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规范化发展问题研究
2016-01-20姜涛
姜涛
摘要:员工持股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国有企业、民营经济、外资企业可以搞,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强强联合”的“混血优势”,员工持股更是发挥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势,实现机制创新的重要手段。允许员工持股,体现了企业改革向纵深迈进,为普惠性员工持股打开了广阔空间。应在法律法规的规范治理中制定员工持股计划,探索企业员工持股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企业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员工持股;股份制;规范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1-0012-05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是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两大亮点。“混合所有制”概念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已提出,但仅是概念性及粗线条认识,十六大提出“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三中全会《决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其重要性和地位得到质的提升,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创新的认识的深化。 “员工持股”则是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里,员工持股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试行,国有企业、民营经济、外资企业可以搞,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推行。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有经济的实力,加上民营经济的活力,有助于激发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竞争力。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强强联合”的“混血优势”,员工持股更是发挥其优势,实现机制创新的重要手段。体现了企业改革向纵深迈进,为普惠性员工持股打开了广阔空间。
一、我国企业员工持股的历史演进
员工持股是企业的一种激励制度,就是企业的员工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以票面价格(每股1元)或虽高于票面但较为优惠的价格来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并可以将股票委托相关部门托管,企业既扩大了股本金,员工也成为该企业的股东,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中国企业员工持股早期阶段出现在乡镇企业,上世纪80年代,由于资金短缺,沈阳、北京一些企业开始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从而形成了我国企业职工持股的早期实例。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企业的股份化改造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1991年底,全国各类股份制试点企业达到3220家(不包括乡镇中的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和国内联营企业),其中有2751家实行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占总数的85.4%。而且多数集中在北方的辽宁、山东和黑龙江等省份,这三个省内部职工持股的试点企业约占全国同类试点企业的80%。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之后,中国掀起新一轮改革热潮,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步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流,也是我国员工持股大发展的阶段,到1993年6月,我国定向募集公司超过2000家,其中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1700多家,内部职工持股总额235亿元。1994年7月,《公司法》正式实施,大大地促进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据统计,仅1994年1月,我国新增各类公司19847家,其中有限公司17456家,股份公司2391家。到199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公司3.3万家,比上一年增长1.52倍。到1995年4月底,我国已有股份有限公司9069家,股本总额约为5971亿元,从股权结构来看,国家股约2545亿元,占总股本的42.63%;法人股约1517亿元,占总股本的25.42%;内部职工股1250亿元,占总股本的20.97%。1996年,据国家体改委的统计,全国实行股份制的公司共有约1万家,股份合作制企业400多万家。1997年底,中国股份制企业评价中心对全国3252家股份制企业的统计分析,企业职工持股占被统计企业总股本的10.4%。[1]同时期,由于员工持股方面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员工持股的范围、数量、价格、持股期限等问题也大量涌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对社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内部职工股三次兴起,又三次被大面积叫停,经验和教训都很深刻。十八大以后,资本市场再设计又进入人们视线,员工持股计划在总结前期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启动。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推进以及证监会2014年6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员工持股进入成熟发展阶段,上市公司频频推出员工持股,已有25家上市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推进,实施员工持股已成为国企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一些大型国企近来纷纷表态将实施员工持股。[2]
二、员工持股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推行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分不开的。过去的十几年中,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展很快,但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有限,法人治理问题等内部机制并未真正有效建立,员工持股没有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出现大量的关系股、人情股、福利股、投机股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1.员工持股非自愿化。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中国股份制建立的初期阶段,相当数量企业推出试点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并非着眼于企业改制,而多是以国企脱贫解困为目的,由于股份制在中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绝大多数企业员工对股份、证券、股票等的经济意义、法律属性一无所知,在未对员工进行充分有效的股份制尤其是企业内部持股知识和理论教育的基础上,有些企业采取了计划经济惯用手段,强制要求企业员工出资入股,并限制流通,这显然违背了投资自主、退出自愿、利益共享、风险自负的市场原则。这些违背市场经济的做法对员工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使得员工从内心排斥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使得企业股份制改制从一开始就留下了隐患。
2.员工持股福利化。中国早期进行的股改过程中,由于认识较为肤浅,上市企业实施的员工持股无序化。有些企业经营者为利益所驱使,为讨好内部职工,不管条件成熟与否,盲目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许多是赶时髦,互相攀比,对员工持股只注重激励,却忽视约束,企业之间搞攀比,一家比一家发行内部职工股数量多,一些企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竟然超过社会公众股的发行量,从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发行价格比较,前者往往是按照票面价格(每股1元)定价,后者是按照市场价格(20倍市盈率)发行,价格悬殊,利益差距巨大,上市公司视员工持股为一种福利的手段。
3.员工持股行为短期化。由于社会公众股与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成本差距巨大,形成了内部职工股的巨大利润空间,募集公司一旦上市6个月后内部职工股也随即上市,大部分员工便逢高抛售,将手中的股票变现,投资成为投机,员工持股行为短期化。许多企业追求股票上市,并不是着眼于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实现法人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的长远需要,企业员工购买内部职工股并不能将企业的发展与自己的利益形成共同体,很难达到加强公司内部职工凝聚力的目的。
4.员工持股外部化。我国证券发展的早期阶段,上市企业股份管理尚处在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松懈状态,由于上市指标的稀缺,国家相关部门对上市企业采取行政审批制度,黑箱操作问题严重。内部职工股由于规定不清、管理无序,处于失控状态,一些重要职能部门如金融、财政、土地、执法等部门机构对企业股票发行和企业运作具有极大的行政影响力,他们巧立名目,打擦边球,以购买廉价内部职工股为名,向企业提出无理非分要求,导致企业被迫或出于某种自身目的向这些利益相关者、职能部门输送利益,大量的职工股被非本企业职工所持有,造成职工股的外部化。这也是社会上滋生腐败问题的一大根源。
5.员工持股无序化。从宏观层面看,国家没有建立统一的职工持股计划和法规,没有一个系统的长远的发展规划,导致各地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不仅使不同地区的规制相互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发展的不平衡。由于员工持股制度不健全,导致员工持股一度兴起又先后三次被叫停,阻碍了员工持股制度的法治进程。第一阶段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员工持股实践,发生了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发行,以及关系股、权力股等等情况,被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叫停;第二阶段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的员工持股实践,由于存在大量短期减持套现爆富、对二级市场构成严重冲击的现象,被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1月再一次叫停;第三阶段的管理层收购实践,由于伴随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而被财政部于2003年4月叫停。[3]目前,中国证监会2014年制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但只限于上市公司,指导意见仅属于部门行政规定,立法层次太低,对于绝大多数的非上市企业无法律约束力。
6.财政金融支持薄弱化。员工持股对企业改革来说本是一项创新工程,然而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没有高规格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员工和企业都带来一定的风险。从国内已有的员工持股实践看,号称人人持股的华为模式,职工持股出资要求以现金为主要方式,早期获得深圳商业银行贷款的支持,后来,按有关金融法的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股票,员工持股受到极大的限制,员工不能期待通过金融支持实现持股目的。在税收政策方面,没有给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上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纳税问题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企业用于分红的资金为税后净利润,员工获得股票分红仍需要缴纳20%的股票红利所得税,存在多重纳税情形,降低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
三、员工持股的意义
尽管早期我国企业员工持股尤其是在内部职工股的规范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但决不能因噎废食,否认它对于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深化国企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实现混合制企业制度创新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大胆利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员工持股制度成为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探索。经过30多年国企改革关、停、并、转、迁和抵押、承包、租赁、合资、合作等实践,以股份经济“新三会”替代国营企业“老三会”,被实践证明是完善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发展混合经济无关所有制问题,是不同国家、不同所有制下市场治理的实现方式或经济手段,混改融合了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的优势,实现了强强联合的显著效果,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属性决定了其成立伊始,便以亲市场的股份制和员工持股展现了强大的市场优势和竞争力。例如从已先行采取混改的中石油、中国建材,还有最近实施员工持股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实践看,效果极为突出。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有效结合,由持股会统一行使职工股权,使劳动者真正实现了与企业资产的结合,企业与员工结成了新的利益共同体,从而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决策和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混合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重要突破。通过股份制的实施,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含员工持股)相互持股、参股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创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
2.有利于深化国企改革,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实现产权关系的明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问题可以归结为“所有者缺位”的产权问题。实施混和所有制经济,其前提基础是各投资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因此混改企业多采用股份制的形式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就使员工以企业股东身份,享有股东作为出资者应有的权益,履行股东应尽的义务,这样混改企业和职工之间结成了一种股权关系纽带。混改企业除了国家股、法人股、其他社会公众股,还有员工股,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多元化。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为实现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员工持股后,可以通过职工持股会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按照公司章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全面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从而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极大地改变了过去那种无财产基础的薄弱管理结构。这样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引入了新的因素——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合二为一的代表即持股员工,“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经营目标的认同感,加深他们对企业经营目标和各种经营决策的理解,增强执行决策的责任感;有利于职工与经营者进行换位思考,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3.有利于调动职工内在动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大难点,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要合理调整国家、地区、企业、员工之间存在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利益关系,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企业利益共同体。长期以来,由于各地区税收制度不统一,随意性较大,非国民待遇问题严重,导致东部与西部、内地与沿海、内资与外资、高新区内与区外、国企与民营企业之间税负苦乐不均,企业由于利润留存过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而缺乏创新动力,严重影响企业经营者生产积极性,再加上我国的传统分配方式实行的是弹性较差的固定工资制,职工的收入来源单一,企业的经营好坏与职工收益脱钩,劳动者是国家主人翁只停留在宣传层面,并未化成生产动力,企业劳动者积极主动性不高,生产干劲不足,吃大锅饭思想严重。伴随国家以“营改增”税制改革为中心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企业税负减轻,加上混改企业推出员工持股,使员工不但可以获得工资性劳动收益而且还可以获得股权性资本收益,加大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广大员工真正成为了企业的主人。员工持股的推出也解决了困扰多年的竞争性企业之间互挖墙脚的难题。在分配制度中引入资本收益方式,无疑是对传统收入分配制度的一次革命,它对于提高职工群众对企业的关切度从而形成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有极大促进作用。[4]
4.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企不分是困扰国企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本届政府力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着力点。从以往改革实践看,国企受到各种政策影响大,受政府各级部门约束多,经营者政企不分,也不愿分,靠政府不靠市场思想严重,受乌纱帽、身份思路左右,改革往往缩手缩脚。而民营经济从建立之初,独立面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熟悉丛林法则,依赖自身力量在市场经济中摸翻滚打,员工持股等内部激励机制早已有效推行。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从市场打开一个缺口,以倒逼机制迈过之前难以跨越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门槛,混改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引入,使企业员工作为股权投资主体进入董、监事会,职工持股会可以通过在董事会中的代表行使投票权,以抑制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合理干预;资产管理部门从“管企业“到“管资产”的改革导向,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 加快推进国企去行政化步伐,树立起混改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5]
四、员工持股规范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为了解决员工持股存在的问题,推动其规范化发展,笔者认为,从宏观上,制定和完善混改企业员工持股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从微观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和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推出股票发行注册制这一符合国际惯例的重大改革,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更是一个亮点。《公司法》24、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大多属于有限或股份公司,规定50或200的人数约束,对于混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是一大限制,应当大胆改革,去除人数限制,实现员工持股的普惠。《证券法》43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使得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存在法律障碍。在国外,人力资本是券商等投资机构的核心资本,发达国家各大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在40%或以上,投行激励也通常是通过现金、股票及期权配合二级市场上购买存量股票实现的。金融、证券、基金等投资公司和会计、审计、税务、律师等服务中介等知识资本密集的机构,视人力资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证券法中破除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禁区对混改员工持股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意愿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上市企业是典型的混合经济,目前我国上市企业多以国企改制居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较为普遍,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员工的持股行为,促进员工持股计划良性发展。应当看到,我国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是以服务传统经济为导向,以募集资金帮助国企脱贫解困为目的的,对现代经济前瞻性不足,新经济体注重知本经济的力量,以知识经济为导向,以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之本。由于《指导意见》对上市企业员工持股比例上限做了规定,因而影响了大量依赖技术创新和智力投入的、员工持股比例高的企业,如导致员工持股高达99%的华为无法上市,阿里、百度把上市选择在美国,腾讯在香港上市。如果立法制约了一大批优秀企业在本土上市,那么应当反思其合理性。总结经验,可对企业实施传统经济与新经济分类管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主板上市企业可采取原有管理办法,对创业板制定不限员工持股比例的新规,使得创业板真正成为混合经济的创业乐园,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场内和场外交易相结合,使得数量庞大的非上市混改企业也有用武之地。
2.制定一个长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总的来看,各国家、各地区和不同企业情况的差异,决定了推进员工持股只能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而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只搞一种模式。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应考虑员工持股计划的性质是市场行为。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发与不发、发多发少、发行方式及价格等都是企业依照市场规律、按照公司章程实施的自主行为,既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关部门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作为员工持股的主体,员工是否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也是员工自己的选择,属于双向自愿行为,企业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员工也根据个人情况和判断决定投资股票,应当将员工持股定义为个人投资行为,因此应保持“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理念,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一企一策”的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应考虑:①员工持股所需股票来源。目前看股票有四个来源:可以从一级市场认购非公开面向员工发行的股票;企业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为改善企业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公司大股东为企业未来发展采取激励手段获得赠与或以优惠方式获得的股票。②员工持股资金来源。目前看购股资金有两个来源:一是员工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优点是风险可控,但受到个人经济实力的限制;二是融资购买,在满足银行、社会借贷条件下进行融资买入,优点是摆脱了个人经济实力的限制,缺点是受政策影响大。③员工持股价格。可以有两个价格参考:一是票面发行,即按照每股一元票面金额发行,优点是员工购入成本低,激励性强,不足之处有企业向员工利益输送之嫌;二是溢价发行,即按照超过股票票面金额,但低于当前二级市场价格确定。④员工持股法律主体。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员工个人持股,这个适宜于初期中小企业或者发行员工股比例较低、数量不大的混合企业;二是委托持股,即委托给员工持股会或信托公司、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3.获得财政、金融部门的鼎力支持。从成熟市场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员工持股计划最重要的刺激措施之一。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后,员工持股计划得以设立;在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后,员工持股计划真正得以快速发展,原因就在于该法案对员工持股计划给予了税收优惠,股本和红利在提取使用前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出售股份收入转入退休基金也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2015年1月1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IPO时的老股转让、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等七类情形被明确需缴个人所得税,但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仍暂缓征税。对比中美税法,美国税法适应所有企业,规范性强,税务部门于实际出售时纳税,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不征税,并且根据持有期长短而适用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体现出对长期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藉以引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而中国税法仅对上市企业员工持股有规定,对于绝大多数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而言规范性弱,没有体现出对长期投资者的保护意识,使得包括员工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缺乏投资理念,投资者短炒成风,税务部门对纳税义务与行权收益的确认存在时间差异,对投资人不公正,管理不规范。税法改革应加大对投资人长期持股的保护意识,根据员工持股时间实施差别税率,将员工持股作为报酬计划,列入企业成本,鼓励企业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并实现税法的全覆盖,使得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公平税负,并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2010年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的投资,分析其贷款政策出台的背景是2010年前后中国房地产、股票市场投资过旺,监管部门担心房市、股市如出现泡沫经济带给金融业系统风险。根据国外法律规定,金融对于员工持股采取鼓励和肯定态度,在资金上予以支持。随着金融企业市场化步伐的加快,立法部门应当调整思路,支持金融企业面向市场推出新举措,既然银行已从个人住房贷款中取得宝贵的经验可供总结,因此可以通过采取压力测试等手段进行市场评估,以企业资产、信用等作抵押或质押,鼓励银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职工购买企业股票,同时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在取得银行贷款时也能得到税费等方面优惠。经过30多年平均两位数的经济高速发展,我国GDP增速开始放缓,经济结构调整进入“三期叠加”时期,实体经济总体效益呈下滑趋势,不良贷款率上升,银行惜贷、慎贷,资金沉淀严重,在当前扩大内需的政策前提下,让银行通过低息贷款支持员工持股,还会起到增加货币供给,刺激投资的作用。推出员工持股的金融创新也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好支持,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强动力,金融业应开放创新理念,在市场大潮中抢占先机,决不能因噎废食,没有担当意识,葬送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好时机。
4.制定完善的退出机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做到谨慎操作,稳步推进,实现员工持股进入有规矩、退出有保障,给参与者、投资人一个化解风险的市场渠道。可以设想两个退出办法:一是持股员工在符合企业设定的持股条件下的股份退出,此种退出一般是员工源于自身经济利益需求而退出所持股份以达到获利目的,可归纳为“盈利退出”。“盈利退出”有违员工持股的初衷,容易给其他股东利益带来损害,原则上应当禁止。但全面禁止不仅难以办到,而且不利于员工持股政策的推广,因此对“盈利退出”,应当明确一定的禁止期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的规定,将禁售期延长3年,从而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考虑到员工持股的特点,持有期限以3-10年为宜。对于员工持股的回购程序,华为公司曾经规定过回购的比例,每年不能超过总数的25%,在公司困难阶段,员工不能要求回购股票。二是持股员工持股条件丧失,应当退出所持股份,以促进企业员工持股目标的实现,这种退出也可以称之为“强制退出”。在华为员工与华为公司所签署的《参股承诺书》中明确规定,员工辞职或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等丧失持股资格时,需要将所持股份以购入原值退回公司。员工持股本质上讲是岗位人才持股,人才和岗位相结合是员工持股的前提,人才一旦离开相应岗位,就应将所持股份退出。持股员工离岗有两种情况:一是岗位变动,原岗位是实行员工持股的岗位,新岗位是不实行员工持股的岗位,员工从原岗位调任到新岗位,则需要退出原所持股份。二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持股员工需要退出原所持股份额度。[6]
参考文献:
[1]剧锦文职工持股计划与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京),2000,(52)
[2]刘丽靓借政策东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掀高潮[N]中国证券报,2014-11-07
[3]刘军胜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探讨企业管理,2015,(3)
[4]武玉芳职工持股与职工权益工运研究,2001,(17)
[5]赵立新员工持股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经济学动态,2000,(4)
[6]明叔亮,胡雯,莫莉,鲁伟,董欲晓,宋玮华为:长达12年的虚拟股还原 财经,2012,(16)
【责任编辑:孙巍】