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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建构析论

2016-01-20路艳娥

理论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社会治理

路艳娥

摘要:社会治理的政治属性和特征,决定了我们需要重视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建构。社会治理的积极进取,体现了政治的能动性、政治的道德自主自觉,这是政治伦理的彰显。在协调、规范、分配方面,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建构需要合理性基础。我们必须充分尊重每个个体的话语权,通过不断的相互交流沟通,显示出社会治理的本真。

关键词:社会治理;政治伦理;伦理价值;道德哲学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1-0052-04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现代性的发展带来了社会治理的飞速进步,形成了科学的社会治理观念,创建了一整套以和谐、平等、发展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社会治理体系。与此同时,我们看到,社会治理虽然带来了繁荣和发展,但还未能确立起现代社会精神的生长点。没有现代社会精神的内核,就会忽略正当理论的主体——人的存在,从而仅仅停留在满足于经验性的治理当中。社会治理的政治属性和特征,决定了我们需要重视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建构,这是社会治理精神气质的体现,是一种“好的生活”的应有之义。

一 、 政治伦理的来源

政治伦理一方面研究政体的伦理特征,另一方面探求政治的道德内涵。政治伦理中各种各样的理论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围绕平等和公正的论证来展开的。因此,在政治伦理的讨论中,主要以社会问题为主导,所讨论的内容大多涉及平等和公正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视角的下,中华民族社会治理传统中原本就具有的丰富的伦理资源得到有效的重视和挖掘,如何更好地对待自己以及他人的权益、如何安身立命等问题应该得到回答和解读。

“政治”的道德哲学意义就是通过社会治理的价值引导使政治秩序处于有机平衡中。价值引导对于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价值紊乱,就可能导致其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上的混乱,使其产生精神失落。这时候,精神失落成为政治伦理“失序”的重要信号,它表征着人类对现实政治生态的不满与担忧。这种不满和担忧反过来成为政治伦理从“公正”走向“失衡”的情感根源和精神动力。精神失落作为一种复杂的心理情感,它不只是无助、彷徨、失望等心理的情绪表达,更深刻的意义在于激励个体以至群体反思政治伦理“失序”的根源。在这种反思中,有可能对行动者提出向“真”的道德要求。在“真”的引导和规约下,平等和公正不再仅仅停留于主体内部,而成为具有实践本性的道德情感,激发行为主体遵循道德规范,通过自我的努力,确立起具有强大力量的道德自我。

政治伦理的建构来源于社会治理的意义世界。正是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我们才把社会治理重要价值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伦理性的关系,才把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看作是伦理价值。如果对社会治理意义世界的确立是可靠的,那么,它们就不仅仅是对伦理价值的一种认可,反而会成为政治伦理的构成性要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伦理的建构不是不要人类的治理能力,更不是没有根基的理论之果,而是建立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世界上。“如果不断要求人的自由的话,就需要以普遍的人类能力需要,而不是以宗派的名义提出。”[1]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治理是政治伦理的直接反映,政治伦理的实践直接或必然地体现在社会治理的发生学基础之上。

在社会治理领域,每一个力求公正和平等的措施都可能引来非议。当然,这个非议不是大多数人的非议,而是小集体的非议。在社会治理领域,成效的满足感最先来自于家庭。这是因为,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家庭的秩序成为社会治理的意义与价值的体现。基于地缘联系上的秩序,家庭的道德满足感会很快扩张到社会以及政治领域。所以,作为一种需要建构的政治伦理,为保证家庭伦理扩展后的意义世界得以维系,其伦理内涵与要求就是寻求一种更为广泛,也更为普遍的伦理规范。

由此,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研判:这种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伦理规范,必然不具备普遍化、客观化的特性,必然需要将所有的伦理关系回归到基于“平等和公正”的“政治道德”上,这其实就是伦理“高级化”之过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隐而未显”的结论:政治伦理的志向其实就是鼓励个体与社会生命机体的平衡。也就是说,政治伦理最终讲求的不是建立在普遍伦理规范基础上的政治互动,而是建立在意义世界之上的生命平衡。

政治伦理的发展,虽然不乏中心与边界的冲撞与融合,其主干仍是各自独立演进、分立发展的。我们之所以说政治伦理的建构来源于社会治理的意义世界,主要是因为社会治理能够见微知著。“各层次治理的新关系形式,公民社会主动建设国家公共舞台——所有这些实际的革新逐渐形成体系,有助于确定新的治理轮廓。”[2]社会治理领域的当下问题意识,最终旨归于道德意识的觉醒。在社会治理领域,每个人都具有道德选择的自由以及向善的能力。社会治理的真谛在于发现和肯定人的价值,只不过这种主体价值只是有限的发现,需要政治秩序的有效参与和渗透。

社会治理对人的认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因而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政治伦理的实现,是在社会的公正和平等的动机推动下实现,必须是社会的自觉自愿,因而政治伦理的问题都要从“社”这一起点出发。这意味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以道德关系构建的秩序。在社会治理领域,人的道德价值实现在于通过限制自身的自然需要,甚至通过改造自然属性而实现道德完善。

社会治理的积极进取,努力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政治的能动性、政治的道德自主自觉,这是政治伦理的彰显。因此,政治伦理如何起源于更易接受的道德之学,使社会治理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并保证它具有道德意义和道德价值,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二、 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功能,符合当前我国道德重建的文化需求。虽然我们从政治伦理起源方面对社会治理做出了理论与实践分析,但仍有人对这一分析产生质疑。这种质疑主要体现在:社会治理的每一行为都需要有坚实的伦理基础与道德自觉,这是否意味着只有掌握了较为专业的伦理理论的人才能进行社会治理?由于社会治理涉及公共利益,其表现为复杂的自然形态,这可能对具体实践的操作者提出巨大的挑战。正是“对公共利益而不是历史情节的追求,使所有积极投身于前摄行动的公共行政者行列的人的努力合法化了,在这一努力中,他们甚至超越了制度的界限”。[3]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只有社会治理的实际操作者才会遭遇实践的道德困境与行为伦理决定的难题,即使专业的伦理学者也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应该说,对社会治理政治伦理基础的质疑确实道出了需要改进的方面,但是,从社会治理及其后来的发展看,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基础在于强调道德推理是如何起作用的,其核心问题是行为决定道德正当性。因此,虽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根据可以用来做伦理决定,但是不论哪种情况,社会治理都应该具有相应的着力点,否则就没有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基础。

1.协调的政治伦理。社会治理与其它治理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其具有协调性。过去对于社会治理的研究,往往停留于一种管理的技术描述,而缺乏对这一过程内化状态的道德分析。在社会治理上,经常会有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一直实践社会道德,即使自己内心不赞同或不情愿,也还是实现了政治伦理。

但是,社会治理只是管理者的事情吗?很显然,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协调活动,协调的政治伦理就是将一种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首先要让与之相关的大多数人具有充足的道德认知,它既包括对社会治理的概念、规则、是非等的正确认识,也包括对实践这一行为所招致道德结果的认识。一个具有很高道德水平的人必然具有很高的道德认知,协调的要旨就在于让大多数人具有很高的道德认知水平。由此可见,协调在社会治理中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由于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治理面临利益与道德的二难选择,这必然反映出人们对协调的认识程度。就社会治理而言,协调的政治伦理在于人们伴随其立场、观点和生活经历而形成的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好恶、爱憎等心理活动,是人们在道德方面对社会治理的一种主观态度。这种观点其实揭示了社会治理行为与道德行为的内在一致性。

2.规范的政治伦理。社会治理需要经验决策,但是更加需要规范在价值层面上的实现。在价值层面上,可以从规范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和失范对社会治理的消极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述规范的重要性。

一方面,规范能对社会治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在对收入或某种资源进行管理时,为了使总和利益得到最大的增加,就应该把新增收入更多地分配给原来收入较少的人。在价值意义上,这个规范是行为的规范,这就使得社会治理具有自主性和价值合理性。规范为法律和道德所共用,法律的规范和道德的规范在相当程度上相连相通,构成社会秩序的基础。另一方面,失范的存在可能影响到社会治理效用最大化的实现。规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和人们的基本要求,失范的存在可能会引起懈怠、不满等消极因素的产生,这些消极的因素必然会损害人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所以,即使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规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社会治理者的唯一目标,而经验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性条件,很难赋予经验以任何实质意义。一些研究中国社会治理的学者认为,中国缺乏规范传统。现代社会对规范的价值呼唤,以及规范实现之艰难,更加使人产生深切的感受。这样,社会治理者就把规范的理性选择直接扩展为社会的理性选择,把个人的规范价值直接扩展为社会的价值,而没有赋予个人的特质以任何特殊重要的地位。

3.分配的政治伦理。社会治理大多涉及公共产品,因此,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总是负外部性过多而正外部性太少,即过多占用公共产品者获得利益,很少占用公共产品者利益受损,这就使得分配在社会治理方面总是动力不足、效率低下。

分配的政治伦理以“生存智慧”为宗旨,利用道德手段解决社会治理问题,试图建立起一套以分配的政治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具体地说,分配的政治伦理,就是最广泛地包容社会治理行为的体制,合理解决社会治理的公正问题,让社会治理体制有生存的能力。厘清这方面的关系,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社会治理的本质和指导社会治理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分配的政治伦理提出了“公正”等一系列的道德要求,在这些道德规范的口号之下,隐藏的却是一种生存方式。“公正和节制的德性,是公正和节制的行为多次重复后才产生的。”[4]作为生存智慧的公正分配,不仅在经济生活当中存在,在道德生活当中一样存在。比如在遭遇分配不公时,很多时候基本上都选择了服从。那么,为了这种“德性”牺牲自我,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但是,我们不能无视这样的生活方式,而是要促进分配的政治伦理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广泛认同,不能人为造成个性意识与德性要求的割裂。我们需要做的是,使管理主体与客体达成“动机系统”与“评价系统”的一致性——在最终的道德价值判断中找到共同的契合点,使得分配的政治伦理成为社会治理的现实智慧。

三、 以价值生态把握社会治理的合理性

在理论研究中,社会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首先,社会治理是从管理的角度倡导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它强调人们在增加财富的同时,必须注意公正与平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按照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是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共识。既然社会创造了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那么社会提供满足公民需要的机会就理所当然是公正的。虽然在社会治理领域有某种非公正现象的存在,但是按照平等原则、需要原则、品行和成就原则、贡献原则和努力原则逐一进行分析,在道德与经济、道德与文化的生态互动中,能够找到社会治理合理性的基础。

1.道德——经济的生态互动。在道德与经济的比较之中,一般认为经济是首位,因为经济与效率、欲望、要求等词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人类除了有满足物质资料生产的经济活动之外,还有决定物质资料生产的道德智慧,人类能够也应该运用道德、经济这两种要素。那么,在社会治理中,这两种要素是不是孤立存在的呢?

以往我们更多地在经济意义上强调社会治理规律,以便更好地改造社会。现在我们更需要强调另一方面,那就是承认社会治理具有道德要素,人类不只是以经济的法则去规划,还要在道德哲学的意义上尊重社会治理所衡量、呈现出来的自然所是。在道德——经济的生态互动中,不同的利益诉求者有着各自独特的对自身、对外界的评价方式。也就是说,对每个利益诉求者来说评价都是内在的,我们把这称之为道德——经济的生态互动。正如马克思所说:“‘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即在社会治理中,道德具有经济效率的意义,经济具有道德要求的意义,这是社会治理本身所固有的、非工具性的价值。

社会治理存在的合理性突破了以经济为中心的主观工具价值论,肯定价值关系说,扩展了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价值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利益,还包括整体利益,在进行自我评价时,经济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包含道德评价标准。但是,我们看到,在社会治理当中,道德与经济具有矛盾性与冲突性,而且这种矛盾与冲突有时候还很激烈。因此,道德——经济的生态互动实际上就是在这种矛盾与冲突之中寻求沟通机制。

所以说,社会治理指的是决策主体与决策客体的关系,不过这个主体推展到沟通机制,而且发展了沟通的价值概念。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在于它突破了单一的价值尺度,承认所有的主体与客体都有不以主观偏好为转移的内在价值和存在目的,对自身和周围环境有着道德——经济的全面考量。当然,对于社会治理来说,这种考量都是客观的。当我们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社会治理时,可能还停留在主观的价值把握中,从而只是让美好的事物单一存在,而不是“美美与共”。

2.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在社会治理没有正式提出之前,对于社会常常讲的是如何管理。管理垄断着对自然、社会发展的真理与意义诠释。在此过程中,管理的合理性取决于直觉体验基础上的权威。当社会治理正式提出来之后,随着政治、科学、伦理等纷纷从文化母体中独立出来,人类对自然、社会以及人体本身的理解进入了文化生态的理性阶段,理性成为衡量一切文化形式的价值标准。

但是,由于建立在文化基础上的社会管理体系探究的是事实真理,无法深层探究社会管理的意义真理与价值真理,由此导致文化与道德出现严重的断裂与对立。受自然科学的影响,具有实证主义特征的社会管理被树立为新的文化典范。在社会管理当中,建立在道德判断基础上的价值真理与人文精神受到实证主义的排斥与歧视,由此导致文化与道德的内在冲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管理追求世俗生活的功利主义得以盛行,与伦理道德价值观形成了冲突,以致社会管理进入了危险与机遇并存的状态。

比较而言,社会治理是一种能够最广泛地包容实践活动的体系。现代社会治理活动中,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是将社会聚在一起的粘合剂。但是,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要真正发挥功能,就必须积极开展生态价值建设,改进社会治理行动的伦理质量。然而,社会治理开展生态价值建设要有一定的方法和途径,如果没有正确方法和有效途径,其生态价值建设就无所适从,更不能持之以恒,而这种方法和途径就是生态价值的实现机制。

通过以上的论述,道德——经济的生态互动是沟通机制,而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将承担实现机制,其原因在于,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观来指导社会治理行为,或者说社会治理用伦理价值观来进行。在这个时候,中国文化当中“义利合一”因子有利于保证社会治理按计划进行并纠正各种偏差。对于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评判,就是指什么样的社会治理符合伦理价值,什么样的社会治理不符合伦理价值。此中的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包括理解、明智、体谅等因子,从而促使整个社会治理活动合理进行,有效实现自己的价值生态。

四、以伦理精神体现社会治理的正当性

在社会治理体系下,应有正当性的概念。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就在于通过伦理精神的价值引导,使得社会治理的所有方面都以它为中心来组织,对社会治理的行为和品质的评价都按照它的观念来进行。这正是我们所要表达的一种伦理观:社会治理应当关注人的道德生活而不仅仅是社会生活。或者说,社会治理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伦理精神——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应该如何生活?也即社会治理正当性的研究必定是内在地、从“我”的观点来进行的。

在社会治理正当性考察中,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允许我们用单一的观点来理解和处理日常的社会问题。相反,我们应该用包容性的心态对待社会治理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社会治理中,只有当一个人自觉地接受了伦理精神的必要性,从社会至善的角度来真实地审视社会治理的行为、选择和决定,我们才有可能在追求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生活的同时把正当性的社会治理建构出来。

在传统的伦理精神当中,总是涉及如何认定什么是“善”、什么是“德性”,但是作为处于社会治理创新的今天,如何更好地生活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伦理精神的体现。“公共管理者的服务精神是伦理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根源于公共管理的道德制度的。”[6]在当代,社会治理不仅仅体现为管理的成效如何,更体现在社会的文化建设特别是伦理底蕴。只有具有合理的伦理精神,重视社会治理过程中人与社会要素的理念,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社会治理与伦理精神之所以能够结合,关键不在于伦理精神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什么,相反,而是由于“社会治理”与“伦理精神”具有可通约性——社会治理本身内在地具有伦理性质。这也就是说,社会治理本身就应该包含伦理的精神,伦理精神应当为社会治理确立方向和规范边界。

现实往往令人遗憾,我们在社会治理实践操作中往往忽略甚至否认伦理精神对社会治理构建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地区,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的问题。事实上,那种与伦理精神完全无关、超越社会伦理精神而采取所谓的社会治理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任何社会治理活动,不管从其手段还是目的来说,都存在着人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或价值问题。如果采取了损害一部分人利益的社会治理,这样的社会治理就一定不符合伦理道德。

社会治理既是一个体现权利义务观的政治学概念,也是一个与德性、美德、品德、道德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伦理学概念。以伦理精神体现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就是指“如何更好的生活”来把握现在和未来。不同形式的社会治理对伦理精神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本上可以把伦理精神界定为社会治理主体和客体应具有的品性、能力与资源,这与公民品德、公民素质、公共精神、公民属性等在同等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可以说,伦理精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最需要拥有的人文力,这些人文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治理,从而自觉地捍卫社会治理的正当性,最终确保伦理精神的自由。

传统的社会管理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就是把社会管住就可以了,社会不发生乱子就可以了。但是,现代社会要求社会治理应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设想社会治理的本质:社会治理在根本上就是造成和谐事态的发生。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体现在城市治理上,城市治理在本质上是以社群为基础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摊贩们各自为政,势必会阻碍城市治理措施的执行和目标的实现。表面上看,城市治理措施确实牺牲了某些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些牺牲是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必要成本。在组织良好的城市治理中,摊贩和城管如果具有共同的价值和信念,就能够形成彼此互助的观念,有助于城市治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各司其责、多方共进。所以,我们不能忽视社会治理的一个本源性特点,那就是伦理精神的存在。认清这一点,就可以有效地反驳道德虚无主义。但是,我们也不能把伦理精神力量绝对化,使之成为如霍布斯所称的“利维坦”。也就是说,要使社会治理获得道德的证明,获得正当性,通常通过以“善”的价值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我们可以设想: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好生活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目标抱有一种真诚信念,那么,这种合乎理性的信念必然延伸到社会治理领域,从个体和社会找出“最大公约数”。如果这样的理解和包容是一个长期的、不可改变的事实,那么公民就能够参与社会合作项目,并维护这种社会治理的正当性。

结语

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治理和服务,旨在解决人的困难,实现人的发展。这就决定了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社会治理只有回归伦理世界,在现实生活世界语境中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治理的基本价值。脱离了政治伦理语境,漂浮在空洞说教的口号式符号中无法切中社会治理的真正内涵,无法抵达社会治理的生活之根。回归伦理世界意味着,社会治理不能仅仅简单地停留在治理的层面上,而应把社会治理意识嵌入到生活世界中,让政治伦理成为“调理”社会治理“质”和“量”的路径。当然,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建构体现了社会治理系统因子中辩证统一的关系,也彰显了社会治理能够成为时代话语体系的历史必然性。我们必须充分尊重每个个体的话语权,通过不断的交流沟通、不断的反思、协调,才能真正培养社会治理的政治品德,才能显示社会治理的本真。

参考文献:

[1][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28

[2][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高凌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63

[3][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M]楚艳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1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3

[6]张康之论伦理精神[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4

【责任编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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