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税费时代的“富人治村”与基层治理困境
——以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视角
2016-01-23莫艳清
莫艳清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7)
后税费时代的“富人治村”与基层治理困境
——以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视角
莫艳清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7)
在国家反向输入资源的后税费时代,乡村场域内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行为逻辑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系列变化产生极为复杂的村庄政治现象。通过对后税费时代乡村场域内治理主体状况及行为逻辑的考察,运用基于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的“目标—行动”框架解析当下“富人治村”现象生成的内在逻辑:它是基层政府、富人及普通农民三方基于各自利益而无意识合谋的结果。集体无意识合谋而成的“富人治村”将基层社会治理带入困境。
资源输入;富人治村;“目标—行动”框架;集体无意识合谋;治理困境
在国家反向输入资源的后税费时代,乡村权力场域内发生巨大变化——“富人治村”现象兴起,并已成为令人瞩目的经验事实。“富人治村”问题关乎农村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因此对它的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政策意义。已有关于“富人治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功能—绩效”与“实践—后果”两个方面,似乎缺少从乡村治理本体层面来研究该问题。①“功能—绩效”研究的代表主要有徐勇和卢福营,他们提出“老板治村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巨大发展”的观点;“实践—后果”研究的代表主要有贺雪峰和袁松,贺雪峰提出“富人治村不可逆定律”。从宏观分析框架来看,乡村治理就是如何协调与处理好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理解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层”则是透视两者关系的关键所在。“富人治村”中的“富人”则是乡村场域内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人”。因此,研究“富人治村”现象背后的生成逻辑及产生的治理后果就显得尤其必要。在分析后税费时代乡村场域内治理主体状况及行为逻辑变化的基础上,笔者基于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的“目标—行动”框架剖析“富人治村”现象生成的内在逻辑,进而探讨“富人治村”可能或已造成的乡村治理困境。
一、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参与主体的状况
乡村治理中的行动者主要有四个:国家与县级以上政府、乡镇基层政权、村级组织与日趋分化的农民,四者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三个圈层结构:国家为上层行动者,乡镇基层政权与村级组织为中间层结构,日趋分化的农民则代表社会力量的底层结构。在国家与农民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参与主体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
(一)向农村输入资源的国家
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始终是“在场”的。基于成本和技术的可能,国家主要通过中间层来进行间接治理。在“双轨政治”的传统乡土社会时期,中央政权依靠士绅并通过兴修大型水利工程、赈济救灾等方式来进行选择性管理。晚清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不断加强,人民公社时期到达顶峰,形成“单轨政治”局面。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力量虽有所撤退,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国家的“在场”则以制度供给者和资源分配者两大角色来体现。正如贺雪峰所言:“国家是农村政策的制定者,是决定资源如何分配、制度如何安排的决定性力量,又是高高在上的力量。”*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第86页。相较于税费时代,后税费时代国家所承担的角色发生根本性变化,它由资源汲取者变为资源输入者,它不再从农村提取资源,反而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和资源直接输入等各种方式向农村输入资源。2008年~2013年,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资金累计达5.85万亿元。*刘慧:《用好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经济日报》2014年1月22日,第06版。国家的制度供给方式和类型也发生变化,其“在场”主要通过信访事件的批转来进行,这与国家为降低中央政府执政风险而施行的“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相一致。*曹正汉:《分散烧锅炉——中国上下分治的威权体制及其稳定机制》,《2010年(第十届)中国制度经济年会论文集》,第61页。
(二)治权弱化的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乡村社会“在场”的主要承担者,其角色与功能随着国家目标以及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税费时代,乡镇政府承担主要的税费收取功能。为完成上级政府任务,乡镇政府通过对村级组织的控制而形成结盟,产生“乡村合流”现象,乡镇政府亦逐渐成为自利性的共同体。由于村级组织及农民通常在乡镇政府的组织下开展诸如水利、电力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工作,因此,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较为紧密。税费取消后,乡镇财政困难、资源匮乏,乡镇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与社会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弱化,继而出现“治权弱化”。*刘锐:《富人治村的逻辑与后果》,《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91-92页。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也开始走向松散。
随着税费制度的取消,一系列制度也发生相应变化,但农村社会依然存在并不断出现新的矛盾。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交通的便捷、信息的通畅和媒体权利话语的兴盛,农民在自己感觉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会通过上访等方式进行申诉。*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71页。而对以维护乡村稳定为最主要目标的中央政府而言,一旦基层有威胁稳定的事件发生,无论乡镇对错都要受到惩罚。“一票否决”的惩罚机制,加上不断弱化的财权和事权,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不断趋向弱化。后税费时代的乡镇基层政府处于“责任无限大”而“权力趋弱化”的双面夹击境地。*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54页。
(三)去政治化的村级组织
村级组织主要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成,村党支部主导着村庄的全局工作。村主任虽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仅要对下负责,还要对上负责。再加上村级组织的工资、行政经费及各项建设资金均来自于国家,因此村级组织实际上除了村级自治事务外,要完成各种基层组织的工作,成为事实上的半行政组织,村级组织工作成为乡镇政府工作的延伸。税改前,村级组织主要负责收税、计划生育、公共产品供给、维护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税改后,随着国家资源的输入,除了发放支农补贴外,更多的需要承接国家的支农项目与支农工程,因此如何承接好国家的支农项目亦成为村级组织的中心工作。*魏小换、吴长春:《富人治村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6期,第60页。国家资源的不断输入,各种利益获得机会的增多,谋利型上访户和钉子户也随之不断增多,这使得村庄各项工作开展越加困难,如何“摆平”这批人往往成为村级组织的首要任务。此外,在尚没有开展土地资本运作的村庄,由于没有收取税费的压力,村干部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降低,村干部与村民的联系进一步减弱。但在开展土地资本运作的村庄,在附着于土地上的隐形利益的驱使下和在“双强”“双带”的话语体系下,村干部做好村民联系工作并带领致富、带头致富亦成为村级组织的中心工作。*贺雪峰:《富人治村与“双带工程”——以浙江F市农村调查为例》,《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第76-77页。
(四)分化疏离的农民
阶层分化是当下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主要趋势。按照财富多寡将农民分为富裕、中上、中等、中下、贫困五大阶层,是当前最为主流的农村阶层划分方法。实际上,就对村庄治理产生影响的人群来看,可分为富人、钉子户(谋利型上访户)和普通村民三种。
1.“富人治村”的兴起。税费取消后,越来越多的富人参与到村庄治理中。由于发展机遇和村庄条件的差异,资源密集型农村(东部沿海地区和近郊)和一般农业型农村的富人村干部产生的路径相当不同。资源密集型农村的“富人治村”现象早在税费取消前就已兴起,在没有征税压力的后税费时代,富人参政的比例大幅增加。这类村庄的富人数量通常较多,选举竞争也较为激烈,贿选情况普遍。由于这类村庄通常有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分红,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农村,参与村庄事务也较多,“富人治村”通常以在场为特征。*张雪霖:《利益密集型乡村的富人治村逻辑——以浙江省D村为个案》,《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2期,第82-84页。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富人村干部产生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原来的村干部通过职位便利成为富人,随着政策释放,他们将村庄存量资源变为流量资源而致富,如承包鱼塘、承包山林、承接上级政府的支农项目等致富;二是由于村庄内部人才空虚,在外致富的富人应上级政府邀请,怀着饮水思源的情怀而积极回馈家乡,这里的“富人治村”通常是受到村民欢迎的。一般农业型村庄的富人数量相对较少,“富人治村”的不在场特征明显。
2.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谋利型上访户)。钉子户的不断增多与农民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和谋利机会增多大为有关。钉子户在乡村治理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官民不合作”。*陈锋:《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资源输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逻辑》,《社会》2015年第3期,第104页。随着信息的日益透明、交通的便捷和媒体的发展,钉子户们上访的风险成本越来越低,而在国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目标的大环境下,钉子户们谋利变得越来越容易,甚至成为谋利型上访户。在乡村场域内,这些钉子户们成为不受欢迎的对象。
3.原子化的农民。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东部沿海地区的田地大量出租,中西部的大量田地开始抛荒,村组内部的合作几近瓦解。农业税费取消后,随着国家资源的不断输入,村组干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尤其在村干部选举上,村组干部具有发动选民的天然优势,成为富人竞选需要拉拢的重要实力。于是他们往往通过各种方式与农民发生联系,但村组干部在带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方面的功能却未恢复,村组与村民的实质性关系松散。就个体化的村民而言,在后税费时代,村民内部不断分化,村民间依靠血缘、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传统型关联转向以业缘、利益关系为主导的现代契约型关联。日益分化的村民从分工上或许变得紧密,但情感上越加疏离。*张建雷:《阶层分化、富人治村与基层治理的重构》,《长白学刊》2014年第5期,第71-72页。
二、“富人治村”的生成逻辑: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阐释
(一)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与“目标—行动”框架
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以“理性人”为基本假设和出发点,认为个体是理性的,个体的行动以获取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理性人”不仅是理性经济人,也是理性社会人,因为他在追求最大利益的同时又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科尔曼还指出,行动者追求的效益并不仅限于经济效益,还包括各种社会、文化、情感、道德等多种非经济效益,行动者通过合理性行动以追求这些效益的最大化。*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160页。
行动者的行动是一个完整的行动系统,包括行动者、资源和利益这三个基本要素。在行动系统内部,行动者与资源是控制与利益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行动者只控制着满足自身利益的部分资源,绝大部分资源由他人所控制;反过来,行动者也控制着他人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部分资源。因此,为满足彼此的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动者可以通过交换资源,进而产生人际互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0页。由此,陈云松根据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提出“目的—行动”的分析框架:行动者因既定目标会采取获得自认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陈云松:《乡政村治的总体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34页。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亦可被视为科尔曼的“法人行动者”。*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0页。“法人行动者”与个体行动者一样,也是“理性人”,需要通过与他人交换资源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因而同样可以用这个分析框架来预测。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主体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所掌握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也就无法做到完全理性。因此,理性行动亦只是在有限理性的特定环境条件下实现短期结果。
(二)村治主体的“理性选择”与“无意识共谋”:“富人治村”兴起
“富人治村”可被视为一个社会交换的行动系统,乡村基层政权是法人行动者,富人与农民是个体行动者,但两者同时在选举中又变成了有着法定身份的个体行动者,毕竟当下“富人治村”形成的关键在于选举。正如某些学者所说,当下的村庄民主还仅限于某种形式上的“选主”。*林辉煌:《富与穷:变动中的乡村秩序——寡头政治与中国基层民主》,《文化纵横》2011年第2期,第72-77页。*袁松:《“富人当选”: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考察——以浙中吴镇为例》,《中国研究》2014年第2期,第55-78页。“富人治村”实际上是基层政权、富人、农民三方基于各自利益在乡村治理的互动、博弈中形成的一种无意识合谋行为。
1.基层政府选择:“富人治村”兴起的政治基础。当前基层政府承担着两大任务: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地方稳定。然而,乡镇政府的治权进一步弱化,而钉子户和上访户的增多导致维稳压力进一步增大。面对“一票否决”的维稳压力和基础性权力的日渐衰微,基层政府通常遵循“不出事逻辑”*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第32-33页。,选择具有丰富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乡村富人来遏制钉子户和上访户,让农民内部人员去解决“内部事务”,既能达到维稳的效果,又不会失去表面上的和谐。
除维稳压力外,东部沿海和城郊地区的基层政府还有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征地拆迁等任务。就招商引资工作来说,由于富人本身在经商圈,具备丰富的经济和社会资本,可以帮助基层政府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从而为基层政府争取更多向上级组织依附的资本。*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6页。土地开发和征地拆迁工作,不仅为发展地方经济,更多的是为完成上级任务而可能遭遇的维稳压力。治权弱化的乡政府,在面临土地开发和征地拆迁工作时,通常将其交给民间处理——借助有钱有势的富人来发挥作用。这主要在于富人具有其他普通村民所不具备的利益俘获能力:*贺雪峰:《论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的治理》,《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52页。他们处于国家与村庄社会的中间衔接点上,又处于权力场域与经济场域的交接结点上,不仅具有在分配集体资源时的微观权力,同时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地位参与国家政策性的资源再分配,通过权力资本来获取更多的经济资本。此外,基层项目制治理是基层政府选择“富人治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正如袁松对浙中吴镇调研的结论一样:在村庄社会的诸阶层中,基层政权能够以合法的形式分配的公共资源只有富豪阶层才能够顺利承接,而其他阶层则难以消化。*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0页。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虽然没有发文件鼓励“富人治村”,但“双强”“双带”党建指导思想为富人参政提供了政策支持。*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111页。
2.农民的选择: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正如科尔曼所言,行动者的行动目的在于获取最大利益。在现代性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亲密群体日益走向非亲密化,人们的交往规则、价值理念和行动目的日趋理性化,利益算计取代情感维系成为人际关系的主导因素。落单的农民选择“富人治村”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其有血缘或雇佣关系,通过选择这种非经济资源利益来换取经济资源利益;另一种是与其没有特别的关联关系,认为富人能够不占用村内工资资源、能够为村里做慈善、带领村民致富。总体说来,村民选择“富人治村”主要基于公共产品供给的考虑。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富人治村”是农民为实现村庄发展、争取国家资金的理性选择。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城市不同,它需要农民自我组织来进行供给。这种公共产品供给的来源有三种:一是村民集体分摊出资,二是富人捐赠,三是国家供给。与普通村民不同,富人大多是贿选或者是带着老百姓的期待来参与村庄治理的,所以他们首先要建立起自己在村庄中的治理权威。这种权威建构主要通过“以私济公”建立的道德优势与地位优势转化而来。一是个人出资来满足村庄的公共产品供给和增加村庄福利,尤其是村集体经济薄弱而急需个人捐献出资来完成的公益项目。二是利用私人资源来向上级争取村庄发展公益项目。由于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以项目制的形式在村庄之间进行分配,这就引发了村庄之间的“横向博弈”。获得财政支农项目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村干部的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富人村干部往往通过自己私人关系的运作来获取这些项目资源。三是通过招商引资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在资源密集型村庄,招商引资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拥有丰富经济社会资源和商业头脑的富人通过各种关系的运作来施行招商引资,推动村庄发展。正如卢福营所言:“投资增值成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利益导控成为村庄治理的主导原则,务实理性成为村庄治理运作的重要策略。”*卢福营:《个私业主主政的村庄治理——以浙江永康市为例》,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页。
对普通村民而言,村干部这个国家与社会纽带的中间人,村内的其他阶层群体即使担任,获利空间也十分有限,因为他们既不具备获利的资本,更不可能借钱同能够一掷千金的富人们去争斗,甚至会认为富人豪掷千金以谋取村干部职位的竞选行为是“发神经”。部分学者认为,农民没有看到“富人治村”背后的巨大谋利行为,毕竟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农民由于没有受到直接的利益损失,因此对回馈乡里、争取项目的富人拍手叫好。实际上,农民不仅是经济理性人,也是社会理性人,在某些与灰黑势力结盟的“富人治村”,在熟人社会中,普通村民为了不惹事、少惹事,往往也是敢怒不敢言,毕竟要在乡村待一辈子的逻辑告知他们顺从就范。
3.富人的选择:多重动机。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等五个层次的需要。*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程朝翔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因此,人的行为都是这些需求推动的结果。根据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人的行动分为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情感和传统行动四种类型。*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袁松通过对浙中吴镇的调查分析,将富人参政的动机分为五种类型:寻求权力(获得利益)、寻求安全(争夺机遇)、寻求认同(获取尊重)、寻求地位(表达政见)、自我实现(回馈乡里)。其中寻求权力和寻求安全是目的理性行动,寻求地位和自我实现是价值理性行动,寻求认同是情感行动。*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38-241页。
富人参政动机的产生与税费取消紧密相关。随着税费的取消,村干部的工作不仅不会直接造成干群对立,在时间上也不影响自己的致富主业,这就为富人兼职村干部提供了可能。*魏小换、吴长春:《富人治村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6期,第61页。当然,许多富人参政的直接动机是获取认同和回馈乡里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因为许多富人在获得经济上的成功后,在没有收取税费压力的情况下,往往希望通过参政来获取乡里的认同和尊重。除此之外,富人参政的主要动机是由于国家资源输入与地方资源资本化所产生的巨大利益流量。税改后,村庄分配性资源分为三种类型:非市场分配型、半市场分配型和市场分配型。非市场分配型资源是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的各项支农补贴,半市场分配型资源则是各种支农工程,市场分配型资源则是村庄内部控制的各种承包权的流量资源。富人通过自己手中的分配权力,承包鱼塘、山林等,或者通过亲朋好友来承包,以从中谋利,这种在一般农业型的村庄比较常见。最重要的获利途径则是各种半市场分配型的支农工程项目,以市场化的方式在基层进行招标,由工程的承包人和工程的受益者(如广大村民)共同获取转移支付资源。*耿羽:《灰黑势力与乡村治理内卷化》,《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73-74页。富人们通过自己建立的商业关系,以各村互相承包的方式或者以自己手下人承包的方式来谋利。这种谋利方式不仅利益巨大,获利方式也颇为隐蔽,在村民心目中并不会引起反感,因为村民们没有直接感受到自身利益受损。
三、“富人治村”引发的基层治理困境
“富人治村”在为村庄提供公共产品、推动村庄经济发展、维护村庄秩序稳定的同时,却逐步将基层治理带入反制度化、反政治化的困境。
(一)“富人治村”导致村庄权力场域结构化
“富人治村”虽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村庄政治权力领域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村庄的民主化进程。正如王国勤所言,“富人治村”在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和提升物质性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在乡村稳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而在村庄的“公正性”培养方面却乏善可陈。*王国勤:《先富参政与民主恳谈的治理逻辑》,《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8页。卢福营认为,富人参政推动了村庄“民主—权威”政治的形成,*卢福营:《个私业主主政的村庄治理——以浙江永康市为例》,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0-162页。但此种意义上的“民主—权威”政治并非多数人的真民主,而是少数有钱人的假民主。贺雪峰对此作出较为深刻的阐述,“富人治村”具有政治排斥功能,形成“富人治村不可逆定律”。该定律的形成与当下的乡村政治生态环境和制度密切相关,富人高价贿选让普通村民望而却步。富人村干部普遍不要工资、报酬,成为村干部的一条规矩,成为所有村干部工作的示范,让政府、村干部和村民认为村干部就不应该从集体拿钱,而是应该通过捐赠等方式为集体贴钱。另外,现在乡村规定的村级零招待制度更让富人成为村干部候选的专利。因为乡土社会工作不可能没有人情接待,而零招待通常让乡土工作无法真正开展。富人村干部则通过私款公用的方式来完成工作,不仅为自己赢得了口碑,更使得一般村民当不起村干部,从而陷入“富人治村不可逆定律”。*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117页。正是在“富人”村干部们建立自身政治权威并占据道义制高点的同时,普通村民们与“大公无私”甚至“以私济公”的“富人”村干部的差距在人心中被无形地放大,村民们甚至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固化的思维:“没有雄厚的资产既当不了也当不好村主任或村支书”。*高杨、叶萌、王颖等:《“富人治村”现象的成因考察及其隐忧探析——基于浙江义乌市7个村的实地调研》,《社科纵横》2011年第5期,第194页。由于“富人治村”形成的“富人治村不可逆定律”,逐渐将普通村民排除在政治圈外,从而形成富人的“圈内政治”。“富人”通过经济分层建立的社会分层再建立政治分层,导致乡村权力场域结构化,村庄的民主化进程受到遏制。
(二)“富人治村”让公共事务变成富人私人事务
近年中国乡村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去政治化”,公共领域日渐消退,村庄在对外争取资源和对内分配利益的过程中无法通过文化或者政治整合来达成决议。此时,位于村庄经济顶层的富豪们通过生活世界中的象征性活动所赢得的场内“势差”和各种“造亏欠”的方式建构的微观权力,成为他们参政、主政的一项重要资源。“富人治村”反向加剧普通村民的冷漠感,认为村庄就是有钱人的天下,对公共事务会漠不关心,进而使村庄政治场域呈现出上层寡头化、中层依附化、下层原子化的局面,村庄公共性严重萎缩。更为严重的是村庄公共性萎缩让村庄财富增量按资本实力而非政治原则进行分配,村庄内部的政治原则逐渐被资本原则所替代。
富人在村庄内部的权力运作,大部分通过利益结盟的方式来完成,由于村干部通过“以私济公”在村庄中建立的道德优势,村民们对其集体决策往往也会全力支持。但是针对村庄内部的集体决策,富人村干部为了确保有利于他们的决策通过,往往也是利用金钱手段进行收买,这种金钱收买基本上类似于他们在竞选过程中结成的竞选联盟。涉及村庄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会议的民主评议和决策。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富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为了项目的快速完成与推进,通过金钱收买的手段将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权力转化为他们所用的制度工具与通过决议的合法手段。*魏小换、吴长春:《富人治村的兴起及其政治社会负效应》,《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3期,第93页。这种“富人治村”的村庄权力运作方式实际上进一步打散了村民的集体行动,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加剧了村庄公共性的消解。
(三)“富人治村”弱化基层政权权威
在后税费时代,国家资源不断注入农村,基层政府不再从农村直接汲取资源,而地方财政(土地财政)的压力迫使基层政府完成各种拆迁和工业发展项目,自然会侵害到农村的利益,而基层政府则通过“富人”来完成自己的一系列项目。同时,在国家资源注入农村的过程中,项目汲取则成为富人、灰黑势力和基层政府的分利行为。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无须再交农业税所形成的强势“村治势力”,与在压力型体制不断彰显的治权不断弱化的“乡治势力”之间通过各种项目方式来形成合谋。乡村合谋在“富人治村”的强势依赖下而变得愈发可能和紧密,进而在国家资源不断输入过程中形成“权势结盟”结构,导致乡村治理陷入“内卷化”。
“权势结盟”结构的形成,在资源密集型村庄主要为了完成上级的土地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基层政府必须依靠富人来完成。在一般农业型地区,富人主政则有效治理因为国家资源输入后产生的钉子户问题,治理钉子户的有效方式就是培养灰黑势力(混混)来以暴制暴。以富人和为富人卖命的“兄弟”结成的灰黑势力进一步加剧阶层治理的灰色化,为富人卖命的“兄弟”参与基层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层组织主动选择的结果。乡村基层组织在税改后,一方面被一系列改革政策束缚了手脚,但仍然要完成上级指派的各种任务,另一方面又要在维持乡村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上级下达的经济发展目标,以便满足上级官员升迁及其个体利益需求。基层组织在面临有效治理手段缺失和繁重的上级任务的情况下,借助灰黑势力介入乡村治理就成为他们的可能选择。混混无视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他们的治理都是以暴力、恐吓和威胁为手段,村民在治理过程中感受到的不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性规范的正气与正义,而是混混的无理和非法强势。在这种混混介入治理的情况下,基层组织有遭遇合法性丧失的危险。*李祖佩:《混混、乡村组织与基层治理内卷化——乡村混混的力量表达及后果》,《青年研究》2011年第3期,第66-67页。
本文在对后税费时代村庄场域内各个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行为逻辑变化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运用基于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的“目标—行动”框架,阐析了当下“富人治村”现象生成的内在逻辑,并在简要阐述“富人治村”所创造的短期治理绩效后,深入剖析了“富人治村”逐步将农村基层治理带入村庄民主萎缩、村庄公共性消解和基层政权权威弱化的反制度化、反政治化的困境。因此,既不能只看到“富人治村”创造的短期治理绩效而极力鼓吹“富人治村”,也不能只看到“富人治村”产生的负效应而彻底否定“富人治村”所创造的治理绩效和对乡村治理未来走向产生的积极推动作用。在看到“富人治村”创造绩效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富人治村”产生的负面效应。通过上文分析得知,“富人治村”作为一种“新乡绅”治理,是治权弱化的基层政府、分化疏离的农民和资源丰富的富人基于各自利益而集体无意识合谋的结果。因此,要避免“富人治村”负效应的产生,就需要调整国家资源输入方式和创新基层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并通过基层组织建设将农民组织起来,改变新农村建设因过度依赖“富人治村”而陷入基层治理的困境。
(责任编辑陈汉轮)
The Governance of Village by the Rich and Rural GovernanceDilemma in the Post Tax Ar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Coleman’s Rational Choice Theory
MO Yanqing
(ZhejiangAcademyofSocialSciences,Hangzhou,Zhejiang, 310007,China)
In the post tax era, the role and behavior logic of the main bodies of governance in rural areas have significantly changed, which have created very complicated village political phenomenon. Through investigating the rural governance subject status and behavior logic in the post tax er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ternal logic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governance of village by the rich using the “purpose -action” framework based on Coleman’s rational choice theory, it is the result of unintentional collusion by rural government, the rich and the ordinary farmers based on their own interests. Collective unintentional collusion of the governance of village by the rich can bring the rural governance into trouble.
resource input; the governance of village by the rich; “target -action” framework; collective unintentional collusion; governance dilemma
2016-03-02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5NDJC213YB);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12ASH003)
莫艳清,女,湖南邵东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10.3969/j.issn.1671-2714.2016.0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