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翻译间性和翻译目的的实现
2016-01-22王雷鸣
王雷鸣
【摘要】本文借鉴“间性理论”来探讨文本内外各种因素对翻译过程和翻译作品所产生的复杂和深远的影响,选择文学文本和法律文本两种最具代表特征的文本类型,进行初步的研究,得出无论是何种体裁,文本外哪些因素对翻译过程和翻译作品的最终产生和对受众的影响,从而进一步促进翻译传播的有效研究。
【关键词】间性理论 文学文本 法律文本 翻译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098-02
翻译研究的功能学派指出,人的行为往往总是受目的指引和制约的,翻译尤其如此。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定位于在“间性”理论的指导下,开展文本翻译和关联翻译活动的主体,主体性,主体间性,文本间性和文化间性的研究,通过网络关系模型,探讨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之间的张力,努力实现“中庸”哲学视野下的平衡研究,基于文学翻译和法律翻译文本,找到两者在,原作的“历史性”,文本的“此在性”,译者的“原创性”,文本间的“互动性”,译本的“构建性”,译本后的“消解性”以及后译本“传化性”等等方面的异同。
研究的意义就是打通文学类翻译和非文学翻译研究的藩篱。从本质上来讲,翻译是一种创作行为,具有贯通性。今后的翻译研究不应仅限定在技艺的层面,而应更多地聚焦于文本的功能性方面,特别是在目的语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社会和文学文化的整合作用。通过研究,找到其中运作机制,打开全新的研究视野,极大地促进翻译研究的专业化,而非潜在的泛学科化;促进翻译研究的综合化,而非简单的理论化;最终实现整体翻译研究的独立化,科学化。
主体间性( intersubjectivity)也称为主体交互性,指主体与主体间相互交往的特性, 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构件;主体本质具有个体性,却以主体间的方式存在,主体间性就是个性间的共在(杨春时2004: 379 -383)。其要求主体超越闭塞的自我,实现主体间转向,既要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主体身份;又要避免遮蔽自我。从而,处理翻译主体间性时,重视对话、交往策略,尊重对象主体,充分理解之,同时也向其打开自我主体世界,让其理解自己, 从而有效实现主体间性。目的和手段依存。 就翻译而言,译者对原文本解读过程必定会受其先见左右,从而影响到转换过程,换言之,同一文本经过具有不同前见的译者解读,其译文差别会很大,表现为翻译阐释的历史性。 间性预示着关系的关系的抽象概括。翻译研究中间性主要指文本间性,主体间性和文化间性,三大间性以主体间性为基础和枢纽。(布伯1986:127)文化间性本身就意味着不同文化主体之间的双向对话,理解,沟通,交流,从而具有主体间性特性。有学者以为,文化间性指不同文化相遇时交互作用,影响,借鉴。以尊重对方承认差异为前提,以文化对话为根本,以理解沟通为指归。翻译不仅是一种语言间的转换活动,更是一种跨文化交际活动,所以文化间性在翻译研究中亦十分重要。翻译是在间性中诞生的。
阐释学认为,在文学创作过程中,原作者不可能穷尽原文的意义,必然在文字中留下大量空白。本文认为,译者作为读者兼阐释者,其任务就是凭借自己的知识储备和语言功力,努力恢复并填补这些空白,并用另一种语言作为媒介进行阐释。这种文化层面上的意义阐释和再现就是跨文化翻译,从而比如深深烙上译者的主体特性。解构主义认为,意义的终极阐释始终是缺席和不在场的,始终是一种缺席的在场。正是这一缺席的在场,差异始终存在。运用于翻译实践,也即语言符号的意义都是不确定的,因此的目标语中,表达的忠实性不在唯一,从而解构了文本的本真性,即所谓的忠实。今天的翻译应该实现其功能的转变,从简单的语言字面意义上的解释过渡到文化层面上的意义阐释和再现,从而使翻译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文化交流和政治策略的功能。可以预言,在今后更多的中国文学文化作品外译中,跨文化阐释式的翻译方式将会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大众文化和消费文化的崛起,尤其是视觉文化和图像艺术的崛起,使得大多数人能够欣赏和消费高雅文化。无论高雅的文学作品还是应用型文本可以获得更多的普通大众的消费,参与体验,甚至互动式阐释。
法律类翻译通常被认为是难度最高的翻译类型之一,但是随着法律翻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律翻译者的被动角色正在逐步变化,拥有了更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 甚至成为法律的共同起草者。客观地讲,对法律翻译理论的探讨在诸多类属中是最为薄弱的,仅占9%。因此,无论就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深度而言,都难免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林巍认为,比较法律文化学和法律翻译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可以进行广泛的探讨,而对于二者相结合所作的研究,还只是刚刚开始。法律文化学存在于社会文化的大背景,正如比较文学存在于世界文学的大背景。因而,开展此类研究可以获取较多的理论和应用价值。总体而言,法律翻译中译者的重要性在逐步增强。在一些权威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尤其如此。加拿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均自20世纪80年代起进行了立法改革,允许法律翻译者同时兼任法律起草人的身份,使法律翻译者更能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在译者的主体性凸显方面是一致的。这为我们进行对比研究又打下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基础。法律首先是语言的活动,一部有效法律的应用,法律活动的有效性极大地依赖于法律语言的力量。法律翻译不仅可以体现在跨语言跨法系的技术转化上,而且可以体现在法律跨文化的移植,法律文本的的解释,法律活动的维持甚至法律制度的创造。
勒菲弗尔指出,意识形态、诗学和赞助人是操纵文学翻译的三种主要力量。他认为,意识形态是文学系统外部的制约因素。赞助人的意识形态决定了译者的意识形态(无论译者本人是否愿意),从而支配其最基本的翻译策略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认为,这三种力量或多或少地对法律翻译也产生决定性影响。尤其是意识形态和赞助人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当今政治国家的人类社会形态上,思想和意识形态仍然在文化选择和传播中起确定作用。我们在借鉴外国文学文化的有益成分时,必须经过本国传统思想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审查和过滤”,剔除不良成分,服务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从而保证是“正确的翻译”。这在剔除外来文学中的与本国正统主流的文化不一致的,差异过大的,“腐朽反动”的成分尤其重要。这也很好解释了中外文学翻译传播时为什么某些后来认为是“正常甚至优秀的作品”在当时被视之为“糟粕甚至反动的作品”。
后殖民理论家霍米-巴巴认为,翻译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定位文化。王宁指出,应使用文化的复数概念,并将其表述为对不同文化进行重新定位。谢天振认为,当代西方翻译研究的一个最本质的进展是注重从文化层面对翻译进行整体性的思考,诸如翻译与译入语社会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不再被看作是一种简单的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行为,而是译入语社会中的一种独特的政治行为、文化行为、文学行为,而译本则是译者在译入语社会中的诸多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在译入语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法律类等非文学的翻译中,必须意识到这类翻译传播不仅是一种学术行为,更多地或者可以说政治性行为,比较法律规制是现代文明国家治理社会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在中国进行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此类翻译理应承担起引介外来优秀法律文化和技术,创造性地进行转换移植,利用其语言优势进行主动参与,做好“引进来”的工作,更好地服务祖国;同时,做好中国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对外引介,宣传和推广的工作,做好“走出去”的工作。
鉴于此,我们认为无论纯文学的翻译还是法律类等非文学作品的翻译,理所当然地实现“文化”的转向,不应再拘于自己纯粹的“圈子和领地”,而应与其他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发生互动,关注作品在译入语文化中的读者反应和接受效果,以及后续产生的社会效果。本文认为,处于连续统之间的规范系应作为翻译研究的重点,规范的不同类型,层级和历史和社会特点充分说明和解释了译者的选择行为和译作的“前世、今生和来世”。翻译是受准则支配的行为,如同人的其他行为受到法律的支配一样,法律本质上就是一种行为准则。
综上,我们从基础翻译理论,文學翻译研究和法律翻译研究在哲学,语言学和文化学等多个维度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翻译研究的“定规性”向“描述性”转变,是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重大进步,对于摆脱“原文”的中心地位,打破“意义对等”的静态和线性约束,实现翻译研究的“入世化和世俗化”,凸显译者地位,彰显主体间性,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意义和理论意义。译者不再是“作者”的代言人,而是作为历史的、社会的“代言人”;翻译不再是“原作”的“传教士”,而是作为不同民族传统或不同文学时期的诗学之间的差异表达。 从功能特征方面,审美批判性主要指向文学翻译,在文学翻译中,翻译可以被看作阐述和再现的手段。经验科学性主要指向科学文献的翻译,翻译可以视作社会科技进步中“知识装备”的“授予和转化”工具,还可以视作社会和谐进步的一个“促进力量”。总而言之,开展话语层面和文化层面的跨类翻译研究应该是一个可行与积极的方向,在关系中把握主体性,透过主体去把握主体间性,通过主体间性去管窥文化间性,挖掘诗意和思想的转换机制和作用机制,服务于中国未来的翻译研究和实现翻译的社会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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