养老选择。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社会和市场层面的养老力量受到了限制,但实际上在社会层面上蕴藏着的丰富的养老资源,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政府公益性养老服务不能达到的领域进行有效补充,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放权的方式,开放社会向农村提供养老服务的空间,降低农村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另一方面鼓励农村养老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尤其要扶持面向普通老人的中低端养老机构,改进基础设施,增加康复护理功能,用市场化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推进农村养老机构向农村养老护理服务中心转型发展,避免机构养老成为农村老人遥不可及的养老方式。此外,鉴于单一治理主体在实践过程中较易遭遇资金、政策等壁垒的事实,还应注重开发农村社区内部的互助养老资源,吸引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志愿团体、社会工作者、义工等力量共同参与,探索多样化的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助老服务模式。
(三)自主选择
受农村养老观念和社会保障水平的限制,社会化养老尚不可能短期内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及。因此,作为过渡手段的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仍将是农村老人的主要养老方式。对此,首先,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养老需求分化的现实,尊重农民的养老意愿和自主决策,在制定政策和采取干预措施时注重分层管理分类推进[32],以增加农民自主选择的空间。其次,针对目前农业养老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普遍性,有必要重新审视农业生产以及土地对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的价值,将农村老人的自养能力纳入决策分析,科学定位农业养老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农业养老的政策支持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从而为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顺利过渡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各地方还应紧扣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因地制宜,通过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让土地收益更多惠及农村老人。再有,要转变将农村老人视为单纯服务接受者的观念,实际上农村老人在解决自身养老问题中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理性选择特质[33],需要满足老年基本需求、鼓励老年多向发展[34],可通过整合非正式支持形成互助小组的方式将其转变为农村社区中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从而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实现“老老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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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英)
A Return to an Autonomy and Decentralize State:Rural Endowment Governance Practices in China
Li QiaoLi Jiuwei
AbstractAt present, the Chinese rural endowment has been gradually formed a governance structure jointly participated by multiple forces including government, individual and family, social and of market. However,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various endowment suppliers has not yet been reached, and some structural difficulties such as double functioning governance, block run governance and collapsed endowment order have appeared, which also has caused risks of disconne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s, endowment polarization and social dispersion. In response to this dilemma structure, the local governments has explored some endowment governance model with loca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government + village”, “rural elite + government + family”, “Government + market” and “cooperative + family”. The role of society, family and the individual increasingly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but the government still needs to decentralize reasonably, strengthen social mobilization and increase the space of farmers' independent choice.
Key wordsRural endowment; Social governance; Self-endowment; Endowment demands
[收稿日期]2016-01-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养老方式转换研究”(15CRK007);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一般课题“老人农业背景下农村养老方式转换研究”(15SYB- 0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养老服务支持政策研究”(2015JDZD10)。
[作者简介]李俏,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邮编:214122;李久维,江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